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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清政告字〔2023〕33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为保障清水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及面积
清水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永清镇苏屲村、义坊村和西关村,用地面积约244.29亩,土地权属为永清镇苏屲村、义坊村和西关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的土地获批后用于清水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景区道路及管护设施用地,规划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开展现状调查安排
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征收土地属地乡(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等相关职能单位要开展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同步开展。
3.本次征收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范围予以征收,因征地导致剩余的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边角地块,在实施过程中按实际需要一并予以征收。
4.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并在清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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