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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松醇油采购项目(二次)询价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松醇油采购项目(二次)
公开询比公告
项目编号:HS2024-HWXB0906(二次)
项目名称:弘盛铜业松醇油采购项目
报价截止时间:2024 年 09 月 12 日 12 时 00 分
采购人: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及提交: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 2024 年 09 月 12 日 09 时 51 分至
2024 年 09 月 12 日 12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有色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电子
采购文件。并在 2024 年 9 月 12 日 12 时前在中国有色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中提交。
一、采购范围
1、供货范围
序号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计量单位需求数量★需求单位
1松醇油180kg/桶YS/T 269- 200810阳新弘盛铜业有 限公司

2、 交货期、交货数量及交货地点
2.1 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或合同金额履行完毕,一
次到货。
2.2 交货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新港物流工业区海洲大道 68 号(阳新弘盛铜业有限
公司厂内)。
3、其他要求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 天内付款。
二、技术、质量要求:
1、 技术指标
松醇油:产品状态为液体;
指 标品级:普通品中优级品
选矿有效成分% ≧54
一元醇含量% ≧49
水份% ≦0.7
密度(20℃)/(g/mL)0.890

2、供方产品在设计、制造、检验等过程中,所有材料、设备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产品检验
验收等均遵守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国际公认的标准的规定;遵守行业、企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制
造厂的技术标准若高于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系列标准,则以制造厂标准为准。在合同签定后(订货
前)如出现新的标准,供方应遵照最新标准执行;
3、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YS/T 32-2011 浮选用松醇油
4、所供产品必须为正品,非试制品或翻新品。发现所供产品为非正品或翻新品,后果由供方
全权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
5、合同货物如产生专利纠纷,由供方负全部责任,与需方无关。
三、★本次询比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及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相关资料要求,在平台注册
是未提供的,本次投标时须提供,否则投标文件不接受)
1、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提供本次项目要求产品和服务,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独立签订供货合同,具备履行合同供货能力,且依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售后服务及时,并具备本项目标的物的经营资质。
2、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所投标的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标的物不得采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中所列品种;投标人提供的标的物涉及到《特种设备目录》内项目的,需提供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
质的厂家品牌;投标人提供的标的物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获得
安全标志认证。
4、不满足询比文件中加注★的条款,或已注明为实质性要求的条款,采购小组有权否决其投标。
四、★质量标准
1、设计、制造、检验标准和质量保证。
1.1 设计与制造标准以最新规范为准。
1.2 所供产品必须为正品,非试制品。发现所供产品为非正品或翻新品,后果由中标供应商全
权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
1.3 合同货物如产生专利纠纷,由供方负全部责任,与需方无关。
五、验收要求
1、按国家最新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要求和使用效果为验收标准,需方有权随机抽取
样品,进行包括理化指标化验及其他方式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同批次供货全部按不合格处置,
供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将样品送经需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
检测,最终结果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费用由供方承担。
2、标的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供需双方共同参入验收,供方在约定的时间不到场,视同认
可需方的验收结果,按照但不限于下列方式验收:
2.1 核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订货委托单、订货合同、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
证、装箱单、发货清单等随货资料,对合同约定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等相关资料一一核对,
资料不齐,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 外观检验:
2.2.1 查看及核对包装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要求,包装物应对产品的运输和储存起到保
护作用。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包装物不符要求及破损,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3 感官检验:对标的物的形状、颜色、气味、伤痕、锈蚀、老化程度等与标的物相关指标
进行检验;标的物应为全新产品,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4 理化检验:
2.2.4.1 需方通过量检具、仪器、仪表、测量装置或化学分析等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光
谱仪对材质进行检验,卡尺对厚度进行检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4.2 抽取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根据检测报告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2.2.5 数量检验:根据标的物特性采用检斤(过磅)、检尺、计件(点数)、按国标换算等方
式确认供货数量;收货数量,以需方检验为准。
3、标的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需方对包装、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提供
