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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农村公路管理局购置公路养护作业车辆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名称:农村公路管理局购置公路养护作业车辆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蕲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48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晶帝学府十里河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参加蕲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购置公路养护作业车辆项目,项目公告发出后,投诉人于2024年5月15日向代理机构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项目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进行了质疑回复。并于2024年5月21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文件更正公告。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2024年5月28日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限制性、指向性、倾向性,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品牌,项目缺乏竞争性和公平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2、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3、投诉事项3:仅要求投标人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将具有相关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业绩要求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也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
4、投诉事项4: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作售后服务网点分布清单和售后服务点的详细地址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本地化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5、投诉事项5:限定车辆底盘品牌和型号,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且优于的标准定义不明,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也变相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主裁量权。
6、投诉事项6:被投诉人2未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蕲春县财政局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该项目由蕲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委托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2024年5月13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
1、针对投诉事项1:该项目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经查询中国汽车网站抑尘车和清洗车相关技术参数,以及被投诉人提供的车辆技术参数情况说明材料,均有三家以上厂家及不同品牌的车型符合要求,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采购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及供货、验收、培训方案的评分项,均载明了评审标准,已经对评审标准进行量化和细化,故投诉2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中的“类似业绩”评分标准,没有限定仅要求投标人的业绩,故投诉3不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中关于“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没有限定具体的区域的售后服务网点,没有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故投诉4不成立。
5、针对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中关于多功能抑尘车参数底盘要求:“优于或等于东风天龙DFH1250D4”,并没有限定或指定该品牌,仅仅是作为一个技术参数指标,且该型号在市场上具有可替代性,故投诉5不成立。
6、针对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代理机构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不属于采购文件的编制事项,本机关已经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约谈,并予以警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决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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