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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财政行政处罚〔2017〕3号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31日 18:54
一、当事人
当事人单位:重庆金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姓名:王怀兴
当事人电话:18680818999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4幢6-5、6-6
二、违法事实
2017年7月31日,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收到有关反映,举报金诺公司在参加“黔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造价咨询机构库招标” 招标投标项目投标时,以欺骗手段,采取业绩造假,骗取入围资格。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依法对该采购项目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金诺公司的违法事实和对金诺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调查经过和违法事实
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2017年7月12日对“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造价咨询机构库招标”(采购编号:黔江财政函〔2017〕33号)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金诺公司参加了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并入围中标候选人。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于7月31日收到大渝网网民对“黔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造价咨询机构库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报料,举报人称:在2017年7月12日的黔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造价咨询机构库采购(采购编号:黔江财政函〔2017〕33号)项目公开招标活动中,金诺公司以欺骗手段,采取业绩造假,骗取入围资格。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于2017年8月1日向金诺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和《举报信副本发送通知书》, 8月7日发出《政府采购立案通知书》,8月11日发出《政府采购调查质询通知书》,同日,再次向金诺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和向涉及本案的部分区县14个相关部门发出《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函》。
2017年8月2日,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收到金诺公司报送的《关于对“大渝网网民对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造价咨询机构库(采购编号:黔江财政函〔2017〕33号)的项目问题反映”的说明》,来文称“我司未编造业绩,提供虚假材料,所提交业绩与投标文件一致”,8月4日收到金诺公司报送的《关于对“大渝网网民对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造价咨询机构库(采购编号:黔江财政函〔2017〕33号)政府采购项目的举报信”的情况说明》,来文中承认“在标书制作过程中私自对部分业绩文件进行了更改”,但是没有提供细节。鉴于此,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于2017年8月11日再次向金诺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调查质询通知书》,金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兴接受了调查质询,我局要求被质询人就2017年8月4日给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的《关于对“大渝网网民对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造价咨询机构库(采购编号:黔江财政函〔2017〕33号)政府采购项目的举报信”的情况说明》中的 “在标书制作过程中私自对部分业绩文件进行了更改”进行说明并提供具体材料,被质询人以“做标书的员工己离职”为由拒绝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于8月14日向金诺公司再次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如实、具体、详细反映“在标书制作过程中私自对部分业绩文件进行了更改”的内容,金诺公司没有就该调查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2017年8月,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陆续收到部分区县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依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所提供的材料显示:
1、投标文件中递交的秀山工业园区2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融资建设工程审核报告出具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经核实,该项目出具报告时间实际为2012年9月19日,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变造办结时间行为;
2、投标文件中递交的秀山工业园区2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融资建设工程审核报告委托编号为2015J005,经核实,该项目委托编号实际为2013J005,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变造办结时间行为;
3、投标文件中递交的G319线苏家湾至中平段公路路面工程审核报告出具时间为2015年7月19日,经核实,该项目出具报告时间实际为2013年6月20日,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变造办结时间行为;
4、投标文件中递交的G319线苏家湾至中平段公路路面工程审核报告委托编号为2015J018,经核实,该项目委托编号为2013J018,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变造办结时间行为;
5、投标文件中递交的秀山县梅江镇等18个乡镇(街道)2014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审核报告送审金额为21959938.11元,经核实,该项目实际送审金额为11959938.11元,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变造业绩金额行为;
6、投标文件中递交的秀山县精神卫生中心建设工程,送审金额为21959938.11元,经核实,实际送审金额为9320615.06元,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变造业绩金额行为;
7、投标文件中递交的秀山凤凰安置小区(凤凰嘉苑)建设工程项目审核报告,经核实,金诺公司还未出具审核报告,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伪造业绩行为。
依据黔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所提供的材料显示:
8、投标文件中递交的黔江区迎宾大道景观工程环境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告,经核实,金诺公司还未出具审核报告,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伪造业绩行为;
9、投标文件中递交的黔江区新华大道综合整治工程(一标段)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告,经核实,金诺公司还未出具审核报告,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伪造业绩行为;
10、投标文件中递交的黔江区新华大道综合整治工程(四标段)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告,经核实,金诺公司还未出具审核报告,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伪造业绩行为。
依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所提供的材料显示:
11、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两江片区基础设施综合建设项目“黑砂堡”土石方工程,经核实,金诺公司将该项目时间由2014年改为2015年,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变造办结时间行为;
12、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乌江大桥加固改造工程,经核实,金诺公司将2013年与2016年两次加固改造送审金额进行了合并,与金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存在伪造业绩行为;
13、投标文件中递交的太原镇染坊至林场通畅工程,经核实,金诺公司将送审金额14617139.00元改为24617139.00元,日期由2014年改为2015年,存在变造业绩金额、变造办结时间行为;
14、投标文件中递交的彭水县民族风情一条街管网和人行道工程,经核实,金诺公司将送审金额6969941.89元改为26969941.89元,存在变造业绩金额行为;
15、投标文件中递交的彭水县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经核实,金诺公司将送审金额13200192.52元改为23200192.52元,存在变造业绩金额行为;
16、投标文件中递交的平安镇长坪村委至平安通畅公路工程:经核实,金诺公司将送审金额13490210.00元改为23490210.00元,存在变造业绩金额行为;
17、投标文件中递交的2015年郁山镇大坝天星片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经核实,金诺公司将送审金额19219781.57元改为20219781.57元,存在变造业绩金额行为;
18、投标文件中递交的彭水县省道S202海螺山一号、海螺山二号、海螺山三号及滑铁嘴隧道整治工程,经核实,金诺公司将送审金额9416420.00元改为29416420.00元,存在变造业绩金额行为;
19、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摩围山景区(接待中心至大坑坪)公路工程,经核实,金诺公司将送审金额13193618.00元改为23193618.00元存在变造业绩金额行为。
20、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乌江大桥加固改造工程、太原镇染坊至林场通畅工程、民族风情一条街管网和人行道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平安镇长坪村委至平安通畅公路工程、郁山镇大坝天星片区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省道S202海螺山一号、海螺山二号、海螺山三号及滑铁嘴隧道整治工程、摩围山景区(接待中心至大坑坪)公路工程等8个项目的《委托评审协议书》不属实,存在变造行为。
2017年8月22日,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向金诺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金诺公司没有提供能够证明投标文件中上述业绩真实性的证据或其他有力证明文件。
基于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认为金诺公司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违反《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规定。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处罚金额:¥0.00
处罚时间:2017年8月31日
-2018年8月31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决定对当事人重庆金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的规定,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责令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重庆金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贰万元整(20000元)。请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保证金上缴区级国库(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帐号:4101010120010002505),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机关: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处罚时间: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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