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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包服务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诚磊-YC2024-002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包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清萍路6号  
当事人2: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 址: 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路西195号 
当事人3: 江西诚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十运路15号B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包服务项目(编号:诚磊-YC2024-002)于2024年4月3日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4年4月25日公告采购结果、中标供应商为南昌市日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5月13日公告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1:江西诚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包服务项目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违法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非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代理机构对该质疑事项的答复不合理。
事实依据:1.根据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包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服务采购内容包含安保、护工、卫生员服务外包采购供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有关各卫生员相关需求职责描述,可知服务采购内容中的卫生员服务为医院保洁卫生服务。
2.参照财政部国库司3155612-hG2k号留言回复(详见:附件 1),医院保洁目前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物业管理服务品目,采购人在制定此类项目采购需求时,应明确服务环境及服务规范等专业性要求。
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1月6日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在《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文件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归属服务类项目(编码:C21040000)属于集中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4.本项目代理机构江西诚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江西诚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并不具备集中采购机构资质。
5.代理机构回复中已明确知悉该项目服务内容有医院保洁服务,却辩称“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其保洁工作也不属于普通物业管理范畴”,无视财政部国库司3155612-hC2k号留言回复(详见:附件1)中对同样问题已明确答复“医院保洁目前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物业管理服务品目,采购人在制定此类项目采购需求时,应明确服务环境及服务规范等专业性要求。”
综上所述江西诚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并非集中采购机构,涉嫌违法代理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包服务项目。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20页政府采购评分表及说明评分项且技术部分“信息化管理(8分)投标人拟投入医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具有以下物业服务管理功能的软件:(1)人力资源管理系统:(2)智慧物业服务平台;(3)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系统;(4)应急指挥管理系统。每满足1项得2分,满8分。评审依据:提供以上各类系统软件著作证书(证书用户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及功能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属于不合理评审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代理机构对该质疑事项的答复不合理。
事实依据:1.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未体现对信息化管理系统有特别要求或专门需求,采购需求书中并没有提及供应商需要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才能履约的需求内容。该评审项特指定需求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系统; 应急指挥管理系统的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已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这一评审项具有强烈的指向性,且分数比重较大,我司可以合理的怀疑该评审项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意在阻挠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我司建议将该评审项删除,希望采购人能重视,对违法乱纪行为绝不姑息,保障本项目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
2.代理机构答复:“本项目为外包服务项目,主要是人员服务,安全、应急等方面的管理,投标人拟投入医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利于更好的管理服务,鼓励智能化是医疗服务发展的趋势。也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智能化系统相关需求未体现在本项目的需求书中也与合同履行无关,但是本评分项却特别指定拟投入的智能化系统必须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系统;应急指挥管理系统才可得分。既排斥其他与服务相关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又特别要求提供以上各类系统软件著作证书(证书用户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变相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租用相关同名称的智能化系统。而且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1答复“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其保洁工作也不属于普通物业管理范畴”,却又在本项中指定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有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完全是自相矛盾。让人很难不怀疑该评审项是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意在阻挠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20页政府采购评分表及说明评分项目中技术部分:“服务人员(44分)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1人):(4)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的,得2分。”属于不合理评审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代理机构对该质疑事项的答复不合理。
事实依据:1.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中包含有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字眼的证书仅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该证书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可得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中作业项目目录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电梯安全管理(A)、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工业锅炉司炉(G1)、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R2)、起重机械指挥(Q1)、桥式起重机司机(Q2)、门式起重机司机(Q2)、塔式起重机司机(Q2)、座式起熏机司机(Q2)、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2)、升降机司机(Q2)、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2)、叉车司机(N1)、内燃观光车司机(N2)、观光车和观光烈车司机(N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未体现和提及需求与目录中任何特种设备作业及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需求。
