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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百富路邵东市第十中学学生公寓楼一楼商店3年租赁使用权公开拍卖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拍卖竞价邵东市百富路邵东市第十中学学生公寓楼一楼商店3年租赁使用权公开拍卖
交通便利学区房

正在竞价

当前价:36.7188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通间
房屋朝向: 坐北朝南
建筑面积: 161.9平方米

挂牌价:36.7188万元/年
保证金:36.7188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9月03日 11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8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邵东市百富路邵东市第十中学学生公寓楼一楼商店3年租赁使用权公开拍卖


房屋户型:

通间


房屋朝向:

坐北朝南


房屋建成时间:

2000年01月01日


建筑面积:

161.9平方米


房屋结构:

钢混


房屋用途:

商业


房屋总层数:

5层


房屋所在层数:

1层


小区或院落名称:

邵东市第十中学


出租时长:

3年


室内配置:

门禁系统、照明系统、紧避系统等。


附属设施:




标的状态:

在用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9月03日 至 2024年09月18日


标的展示地点:

邵东市百富路邵东市第十中学


联系人:

邓总


联系人电话:

18073976058




重大事项披露




1、邵东市百富路邵东市第十中学学生公寓楼一楼商店建筑面积161.9平方米,按现状出租。‘
特别提示:经营范围:校园商店原则上只能为在校师生提供日常生活用品类、办公文具类、食品类等商品,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矿泉水、纯净水、牛奶、预包装面包、饼干等健康营养食品。
承包资格:
①具有商贸类公司营业执照(不含个体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公司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近二年无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食药监局的处罚。
2、本次拍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详见深圳市世纪中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深世纪中盛房估字[2024]第SD08001号》。
3、本次租赁权拍卖标的具体情况以标的物的实际现状(包括其已知和未知瑕疵)为准。竞买人应在本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务必到现场踏勘标的物,主动向委托方咨询标的相关情况,自行了解标的现状,不到现场踏勘标的,视为对拍品无异议。完成报名的意向竞买人都视同已现场踏勘标的,认可了标的现状及瑕疵等相关情况并认可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即视同接受以展示的标的实物现状及瑕疵,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门面现状:目前处于由原承租人继续使用状态,租赁合同已到期,未续签合同,租赁事实关系存在,如原承租人参加竞拍,则原承租人(原合同承租人)在同等价位条件下对承租门面拍卖标的享有优先竞买权。
5原承租人、实际经营者(转租户)竞得成功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未竞得,原承租人、实际经营者(转租户)应在一个月内腾空给竞得人。竞得人(非原承租人、实际经营者)竞拍成功后,竞得人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后,由竞得人自行与原承租人沟通协商,负责处理矛盾纠纷、原承租人和实际经营者的清场和接管标的,出租人和拍卖人不负责标的清场等各项事宜,关于标的接交的矛盾纠纷、清场、接管等所有事项,概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相关事宜、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租人可协助处理清场、接管等相关事宜)。
6、委托人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7、竞买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8、交易保证金缴款人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本次租赁权竞价的商铺均以现状为准(包括明暗瑕疵)。竞价标的所介绍的面积及相关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差异,委托人、拍卖人不赔偿,成交价款不予调整,不实行多退少补。商铺的出租范围、移交、付款等相关事宜均以竞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格式范本)所约定条款执行,该租赁合同作为拍卖文件附件,竞买人出价即视同认可。拍卖人在本次拍卖中提供标的基本情况介绍,不排除在统计资料及打印过程中存在笔误,因此,本须知介绍情况若与标的现状有差异的,均以标的现状为准,竞得人不得提出异议。
2、竞得人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好所租用的国有资产,竞得人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严禁私自乱拉电线,存放违禁品,禁止在门面内住宿,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负责。
3、竞得人在租赁期内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等,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资产租赁使用期间有关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4、竞得人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
5、承租场所的一切维修维护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如果承租方确需维修,在维修前必须征得出租方(资产管理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6、租赁期满没有续租的,竞得人投资的装修及地面构筑物,竞得人不得破坏,须无偿移交委托方,竞得人应如期无条件交还租赁物。
7、竞得人在经营期间因租赁方原因发生经营纠纷或责任事故(如疾病、生命健康受损、货物损失损坏等)和承租场所的一切人身和财产安全都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资产管理方)及资产权属方无关。
8、承租场所所需要办理的一切证照(如房屋安全鉴定等)都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资产管理方)及资产权属方不负责任何费用及办理手续。
9、竞得人对周围环境卫生有管理义务,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10、禁止竞得人私自占用或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禁止改变后墙窗结构。
11、竞得人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租赁方的资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竞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2、竞得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给第三方。
13、竞得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和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14、竞得人不得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15、竞得人不得生产、存放腐蚀性、爆炸性物品,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16、竞得人不得经营歌厅、舞厅、游戏厅、烟酒、麻将馆等噪音大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17、竞得人一次性向管理方邵东市第十中学交纳食品安全卫生信誉保证金30000元,用于抵扣在承租期内因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职能部门对租赁方的罚款,余下的信誉金在租赁期满后退回承租方。
18、本次竞价交易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第一年年租金)。以后每年在上个年度租赁期到期日前一个月一次性交清下一年度的全部租金。竞价成交后,竞买人所交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邵东市第十中学指定银行账户交纳。拍卖佣金由竞买人按标的3年房屋总租金的5%向拍卖人交纳。以上所有的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竞买人须在竞价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部交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所交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9、委托人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20、竞价成交后,竞买人若在今后该资产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履行时所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1、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如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转租,出租人将对该门面断水断电,并要求承租人立马停止转租行为,如承租人还继续转租,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租赁人负责。
22、未尽事宜以竞买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为准。
23、以上特别说明竞买人应严格遵守,否则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经济损失由竞买人自行负责,委托人和拍卖人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租赁用途要求




