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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东堤C段及河道生态修复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东堤 C 段及河道生态修复工程(招标编号:浙江耀信代理 2024-037)
招 标 文 件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招 标 人:舟山石化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日 期: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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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7 第四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 29 第五章 图纸 ............................................ 107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1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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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东堤C段及河道生态修复工程招标公告(非必招项目)1.招标条件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东堤 C 段及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已由 浙江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批准建设,文件号 浙发改设计<2018>31 号 ,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 ,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业主为舟山石化园区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招标人为舟山石化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东堤C段及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绿化面积约31000平方米。
2.2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场地清表、绿化苗木栽植、养护、灌溉给水等工程施工。
本次招标控制价 346.0374 万元。
下浮率区间: 5 %(含)- 7 %(含),间隔 0.2%。
2.3施工总工期: 120 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 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3.2投标人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应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 约能力。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4具有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无在建工程。注:专业名称中含有“园林”、“园艺”“景观”“环境”各关键词且属于工程施工类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均应视为在资格范围内。
(三)其他:
3.5项目班子配备: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必须配备齐全,持证上岗,且均应有本企业有效的社保证明(2024年 5 月到 2024年 7 月连续三个月的本企业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 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6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 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7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8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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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3.11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在舟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限额以下平台”栏目。
5.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限额以下平台”栏目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月 日 时 分,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限额以下平台”栏目。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舟山石化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舟基大厦金岛路20号1301室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成才大厦3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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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舟山石化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舟基大厦金岛路 20 号 1301 室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箱:/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成才大厦 3 楼 项目负责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信用评价等级:/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箱:283787093@QQ.COM
1.1.4工程名称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东堤C段及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1.1.5建设地点岱山县鱼山岛
1.1.6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业主自筹 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场地清表、绿化苗木栽植、养护、灌溉给水等工程 施工。
1.3.2计划工期要求计划工期: 12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1.3.3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合格 要求
1.4.1投标人资格及要求☑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投标人须知相 应条款内容要求。
1.4.3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审查
1.9.1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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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1.12.2偏差☑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截止时间:2024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 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进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网上提问等形式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 出。 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 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2.2.3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 任自负。
2.3.1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 形式同 2.2.1
3.1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标;其他投标资料:/;
3.2.3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人在控制价下浮区间内自主报价。
3.2.4控制价及下浮率(区间)招标控制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 。 下浮率区间(包含上限、下限):5 %(含)-7%(含)。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投标保证金1.金额:人民币 6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 过 50 万元。) 2.交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舟山市工 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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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 (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 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岱山县支行。 帐户: 开户银行: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 (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通过舟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交纳。 (3)采用《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方式的投标人,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关联;若未关联,联 保企业在投标该项目时,视作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 递交投标保证金。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形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 负责人的情形。 3.其他:。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或 投标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或投标人提 起索赔。
3.5商务标资料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3 投标函。 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 投标人核查发布日期为 2024 年 月 日(周一)在“浙江省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证 明”。 2024 年 月 日(周一)是指“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证明”中的核查发布日期。 6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全体人员应附相应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从 2024 年 5 月到 2024 年 7 月连续三个月的本企业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无在建工程。注:专业 名称中含有“园林”“园艺”“景观”“环境”各关键词且属于工程施工类的 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均应视为在资格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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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标承诺书。 9.(招标人需要增加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3.7.3(1)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 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印章。 2.投标文件所附营业执照、证书证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料用原 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2)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舟山版)其他:。
4.1.1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4.2.1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 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4 年 月 日 时 分
4.2.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使 用 专 用 密 钥 上 传 至 “ 舟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http://zsztb.zhoushan.gov.cn/)“限额以下平台”栏目
4.2.3投标文件退还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其他:。
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 形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 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其他:。
5.1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 3.开标平台: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 4.其他:投标人请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zsztb.zhous han.gov.cn),点击选择“限额以下平台”栏目进入系统,点击“我的项目—开标大厅”进入对应项目的开标大厅。
5.2开标程序详第三章:评标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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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特殊情况处置1.开标特别说明,当地结合地方电子评标系统相关条款可进行更 改。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视 为其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2)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 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 在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证明文件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后可延长 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因招标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平台故障等非 投标人原因,导致部分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 标人在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证明文件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后可 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同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3.其他:。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 会成员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6.3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3 人。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公示媒介:http://zsztb.zhoushan.gov.cn(网址)“限额以下平 台”栏目 公示期限:不少于 1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
7.2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是。 □否。 其他:/。
7.4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不得超过 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 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函、保险、保单。
8.1重新招标其他情形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 程规模不符的;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 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 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的情形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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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10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 话:0580-4406655。