样品的严格按样品验收。对于合同清单中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不符的需方有权拒收;对于外
观质量有明显缺陷、材质不符、厚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退货,并视情况追究供方责任;
4、理化检验结果未出来的,需方按流程收货;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已使用的不退货、不结算,
未使用的,供方需全部更换,无法更换的不予结算;并视情况追究供方责任;
5、标的物的最终验收地点为需方使用现场,提出异议期限为质量检测后一个月内。
6、进厂入库的标的物技术要求必须与招标要求一致,标的物进厂以招标方计量检验为准,供
方随标的物附产品检验报告单,如有异议可提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进行结算。
7、中标人根据报价确定的品牌或厂家及到货周期送到指定地点。且提供产品标牌,出厂合格
证等相关验收凭证,送货验收。未提供合格证的,我方有权拒收;不按要求供货或逾期交货的,将
按《供应商管理》做出相应处罚。
8、供需双方确认对货物(检验批)的含量按照下述标准执行:
8.1 需方采用随机抽取样品方式通过理化检验确定产品质量,未理化检验视同该项目合格,如
检验松醇油(一元醇含量)<49%时,需方增加取样检验次数;当检验批松醇油(一元醇含量)≥49%
时按结算基准价结算。对于松醇油(一元醇含量)<47%的,不结算不退货,视为报价人无履约能
力,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采购人作出纳入我公司黑名单处理,1-3 年内不允许参加我公司的任
何采购活动,并视情节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8.2 当 49%>一元醇含量≥48%时,每低一个品位单价扣 180 元。48%>一元醇含量≥46%,每
低一个品位单价扣 360 元。根据化验单显示单次一元醇含量百分比,按同比例分段式予以扣重。如:
当化验单显示该批次一元醇含量为 48.5%时,扣款为(49-48.5)×180=90 元/吨,当化验单显示该
批次一元醇含量为 46.5%时,扣款为(49-48)×180+(48-46.5)×360=720 元/吨。
六、包装及运输要求
1、松醇油包装方式:松醇油(180Kg/桶)采用 200L 闭口钢桶(或塑料桶)包装,包装符合国
家要求。
2、包装物供方不回收。
3、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
4、供方自行组织运输,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他:危险化学品供方按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运输,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环保等问题的经济处罚和法律责任由供方负
责。供方委托第三方货物运输供货时,第三方物流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相关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必须符合收货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要
求(合同签订前相关资料须提交需方备案)。
5、供方提供的运输车辆须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车辆。供方
须在需方门禁系统中将车辆下列信息录入:车辆类型、车牌颜色、车牌号、注册日期、车辆识别码
(VIN)、发动机号码、燃料类型、排放标准、使用性质、运输单位名称、行驶证及司机相关信息。
如因供方车辆达不到要求或未按要求填表信息致使送货车辆不能进厂,产生的交货延误或二次转运
费用都由供方承担。
6、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库房、收货点均在生产区域)人员必须穿戴劳保用品,劳保用品包括:
长袖工作服(全套含上下装)、劳保鞋、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样式类型自行确定);如司乘人
员下车从事配合起吊等工作,须带劳保手套。夏季司机可用长袖服装加反光背心代替长袖工作服。
司乘人员不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的,致使进厂后因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造成的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7、供方至少在货物发往交货地 1 个工作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通知买方订单号、
货物名称、件数、毛重、运输量、运输方式、起运日期、联系方式等,以便需方安排接货和储存;
8、运输车辆到达接收方工厂后必须接受相关工作制度的约束以及工作人员指挥并按章操作。
厂内行驶速度不超过 20 码。司乘人员不遵守上述要求,造成的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9、货物风险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与需方无关。货到
需方指定地点且经需方书面验收合格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需方承担。
七、履约保证
1、 延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天扣除报价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报价人供货数量
不足或供货质量不合格又不能及时补充的,均视同延期供货。延期超过 10 天的,采购人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
2、 报价人标的物检验不合格的,除无条件退货外,根据情节采购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报价
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采购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3、 由于报价人原因,未按计划供货造成采购人从其它渠道采购的标的物,除高出的价差由报
价人承担外,根据情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处以一定数量的赔偿金。
4、 供应商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以上由供应商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采购人有权从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和货款中扣除,不足
部分采购人将依法追究。
八、其他约定事项
1、取消询比的权力:采购人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的任何时候,有权取消本次询比,对因此受
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缴纳不超过中标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的,采购人
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按比价排序结果,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成交候选人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合同相对人:(一)拒绝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的;(二)未按采购人要求缴纳定
额履约保证金的;(三)其他被查实使用违规方式影响采购结果的。
4、不按要求报价或中标后因故(非需方原因)履约等行为将对照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判
定处置标准》做出相应处罚。
(电子签章)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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