一、根据《邵东县中小学校园商店管理规定》,为发展学校勤工俭学,增加学校收入,改善办学条件。
二、经营场所:学校提供女生公寓楼一楼现有场地供承租方经营,除此之外,不再提供住房及其它作业场地,商店现有场地也不重新装修。除此之外不提供其它任何货架及相关设备,学校只提供水、电接口,水电费按电表、水表读数以市场价收取,每期末上交。
三、经营范围:校园商店原则上只能为在校师生提供日常生活用品类、办公文具类、食品类等商品,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矿泉水、纯净水、牛奶、预包装面包、饼干等健康营养食品。不得经营三无产品、“三高”食品、违禁食品;不得经营或出租武侠、言情、色情等不利学生健康的书籍:不得经营各种饭、菜、炒粉、炒面、奶茶、包子、馒头、油条、烧饼、水饺、馄饨、稀饭、面包、煎鸡蛋;不得经营各种现场制作的米粉、面条、茶类及蛋糕、糕点;不得经营腐烂、变质、过期、变霉的食品。严禁销售非真空包装的面包、糕点、三明治、汉堡包等食品;严禁自行加工烤火腿肠、烤热狗等食品;严禁向学生出售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商品如烟、酒等,中标后不得转让他人经营。
四、承包资格:
①.具有商贸类公司营业执照(不含个体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公司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近二年无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食药监局的处罚。
五、承租方必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标价合理,明码标价,买卖公平,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一般超市价。为师生提供良好服务,坚持服务育人,树立十中良好形象。不得唯利是图,坑害师生。
六、承租方应办齐经营所需的各种手续(包括各种证照)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一切税、费及因商店原因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的罚款等均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
七、商店在经营过程中,严禁有下列行为,违反①②③④⑤➅项,每次罚款 100元。
①承租方只能在租赁方提供的场地经营,不得再另行摆摊设点叫卖。
②不得经营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不卫生的食品。
③严禁学生躲进商店回避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逃学。
④搞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讲究卫生,货物、柜台、地面、门窗等要保持干净、整洁。
⑤不得允许教职工、临时工及家属在商店打麻将、打扑克、打字牌等娱乐活动。
⑥必须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确保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索要供货方的卫生许可证、每批次的商品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做好台账。
八、租赁期满后所有货物承租方自行处理(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叫卖),租赁方不负责接收,不论学生多少,放假多少及学校、食堂经营方式的改变,也不论学校校门的管理情况如何,承包款都不变。
九、租赁方不从承租方购买任何货物,承租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租赁方向承租方购物,租赁方学校规模、放假时间、管理方式等承租方无权干涉。
十、承租方若中途停止营业,所交的承包款及信誉保证金作为承租方不正常营业给租赁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不予退还。如租赁方因政策原因停办商店,租赁方不予赔偿承租方损失。
十一、承租方经营期满后,应将商店经营场所清空移交下一届商店承包人。
十二、为确保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遵守规定,承租方向租赁方交纳食品安全卫生信誉保证金叁万元。用于抵扣在承租期内因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职能部门对租赁方的罚款,余下的信誉金在租赁期满后退回承租方。
十三、承租方在经营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等,如因违反而受到制裁、处罚或在操作中的一切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物资损失或被盗等及其他相关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方概不负责。
十四、商店从业人员与租赁方没有雇佣关系,其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邵国资〔2024〕339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4年09月03日 11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4年09月19日 11时00分00秒


