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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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采购签报[2022]2832号),招标人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 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集团公司“云改数转”战略实施,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国家云建设的通知》(中国电信【2022】147号)的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国家云的云网一体化规划建设,提升国家云规划建设效率,快速响应市场发展需求,部署拥有客户需求的属地化公有云资源池,启动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1.2 采购内容及采购方式
注:以上金额为预估采购金额,具体结算时以实际采购订单以及框架金额进行结算。
青海省属于高海拔区域,全省平均海拔3000米以上,自然环境恶劣,高寒缺氧。含氧量不足低海拔地区的2/3。
本项目将按照不定期更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后在“通知-系统公告”模块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采购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是引入两家工程建设(包含但不限于一城一池建设)集成服务商,包含但不限于涉及现网、第三方软件的系统集成,设备集成和配置实施、系统组网、多厂商互通等内容。
1.4服务区域:份额一:西宁、玉树、果洛、海南;份额二:海东、海北、海西、黄南、格尔木。
1.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规范要求。
1.6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原则上期限达到该合同终止,若份额在期限之前执行完毕合同提前终止)。
1.7份额划分:本项目划分2个份额,第1名获得本次采购金额的60%份额,第2名获得本次采购金额的40%份额。
1.8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集成服务费的费率最高限价为设备的3%,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9履约保证金要求: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框架合同金额的5%。可为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银行保函。
1.10本项目采用的合同版本号:ZGDX2022070。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2.1.2税务要求:投标人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需提供已开具的发票或能开具发票的证明材料)。
2.1.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承担过同类项目(同类项目定义:云主机或云存储或大数据或CDN或云安全或IT或IP(数据中心或核心交换机或路由器类)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集成实施项目(含框架)。须提供相关合同关键页(须包括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页)复印件;如果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须提供对应框架合同结算的发票或订单或结算单据)的复印件,合同原件备查。
2.1.4人员要求:投标人须为本项目至少配备项目总负责人1名,负责所中标区域内集成项目的沟通协调,要求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PMP认证证书与通信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自行评定的中高级职称不予认定)。且具备3年及以上同类项目经验。(同类项目定义:云主机或云存储或大数据或CDN或云安全或IT或IP(数据中心或核心交换机或路由器类)集成实施项目)。
注:须提供人员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在投标方企业2022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及累计从事同类项目经验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从事同类项目经验的合同复印件,需能体现项目类型、人员姓名、时间等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清晰不予认可,原件备查)。
2.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违法分包、转包。
2.1.6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投标人及其任一投标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招标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10月14日08时30分至2022年10月20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操作,获取招标文件:
4.2.1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 后在“我要投标-去投标”模块跳转至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进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登记申领。未在系统注册的投标人须先进行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7投标人注册”。
招标文件费用: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开 户 名: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账 号:3110910043850015604
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99418546B
(汇款时须备注:ZJZB-2022-19202文件费和获取文件单位名称。)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时30分】。
5.2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须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48号经发大厦14层会议室。
5.3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后在“我要投标-去投标”模块跳转至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完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人未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招标文件申领登记或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加密的,将无法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5.4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及解密异常时的处理方式:
(1)当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异常时,投标人应及时联系平台技术支撑人员解决。
(2)电子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递交截止时间后统一解密,投标人无需进行解密操作。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导入投标人递交的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经平台校验通过的视为解密成功,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校验失败或未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
(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失败的,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失效并予以退回,其投标无效。
(4)如因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的系统原因无法正常开标、评标,则延期等待系统恢复正常。
(5)建议投标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测试,如有问题及时联系平台技术支撑人员进行解决。
5.5 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6 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5.6.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6.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6.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6.【样品的递交】
6.1 样品递交的时间、地点:/。
7.投标人注册
7.1 【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注册
未注册过的潜在投标人,须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首页“立即注册”模块完成注册后,方可申领本项目招标文件。
7.2
CA证书办理
参与电子采购的潜在投标人须提前办理CA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和投标,并确保CA证书在使用时有效。【CA证书办理流程详见【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操作指引-CA办理”。】
7.3技术支撑联系方式
电子采购系统技术支撑:【服务热线4008227188,服务邮箱zb_support@chinatelecom.cn】。
CA证书办理技术支撑:【服务热线010-82205275/020-83821931/020-83829625,服务邮箱bfdzyzzy.gyl@chinaccs.cn】。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开招标公告同时且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https://txzbqy.miit.gov.cn/)、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9.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9.1联系方式
招标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金汇路29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 箱:duotb.qh@chinatelecom.cn
招标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48号经发大厦14层
项目负责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181-6198-4553/133-6931-7061
购买标书联系人:张志远/张芸萍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邮箱:scmgd_zjqhdx2018.gyl@chinaccs.cn
9.2异议接收方式
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后,通过“采购协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注:随着我司电子招投标平台的业务量日益增多,为满足新的业务需求,在原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基础上增加银行子账号对接(每个项目对应一个子账号)和电子发票的功能,自即日起,我司所开标书费发票全部为增值税电子普票;发票开出后由我司系统自动发送至投标单位联系人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22 年 10月 13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招标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标包划分
本项目标包划分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招标方式
1.5.1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5.3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6招标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资格审查
1.7.1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2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招标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资格要求;
(2) 其他业绩要求;
(3) 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8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责令停业的;
(3) 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 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7)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9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9.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当来自中国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者地区。招标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1.9.2本招标文件所属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1.9.3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1.10投标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1.11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招标人另有规定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招标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与招标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4招标人可以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踏勘现场
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2.4.2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4.4投标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4.5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文件的编制
3.2.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投标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投标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投标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当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投标人应当报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拟提供投标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3.3.2投标货币:人民币。