10.2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1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 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 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 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 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 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3☑陈述和答辩1.答辩方式:现场书面答复 2.陈述和答辩地点: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三楼开 标 2 室(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 250 号 3 楼(交通大楼裙楼 3 楼))) 3.陈述答辩开始时间:以不见面开标系统通知的为准。 4.陈述和答辩时长:15 分钟。 5.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详见《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 答辩操作流程》。
10.4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 变更证明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 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 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 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 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 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 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 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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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 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2)详细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中有一项或多项内容不满足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②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的; ⑤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或递交两份及以上投标文件的;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中控制价下浮区间范围的;⑦项目班子人员未提供投标须知 3.5.5 条规定的社保(基本养老 保险)证明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⑧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⑨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提 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⑩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⑪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项,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第 1.12 项、第 3.1.1 项和第 3.6 项规定执行的; ⑫其他: 注:①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 书面询问核对。 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电子证书存在异议的,可通过扫描 证书上的二维码或者相关网站查询进行核验。
10.6特别说明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 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价款结算方式:完工后一次性结算。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 同,□总价合同。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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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 中明确。 4.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 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 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5.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6.其他:
10.7定标前核查1.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 (1)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的要求。
11.1投标人参与网上开标所 需要的网络环境网络设 备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 (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模拟解密成功的 CA 锁。软件配置要求: (1)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 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11.2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由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内实施远程解 密。远程解密从招标人在网络发出远程解密指令后开始,投标人一 般在30 分钟(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如系 统运行正常,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未完成解密的,其投标 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
11.3其他相关规定(1)从开标开始到开标结束,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均可 在网络平台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及时通过平台作出答复并形成文字 记录。 (2)开评标过程中需要开标现场使用摇号机进行抽取的,招标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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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投标 人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 (3)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投标人应当在相对封 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配 置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 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开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况时,招 标人可要求评标委员会讨论处理办法,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进行 公正的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
其他1、因鱼山岛内情况的特殊性,虽然鱼山大桥现已通车,但根据相应 主管部门要求,本工程的外购绿化土无法车运进入鱼山岛,须考虑 船运进入。外购绿化土进入工地现场所需发生的临时码头(含临时 码头修筑、维护保养等)、临时道路的修筑及维护保养和完工后恢 复原样等相关事宜由中标人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海运 费、上岛二次装运费等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予另行计 取。其余材料允许经鱼山大桥进入鱼山岛。 2、所有涉及本项目的相关人员和车辆出入鱼山岛及厂区必须满足鱼 山基地管委会及浙石化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报备所需手续由承包 人自行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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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 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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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 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 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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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 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 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 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6)图纸及其他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 理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章。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 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 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2.2 投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及“下浮率区间” ,检查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检查清单项目设置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符合图纸及相关计价 依据的规定。投标人发现上述问题或对控制价内容有任何疑问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 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同招标文件内的相关内容。
2.2.3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计算误差外, 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存在工程量清单 漏项、工程量清单描述和设计图纸不一致,控制价套用定额错误、控制价所采用的主要材料价格明显背离 市场实际、控制价计算的措施费用不符合工程实际、控制价所使用的费率错误等不符合工程计价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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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要求内容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 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及时纠正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内的错误,并调整 招标控制价,如控制价调整幅度超过总造价 1%及以上时,招标人将调整后的控制价重新报财政部门核准。调整修改需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截止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 面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2.4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在获得招标人答复后未在规定时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书面投诉的,视作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除清单工程量外的全部内容。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
3.1.1 商务标资料详投标须知前附表 3.5 所列的商务标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在投标函中准确填写投标报价。投标函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3.2.3 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人在控制价下浮区间内自主报价。
3.2.4 控制价及下浮率(区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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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商务标资料
3.5.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5.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3.5.3 投标函。
3.5.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5.5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全体人员应附从 2024 年 5 月到 2024 年 7 月连续三个月的本企业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无在建工程。注:专业名称中含有“园林”“园艺”“景观”“环境”各关键词且属于工程施工类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均应视为在资格范围内。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类证书复印件。
3.5.6 投标承诺书。
3.5.7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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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 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 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3人(含)以上单 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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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 定中标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 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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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 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 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 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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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不见面开标系统相关要求
11.1 投标人参与网上开标所需要的网络环境网络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其他相关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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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字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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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投标人名称):
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时前密封递交至


问题:1、
问题:2、
.......
(工程名称)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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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1.
2.
