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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东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执法〔2023〕3号
投诉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幢10层-1
被投诉人一:东阳市教育局
地 址: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
被投诉人二: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地 址:东阳市艺海北路388号(行政服务中心)B幢西区14楼
投诉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2023年大学新生拉杆箱及双肩包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编号:DYCG2023-JZ-A0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3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称:投诉事项1、采购人设置大量排他性条款、不合理条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采购人采购产品的参数为定制产品,其中产品PC拉杆箱更是需要塑料开模具生产。且采购人于2023年7月24日发布招标信息,于2023年07月31日投标,但是要求供应商于开标前72小时内提交按标准样品制作的样品,且周末不接收样品(即于2023年7月27日前提交样品),仅3天时间,完全无视样品制作时间,物流运输时间,并将其列为实质性要求,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符合要求则定性为无效标处理。采购人对样品是否必须、时间设置及废标项存在随意设置,并作为恶意门槛,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对样品的相关规定。事实和理由:招标文件谈判须知前附表第19条。 投诉事项2、采购人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里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该产品为定制产品,做检测需要时间,与投标文件时间要求严重不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条款。投诉事项3、采购人要求供应商2023年8月10日前向采购人交货3000套货物(1套货物包括PC拉杆箱一只、双肩包一只);2023年8月25日前交剩余的货物。该产品为定制参数,其中PC拉杆箱需要开模具制作,且招投标均有相应的质疑期,公示期,合同签订日期,政府采购中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均需经过法定的程序,中标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均需经过公示得以最终确定。采购人要求供货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前完成第一批交货,2023年8月25日前交剩余的货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以上要求设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交货日期条款。投诉事项4、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声明函》及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税收证明,社保证明等,违反相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相关规定要求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不需要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资格响应文件条款。投诉事项5、将所需产品的尺寸参数作为实质性参数,与箱包类的功能体现及客户实质性需求不符,尤其是PC拉杆箱是需要模具生产,指定尺寸必然需要定制模具。该需求是否只有该尺寸才能满足,其需求依据,技术依据是什么?采购人完全不具备专业的需求分析和设定需求、安排采购计划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条款。投诉事项6、浙江省政府采购均已实现远程线上开标,该项目要求线上提交文件,线下参与投标违反相关政策和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开启及谈判条款。
法律、办法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清退所有违法货物,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主管部门对采购方未采购先供货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处罚,采购人及负责人存在明显恶意行为,应予以追究责任直至清退出政府人员队伍。2、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期限改正,并依法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或主管设置恶意障碍的采购人及负责人作出处罚,并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一东阳市教育局辩称:1、针对投诉事项1,该项投诉内容我局在接到质疑后就对尺寸规格、样品及样品的递交等内容作了适当的调整。且据以往的采购经验,同样类型的箱包,质量相差很大,制作工艺、质感等仅凭书面方式并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为了确保采购货物的质量,提供样品作为评审的部分依据是非常必要的,且样品接受时间也不受限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对更正事项提出质疑,依法不能提起投诉。2、针对投诉事项2,提供检测报告本来就不是强制性条款,提供检测报告只是作为谈判小组判断货物质量的辅助,供应商可以选择不提供,而且为了避免供应商误解,我局也在发布的更正公告中作了修改,更正为“检测报告(如有)”。投诉不符合实际,存在恶意投诉的嫌疑。3、针对投诉事项3,本项目因项目性质特殊,是2023年大学新生第一课会议必须派赠的货物,时间非常紧迫,故采用竞争性谈判以确保按时供货,所有程序依法依规,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且更正后的公告根据会议时间的安排也适当延后,并不是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诉时间,更正后该公司也未对更正后的有关内容依法提出质疑,该投诉应属于无效投诉,应依法驳回。4、针对投诉事项4,该项投诉内容已在更正公告中作出修改,更正为“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投诉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恶意投诉的嫌疑。5、针对投诉事项5,该项投诉内容,在接到质疑后就对尺寸规格、强制性条款等内容作了适当的调整,且调整后的尺寸允许有正负2cm的偏差。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指定尺寸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而且该公司也未依法对更正后的尺寸提出质疑,该投诉应属于无效投诉,应依法驳回。6、针对投诉事项6,该项内容已在更正公告中作出修改,更正为“本项目采购面对面或政采云系统或电话谈判方式谈判。可以采用远程方式完成传输、解密等事宜。”投诉不符合实际,为虚假投诉。
被投诉人二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辩称:1、针对投诉事项1,我中心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对箱子尺寸规格、样品及样品的递交等内容作了适当的调整。2023年8月3日我中心进行了质疑答复,并在质疑答复函中作了详尽的解释说明。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对更正事项提出质疑,依法不能提起投诉。采购人在更正公告中已将产品尺寸调整为通用尺寸,很多品牌都能满足,如:保罗王子、六只红、芬思儿、金路达、ALI、漫游等。很多厂家都有现货库存,样品接受时间也不受限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2、针对投诉事项2,提供检测报告本来就不是强制性条款,提供检测报告只是作为谈判小组判断货物质量的辅助,供应商可以选择不提供,而且为了避免供应商误解,我中心也在2023年8月1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作了修改,更正为“检测报告(如有)”。投诉不符合事实,存在恶意投诉的嫌疑。3、针对投诉事项3,本项目因项目性质特殊,是2023年大学新生第一课会议必须派赠的货物,时间非常紧迫,故采用竞争性谈判以确保按时供货,所有程序依法依规,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我中心对尺寸规格、合同履约期限等内容在2023年8月1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作了更正,更正公告中已将产品尺寸调整为通用尺寸,很多品牌都能满足,如:保罗王子、六只红、芬思儿、金路达、ALI、漫游等。