3.3.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4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只有在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允许报优惠价时,投标人才可以报出。投标人优惠报价的数额,开标时也必须当众宣读。关于优惠条件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6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投标有效期
3.4.1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决定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投标保证金
3.5.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招标人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投标将被否决。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2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投标人递交备选方案,则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外,可以附加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3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投标方案”字样。
3.6.4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者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3.7.1投标人应当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黏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递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
3.7.6招标人对于投标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上传形式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形式上传。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未按照第一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4.1.6招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2.3投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开标程序
5.2.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者其代表出席。投标人代表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2.3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个数以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收到的所有未撤回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一览表”中的内容。“投标一览表”一般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交货期、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开标内容填写在“开标记录表”中,由唱标人、记录人、投标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递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给评标委员会。
5.4电子招标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招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6.1.2评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6.2评标原则
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6.3评标方法
6.3.1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下述评标方法之一作为本项目评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量化的标准和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6.3.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6.4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7. 中标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其他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确定中标人
7.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具体中标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中标通知
7.3.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投标人应当主动告知招标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7.3.3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3.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 合同签订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8.1.2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合同签订
8.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纪律和监督
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5投诉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招标文件、开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共100分,其中技术和服务50分,商务10分,价格40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打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的本次投标执行限制采购处理措施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该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扣减相应分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该投标人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投标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投标协议;
(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1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3.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5评标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4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4.2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5评标结果
3.5.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3.5.2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情况;
(2) 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3)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4) 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5)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6)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7)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8)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9)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当解释为:
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技术要求,货物验收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2合同价: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当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1.3货物: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者其他材料。
1.4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5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
1.6买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
1.7卖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
1.8项目现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
1.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生效所包含的所有时间和内容。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当来自国内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者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者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当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当使用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当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专利权
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在国内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者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的期限和金额向买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递交:
7.3.1 由一家在国内注册且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者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
7.3.2 银行汇票、支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买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卖方。
7.5如合同延期,卖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买方承担;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者其代表应当有权检验和/或者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者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者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当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当承担费用。
8.3 对国外进口的货物,卖方应当出具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
8.4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者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当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5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者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者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者放弃。
8.6 在交货前,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递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当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7 如果在第18.2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者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当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9.包装
卖方应当提供货物运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者变质。这类包装应当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当承担由于其包装或者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者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当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0.1.1 收货人;
10.1.2 合同号;
10.1.3 发货标记(唛头);
10.1.4 收货人编号;
10.1.5 目的地;
10.1.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10.1.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10.1.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者2吨以上,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的适当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到岸价”/“运费和保险付至……价”的合同:
11.1.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1.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当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1.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11.1.4 目的地/项目现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11.2 如果是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者货架交货价)合同:
11.2.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11.2.2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当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当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者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2.1.1 卖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一天或者空运前一天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³表示)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当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³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12.1.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³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体积达到或者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当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者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当另行注明。
12.2 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当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者其他单据见第9、10、11、12条规定。
13.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并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当根据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者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当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方式,以人民币投保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照“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卖方应当以货物的实际价值的发票金额投保一切险。
14.3 如果是“出厂价”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当由买方办理。
14.4 如果是买方“指定任意地点”或者“用仓库交货价”合同,则交货前的一切保险由卖方负责。
15.运输
15.1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卖方应当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包括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和存储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当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以“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当获买方同意。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者所有服务,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16.1.1 实施或者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者试运行;
16.1.2 提供货物安装和/或者维修所需的工具;
16.1.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6.1.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者监督或者维护或者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6.2 卖方厂家和/或者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者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3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当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当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4 卖方应当提供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者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当包括在总合同价中。
17.备品备件
17.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7.1.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7.1.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当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17.1.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当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 卖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目前最新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当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者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或者按照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者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当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者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18.3 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第18条或者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具体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9.1.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9.1.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9.1.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者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当按照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当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者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付款方法和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21.价格
卖方递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见专用合同条款。
22.变更指令
22.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者几项:
22.1.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者规格;
22.1.2 运输或者包装的方法;
22.1.3 交货地点;
22.1.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者时间增加或者减少,将对合同价或者交货时间或者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提出调整的要求应当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具体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3.合同修改
除了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者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者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 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必须符合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当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当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第29条的情况之外,除非拖延是根据第26.2款的规定取得买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买方将按照第27条的规定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除了第29条规定的情况之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应当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直至交货或者提供服务为止,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见专用合同条款。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对卖方违约提出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者全部合同:
28.1 卖方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买方根据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货物;
28.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28.3 买方认为卖方在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28.3.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者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8.3.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29.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当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当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9.2 受阻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者电传通知对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受阻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交中间报告,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者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卖方补偿,但已交付的货物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者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者补救措施的权利。
31.争议的解决
31.1 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实施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31.2 在争议期间,除存在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执行。
32.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 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33.2 合同附件为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常见的合同附件如下,具体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
33.2.1 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33.2.2 技术规格;
33.2.3 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33.2.4 履约保函。
34.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备注栏填写无偏离或根据实际情况应答,为“空”值视为无偏离。
第二节:合同正文
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2070
[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系统集成合同
合同签订地:[ 青海省西宁市 ]
甲方(委托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金汇路29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苏小明 ]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同时代表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共同作为合同一方,
乙方(受托人):[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作为合同另一方。
甲乙双方就系统集成项目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
1.1“本项目”:[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 。
1.2“系统”:[ 见技术规范书 ] 。
1.3“系统集成”:根据甲方需求,乙方综合应用集成设计,安装调试,应用开发等相关技术手段,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组合成具备实用价值、具有良好性能并满足甲方实际需要的系统的全过程。
系统集成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见技术规范书 ]。
1.4“全网”:[ 见技术规范书 ] 。
1.5“初步验收”或“初验”:乙方对系统调试完成后,由甲方对系统进行的再测试和验证。若系统的测试结果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初验证书,设备进入试运行期。
1.6“试运行”:初步验收后与最终验收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的系统运行,用来测验系统性能指标是否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
1.7“最终验收”或“终验”:系统经过试运行后,双方共同对系统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系统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终验证书。
1.8“系统软件”:乙方合法地用于开发应用软件的第三方软件及/或乙方自有软件。乙方承诺为该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已从系统软件著作权人处取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且该授权长期合法有效并能够满足本项目需要。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本合同中指:[ ]。