3.该评审项设置的“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1人):(4)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的,得2分”与本项目项目需求无关,属于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已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代理机构在质疑事项答复中提到“电梯的安全管理也是属于安保服务范围的内容,当医院出现电梯困人等安全工作时,外包服务单位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同时应急管理部针对全国安全形式,对各个行业要求,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但是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已将电梯维修保养外包(详见附件6: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电梯维修保养招标公告),由专业电梯维保单位安排需安排一名维修人员负责维保,提供全日24小时值班,进行检测、检查、维修保养。该项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并不在本项目服务需求范围内,也与履行合同无关。而且该证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也与应急管理部无关。该回复让人很难不怀疑该评审项是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意在阻挠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20页政府采购评分表及说明评分项目技术部分;服务人员(44分)“2.安保主管(1人):(3)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四级或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得2分,(4)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的,得2分。(5)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防系统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属于不合理评审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代理机构对该质疑事项的答复不合理。
事实依据:1.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未体现有任何消防服务需求,也未体现对消防设备及对消防设施操作有特别要求或专门需求,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资格类别为准入类,本项目采购需求书并没有提及供应商需要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才能履约的需求内容。该评审项设置的“2.安保主管(1人):(3)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四级或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得2分”与本项目需求无关,属于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已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具有政府部门颁发 的证书中包含有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字眼的证书仅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该证书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可得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中作业项目目录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电梯安全管理(A)、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工业锅炉司炉(G1)、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R2)、起重机械指挥(Q1)、桥式起重机司机(Q2)、门式起重机司机(Q2)、搭式起重机司机(Q2)、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2)、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2)、升降机司机(Q2)、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2)、叉车司机(N1)、内燃观光车司机(N2)、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N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未体现和提及有需求任何特种设备作业及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需求。该评审项设置的“2.安保主管(1人):(4)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的,得2分”与本项目需求无关。属于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已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安防系统工程师证书并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经查询该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该证书主要针对工程类施工安装弱电及安防系统安装调试等,与安保服务并不相关。且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未体现有需要对安防系统维修调试有特别要求或专门需求,该评审项设置的“2安保主管(1人):(5)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防系统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与本项目需求无关。属于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已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代理机构答复:“全国安保主管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四级或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以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的,还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防系统工程师证书的企业非常多,消防本身就是安保工作范围的一项内容,而且对于医院这种人员密集性的场所, 消防安全更是显得重要因此需要提供安保的服务单位人员必须具备响应的能力和岗位证书,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也是一样的。而且医院还有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但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没有提及任何有关“消防本身就是安保工作范围的一项内容”的字眼或说法,本项目需求书中也未提及安保主管是消防设施操作值班人员的要求。而且医院监控等安防设备有专业供应商进行售后服务维修也不需要安保服务人员来自行维修,而且安保主管服务范围内更涉及不到电梯安全检测维修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所以特定要求安保主管具备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四级或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和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防系统工程师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该回复让人很难不怀疑该评审项是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意在阻挠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21页政府采购评分表及说明评分项目技术部分:服务人员(44分)“5、投标人拟派人员(除以上人员):(2)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四级或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高12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3)具有公安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高6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属于不合理评审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代理机构对该质疑事项的答复不合理。
事实依据:1.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未体现有消防设备及对消防设施操作有特别要求或专门需求,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资格类别为准入类,本项目采购需求书并没有提及任何消防相关服务,也未提及供应商需要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才能履约的需求内容。该评审项设置“5、投标人拟派人员(除以上人员):(2)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四级或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高12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与本项目项目需求无关。属于不合理条款,因此该评审项涉嫌以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已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均有权限颁发有效保安员证,本评分项设定“具有公安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高6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限定保安员证必须由公安部颁发的才满足该项评分, 排斥了所有其他设区市的公安机关颁发同样具有效力的保安员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代理机构的回复中提到“具有公安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的企业大多数人员都有”。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向公安部门进行咨询,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但公安部从未直接核发保安员证。保安员证的核发单位一直是各市级公安机关。如此明显的错误,代理机构不进行澄清或修改,反而强行进行辩解。让人很难不怀疑代理机构的专业性和该招标文件的各评审项是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意在阻挠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21页政府采购评分表及说明评分项目商务部分;企业实力(6分)“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得6分。评审依据: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属于不合理评审项, 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代理机构对该质疑事项的答复不合理。