……
投标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4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
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 标 价:元。下浮率:
工 期:日历天。
工 程 质 量:符合 标准。
项 目 负 责 人:(姓 名)。
中标内容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
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
系 人:
(单位盖章)
(签字或盖章)

招 标 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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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的通知,我方已于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收到。
日发出的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特此确认。
(单位盖章)
月 日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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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适用于采用简易方式招标的施工类项目。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 3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过程中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 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评标程序
(一)初步评审
(二)评审入围单位确定
(三)商务标评审
☑(四)陈述和答辩(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合理 选择此项评标程序)(五)确定中标下浮率和中标候选人
二、初步评审
核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和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情况,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组织投标人询问核 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三、评审入围单位确定
将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 标人代表依次随机抽取七个号码,抽中的投标人作为评审入围单位(不排序)。投标人少于等于 7 家时,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
注:若投标人号码总数超过开标室内摇号机最大摇号数时,则先分批次随机各抽取七个号码,然后按 照抽取先后顺序对投标人号码再进行重新排序后放入摇号机内随机抽取七个号码,抽中的投标人作为评审 入围单位。
摇号批次数=投标人号码总数÷摇号机最大摇号数,结果有余数的,则采用进一法确定摇号批次数。每 批次摇号数=投标人号码总数÷摇号批次数,结果有余数的,则计入第一批次。
四、商务标评审
对评审入围单位的商务标进行审查,评审入围单位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 10.5 情形(详细评审内容)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取消其评审入围单位资格,不再 进入后续评审。
评审入围单位均未通过商务标评审的,重新抽取评审入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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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陈述和答辩
评审入围单位确定后,对所有评审入围单位发出陈述和答辩预通知(以不见面开标系统通知为准),告知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最终参加陈述和答辩的评审入围单位名单以通过商务标评审的为准。
1、对通过商务标评审的入围单位进行陈述答辩环节评审。评审入围单位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对提出的 问题进行陈述和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通过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视作放弃参与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环节作不通过处理;陈述和答辩的内容不通过的,需由出具书面评 审纪要。
3、答辩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陈述和答辩环节评审不通过的,取消其评审入围单位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评审入围单位均未通过陈述和答辩环节评审的,重新抽取评审入围单位。
六、确定中标下浮率和中标候选人
(一)通过商务标评审☑和陈述和答辩环节的评审入围单位只有 1 家时,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二)通过商务标评审☑和陈述和答辩环节的评审入围单位大于 1 家时,按以下步骤确定中标候选人。1.由招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 A。A 的抽取范围(5 %(含)- 7%(含)(间隔为 0.2% ),即 5 %、 5.2 %、 5.4 %、 5.6 %、 5.8 %、 6 %、 6.2 %、 6.4 %、 6.6 %、 6.8 %、 7 %)。
评标基准价=控制价 x(1-A)
2.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投标报价相同或接近 评标基准价上下相同的,由招标人随机抽签确定,先抽中的排名在前。
(三)凡涉及报价金额计算的均以元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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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重要提示: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备注说明是为减少合同纠纷所作的条款拟定说
明,在正式签订合同时请删除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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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 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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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章)承包人:(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人(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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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 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 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 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 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 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 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 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 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 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 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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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 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 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 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 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 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 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 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 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 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 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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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 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 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 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 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 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 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 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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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 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 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 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 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 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 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 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 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 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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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 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 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 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 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 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 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 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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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 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 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 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 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 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 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 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 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 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 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 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 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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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 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 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 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 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 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 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 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 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 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 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 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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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 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 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 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 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 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 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 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 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 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 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 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 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 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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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 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 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 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 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 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 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 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 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 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 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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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 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 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 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 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 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 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 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 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 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 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 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 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 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 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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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 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 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 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 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 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 