拍卖开始时间:

2024年09月19日 11时0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9月03日 11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36.7188万元


起始价:

36.7188 万元/年


增价幅度:

0.2 万元/年


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1、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售(租)人或出售(租)人委托邵阳市昭阳拍卖有限公司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售(租)人或委托邵阳市昭阳拍卖有限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2、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文件标准按3年总租金计算,由竞得人全额交纳。 3、买受人须按标的3年房屋总租金的5%到邵阳市昭阳拍卖有限公司处交纳拍卖佣金。 4、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付清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和其他费用后自动转作部分成交价款。 5、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承租方租赁的门面,租赁期为3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前承租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交清,欠缴、不缴,合同作废,租赁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不退保证金,竞得人不得有异议。 2、为确保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遵守规定,承租方向租赁方交纳食品安全卫生信誉保证金叁万元。用于抵扣在承租期内因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职能部门对租赁方的罚款,余下的信誉金在租赁期满后退回承租方。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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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资产网上交易须知
一、交易原则及公告发布
交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公告媒体: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二、获取相关文件
请进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登录湖南省(邵阳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218.76.201.12:8888/portal/index,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交易文件,查看交易状态和相关数据。(该系统不建议使用IE浏览器和360浏览器
三、办理CA数字证书与绑定
竞价申请人可在省内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办理CA证书或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注册登记”,进行在线注册、在线办理CA证书,然后点击“登录注册平台”进行在线激活和绑定数字证书。
自然人可采取手机号码、身份证注册登陆等方式。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共享平台(移动端),电话:4006587878;
CA证书和电子签章兼容互认平台(pc端),电话:4006682666;
四、竞价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程序
竞价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凭CA数字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对拟竞价的标的提交申请,并在按时、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相应标的的竞价。
竞价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竞价申请人负责。
优先权人须登录交易系统提交竞价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二)公告截止
网络拍卖方式的,公告期满,交易系统从拍卖开始时间接受竞价方报价。如无人报价则流拍。
(三)注意事项
1、每个标的均应单独申请,单独缴纳竞价保证金。
2、申请人应当使用绑定的账户按时、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方可参加竞价。
3、申请人应打印“申购中回执单”留底,避免忘记竞价保证金账号等相关信息;应使用具有收款功能的账户缴纳竞价保证金,便于未竞得时退还竞价保证金。
4、竞价人应在竞价开始前登录本人账号并确认自己具备竞价资格。竞价人可同时在不同的终端设备上登录同一账号参加不同标的的竞价,也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个终端设备上使用一个账号参加不同标的竞价。
五、报价
(一)报价程序
具体程序请下载、阅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系统竞价人操作手册》。
(二)报价规则
1、竞价人通过交易系统报价。
2、竞价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其他竞价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如要继续报价,应以加价方式报价,每次加价量为规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同一竞价人可多次加价报价,网上拍卖期间的第一人次报价可以等于起始价或任意加价幅度的有效价格,同一价格不能重复报价。
3、符合本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三)注意事项
1、竞价人应避免临近报价截止时间出价,以防止网络延时导致交易系统无法即时接收报价。
2、不符合报价规则或因竞价人的电脑操作系统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无法被交易系统接收情形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六、网上拍卖其成交结果
1、网上拍卖程序分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其中:
(1)自由竞价时间和限时竞价时间由发起人在发布公告时设定。若发起人未选择设置自由竞价阶段,则该项目直接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时间不低于2分钟不多于4分钟;若发起人选择设置自由竞价阶段,其中自由竞价时长不低于30分钟不多于6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不低于2分钟不多于4分钟。
(2)自由竞价时段内竞买人可自由出价(含随机出价)。
(3)限时竞价时段内如无人出价则竞价结束;如有新的出价,竞价时段自动顺延1个限时竞价时间;如有更新出价,则继续延期,以此类推直至竞价结束。每次限时竞价时间倒计时的最后一分钟内,系统出现该标的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 3次提示。限时竞价时间倒计时截止,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竞价结果。
2、竞价注意事项
(1)竞价开始后,竞价人应首先根据标的设定的起价,确定是否点击出价,如需要加价的,根据标的设定的加价幅度点击加价按钮进行加价;竞价人可以按照加价幅度的任意整倍数进行加价。完成加价后,点击出价按钮完成出价。只要竞价人选定的价格高于当前最高价,出价将被系统接受,否则须重新选定价格后再出价。
(2)竞价均采用增价方式,当前报价将在标的信息中公示。
(3)每个标的首次出价可以是系统显示的起始价,亦可在起始价基础上加价后出价,具体由竞价人自行决定。
(4)当前价格为本人出价时,出价记录将以“
”标记。
(5)竞价过程中,无论何种情况,均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当前最高价,并始终以系统实际接受的最高价为准。竞价结束时,如最高出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系统将按当前最高价确定成交价及买受人(有优先权人参与的按优先权规定),并自动生成成交提示信息。
(6)标的最高出价未达保留价的,则标的流标。
3、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依照以下规则进行
(1)竞价开始前,将显示本场拍会是否有优先权人参拍;
(2)竞价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应价,如无更高应价,则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价人。不同级别优先购买权人,可根据需要设置1-100级别,数字越大级别越高。
、成交结果及其发送
确认成交的,交易系统即时向最高报价人发送《最高报价人通知书》,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并及时备案交易结果。
、签订《成交确认书》