1.9“应用软件”: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务和技术要求为甲方工程项目开发、研制的软件,包括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等。该应用软件的所有权和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10“一方”:甲方或乙方。
1.11“双方”:甲方和乙方。
1.1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二条合同标的及项目进度计划
2.1合同标的:[ ]。
2.2乙方应当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本项目系统集成,项目进度计划表见合同附件。
2.3本项目具体进度如下:
2.3.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完成本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的制定。
2.3.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完成本项目设备安装、调试。
2.3.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通过本项目全部初步验收工作。
2.3.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通过本项目全部最终验收工作。
2.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工作期可以顺延,顺延的日期与甲方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的日期相等。
第三条价款
3.1本合同总价(含税价):大写人民币[ ],¥[ ];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 ],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 ],¥[ ]。
3.2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由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系统集成的费用。
(2)甲方获得系统软件许可使用的费用。
(3)根据本合同甲方获得应用软件的费用。
(4)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应当缴付各项税费。
(5)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培训的费用。
(6)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当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合同总价(含税价)相应变更。
第四条支付
4.1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4.2甲方按照以下条款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工程开工后支付订单金额的30%;在工程初验后,支付项目审定金额的50%;终验后支付项目审定金额的17%,按审定金额预留3%的资金为质保后结清所有款项。质保金采用预留质保金方式,质保期为一年。
4.2.1首付款: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且在收到乙方提供下列单据后[ /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 ]%,计大写人民币[ ],¥[ ]:
(1)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软件许可使用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原件一份。
4.2.2初验付款:甲方应当于本项目全网初步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如下文件后[ /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 ]%,计大写人民币[ ],¥[ ]:
(1)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双方签署的全网项目初验证书原件一份。
4.2.3终验付款:甲方应当于本项目全网最终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如下文件后[ /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 ]%,计大写人民币[ ],¥[ ]:
(1)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双方签署的全网项目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4)由乙方银行出具的作为甲方保修期保证金的不可撤销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保函样本见附件九。
4.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三十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当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4.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5若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除后仍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将不足部分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甲方。
4.6在甲方银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银行以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7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价由甲方中的分公司、子公司承担金额具体见附件[ ],乙方依据附件[ ]的发票抬头以及发票金额,直接向甲方中的分公司、子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8若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均为金钱给付的,甲方有权以其到期债务抵销乙方的到期债务,抵销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
第五条甲方提供的条件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工作外,甲方还负责:
5.1协调甲方内部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5.2协调专网使用,为本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5.3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5.4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方案认可与验收
6.1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的认可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系统设计及实施方案,甲方应当及时进行评审鉴定及认可。
6.2全网初步验收
6.2.1甲方接到乙方关于本项目初步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初验测试,经测试符合附件[ ]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的,由双方签署的全网初步验收报告和/或初验证书。
6.2.2初验不合格,乙方应当立即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附件[ ]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初验不合格[ ]日内,经乙方重新调试仍不能达到附件[ ]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试运行和最终验收
6.3.1初验合格后,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 ]。
6.3.2试运行应当符合附件[ ]中规定的标准。如果出现不符,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同时试运行期间根据更正和修改期间做相应顺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所引起的应用软件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试运行期内一段合理时间内恢复,试运行期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 ],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附件[ ]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3试运行结束后,按附件[ ]进行终验。终验由甲方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经终验测试符合附件[ ]约定的终验测试条件,由双方签署终验证书。终验不合格,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乙方更正、修改后应当再次按照附件[ ]进行终验。如果再次终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4因甲方要求改变设计方案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
6.5本项目验收标准与方法详见附件[ ]。
第七条技术支持与服务
7.1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应当能顺利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支持、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7.2乙方自甲方签署终验证书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 ]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保修期”)。保修期满后,甲方签发两份保修期满证书。
7.3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收取的服务费每年不超过[ ],双方可以就技术支持和服务另行签订合同。
7.4如甲方变更本合同系统使用人、所有人和硬件所有人、持有人,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本项目技术支持和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
7.5 乙方应当与从事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乙方人员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保证从事技术支持和维护工作的乙方人员具备开展维护工作所需要的相应资质,并保证乙方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应当符合上岗标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得乙方人员或用户等第三方误认为乙方人员与甲方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
7.6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工商登记、税务、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各项规定,保持从事本合同项下维护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要求,并承担办理相关证照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年检费用。否则,如前述任一承诺不满足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如造成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当予以赔偿。
7.7 乙方应当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管理。若乙方人员在提供技术和服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当予以赔偿。
7.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如涉及雇佣农民工等用工形式,乙方应当向农民工等雇佣人员及时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等。因乙方所雇佣的农民工等引发纠纷而投诉到甲方或向甲方提出权利请求的,甲方有权从应当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造成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当予以赔偿。
7.9乙方应当签署并履行本合同附件十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乙方应当对其参与合同履行的相关作业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就该等人员的行为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于乙方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7.10其他[ ]。
第八条培训
8.1培训目的
(1)确保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系统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
(2)确保甲方相关业务人员对其使用的应用系统能熟练地操作和使用。
8.2培训内容
(1)网络管理和设备维护。
(2)数据库管理系统、可视化系统维护与管理。
(3)应用系统使用与管理。
(4)掌握其他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知识与信息。
(5)其他:[ ]
8.3培训时间与地点
乙方在甲方所在地为甲方提供不少于[ ]日的技术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应当在培训日前[ ]日内向乙方提供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具体培训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但是乙方应当确保培训质量能够达到上述培训目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原因使得初验(含再次初验或重新调试)、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或重新调试)、保修期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乙方应当就该等延误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乙方应当每天按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天时按1天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的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总价的[10]%或迟延达7天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9.2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9.3对于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甲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从应当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如乙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9.4如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乙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返还甲方付款之日起至乙方退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9.5除非甲方解除合同,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9.6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使得合同时间未能得到履行,则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相应顺延。