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 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 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 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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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 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 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 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 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 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 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 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 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 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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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 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 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 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 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 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 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 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 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 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 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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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 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 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 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 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 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 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 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 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 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 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 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 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 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 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 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 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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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 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 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 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 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 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 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 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 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 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 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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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 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 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 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 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 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 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 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 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 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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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 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 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 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 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 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 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 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 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 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 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 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 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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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 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 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 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 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 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 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 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 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 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 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 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 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 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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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 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 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 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 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 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 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 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 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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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 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 3 ...... F 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 01 ; F 02 ;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 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 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 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 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 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 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 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 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 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 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 51
〔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 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 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 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 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 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 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 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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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 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 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 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 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 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 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 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 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 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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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 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 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 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 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 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 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 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 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 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 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 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 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 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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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 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 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 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 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 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 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 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 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 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 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 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 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 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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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 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 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 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 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 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 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 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 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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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 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 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 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 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 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 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 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 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 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 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 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 用。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 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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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 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 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 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 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 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 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 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 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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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 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 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 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 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 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 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59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 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 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 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 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 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 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 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 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 转让协议。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 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 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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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 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 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 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 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 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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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 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 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 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 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 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 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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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 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 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 事项另行约定。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 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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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其它投标文件、其他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文件。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
场地。
1.1.3.8 永久占地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设计图纸明确的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 用
的土地。
1.1.3.9 临时占地包括:材料临时堆放场地等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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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建建【2018】61 号文件、舟建发【2018】265 号文件、舟建委【2012】249 号文件、浙建站计【2013】63 号文件、舟建发【2013】49 号、浙建建发〔2019〕92 号等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 准及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 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10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 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65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派驻的 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如因工程 需要临时占用发包人提供的范围外的场地及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 续,承担相应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不 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不 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签约的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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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
目;施工图纸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符;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
述不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整;
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时,工
程量应调整;
③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
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增减工程量单价应调整。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职 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
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
设计问题的处理,进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签证;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确
认;5、费用、工期延误索赔的确认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
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场地。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67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担保使用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融资担保 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等形式,支付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 2%,担保至合 同约定的工程款(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 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供完整准确并且能满足舟山市城建档案部门验收备案所需的竣工图(含电子文本)和 竣工内业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 6 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 5 套、电子 文件 1 套,竣工内业资料 4 套(按舟山市城建档案馆要求进行组卷)。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和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 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 用损失。②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 承担。③配合、协助发包人办理前期相关手续。④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协调和处理施工 范围内的有关关系;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 时与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⑤承包人应自觉按照并遵守发包人对承包 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⑥妥善管理好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区域。⑦承包人在施工时,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确保该地段居民及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
⑧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⑨承包 人不得转包及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若有个别变动需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仔细审 核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互相矛盾或者设计不合理的,在施工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监 理、设计、发包人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相应损失。②承包人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书面、影像等资料的要求:对于工程结算中施 工图纸、各类联系单中描述不清的事项,承包人应提供有关原始书面、影像等资料,否则,不计入结算内容。承包人发现施工技术资料任何错误或异常,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错误和异常隐瞒不报仍继续施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究因承包人原因
68
导致工期延误、额外费用增加及法律上和诉讼上的一切责任。③施工图中明显违反强制性 条文要求的,在施工图会审时没有提出而造成施工返工,返工费用及工期由施工单位自行 承担。④ 工程所需清理费、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⑤各种经济费用签证单承包人必须 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逾期签证的,发包人暂缓最后一期 工程进度款支付,直至签证完成再行支付。⑥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 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承包人擅自调整项 目设计,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范围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且 根据变更工程量造价同比例处罚。⑦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发 包人、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⑧承包人采用不适 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⑨.如需登高车施工其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另 外,施工过程中如需对现有路面破拆开挖或需挖除现有绿化部分时,承包人须做好施工后 的所有内容的修复工作,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⑩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资料、试验资料等内业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和及时性,严禁补资料或造假资料,做到工程施工竣工资料同时完成。由于内业资料等与 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 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 的管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申报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必须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 于 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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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 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如逾期提交,每逾期一天应承担5000元违约金,如在开工后10日内未提交,则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1%承 担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重新招标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等一切经济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缺勤按5000元/天计付违 约金,在承包人申报当期进度款时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发包人可在当期进度款中扣罚当期项 目经理缺勤违约金;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7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 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除按前款计付违约金外将另行承担签约合同价2%的违约金,该2% 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罚,发包人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项目经理不到位造成的工程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则承 包方将承担中标价2%的违约金。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供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证明文件,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书面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并支付合同价的2%的违 约金。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 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 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所致损失和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 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 2%的违约金。变更后人员还须由发包人书面确 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每月到 位率不小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4 个小时,其中安全员和技术负责人每天不少于 8 小时)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施工现场时间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到位率。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达 不到要求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每缺一天罚款 3000 元;其他人员每缺一天罚款 1000 元,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发包人,对于技术业务水平低,管理协调能力差,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人员,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作必要变更。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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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应合法合规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各分包商各种款项。否则,发包 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3.5.5 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可对“/ 工程等”收取专业发包工程 管理费,今后结算时,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按以上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乘以投标报价中专 业发包工程管理费相应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计算。今后该专业工程施工时在质量、进度、安 全等各方面均纳入施工总承包人统一管理 。专业发包工程管理的具体内容按以下第(一)(二)条约定执行:
第(一)条由施工总承包人全面管理和协调:发包人仅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其单独发包 的专业工程提供现场堆放场地、现场供水供电管线(水电费用可另行按实计收)、施工现场 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而进行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施工总承包人完成其自行 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搭建的临时道路、施工围挡(围墙)、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在合理的施工 进度计划期间应无偿提供给专业工程分包人使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现场道路、施工场地、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2)提供施工所需的标高、定位点、定位线等;