(1)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售(租)人或出售(租)人委托邵阳市昭阳拍卖有限公司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竞得人需提供资料:①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②、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交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书或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交原件;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③、保证金缴纳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出售(租)人或委托邵阳市昭阳拍卖有限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服务费缴纳要求的,竞得人应在资格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文件标准3年总租金计算由竞得人全额交纳,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
(4)买受人须按标的3年总租金的5%到邵阳市昭阳拍卖有限公司处交纳拍卖佣金
(5)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签订《租赁合同》
成交后,竞得人凭交纳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租赁合同书》。
十、竞价保证金的处理
竞得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后转作受让标的定金,标的转让成交确认后,依据公告约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划入出售(租)人账户,抵作成交价款。
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回至原汇出账户。
、竞得提示的效力
交易系统推送的竞得提示为成交标志,对出售(租)人、竞得人(受让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交易中止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或终止公开出租/公开出售活动,并在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公告:
(一)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
(二)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公开出租/公开出售无法实现的。
(三)应当依法中止、终止公开出租/公开出售活动的其他情形。
、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
(一)出售(租)人、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违约责任,由财政部门会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违约人和其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予以公示,作为不良行为处理,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二)出售(租)人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竞得人有权提请财政部门冻结出售(租)资产,同时将出售(租)人列入失信名单,该出售(租)人一年内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进场交易。出售(租)人不配合竞得人办理资产转让手续的,出售(租)人应当退还竞得人已经支付的成交价款。
(三)竞得人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的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不予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一年内不允许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出售(租)人、竞得人均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请财政部门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冻结出售(租)资产。
、免责说明
(一)竞价人、竞得人、受让人通过CA数字证书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其自身的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交易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竞价人、竞得人、受让人应妥善保管证书,防范网络风险,保护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因遗失CA数字证书,忘记和泄露CA数字证书密码,竞价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入侵等原因导致的后果,由竞价人自行承担。
(三)遗失CA数字证书的,竞价人、竞得人、受让人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至CA重新申领。补办期间原CA数字证书所实施的行为由竞价人自行负责。
(四)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交易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不能下载有关文件、不能进行网上有效报价、不能进入限时竞价等情况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五)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竞价人的利益,交易系统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不保证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服务器不发生网络病毒入侵,也不保证网络信息的绝对安全和准确。交易中心人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避免系统发生错误,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竞得人应以申请时的名义与出售(租)人在线签订《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
(二)交易中心人通过交易系统保存竞价人、竞得人、受让人在转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竞价人、竞得人、受让人参加转让活动的证明。
(三)竞价人进入交易大厅页面后,页面显示“现场时间”、“拍卖开始时间”、“竞价开始时间”等,显示的时间可能与实际时间稍有差异,但各项时间的计算与记录均以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四)参与公开出租/公开出售活动的各方,均视为同意本《须知》。
(五)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须知》有解释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租赁合同书》 时的受让人。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交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书或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交原件;公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承包资格:
①.具有商贸类公司营业执照(不含个体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公司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近二年无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食药监局的处罚。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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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合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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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园商店经营范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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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学校校园商店(小卖部)管理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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