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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庆长征中间体轴承座机加采购需求信息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需求信息编号:SCGL-2023-032#
中国船舶重庆长征中间体轴承座机加采购需求信息
1.  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2.  采购项目概况
2.1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中间体轴承座产品明细
 
序号
产品名称
图号
每套包含数量(件)
加工内容
需求数量
备注
1
主轴承座
00373808.05b
5
机加
开口
 
2
前主轴承座
00373795.04a
1
机加
开口
 
3
后主轴承座
00373787.06b
1
机加
开口
 
4
推力轴承座
00373783.06a
1
机加
开口
具体图号根据订单确定

 
 
 
备注:1、外协单位必须具备完成我公司数量要求生产能力。2、报价时图纸请在机制车间借阅。联系人:蒋心强  电话:13996213521  3、成交人根据定作人需求计划完成交付。
2.付款方式:当月入库次月挂账,挂账后次月承兑滚动支付
2.2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交付地点: 按定作人要求执行。
2.3  付款条件、付款方式。承兑支付滚动付款
3.  技术要求:按定作人图纸及技术协议要求执行。
 3.1  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按定作人图纸及技术协议要求执行
3.2  需满足的质量、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等要求;按定作人图纸及技术协议要求执行
3.3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按定作人图纸及技术协议要求执行
3.4  验收要求。:按定作人图纸及技术协议要求执行
4.  商务要求
4.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1条备注的要求。
4.2  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3  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共同承包;
4.4  供应商的业绩;(本次不适用)
4.5  报价及响应文件有效期:报价截止时间到期后5日内有效;
4.7  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数量及结算办法,确定成交人后样品的处置方式。(本次不适用)
4.8  竞价保证金,(本次不适用)
4.9  履约保证金,(本次不适用)
4.10  供应商有串通行为、行贿行为、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报价及响应文件无效,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从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在递交报价及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报价及响应文件的,从其撤销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以上行为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4.11  报价及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函(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报价表(签字、盖章)、分项报价表(签字、盖章)、 
4.12  报价及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密封:报价及响应文件一式XX份. 
4.13  接收报价及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年6月14日10:00;
5.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5.1  评审方法(勾选):最低评价法▣  综合评分法□
    5.2  最低评价法,是指报价及响应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人的评审方法;
6.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承揽合同
定作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承揽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
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货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
序号
名称
图号
加工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计
交货期
 
 
 
 
 
 
 
 
 
 
 
 
 
 
 
 
 
 
 
 
 
 
 
 
 
 
 
 
合计
 
 
 
 
 
 
 

 
 
 
 
