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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华池县2023年省级财政第二批森林植被恢复人工造林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华财发(2024)7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华池县2023年省级财政第二批森林植被恢复人工造林项目”(项目编号:HCZC2024-0034 )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华池县2023年省级财政第二批森林植被恢复人工造林项目
项目编号:HCZC2024-0034
项目预算:164.38万元
投诉人:甘肃宏毅汇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方丽晶茂16层
被投诉人1:华池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中街60号
被投诉人2:甘肃言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3号楼1510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6月28日收到甘肃宏毅汇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华池县2023年省级财政第二批森林植被恢复人工造林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对商务评审办法加分项“管理体系,投标人能够提供齐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得3分,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扣1分,扣完为止。(电子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三项证书原件扫描件)”提出投诉。
经核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所针对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一种优劣的判定,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体现。三体系认证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因此,以上述三个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对商务评审办法加分项“设备,投标人能够提供针对项目投入的详细设备清单(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不得分”提出投诉。
经核查,该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对中标公司单项报价(比我公司单项报价)合理性提出投诉。
经核查,评价委员会在投标报价评审时,一致认为投诉人的沙棘报价过高,油松报价过低,与其它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相比较,有可能影响诚信履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价委员会有权发函询问,且投诉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对投诉人的投标报价评分均高于中标供应商,不存在受到评标委员会质疑和特殊对待的事实,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5:对中标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标书文件资料提出投诉(投标文件社保不全,中标企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的工商年报内容不符)。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在资格性审查资料中提供了2024年4月份《甘肃省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通知书》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一栏填写的数据为缴纳社保人员和临聘人员总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的工商年报人数是上年度12月末实际缴纳社保的人数。该情形系中标供应商填写错误所致,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官网查询截图等,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的工商年报内容不符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7:对采购人倾向性行为提出投诉;对采购人有干预评标委员会公平公正评标提出投诉(证据为采购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发的询问函)。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函是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而不是采购人。投诉事项6、7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9、10、11:对评标委员会向我公司发送单项报价询问函提出投诉;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专业性提出投诉;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出投诉;对评标委员会有协商,违背独立性原则进行投诉(证据为2份询问函)。
经核实,投诉人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沙棘单价报价为6.8元,油松单价报价为0.8元,而其它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沙棘单价报价在0.15元-0.33元之间,油松单价报价在5.85元-8.47元之间,投诉人油松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沙棘报价明显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20-40倍以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油松和沙棘报价不合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程序合法。故投诉事项8、9、10、11不成立。
投诉事项12:对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所投文件评分过低提出投诉。
经核查,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依据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逐项进行评审的,本项目的评标方法是是综合评标法,未发现评审专家未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分的情形。根据《政府进行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标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3:对没有公布评审结果提出投诉。
经核查,评审结果于2024年5月29日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了公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驳回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3、6、7、8、9、10、11、12、1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4、5部分成立,但前述情形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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