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财政局关于长治综检中心特检、计量设备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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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山西 | 城市 | 长治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治综检中心特检、计量设备采购项目 | |
采购单位 | 长治综检中心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采购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2、地址:长治市潞州区金港路76号
二、基本情况
在对长治综检中心特检、计量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04992023ACS00714)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执行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磋商文件同时设置了技术指标正偏离加分、负偏离减分的评审标准,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该单位的上述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四、处罚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五、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长治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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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2、地址:长治市潞州区金港路76号
二、基本情况
在对长治综检中心特检、计量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04992023ACS00714)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执行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磋商文件同时设置了技术指标正偏离加分、负偏离减分的评审标准,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该单位的上述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四、处罚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五、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长治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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