备注:上表价格含13%增值税,含往返运费。2、按实际数量及工序结算,具体结算数量以双方认可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元(大写:整)
2.2 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开具相应数量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挂账后次月开始银行承兑滚动支付(一年期银行承兑)。
2.3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出现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可抵扣的直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直接损失。
第三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具体图号或规格型号见第一条表格内容)、双方于XXX年签订的技术协议《XXXXXX》(协议编号:XXXXX)及相关技术条件执行。
3.2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 双方选择采用以下方式提供原材料
4.1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2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 3 日内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甲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5.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5.3乙方对因合同履行所获得的乙方的技术资料或其他文件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具体图号或规格型号见第一条表格内容)、双方于XXX年签订的技术协议《XXXXXX》(协议编号:XXXXX)及相关技术条件执行。
6.2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甲方收到定作物 3天内。
6.3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
6.4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5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7日内发现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换,并视为质量不符合约定。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7.1双方约定由甲方自提定作物£
7.1.1自提定作物的时间:按甲方经办人通知为准。
7.1.2自提定作物的地点:乙方现场或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7.2双方约定由乙方送交定作物£
7.2.1送交定作物的时间:与合同签订的交付时间相同。
7.2.2送交定作物的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或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7.3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包装要求: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具体图号或规格型号见第一条表格内容)、双方于XXX年签订的技术协议《XXXXXX》(协议编号:XXXXX)及相关技术条件执行□/无□
8.2费用负担:甲方负责□/乙方负责□。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定作物的运输方式:汽车运输□/火车运输□/水运□/其他方式□
9.2运输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定作物保修期:按送交定作物的时间开始计算一年为保修期。
10.2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1.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1)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①一般质量特性按本合同产品单价95%结算。②重要质量特性按本合同产品单价90%结算。③关键质量特性按本合同产品单价85%结算;(2)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1.2乙方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1.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如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合同价款 5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7 日以上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按合同价款
 3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损失,具体金额以甲方财务部门核算为准。
11.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11.6乙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1.7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11.8乙方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1.9乙方未按甲方的技术保密要求采取妥善措施,造成甲方的保密性技术泄漏,或被窃取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50万 元。
11.10因乙方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2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30 %的违约金。
11.13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并结合产品需求以及产品价格的变化,在甲乙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预付款等)。
11.14如因乙方原因拒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产品的所有权
甲方始终拥有本产品所有权,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留置权,若乙方强行行使留置权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30 %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证条款
14.1 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之代表人为合法且具备乙方充分授权之人。
14.2 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权、留置权及其它权利,不会妨碍甲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14.3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材料上(乙方提供材料的情况下)和制造工艺上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安全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不会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14.4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制造的。
14.5 乙方保证产品适用于通常标准并适合于甲方的生产目的。
14.6 乙方保证交付的产品符合乙方随货提交的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保证金
15.1为确保甲方供应链运转顺畅,避免出现乙方供货随意性,包括以各种除《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外理由拒交货、延期交货影响甲方生产、出货的、或者不按采购订单约定提前交货;或者乙方供货的零配件、原材料等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不必要的损失的。现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乙方在于甲方签订合同之初,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大写:/),以作为向甲方供货保证。
15.2一旦甲、乙双方终止合作,经双方确认清理完所有往来账款和合作事宜后,甲方在双方确认了生效的终止协议发出30个工作日内归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供货保证金为全期无息金额。
15.3如属因乙方交纳保证金后,又无法满足向甲方供货,或供货达不到甲方技术图纸要求等,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交纳的供货保证金。
第十六条  质保期
16.1 本产品质保期为一年,自产品交付给甲方,由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之次日起计算。
16.2 质保期内,如产品出现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乙方应在得到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进行更换,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人员予以维修或者另行采购相应货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17.1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产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7.2 任何一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均应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技术参数、配置标准、设备价格、设备规格等。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能将任何合作中知悉的任何情况透露给第三方,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货物金额 30 %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给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应继续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八条  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18.1乙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18.2甲方检验员如需在乙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给甲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18.3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18.4乙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
18.5乙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乙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产品购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甲方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廉政条款
20.1 为加强公平竞争,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严禁乙方以任何方式给予甲方人员现金或实物回扣、无偿服务等。一经查实甲方将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合理预期的间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相应赔偿的权利。
20.2 乙方承诺将加强员工廉政教育,甲方人员主动直接或间接暗示要求其提供第20.1条所禁止的各项好处时,乙方可向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甲方将对举报人姓名保密,如果证据确凿,情况属实,甲方将对其相关人员或主管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附则
2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1.4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或在购买的产品服务期或保修期结束之日起,以时间后到者为准,本合同自动失效。
21.5乙方对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以及出现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21.6乙方违约时,除依法承担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通讯费等。
21.7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如有),技术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六.联系方式
部门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采购部门
孙鹏
023-62733295
13983017203
技术部门
蒋心强
/
13996213521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周鹏
023-62733269
18502348053
投诉部门
赵丽丽
023-62733083
15823977479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400083 报价电子邮箱czzg08@cssccq.com ,报价传真023-62733097(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价法的响应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报价的,请贵公司在邮件主题中以“SCGL-2023-032#+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4.如贵公司错过本次报价机会,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s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属不允许偏离的实性质要求和条件,我公司有权将未满足带“*”条款的报价文件视为作废。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6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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