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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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浙江 | 城市 | 温州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 | |
采购单位 |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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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DTCG20240422034
二、项目名称: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凤川大道199号
被投诉人: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地 址:温州市洞头区海兴路13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对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采购编号:DTCG20240422034)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本案现已终结。
投诉人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诉称:投诉事项1:本次投标中存在两家投标单位(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恶意低价投标。且同时存在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三家公司通过协商报价,由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二家公司通过恶意低价拉低评标价格差,大幅缩短最高报价单位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得分差,从而确保特定投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高价中标的现象,疑似存在串通投标的现象。事实依据:本项目经过评审后公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标,其中标价格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其中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1281180元,为预算金额的18.04%。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2159589元,预算金额的30.41%。此次招标采购的为有形的货物招标,招标文件中对各货物的要求都有明确细致的要求。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远远低于本项目采购标的的成本价,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五)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此条招标文件第38页也有同样的要求。根据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远远低于符合性审查的其他6家投标人的报价。故评标现场需提供不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产品不影响产品质量,不影响诚信履约的证明材料。由于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低价直接影响了本次的投标结果,拉低了商务报价评标内容中的价格差,并导致了高价中标。我公司要求对其证明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向各投标人公开,接受监督。而本次项目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为预算金额的91.55%,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低价拉低了商务报价评标内容价格差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中标人的高价中标,影响了公平竞争,导致了国有资金的流失。 因此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并重新计算评标结果。通过政采云开标系统及中标结果公示查看各参与供应商报价: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元)
1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5246000
2 浙江环龙机器有限公司 4500000
3 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5752242
4 武汉藤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800400
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6 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81180
7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6560000
8 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 2159589
作为从业20余年的专业的环卫设备制造企业结合本次招标文件对采购货物的技术要求,其直接材料成本需340.4万元左右,且未计算其制造、加工、管理、安装等成本和利润(详细分析见附件3)。因此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远低于实际成本,属于恶意低价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五)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低价属于违法行为,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并重新计算评标结果。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评审结果显示: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得分为23.83分,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得分为26.44分。通过公布的评分细则中查询发现,该两家公司在评分中需要提供的客观分评分均为0分,具体如下:商务—类似业绩(3分);技术—压缩设备相关专利证书(2分);技术—渗滤液处理或污水处理系统类著作权登记证书(2分);技术—设备防腐性(2分);技术—出除臭设备情况(3分);技术—设备功能演示(10分)。综上说明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里所要求的产品各方面要求没有深入理解,属于草率投标,对成本的计算过于片面,没有深入理解招标人对此次招标货物的要求,胡乱报价,是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行为,以远远低于成本价并客观上形成故意拉低了商务报价评标内容中的价格差的行为事实,视法律为无物,也形成了此次招标活动中中标方高价中标的客观事实,导致了国有资金的流失。本项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评审结果评分汇总:(略)。根据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第四部分评分办法,报价评分基准价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也就意味着通过无限度的拉低评标基准价,能大幅缩短最高报价单位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差,从而确保特定投标人高价中标,疑似存在串标嫌疑。按此评分汇总,目前我公司与中标单位报价得分差为2.23分。而如果去除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两家疑似恶意低价报价单位的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计算我公司与中标人的价格分差为7.04分,因此通过寻找恶意低价单位进行低价投标,降低分差4.81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核查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否属于恶意低价投标?同时核查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三家公司在本投标中是否存在通过协商报价,串通投标的现象,即:由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二家公司通过恶意低价拉低评标价格差,大幅缩短最高报价单位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得分差,从而确保特定投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高价中标的现象。