事实依据:1.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所以其他潜在供应商也具备依照国家法律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能力, 本项目作为综合类项目,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提供保安服务可以按规定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无强制规定必须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
2.本项目的采购不仅仅包括安保服务,还有护工,卫生保洁等其他服务内容,如果将保安服务许可证设置为评分要求,将排斥和歧视可以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并提供护工、卫生保洁等服务的其他供应商,造成没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无法参与本项目竞争,这是不公平的。
3.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是对公司注册资本是有限制和要求的,那么本项目设置“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得6分”,等于变相要求投标人至少具有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作为评分项目就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投诉请求:
1.暂停本项且政府采购活动,江西诚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停 止违法代理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包服务项目,依法由集采机构进行项目代理。
2.对评审项中涉嫌违法、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的相关评分项进行删除。
被投诉人1、2称:
1.一是本项目采购的是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包服务项目,采购内容为人员外包服务总岗位数124个,其中保安岗20个;护工岗64个;卫生员40个,预留等疾控搬迁新科室开设用工24个岗。是属于纯体量的劳务人员外包,不涉及物业范畴里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系统,该采购项目卫生员岗位虽涉及到了卫生保洁,但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其保洁工作也不属于普通物业管理范畴,对院感、医疗器械维护、标本有其特殊要求,所以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集采目录品目范畴,因而可以由社会代理机构来承担此次招标任务。二是江西诚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库的成员单位,具有代理政府采购的相关资质与能力。
2.(1)医院总务后勤信息化系统的引入对于提升医院管理效率、优化服务质量、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2)本项目为外包服务项目,主要是人员服务、安全、应急等方面的管理,投标人拟投入医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利于更好的管理服务,鼓励智能化是现代医院管理的要求,也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3)在2023年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招标文件中也有信息化管理,分值同样为8分。多家供应商均符合条件,只是2024年的招标文件根据医院实际需求进行了调整,删除了疫情防控系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系统两项不符合医院当下需求的内容,应是更为合理,不存在属于不合理评审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此项为加分项,并未设置资格条件,均与本项目采购服务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该项证书不在国家取消范围内,也不是某一家的唯一性,具有相当的充分竞争,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
再次依据评标报告看,就参与的供应商而言,此项评分参与也得到了一定的分值,并非投诉人所说的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一是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有在院精神病人1500人左右,因病患的特殊性,对安全管理比其他综合医院要严格,且护工、保安等均常常要直接服务于精神病患者,是医院安全管理的重要成员,需要相应的工作能力与素养。二是电梯、消防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对医院有明确的要求与法律规定,不少岗位无证是不得上岗。如医院出现电梯困人等安全工作时,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同时国家应急管理部针对我国医院安全状况,要求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且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三是医院保洁不同于社区保洁,需要运送标本,处理医疗垃圾、协助医疗器材的清洗与保洁等,需在医院质控部门与院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故对管理人员要求不同于社区物业。四、要求的安全管理证书与“保障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密切联系群众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路线”、以及消防安全政策相呼应。不应由哪个政府职能部门颁发而否定其重要性。不存在属于不合理评审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消防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生命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医院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全问题不容小觑,且医院绩效考核与目前正在举全院之力创建的三甲医院等均对要求后勤专业人员要求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均要求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与消防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医院也有监控等安全设备实施,此项为加分项,并未设置资格条件,均与本项目采购服务人员的工作内容等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该项证书不在国家取消范围内,也不是唯一性,具有相当的充分竞争,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不存在属于不合理评审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一)消防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生命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医院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全问题不容小觑,且医院绩效考核与目前正在举全院之力创建的三甲医院等均对要求后勤专业人员要求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均要求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与消防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务管理人员中对于法律法规、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处理非常重要。 (二)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般指保安员证,是从事保安行业必须持有的证件,是评定保安员技术水平高低的证件。该证书分为公安部颁发的保安员上岗证和人社部颁发的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两种。公安部颁发的是保安员从业证。而人社部颁发的为保安员资格证,人社部的保安员证可以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初级、中级、高级、保安管理师、高级保安管理师这五种级别。根据此项目对于保安员只需要从业即可,符合持证上岗。(三)同时保安人员需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这也是为了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于投入的人员职业素养以及管理有一定规范作用,从而能更好的保卫安全,服务大家。(四)此项为加分项,并未设置资格条件,均与本项目采购服务需要人员工作内容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该项证书不在国家取消范围内,也不是唯一性,具有相当的充分竞争,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不存在属于不合理评审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一)在当今社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保安服务已成为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而保安服务许可证作为行业准入的重要标志,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保安服务许可证是国家对保安服务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二)它是企业从事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必备资质,也是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意味着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具备从事保安服务经营的资格和能力。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三)保安服务许可证不仅是企业从事保安服务经营的必要条件,更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在发生安全事故或纠纷时,持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四)对于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其信誉度将得到显著提升。