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04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0463 二、项目名称:丹东市中医院泥疗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 地 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被投诉人1: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1号楼2-9(丹景俪城) 四、基本情况 丹东市中医院于2024年2月28日委托丹东市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丹东市中医院泥疗机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600-00463 包号:001)。2024年3月25日,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向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出质疑,2024年3月26日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质疑函进行回复。2024年4月17日,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向丹东市财政局发起投诉。2024年4月22日丹东市财政局暂停采购活动,2024年5月23日丹东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正式受理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投诉后,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专家评分情况、评审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1:针对投诉人提出评审存在畸低、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之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我局向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调取的评分畸高、畸低认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存在畸高、畸低情形;对通过对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全部评分的审查,未发现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的情形。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要求说明其得分和扣分具体依据。并要求对比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答复,其在评标结束后,应投诉人要求,已经向投诉人公布了总分和排名,其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未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扣分具体依据,该项目代理机构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提供扣分具体依据,不构成违法行为。另外,投诉人要求与中标人投标文件对比,该行为本身违反了《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6条第(4)项,政府采购不得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进行评审。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调查,代理机构没告知质疑人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分项明细的行为,不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质疑事项的范围内,根据同法第二十条,该事项亦不属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3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丹东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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