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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霖泓投诉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分体空调项目(第三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中心集采-YC2023-071      
二、项目名称: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分体空调项目(第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江西霖泓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岭口路888号岭口村产业大厦243室  
当事人2: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 宜春市锦绣大道996号 
当事人3: 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433室
当事人4: 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金华市婺城区金星北街83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23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通知投诉人进行补正;2024年4月28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投诉受理之日为2024年4月28日;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本项目于2024年3月9日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4年4月3日公告采购结果;2024年5月24日,采购人(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变更中标结果的说明材料,陈述收到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4年6月3日公告流标结果,采购人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就我司在质疑函中提到的“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为浙江区域最大串货商,洪城大市场人多有耳闻,其并非授权经销商,因其串货行为不被一线品牌容纳,故所投产品多为不知名空调品牌或混合投标,并同时故意超低价投标,获取中标资格作为谈判筹码,实际并不能正常按投标价履约。”贵方避开我方列举的事实依据不谈,并在答复中强势回复与本项目无关,也不提供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如我司在前次质疑函中提到“浙江索信为浙江区域最大串货商,并非授权经销商,所投产品多为不知名空调品牌或混合投标”。本项目在2024年4月3日公示的中标结果附件中显示,浙江索信八项产品中标品牌分别为:海信、海尔、美的、天睿、格力。我司疑问:果然浙江索信所投空调是多个空调品牌混合投标,最终拼成大杂烩式的投标文件。以正常品牌业务风格, 任何厂家都不太可能把投标资料给到一个串货商家去投标,去做有损厂家声誉的事情。我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加盖厂家公章的资料均非正常获取。我司强烈怀疑有弄虚作假的成分,恳请核实,是否能提供真正的原件。而贵方避开我方列举的事实依据不谈,并在答复中强势回复与本项目无关,也不提供事实依据。强行说我方质疑不成立,这一态度实在耐人寻味。
投诉事项2:就我司在质疑函中提到的“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极有可能在商务及技术评分上做了一定手脚,导致在不该得分的地方得了不该得的分,以至于排名第一”。贵方回复称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表示得分无误。但事实上浙江索信中标的1.5P空调品牌为海信,该品牌空调制造商为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未获得空调相关技术的国家科技进步奖。我司严重怀疑浙江索信用了某个型号蒙混过关,或者用了某个不是制造商的证书代替了制造商加分。
事实依据:经核实,海信品牌家电领域有且只获得过一次科技进步奖。上述证书获奖者系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空调生产制造商,空调生产制造商为海信空调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海信电视的制造商,且天眼查查询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更名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日起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公章失效,且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控股关系。经上述股权结构图看来,这两家公司系两家独立的公司,不存在任何控股关系或者全资子公司关系。此外海信的这个国家科技进步奖系海信电视获得的奖项,不属于空调相关国家科技进步奖,同时也不属于空调制造商获得的奖项。
我司疑问:综上所述,浙江索信这次中标的1.5P空调品牌为海信空调,是百分百不满足本次招标加分要求。相关质量证书也是相同道理。那么这么高的评分,到底是哪里评出来的?
投诉事项3:就我司在质疑函中提到的“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低价,恶意破坏市场秩序,严重践踏政府采购严肃性的行为。”贵方回复我方质疑不成立,但未列出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浙江索信极有可能在评标公布排名后又突然放弃履约,因为其投标并不是奔着中标而来,其充分利用了目前江西省内招标没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政策,其不履约的成本极低。此次结果公示中,浙江索信在招标的六个型号中,柜机投海尔、大功率柜机投格力,天花机投的美的。我司疑问:浙江索信把一线品牌的三个型号都写在标书中,然后通过超级低价获得优势得分。那么其他潜在的格力、美的、海尔投标人均会被因为存在同品牌问题而不能参与中标排名。那么最终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根本利益,把政府采购当作儿戏。这样的操作是怎么合规合法的?
投诉请求:公平、公开、公正。建议宜春市政府采购办组织评标委员严肃认真核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请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恳请评标委员会重视这个问题,劣币不除,良币不生。如果江西政采市场出现这种违规行为而不加以处罚,后面一定会愈演愈烈。
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1称:
1.投标人是否为串货商和是否为授权经销商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做相关要求。质疑人所称“故意超低价投标,获取中标资格作为谈判筹码,实际并不能正常按投标价履约”为其主观臆测,未列举有效的事实依据,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我中心与采购人根据现有的资料进行了回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2.鉴于该事项为评标委员会评审内容,我单位与采购人于2024年4月9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疑(评标委员会意见见附件一),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对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其综合得分无误。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针对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报价已进行了询标,同时,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已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未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由于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回复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因此质疑回复时未将其情况说明的具体内容作为回复内容,仅将询标的事实和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结论作为回复内容。
相关当事人2称:
1.我司并非所谓的串货商,也没有故意超低价中标,获取中标资格作为谈判筹码。
2.我司所投1.5匹空调品牌为海信,制造商为海信空调有限公司,隶属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我司提供了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此证书是客观事实存在的并非我司虚构。
3.我司未恶意低价破坏市场秩序。南昌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空调采购项目我司合同已签订完成供货并开具发票;万载县中医院空调采购项目我司已签订合同安装完成并开具部分发票。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是捏造事实,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投诉集中在中标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及是否以恶意低价谋取中标。
1.非授权经销商或供应商串货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禁止性市场行为或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人未提供相应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以“浙江区域最大串货商”、“洪城大市场人多有耳闻”等投诉人主观认识作为投诉依据,以偏概全,不具合理合法性;投诉人称“我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加盖厂家公章的资料均非正常获取。我司强烈怀疑有弄虚作假的成分,恳请核实,是否能提供真正的原件”,以投诉人主观认识作为投诉依据,没有事实依据。
投诉人以南昌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空调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万载县中医院老住院楼等改造建设项目-空调(风管机)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等信息,佐证相关当事人2“虚假响应且超低价中标(恶意低价)”、“依然低价中标,履约情况待核实,传说未供货”,但未提供任何以上项目存在“虚假响应且超低价中标(恶意低价)”、“依然低价中标,履约情况待核实,传说未供货”佐证材料;相关当事人2在答复本机关时,提供了与南昌大学、万载县中医院采购合同及购货发票。投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以非授权或串货等进而质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以主观认识作为投诉依据,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 相关当事人2提供了2010年国务院颁发“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2016年国务院颁发“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于2024年4月9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对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综合得分无误。投诉人“我司严重怀疑浙江索信用了某个型号蒙混过关,或者用了某个不是制造商的证书代替了制造商加分”、“ 浙江索信这次中标的1.5P空调品牌为海信空调,是百分百不满足本次招标加分要求。相关质量证书也是相同道理。那么这么高的评分,到底是哪里评出来的?”,为主观认识,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以主观认识作为投诉依据,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3.本项目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针对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报价进行了询标,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浙江索信商贸有限公司已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未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询标行为符合法规规定。投诉人主观认为当事人2“存在恶意低价,恶意破坏市场秩序,严重践踏政府采购严肃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投诉人《投诉书》
2.被投诉人《关于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分体空调项目(第三次)投诉事项的答复函》
3.相关当事1《关于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分体空调项目(第三次)投诉事项的答复函》
4.相关当事人2《答复函》
5.本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
6.本项目投标文件(电子版)
7.评标报告书(电子版)
8.被投诉人《关于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分体空调项目(第三次)进展情况说明函》
9.被投诉人《关于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分体空调项目(第三次)变更中标结果的情况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对于相关当事人2放弃中标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另案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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