这是因为保安服务许可证是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持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仅表明其具备从事保安服务经营的资格和能力,更展示了企业的诚信度和专业水平。(五)医院是人员密集型场所,公共安全工作比较重要和突出,本次将安保工作一起并服务外包范围,因此对供应商安保服务能力和资质突显重要性。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非常多,均与本项目采购服务需要人员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该项证书不在国家取消范围内,也非唯一性,具有相当的充分竞争,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再次依据评标报告看,就参与的供应商而言,此项评分参与也得到了一定的分值,并非投诉人所说的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投诉事项集中在采购人是否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以及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仅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参加所投诉项目的采购活动,依法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采购文件编制事项。投诉事项1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投诉。
2.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项目采购需求、项目目标相关因素确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调取本项目采购文件,显示公告的采购需求中,载明内容均为采购人员(岗位)以及与人员(岗位)相关的考核要求,没有明确信息化管理需求,采购人、代理机构陈述“医院总务后勤信息化系统的引入对于提升医院管理效率、优化服务质量、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所服务病员等对象1500人、岗位需求124个,以信息化方式进行管理有其客观需要,但未在采购需求中予以载明,采购文件将信息化管理设定为评审因素没有依据。
投诉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定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作为法律依据,但该投诉事项属于评审因素,不属于采购项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适用上述条款;投诉人认为“这一评审项具有强烈的指向性,且分数比重较大,我司可以合理的怀疑该评审项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意在阻挠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以“怀疑”来佐证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事项2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同时,该评审因素设定没有依据,不符合法规要求。
3.本项目属于服务项目,采购内容为124个岗位服务,直接体现为人员在岗提供服务。因此,对124个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组织管理属于客观、合理需求,设定“项目经理”为评审因素,与项目采购需求、项目目标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具有政府部分颁发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作为评审依据,调取该项目评审报告发现符合该评审因素的供应商在3家以上,未发现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质疑和投诉答复中,以电梯安全管理作为答复内容,没有针对性、表述不当;投诉人认为“该回复让人很难不怀疑该评审项是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意在阻挠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以“怀疑”来佐证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4.本项目属于服务项目,采购内容为124个岗位服务,同时服务病员等对象1500人,直接体现为人员在岗提供服务;因此,对服务区域、服务对象提供安保服务,设定“安保主管”为评审因素,属于与项目采购需求、项目目标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取该项目评审报告发现符合该评审因素的供应商没有,反映该评审因素设定不合理。投诉人陈述的4项事实依据,均认为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人认为“该回复让人很难不怀疑该评审项是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意在阻挠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以“怀疑”来佐证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4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5.本项目属于服务项目,采购内容为124个岗位服务,同时服务病员等对象1500人、服务区域为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全院范围。因此,对服务区域、服务对象提供消防服务,属于与项目采购需求、项目目标直接相关,且该项内容仅为评审因素中佐证“拟派人员”的评审依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作为法律依据,但该投诉事项属于评审因素,不属于采购项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且该评审因素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直接关系,不适用上述条款。
投诉人认为“公安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排斥了所有其他设区市的公安机关颁发同样具有效力的保安员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等,发给申请人员保安员证,且规定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现行保安员证封面下方均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采购文件中以“公安部颁发”的保安员证为评审依据,表述不准确;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不当,没有及时予以澄清。经调取供应商投标文件和该项目评审报告,显示评审专家均接受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发出的保安员证作为佐证,实际采购活动中没有产生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投诉人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人认为“让人很难不怀疑代理机构的专业性和该招标文件的各评审项是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意在阻挠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以“怀疑”来佐证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6.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保安服务可以由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也可以由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条件;以及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安服务公司,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本项目资格条件中,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为保安服务公司,也未在采购需求中将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采购文件将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答复称保安服务公司对项目有客观需求,并予以论理性阐述,本机关不予支持。且经调取该项目评审报告,显示仅有2家供应商得分,其中第一名得分、第二名未得分;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第一名与第二名得分少于6分,直接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6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总体服务方案”以“清晰合理”、“基本合理”、“不够全面”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及“对方案进行横向对比”等作为评审依据,未细化和量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投诉人《投诉书》及所附材料
2.被投诉人1、2《关于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对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包服务项目提出投诉的回复函》及所附材料
3.本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
4.本项目评标报告书
5.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电子版)
6.本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信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没有法律依据,为无效投诉;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6成立,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采购文件编制不合理,评审因素设定没有依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文字表述明显错误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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