3)现场配合、处理交叉施工影响;
4)负责各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的管理与协调,并负连带责任;
5)负责各分包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6)负责对已交付给总承包人的已完工的分包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失,并采取适当的 防火、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等措施;
7)督促各分包单位及时修补管线穿管后的预留洞。如无法落实,则由总包单位免费 修补。
8)收到分包工程款,及时支付给各分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按合 同约定数额扣留质量保证金),
9)落手清工作原则上按谁施工谁负责,在分包协议中明确。但当无法明确责任时,由总承包人全数免费承担。
10) 向各分包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供除上述配合管理内容以外,还必须提供《浙江省建设工
71
程计价规则(2018 版)》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关于施工总承包 服务费中描述的其他配合服务内容。
11)施工总承包人必须提供分包人生活及施工用水源、电源、并提供其测试所需负荷, 总 承包人可通过计量向该分包项目的施工单位按实收费。
12)所有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13)本项目实行独立结算。
第( 二)条 由施工总承包人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等: 发包人不仅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 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按第(1)条内容所述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垂直 运输等配合服务的。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 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有书面意 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程,承 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由 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有书面 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外,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程,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必须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 合同价的 2% ;本合同签署后 10天内提交。履约担保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一次性无 息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 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的设计变更、工 程量的变更、材料价格的变更、无价材料认定、工期及影响工期的认定、工程款的支付审 核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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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①若进场的苗木规格不满足设计要求或者苗木外观达不到
发包人提供的苗木照片要求,承包人应予无条件调换并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特殊情况,苗
木或材料规格、质量未达设计要求,其单价以发包人签证为准。②施工或养护期间,种植
的苗木出现半死情况,严重影响观感的,必须调换同规格良好树形的苗木,且费用不予增
加。③苗木进场时须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种植,验收单不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丛
为单位计,以芽数为规格报价的易生长苗木应以实际种植的丛数为准,不考虑因时差所抽
发的芽数增加。④ 特色树种进场前需提供实样照片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场种植。部分特
殊品种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乔木或灌木,发包人有权要求乙方带甲方到苗木采购地现场
确认苗木质量,用照片等方式记录。经发包人认可的苗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
自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进场乔木或灌木拉出场外,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
责任及损失。 ⑤若植株不处于休眠状态,要在运送前根据供应商建议在叶面上喷洒防脱水
剂。⑥乔、灌木种植前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造成的一切损
失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工程质量获奖目标等级要求为:□优质工程(要求达到□市
级□ 省级□国家级)☑不作要求
73
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合同没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实际获得 优质工程奖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 5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并签订补充 协议;合同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但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 等级相应费率标准的 %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优质工程奖罚约定的,按照下限 计取);实际获奖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 75%计取 优质工程增加费。相应费率标准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 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 号)文件要求执行。发承包双方可在 合同中另行约定对等的奖罚条款。
奖罚条款约定:不另行计取。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 号)、《舟山市房 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舟建发〔2020〕138 号)及省、市 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 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编制。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本工 程标化工地目标等级要求为:□标化工地(要求达到□县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不作 要求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工程的周边居民纠纷处理及协调工作。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预付费用与工程预付款同期支付,预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含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额的 50%。(备注说明: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低 于该费用总额的 50%,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与进度款同 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 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合同约定有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建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无约定而实际创建的,按实际创建等级根据《浙江省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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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的 75%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 创建等级 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 ,具体另行约定。
6.3 环境保护
6.3.1 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及措施:/。
6.3.2 施工单位应根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事项的通知》文件要 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办理备案手续。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 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 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 控制措施;(9)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 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应在 3 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 3 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天内。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完成后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完成临时设施搭建工作。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 日期之 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征地拆迁、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 延期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或下跌,经双方协商一致,发承包双方在开 工前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办法调整合同价格,并签订补充 75
协议。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开工前 5 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如发生通用条款第 7.5.1 项约定情形 的,且该时间处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重大设计变更,致使工程 量增加 20%以上,对于承包人产生实际影响的,造成延误的工期应予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完工在 30 天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二的工期违约金;逾期完工超过 30 天,从第 31 天起承包 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金,还必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 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
(2)
(3)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 50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2)10 级及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摄氏度的高温大于 3 天、 日气温低于-5 摄氏度的严寒连续大于 3 天。
7.8 暂停施工
工程项目开工后,由于中途暂停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发承 包双方在复工前应根据双方各自责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 办法调整人工、材料、机械价差,并签订补充协议。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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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a)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
b)所有材料必须按时提供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 要求。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所有 材料、设备必须有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如发包人 要求提供样品的,则承包人提供每类样品不少于一份。
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
3、承包人在提供样品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退货;已使用的承包人应拆除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 顺延。
4、在承包人与设备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和出厂试验时,发 包人有权随时派员对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及了解有关所供设备的生产及试验情况。5、本工程所需苗木品种及规格须经发包人指定现场负责人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
6、若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品牌选择同档次品牌的,均需要提供样品,并得到发 包人认可。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提供施工设备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 用 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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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及省、市地方 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有关部门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所产生的检测费用 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调整项目设计,增加或减少 部分工程范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2)如承包人擅自变更导致的拆除、返工费用不予计取,工期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确认;因工程变更 而产生的新增减工程量,经发包人工程联系单盖章签署意见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3)如 承包人在变更发生后提出,发包人不予答复,不支付任何费用,并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4)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 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 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 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 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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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本条第(3)款处理。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 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①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 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 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③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本条第(4)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 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②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 人确定后执行。
(4)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①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a)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b)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 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c)其他异常情况
②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a)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外 部分工程量,按本条款第(3)条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 少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原综合单价异常高的按本条款第(3)条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原综合单价异常低的,按实际工程量与原综合单价结 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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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3:《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附件:《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详见附件:《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 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 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和标化 工地、优质工程等费用的追加,包括标化工地暂列金额和其他暂列金额。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 同价格予以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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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 跌 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 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 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第 3 种方式:抽料补差法,采用以下第(3)种结算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按月调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合同工期(指当月)的信息价,结合当月完
