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省份 |
广东 |
城市 |
中山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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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山市三乡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法律服务 |
采购单位 |
中山市三乡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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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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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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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中山市三乡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中山市三乡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220097
(三)预算金额:20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控制单价(元) | 计 量 单 位 |
1 | 人员要求:4 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7月16日 | 按合同约定要求 | 1 | 200,000 | 年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7月13日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项目(一)服务范围为三乡镇辖区18条自然村(社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制订 法律服务预案。 2.协助村(社区)做好村(居)自治管理,包括: (1)协助村(社区)起草、修改和审核村(社区)民公约、规章制 度、法律文书,为村(社区)组织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驻村(社区)律师须对村(社区)的村规民约、《股份合作经济章程》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 (2)为村(社区)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咨询和协助; (3)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 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应村(社区)要求,帮助村(社区)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 活动; (5)协助村(社区)处理矛盾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6)协助村(社区)及时稳妥处理 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事件); (7)参与村(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 设;(8)根据纠纷处理的需要,发送律师函。 3.为村(社区)辖区内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4.开展法治宣传。 5.参与人民调 解工作。(二)服务方式和要求 1.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现场为村(社区)提供热情、文明、规范的 法律顾问服务。 2.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现场提供不少于1天(累计不少于8小时)的现场法律顾问服务,具体的现场法律服务日 期由双方协商后予以公示。 3.每个季度至少为村(社区)提供1次法治讲座,讲座要有讲义提纲(每次讲座内容均不能相同),并在 每季度末提交给所在镇司法所备案,确保当年度至少为村(社区)提供4次法治讲座。讲座时间不计入现场服务的8个小时范畴。 4.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村(社区)及其辖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镇司法所报告。5.按要求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和工作台帐。工作日志实行一事一记、一村一册,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 容和结果,并在每月末提交给所在镇区司法所备案。 6.村(社区)律师按要求使用全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系统,须在 提供法律服务后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填写工作台账和工作日志。 7.每季度完成信息、案例报送工作。每半年分别向所在镇区司法所 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8.年度内为镇示范项目村(社区)完成至少2次法治宣传活动。(三)人员要求为三乡镇辖区18条自然村(社 区)提供法律服务,为每条村(社区)配备一名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注:至少配备4名执业律师,且每名律师在中山市内最多担 任5条村的法律顾问)。若律师提供的服务质量无法达到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律师。二、一校一法律顾问项目(一)服务内容本项目服务对象为三乡镇辖区内所有公办中小学,为服务对象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 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2.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意 见或建议; 3.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4.参与学校 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5.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 律纠纷,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 6.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法治讲座、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深化中小学校“宪法 教育大讲堂”活动,强化对青少年民法典的教育;合同期内,至少为每间学校开展2场法治讲座; 7.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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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职员工定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代理本合同期内服务对象发生的案件共5宗,此处的每宗包括该案件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 限于民商事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程序)及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案件。合同到期,正在代理的案件该程序尚未结束的 不得终止代理,代理直至该案该程序终结为止; 9.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二)人员要求投入本项目的律师须在学校法律 服务领域拥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中标人指定至少3名律师为固定法律服务团队,为全镇各公办中小学校配备一名执业律师任法律顾 问。若律师提供的服务质量无法达到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律师。
合同份数:2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 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 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 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陈慧明 86381276
采购单位:中山市三乡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2024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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