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20(宏运中央公园)-14号楼3单元10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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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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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20(宏运中央公园)-14号楼3单元1002室
项目名称 | 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20(宏运中央公园)-14号楼3单元1002室 | 项目编号 | GR2023BJ10059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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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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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3.00万元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1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6-25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杜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25 |
- 资产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交易方式
- 其他信息
一、资产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连山区兴工路20-14号楼3单元1002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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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辽(2017)葫芦岛市不动产权第71164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3.18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土地 | 坐落位置 | 连山区兴工路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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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辽(2017)葫芦岛市不动产权第71164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177133 |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类型 | 出让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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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交股财发[2015]837号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即为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电签承诺: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3)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交付; (4)本方同意若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有欠缴,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5)本方同意本次转让过户阶段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我方承担; (6)本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我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7)本方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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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踏勘安排 | 意向受让方若进行现场踏勘,可联络转让方踏勘联系人:郭昆峰,联系电话:18512280388。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 2、本项目房产现状为空置,无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3、本项目受让方的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1%。 4、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5.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无上述“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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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可以协议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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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申请电签文件附件 | 承诺函1002[1].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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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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