成工程量调整价差。
(2)按形象部位分段调差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按经
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的分段施工的开始施工时间和结束施工时间为标准,作为价差调
整计算工期;根据分段施工节点工期对应月份(按日历月计)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
段计量调整价差。
本工程具体分为 段,具体段号为① ; ② ; ③ ; ④
(3)按整体工程调差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一次
性计量调整价差。
11.1.1 抽料补差法的合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投标报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的约定:
①根据《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 年 7 月对应的人工、材料价格;
②《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基期价格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2024 年 7 月的对应的价格;《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经发承包双
方共同认同确定的市场价格,具体另行约定。
(2)关于本条合同工期的约定
当采用按月调差方式时,本条款合同工期指当月;当采用按形象部位分段调差时,本
条款合同工期指分段工期;当采用整体工程调差时,本条款合同工期指整体工程工期。
(3)关于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①人工、材料、机械调差范围详见附表《人工材料机械调差表》。
②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发承包双方可协商新增或删减主要材料调差范围,具体以补充
合同明确为准。
③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抽料补差调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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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式:A=∑ ×C×E A=∑ ×C×E
其中:A 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当 B>1.05C(或 1.03C)时 当 B<0.95C(或 0.97C)时
B 为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的调价因素信息价的平均值;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可参照同品种其他相近规格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
C 为约定的基准价格。
E 各调价因素的消耗量
④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a)计算式:S=n+m
其中:S 为计算信息价平均工期
n 为合同工期(按日历月计,遇小数点进位取整数)
m 为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
b)计算价差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按以下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因非承 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
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
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承
包人承担,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
⑧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按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11.2.1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金调 整的,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2.2;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 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则予以调整;
11.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 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则由承包人受益,不予以调 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82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下述可调整的风险,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 不作调整。工程最终结算造价=(工程结算总造价)×(1-下浮率)(下浮率= %,下浮率:承包人中标时报价的下浮率)。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2 款执行;(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1 款约定执行。
(3)本专用条款第 1.13 款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 款调整综合单价。
(4)措施项目调整。因专用条款第 1.13 款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施 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 及措施费。
①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款规定计价;
②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 分应重新组价;
③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相关措施费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扣除计日工、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10% (备 注说明: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其中工资性预付款比例不低 于合同价 1%,工程预付款不包括需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签订并取得开工报告 7 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每个月扣回预付款总额的 50%,分 2 次逐月等额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合同签订并取得开工报告7 日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
83
保函、保险、保单。
12.2.3 按《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舟建发【2017】255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承包人在项 目开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及开户银行 共同签订《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发包人依据该合 同约定向该账户足额支付工资性预付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 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比重为 10%。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 省补充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 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建建【2018】61 号文件、舟建发【2018】265 号文件、舟建委【2012】249 号文件、浙建站计【2013】63 号文件、舟建发【2013】49 号、浙建建发〔2019〕92 号等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3.1、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 6 份。发 包人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 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 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仅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前述工程量的核实不影响双方在完工后的工程结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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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 12.1、12.3 款计量工程 量价款的 85%工程价款(指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含养护费用)。当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格 的 75%时,发包人暂停支付;待结算审定后 28 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80%,剩余 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8.5%作为苗木保活金。合同价款外增减部分(含设计变更、签 证单等)等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1.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到期后 10 天内一次性付清。18.5%苗木保活金分 2 年支付,第一年养护结束支付 40%,第二年养护结束支付 60%。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本合同第 12.3.3项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 14天内完成支付。
(3)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4)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 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5 按《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舟建 发【2017】255 号文件要求,发包人应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汇入本合同 12.2.3 条专用条款所确 定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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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通过自查合格,用书面形式报监理 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14 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承包人及时整改完毕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 行竣工验收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验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 款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资料存档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当接收工程 起,除承担现场各种保管费用外,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移交,每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 分之三承担工程逾期移交违约金。还必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直至追 究法律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完工退场
13.6.1 完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完工退场的期限:完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完成,如延期退场的,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如超过退场时间一周,发包人 有权强行清退,残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临舍等按无主处理。。
14. 完工结算
14.1 完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完工验 收合格后 6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同时必须提供完整的完工结算资料,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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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资料提交延迟六个月以上的(除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外),视为承包人放弃完工结 算,同意由发包人单方进行完工结算。如发包人完工结算结果,款项小于发包人已支付的 工程款,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索。
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 文件、完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现场签证,相关施工记录,工程款收款证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书等相关资料。
完工结算按以下第(2)款方式编制:
(1)按月结算。
(2)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
14.2 完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齐全 的结算资料后,6 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完工结算证书。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审价机关 出具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时应对资料完整性 进行初审,接收通过资料完整性初审的资料后,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 介机构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因承包人原因提交补充资料对工程结算进度产生实 质性影响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予以顺延。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 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 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2)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后,发承包双方须签字确认。如承包人对核对后的工程结算书 部分内容有异议的,对无异议部分应予认可,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对异议部分签署不同意见,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发包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3)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 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完工结算。完工结算审定文件一经双方确认即生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 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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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且 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56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 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 超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缺陷责任期满苗木的最低要求:苗木生长健壮茂盛、树形良好,保活率达到 100%。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完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工程结算价款的 1.5% 。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质量保证金商业保险;
(3)其他方式: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 1.5%。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证金待完工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无息)。若有死苗,该部分苗木保活期按重新种植之日起顺延两年,死苗应在该种苗木种 植季节及时补种,若发现未及时补种的,按照该种苗木的3倍予以扣除(包括该种苗木的养 护费等所有费用)。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保修期限为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24 个月。本工程苗木养护期 88
为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2 年,保活率为 100%。养护期内如有死苗,死苗部分养护 期按重新种植之日起顺延 2 年计算。养护保活到期后,所有苗木必须生长健壮茂盛,且无病 株、虫株、残株及缺肥弱株,否则视为保活不合格。
本工程苗木保活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 18.5% ,分 2 年支付,第一年养护结束支付 40%,第二年养护结束支付 60%。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 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 约责任:承担工期损失。
(7)其他: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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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误 5 天 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 30%的月应付 工程进 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视情形要求承包人承担
