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鸾镇岚口村健康步道提升改造(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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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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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飞鸾镇岚口村健康步道提升改造(一期)
递交时间:2024-06-07 16:14
递交时间:2024-06-07 16:14
文件编号 | E3509020902100294001001Z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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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无要求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4-06-24 09:00:00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网络递交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2,551,05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 ||||||||||||||||||||||||
开标时间 | 2024-06-24 09:00:00 | ||||||||||||||||||||||||
开标地点 | 无 | ||||||||||||||||||||||||
开标方式 | 待定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0001-01-01 00:00:00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飞鸾镇岚口村健康步道提升改造(一期) 答疑纪要(001号) 各投标人: 本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飞鸾镇岚口村健康步道提升改造(一期)(招标项目编号:E3509020902100294001),针对投标人的质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如下答疑和修改: 一、答疑部分 问1、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0项“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材料、设备的单价:详见招标控制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二、材料”序号第6~13、15、17、18、39、213、799、803~805、809~816项”,但招标控制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无810-816项目,是否有误请招标明确!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二、修改部分”第1点。 问2、条款: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第18条:本招标项目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暂定价格,最终以财政审定后的金额为准。结算合同单价以财政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为准。问题:不合理,根据闽建筑〔2022〕10号文规定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故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控制价应是准确的。且结算合同单价应以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3、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中的涉及的条款修改均不合理,应按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4、条款:专用合同条款3.1(10)n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问题:招标文件中未提及的地勘及现场其他情况,承包人不应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5、专用合同条款6.1.6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具体金额以合同中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准”,请招标人明确该金额是否为与招标文件同期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 答:最终以财政审定后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为准。 问6、专用合同条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中约定“若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则发包人不予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合理,预付款支付与履约保证金形式无关,不论履约保证金以何形式支付,预付款都应拨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7、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2.4.4(2)⑥:若在合同执行期间遇有政策性人工费调整文件、设计变更及现场变更等,进度款拨付时不调整,待工程结算审核时按相关规定给予调整。问题:不合理。若在合同执行期间遇有政策性人工费调整文件、设计变更及现场变更等,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8、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6.1.2(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则工期顺延,不补偿费用。专用合同条款16.1.2(6):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则工期顺延,不补偿费用。问题:不合理,上述情况除工期顺延外,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损失也应予以补偿。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9、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7.1: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12级以上(含12级)台风、日雨量100mm以上暴雨,按工程所在地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期的,仅予以顺延工期,其他费用不计取。问题:不合理。对工程造成影响的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暴雨均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且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期的,除顺延工期外,费用应按通用合同条款不可抗力相关约定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10、专用合同条款21.7“在工程未正式移交给业主前,工程施工及各种成果各种原因的损坏,其责任皆由承包人自负”不合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坏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11、专用合同条款21.9“因政府、拆迁交地原因造成分批提供施工用地,施工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和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合理。上述情况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也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和逾期竣工违约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12、专用合同条款21.21“若工程停建、缓建、规模减小或扩大,则费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委托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不合理。上述情况发包人应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修改部分 1. 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
现修改为:
2、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修改为“暂按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含暂列金830000元,专业暂估价3370000元)【注:本招标项目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暂定价格,最终以财政审定后的金额为准】”。 3、 因招标人对本项目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现重新上传,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请各投标人自行前往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s://ggzyjy.xgw.ningde.gov.cn)下载,并采用更改后的EXCEL版、xml版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制作投标文件,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澄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行承担。 宁德市蕉城区宁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7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