很多厂家都有现货库存。而且谈判时间、供货时间已作更正,并不是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诉时间,更正后该公司也未对更正后的有关内容依法提出质疑,该投诉应属于无效投诉,应依法驳回。4、针对投诉事项4,该项投诉内容已在2023年8月1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作出修改,更正为“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投诉不符合事实,存在恶意投诉的嫌疑。5、针对投诉事项5,针对该项投诉内容,我中心已于2023年8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对尺寸和强制性条款作了适当的调整。更正公告中已将产品尺寸调整为通用尺寸,很多品牌都能满足,如:保罗王子、六只红、芬思儿、金路达、ALI、漫游等,航空24寸标准尺寸就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允许有正负2cm的误差,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指定尺寸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而且该公司也未依法对更正后的尺寸提出质疑,该投诉应属于无效投诉,应依法驳回。6、针对投诉事项6,该项内容已于2023年8月1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作出修改,更正为“本项目采购面对面或政采云系统或电话谈判方式谈判。可以采用远程方式完成传输、解密等事宜。”投诉不符合事实,存在恶意投诉的嫌疑。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9月5日受理投诉人《投诉书》后,依法对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材料进行调查,对被投诉人依法开展调查核查工作等,认定基本事实如下: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DYCG2023-JZ-A001),2023年7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7月31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8月1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7月26日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于8月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2023年8月7日开标,浙江金路达皮具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因未按规定提供投标样品被本项目专家组认定为无效响应供应商。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采购人采购产品的参数为定制产品,其中产品PC拉杆箱更是需要塑料开模具生产”、“要求供应商于开标前72小时内提交按标准样品制作的样品,且周末不接收样品(即于2023年7月27日前提交样品),仅3天时间,完全无视样品制作时间,物流运输时间”。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于2023年8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箱子尺寸规格更改为430*270*620mm±20mm,且样品颜色不作要求。经网上搜索,保罗王子、六只红、芬思儿、金路达、ALI、漫游等品牌均有可满足通用的尺寸。7月31日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延期,8月1日更正公告中样品送达时间更改为“各投标人应2023年8月7日14时00分前送达”,样品接收时间延长且删除“周末不接受样品”字样,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更正公告》发布后,投诉人未依法对更正事项提出质疑。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采购人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里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该产品为定制产品,做检测需要时间,与投标文件时间要求严重不符”。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于2023年8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为“检测报告(如有)”。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检测报告为非强制性条款,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更正公告》发布后,投诉人未依法对更正事项提出质疑。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该产品为定制参数,其中PC拉杆箱需要开模具制作,且招投标均有相应的质疑期、公示期、合同签订日期,政府采购中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均需经过法定的程序,中标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均需经过公示得以最终确定。采购人要求供货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前完成第一批交货,2023年8月25日前交剩余的货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于2023年8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箱子尺寸规格更改为430*270*620mm±20mm,保罗王子、六只红、芬思儿、金路达、ALI、漫游等品牌均有可满足通用的尺寸。7月31日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延期,8月1日更正公告中合同履行期限更改为“2023年8月13日前向采购人交货3000套货物(1套货物包括拉杆箱一只、双肩包一只);2023年8月28日前交剩余的货物。”该项目符合竞争性谈判要求,项目公示期等未违反相关法律条款。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更正公告》发布后,投诉人未依法对更正事项提出质疑。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主张“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声明函》及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税收证明,社保证明等,违反相关规定。”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于2023年8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资格响应条款相应部分更正为“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取消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证明材料。《更正公告》发布后,投诉人未依法对更正事项提出质疑。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主张“将所需产品的尺寸参数作为实质性参数,与箱包类的功能体现及客户实质性需求不符,尤其是PC拉杆箱是需要模具生产,指定尺寸必然需要定制模具。该需求是否只有该尺寸才能满足就,其需求依据,技术依据是什么?采购人完全不具备专业的需求分析和设定需求、安排采购计划能力。”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于2023年8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箱子尺寸规格更改为430*270*620mm±20m,保罗王子、六只红、芬思儿、金路达、ALI、漫游等品牌均有可满足通用的尺寸,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更正公告》发布后,投诉人未依法对更正事项提出质疑。
关于投诉事项6,投诉人主张“浙江省政府采购均已实现远程线上开标,该项目要求线上提交文件,线下参与投标违反相关政策和规定。”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于2023年8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及谈判条款更正为“本项目采购面对面或政采云系统或电话谈判方式谈判。可以采用远程方式完成传输、解密等事宜。”《更正公告》发布后,投诉人未依法对更正事项提出质疑。
四、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关于2023年大学新生拉杆箱及双肩包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编号:DYCG2023-JZ-A001)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阳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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