工程款总造价 1~5%的违约金。
(3)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如施工中出现
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根据事故和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工
程总造价 1~5%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总造价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 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实支付材料费、设备租用费。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工程本身的 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 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 人承担。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设工程一切险委托承包人投保,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 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施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民工工伤 保险费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和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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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按现行省市有关投保规定各自办理投保手 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本工程可能产生的所有保险费用均已综合考虑,费用包括在价格 清单的单价及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争议解决
20.2调解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过双方协商,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 则》(2018 版)工程计价纠纷处理规定,实行自愿原则,按下列第3种方式调解解决:1、第三方调解;
2、专家评审;
3、行政调解。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约定按以下方式申请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的,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工程计价纠纷处理规定,实行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 )种方式解决:
91
(1)向舟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 位 工 程 名 称建 设 规 模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结构跨 度(米)设 备 安 装 内 容工 程 造 价 (元)开 工 日期竣 工 日期

92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 料 设 备 品 种规 格 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 量 等 级供 应 时间送 达 地 点备注

93
附件3:
3-1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94
3-2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95
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96
附件4
人工材料机械调差表
序号调差名称单位幅度范围基期价格调差分段
材料1m2□ 5%以上□3%以上
2m2□ 5%以上□3%以上
3m2□ 5%以上□3%以上
人工1一类工工 日☑ 5%以上□3%以上《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2024 年第 7 期人工信 息价
2二类工工 日☑ 5%以上□3%以上《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2024 年第 7 期人工信 息价
3三类工工 日☑ 5%以上□3%以上《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2024 年第 7 期人工信 息价
机械1□5% 以 上□3% 以上
2□5% 以 上□3% 以上
1 、本表为合同专用条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补充部分,本表应在合同签订时完成约 定, 双 方 需 对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的 调 差 范 围 核 对 后 盖 章 签 字 确 认 ,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再 调 整 ; 但 发 生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时,可协商新增或删减材料调差范围,以补充合同另行明确。 2 、 本 工 程 □是 /□否 采 用 形 象 部 位 分 段 调 差 。 采 用 形 象 部 位 分 段 调 差 的工 程, 划分段 ,具 体段 号 为: ① , ② , ③ 。

发包方(全称):(盖章、签字)承包商(全称):(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 、合同工期在 18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形象部位分段调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和风
险幅度可约定在 3%以内。
2 、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人工材料机械调差表》 中的调差名称、单位、幅度范围、
97
基期价格 和调差分段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若项目不采用形象部位分段调差的,“调差分段”栏不做填报;采用形 象部位分段调差的,需在“调差分段”栏中对调差的具体段号进行约定。
3 、本表“调差名称”栏中如钢材、商品砼、干混砂浆等同类各种规格的材料名称可不单列。
4 、本表“基期价格”栏应明确参考的信息价期刊名称期数或具体价格;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同品种其他相近规格的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市场价格予以 明确。
98
协议书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2、履约担保
3、预付款担保
4、支付担保
5、银行保函
99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工程 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全部施工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按以下第 (1) 条约定:
(1)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统一为2 年。
(2)/;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限为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24 个月。本工程苗木养护期为本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2 年,保活率为 100%。养护期内如有死苗,死苗部分养护 期按重新种植之日起顺
延 2 年计算。养护保活到期后,所有苗木必须生长健壮茂盛,且无 病株、虫株、残株及缺肥弱株,否则视为
保活不合格。
上述项目及未设计项目的保修期均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 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
100
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
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字):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01
附件 2、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就(工程 名 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 撤销地就承包 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诺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102
附件 3、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 据 (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 与 ( 发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 于 签 订 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 到你 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的书 面通 知后,在 7 天内 无条件支 付。但 本保函的 担保金 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 减去你方按合 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
邮 政
编 码 :

话 :

真:
103
附件4、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签订了(工程名称)《建
设工 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
的工程款支付 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 付日 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
保证 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 程款 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 要求 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 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 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 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所 支 付 金 额 达 到 本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时 ,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 责任 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 方。
六、免责条款
105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 免除 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 方书 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 变更不受本 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 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
邮 政
编 码 :

真:
附件5、银行保函
(具体格式由担保银行提供)
106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及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1
1.2
1.3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 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2.1
107
第四章 图 纸
图纸请在招标文件领取附件中下载
108
第五章 图纸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109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及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1
1.2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 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2.1
11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1
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112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7.投标承诺书
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11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
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工
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
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部门: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115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的招标编号为 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
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承诺愿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
价。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工期 个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
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116
投标函附录
序号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优于招标条件(如有)
1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金额 履约担保书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2施工准备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误期违约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误期赔偿费限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5提前工期奖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创优质工程(如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7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8预付款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9预付款保函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0进度款付款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1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2保修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17
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 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 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 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
118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职务姓名职称上岗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材料员
安全员
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班子。上述填报 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1、全体人员应附相应的从 2024 年 5 月到 2024 年 7 月连续三个月的本企业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证 明。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拟 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不得兼任项目经理和安全员。项目班子人员不得在本 项目中多岗位兼任。
119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已详细阅读(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
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
无效投标处理;
2.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内
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
调查和处罚;
3.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
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4.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
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
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5.承诺本企业及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至投标截止时间三年内没有贿赂犯罪记录。
6.承诺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联合惩
戒名单)或限制参加投标。
7.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
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我单位系统内相关资料因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问题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同意作
无效标处理或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8.我单位直接负责本项目投标的主管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码:,联系手机号码: (必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我
单位与本项目投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本次投标委托授权代表(身份证号
码 :联 系 手 机 号 码 :( 必 须 为 本 人 实 名 办 理 的 手 机 号
码)) ,上述人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0
9.其他:(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
10.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相关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1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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