被投诉人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首先,本项目评审专家在商务报价评审中发现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281180元,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159589元,与预算价格有较大的差距。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第34页“3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上作出在线澄清并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对2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在线询标,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2家单位的报价文件均通过了评审小组的符合性审查,没有出现无效投标的情况。其次评审专家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以上三家供应商有存在采购文件第17页“3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况。最后,我单位认为投诉单位所投诉的问题不成立。
被投诉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内容与被投诉人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4月22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2024年5月27日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024年6月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3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上作出在线澄清并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澄清通知》。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澄清说明》:“二、投标报价说明(一)投标报价。我公司针对(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的投标报价为:1281180元(人民币)。(二)优惠报价原因说明。1.我公司具有出色的成本控制能力,通过优化采购渠道、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等方式,实现了较低的成本水平,从而能够以此价格投标。2.我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了更优惠的采购价格,进一步降低了成本。3.洞头区建设的垃圾综合处置中心为洞头首个大型处置中心,我公司急需一个区县级 项目案例,因此我司采取低价策略以迅速打开市场,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扩大市场份额。4.我公司获得了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降低了项目的整体成本。(三)履约能力保证。1.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2.我公司将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正常运行并得到及时维护”。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认为报价有效。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我公司针对(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的投标报价为:1281180元(人民币)。优惠报价原因如下:(1)我公司具有出色的成本控制能力,通过优化采购渠道、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等方式,实现了较低的成本水平,从而能够以此价格投标。(2)我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了更优惠的采购价格,进一步降低了成本。(3)我公司承建过类似项目,仓库中有大量设备存货,可以用于本项目。通过其他类似项目的建设,已初步回收了部分成本,因此本项目可以以优惠价格承接。相关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存量设备照片详见附件。(4)洞头区建设的垃圾综合处置中心为洞头首个大型处置中心,我公司急需一个区县级项目案例,因此我司采取低价策略以迅速打开市场,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扩大市场份额。”,同时提供其他设备供应商关于“垃圾压缩设备系统—水平直压式垃圾压缩机、移箱平台、垃圾箱,中央控制管理系统—中央控制系统、称重计量系统,除尘除臭清洗系统—负压除尘除臭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20吨/天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的询价报价单,垃圾压缩、垃圾渗滤液处理等库存设备的发票、合同、照片。
五、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澄清通知》。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澄清函》:“我司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是建立在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举措和实施方案基础上的。同时,我司拥有较丰富的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垃圾压缩站点设备采购、实施和管理经验,能在实施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保证以投标报价中的金额保质保量达成本项目任务:1.我司承建过其他类似垃圾综合处置中心项目,为保证相关项目的设备供应,已经建立了相关设备仓库,并且以批量采购的形式,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囤积了部分设备,本次项目设备都通过库存设备进行应标,减少设备库存压力,降低仓库租金成本,回笼设备采购垫资资金,同时降低了本次应标的整体成本;2.我司施工人员都是长期雇佣的自有队伍,具有同类项目实施经验,且施工成本低;3.我司承诺按照现有的报价内容,能够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供采购人所需要的设备和服务”。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认为报价有效。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关于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采购编号:DTCG20240422034),我司报价2159589元,报价成本构成如下:(略)以上成本合计1775315(元)。依据以上成本,部分设备厂家包安装调试,其余我司库存设备均为前两年项目库存设备,智能化设备更新较快,我司会议商讨可低于成本价用在该次项目,我司人员自行安装,且项目地址在洞头,距离我司较近,人工成本不大,且以上厂家询价为标前粗略询价,根据以往经验,中标后再与厂家沟通价格,价格下浮率起码10%。综上所述,我司最终决定报价2159589元,根据报价文件分配金额,形成最终报价文件。”,同时提供其他设备供应商关于“垃圾压缩设备系统、除尘除臭清洗系统”的询价报价单,中央控制、大屏显示、视频监控等库存设备的发票、合同、照片。
六、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符合《投标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采购设备清单”。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符合《投标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采购设备清单”。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过程中,是否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281180元,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报价2159589元,2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均包含详细的设备技术明细、报价明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2家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发出《澄清通知》,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的做法并无不妥。投诉调查处理阶段,2家公司对其报价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其他设备供应商的询价报价单、相关库存设备的发票合同照片,证明其具备履约能力。投诉人提出的“直接材料成本需340.4万元左右,且未计算其制造、加工、管理、安装等成本和利润”,系投诉人单方对项目成本的分析,用以证明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主张“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三家公司通过协商报价,疑似存在串通投标的现象”,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本机关也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的主张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采购编号:DTCG20240422034)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7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3、联系电话:0577-63387968
附件信息:
洞财采罚[2024]112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pdf
249.4 KB
二、项目名称: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凤川大道199号
被投诉人: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地 址:温州市洞头区海兴路130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 杨府山中央商务区19-4号地块 |
2 | 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宝龙商业中心29幢1222室 |
3 | 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宋湖路10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13楼1302室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对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采购编号:DTCG20240422034)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本案现已终结。
投诉人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诉称:投诉事项1:本次投标中存在两家投标单位(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恶意低价投标。且同时存在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三家公司通过协商报价,由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二家公司通过恶意低价拉低评标价格差,大幅缩短最高报价单位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得分差,从而确保特定投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高价中标的现象,疑似存在串通投标的现象。事实依据:本项目经过评审后公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标,其中标价格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其中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1281180元,为预算金额的18.04%。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2159589元,预算金额的30.41%。此次招标采购的为有形的货物招标,招标文件中对各货物的要求都有明确细致的要求。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远远低于本项目采购标的的成本价,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五)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此条招标文件第38页也有同样的要求。根据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远远低于符合性审查的其他6家投标人的报价。故评标现场需提供不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产品不影响产品质量,不影响诚信履约的证明材料。由于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低价直接影响了本次的投标结果,拉低了商务报价评标内容中的价格差,并导致了高价中标。我公司要求对其证明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向各投标人公开,接受监督。而本次项目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为预算金额的91.55%,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低价拉低了商务报价评标内容价格差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中标人的高价中标,影响了公平竞争,导致了国有资金的流失。 因此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并重新计算评标结果。通过政采云开标系统及中标结果公示查看各参与供应商报价: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元)
1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5246000
2 浙江环龙机器有限公司 4500000
3 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5752242
4 武汉藤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800400
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6 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81180
7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6560000
8 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 2159589
作为从业20余年的专业的环卫设备制造企业结合本次招标文件对采购货物的技术要求,其直接材料成本需340.4万元左右,且未计算其制造、加工、管理、安装等成本和利润(详细分析见附件3)。因此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远低于实际成本,属于恶意低价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五)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低价属于违法行为,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并重新计算评标结果。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评审结果显示: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得分为23.83分,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得分为26.44分。通过公布的评分细则中查询发现,该两家公司在评分中需要提供的客观分评分均为0分,具体如下:商务—类似业绩(3分);技术—压缩设备相关专利证书(2分);技术—渗滤液处理或污水处理系统类著作权登记证书(2分);技术—设备防腐性(2分);技术—出除臭设备情况(3分);技术—设备功能演示(10分)。综上说明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里所要求的产品各方面要求没有深入理解,属于草率投标,对成本的计算过于片面,没有深入理解招标人对此次招标货物的要求,胡乱报价,是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行为,以远远低于成本价并客观上形成故意拉低了商务报价评标内容中的价格差的行为事实,视法律为无物,也形成了此次招标活动中中标方高价中标的客观事实,导致了国有资金的流失。本项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评审结果评分汇总:(略)。根据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第四部分评分办法,报价评分基准价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也就意味着通过无限度的拉低评标基准价,能大幅缩短最高报价单位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差,从而确保特定投标人高价中标,疑似存在串标嫌疑。按此评分汇总,目前我公司与中标单位报价得分差为2.23分。而如果去除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两家疑似恶意低价报价单位的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计算我公司与中标人的价格分差为7.04分,因此通过寻找恶意低价单位进行低价投标,降低分差4.81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核查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否属于恶意低价投标?同时核查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三家公司在本投标中是否存在通过协商报价,串通投标的现象,即:由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二家公司通过恶意低价拉低评标价格差,大幅缩短最高报价单位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得分差,从而确保特定投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高价中标的现象。
被投诉人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首先,本项目评审专家在商务报价评审中发现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281180元,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159589元,与预算价格有较大的差距。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第34页“3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上作出在线澄清并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对2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在线询标,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2家单位的报价文件均通过了评审小组的符合性审查,没有出现无效投标的情况。其次评审专家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以上三家供应商有存在采购文件第17页“3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况。最后,我单位认为投诉单位所投诉的问题不成立。
被投诉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内容与被投诉人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4月22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2024年5月27日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024年6月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3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上作出在线澄清并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澄清通知》。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澄清说明》:“二、投标报价说明(一)投标报价。我公司针对(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的投标报价为:1281180元(人民币)。(二)优惠报价原因说明。1.我公司具有出色的成本控制能力,通过优化采购渠道、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等方式,实现了较低的成本水平,从而能够以此价格投标。2.我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了更优惠的采购价格,进一步降低了成本。3.洞头区建设的垃圾综合处置中心为洞头首个大型处置中心,我公司急需一个区县级 项目案例,因此我司采取低价策略以迅速打开市场,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扩大市场份额。4.我公司获得了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降低了项目的整体成本。(三)履约能力保证。1.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2.我公司将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正常运行并得到及时维护”。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认为报价有效。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我公司针对(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的投标报价为:1281180元(人民币)。优惠报价原因如下:(1)我公司具有出色的成本控制能力,通过优化采购渠道、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等方式,实现了较低的成本水平,从而能够以此价格投标。(2)我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了更优惠的采购价格,进一步降低了成本。(3)我公司承建过类似项目,仓库中有大量设备存货,可以用于本项目。通过其他类似项目的建设,已初步回收了部分成本,因此本项目可以以优惠价格承接。相关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存量设备照片详见附件。(4)洞头区建设的垃圾综合处置中心为洞头首个大型处置中心,我公司急需一个区县级项目案例,因此我司采取低价策略以迅速打开市场,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扩大市场份额。”,同时提供其他设备供应商关于“垃圾压缩设备系统—水平直压式垃圾压缩机、移箱平台、垃圾箱,中央控制管理系统—中央控制系统、称重计量系统,除尘除臭清洗系统—负压除尘除臭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20吨/天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的询价报价单,垃圾压缩、垃圾渗滤液处理等库存设备的发票、合同、照片。
五、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澄清通知》。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澄清函》:“我司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是建立在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举措和实施方案基础上的。同时,我司拥有较丰富的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垃圾压缩站点设备采购、实施和管理经验,能在实施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保证以投标报价中的金额保质保量达成本项目任务:1.我司承建过其他类似垃圾综合处置中心项目,为保证相关项目的设备供应,已经建立了相关设备仓库,并且以批量采购的形式,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囤积了部分设备,本次项目设备都通过库存设备进行应标,减少设备库存压力,降低仓库租金成本,回笼设备采购垫资资金,同时降低了本次应标的整体成本;2.我司施工人员都是长期雇佣的自有队伍,具有同类项目实施经验,且施工成本低;3.我司承诺按照现有的报价内容,能够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供采购人所需要的设备和服务”。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认为报价有效。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关于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采购编号:DTCG20240422034),我司报价2159589元,报价成本构成如下:(略)以上成本合计1775315(元)。依据以上成本,部分设备厂家包安装调试,其余我司库存设备均为前两年项目库存设备,智能化设备更新较快,我司会议商讨可低于成本价用在该次项目,我司人员自行安装,且项目地址在洞头,距离我司较近,人工成本不大,且以上厂家询价为标前粗略询价,根据以往经验,中标后再与厂家沟通价格,价格下浮率起码10%。综上所述,我司最终决定报价2159589元,根据报价文件分配金额,形成最终报价文件。”,同时提供其他设备供应商关于“垃圾压缩设备系统、除尘除臭清洗系统”的询价报价单,中央控制、大屏显示、视频监控等库存设备的发票、合同、照片。
六、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符合《投标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采购设备清单”。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符合《投标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采购设备清单”。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过程中,是否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281180元,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报价2159589元,2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均包含详细的设备技术明细、报价明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2家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发出《澄清通知》,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的做法并无不妥。投诉调查处理阶段,2家公司对其报价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其他设备供应商的询价报价单、相关库存设备的发票合同照片,证明其具备履约能力。投诉人提出的“直接材料成本需340.4万元左右,且未计算其制造、加工、管理、安装等成本和利润”,系投诉人单方对项目成本的分析,用以证明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主张“杭州荣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承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三家公司通过协商报价,疑似存在串通投标的现象”,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本机关也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的主张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采购编号:DTCG20240422034)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7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3、联系电话:0577-63387968
附件信息:
洞财采罚[2024]112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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