9.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甲方(含甲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或对应的合同签署后,发现乙方存在中标无效/中选无效/成交无效的情形或者存在应当被否决投标/否决参选/否决应答的情形;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甲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税费
11.1双方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费。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三条保密
13.1 乙方(“接收方”)对甲方或其关联方(合称“披露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传真、电话、视频、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邮递、快递、挂号信、专人递送、当面告知等方式)提供的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合称“保密信息”),无论其是否为披露方开发或拥有,接收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13.2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接收方仅可为本合同之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同时应当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3.3接收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日内将载有保密信息的原件资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13.4除另有约定外,接收方未经披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仅限于披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13.5接收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并对保密信息在接收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信息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13.6如接收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信息的,接收方应当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披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且接收方应当采取所有措施,协助披露方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或其他措施以阻止该等保密信息的披露,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保密信息的秘密性。若披露方未能阻止该等保密信息的披露,则接收方仅能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必要限度内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3.7披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13.8如果接收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向披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13.9对于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接收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13.10如接收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接收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1本保密条款自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五年内持续有效。
13.12 其他[ ]。
第十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如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应遵守本条相关规定:
14.1个人信息种类:[ ]。乙方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 ];处理方式为:[ ]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14.2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乙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
14.3如果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或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返还个人信息和数据或者予以删除(包括原件和备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处理的任何个人信息和数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
14.4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14.5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或其他数据安全事件的情况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4.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甲方的相关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4.7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乙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甲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软件权利归属和侵权处理
15.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新开发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开发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5.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履行系统维护和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利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5.3甲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利用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5.4乙方或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 ]使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获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保证此等许可长期合法有效并能满足本项目需要。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仍归软件著作权人所有。
15.5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所拥有的应用软件或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系统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5.6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系统软件和/或应用软件的,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软件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软件,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该系统。
(3)其他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系统软件拥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或其他弥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保持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若甲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甲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16.2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16.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受此限。
16.4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当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6.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6.5.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16.5.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如采用甲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信息表单正式创建提交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甲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关闭或故障,双方应当立即使用书面信函形式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6.5.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 址:[ 青海省西宁市金汇路29号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子邮箱:[ ]
乙方:[ ]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子邮箱:[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6.6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乙方均不得声称对甲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6.7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6.8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6.9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劳动关系。
16.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也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质押等形式进行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6.11双方同意,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参选文件/应答文件;
(5)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16.12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协议正文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买卖/甲乙双方同意:卖方/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签订并递交的《投标函》中第8条关于“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承诺,和/或制造商授权函(如有)适用于本合同,中国电信有权按照不定期更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请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后在“通知-系统公告” 模块查阅最新版本),对【卖方/乙方/服务方】和/或其代表的制造商(如有)、软件著作权人(如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有)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和处理。
甲方: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为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在贵公司与本单位双方签订的[ ]系统集成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
二、本单位参与合同履行的相关施工、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具备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和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始终具备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和资质。本单位不使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作业和工作。
三、贵公司或贵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或其他方有权对本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进行监督,贵公司代表或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及作业人员必须服从贵公司代表或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工程/作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确保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并承担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
四、本单位认真贯彻相关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施工/作业、文明施工/作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确保电信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
五、通信管道、线路施工现场,本单位应当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设立警示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当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2)如施工作业区域有平行与交越电力线缆,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3)作业人员进入人(手)孔作业,应当先探明人(手)孔内有无有毒、易燃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4)作业人员进行登高作业,应当先检查登高工具和保险装备,避免发生摔伤事故。
(5)现场施工用电源线架设高度,应当满足安全要求,并应当安装警示红灯。
六、在通信机房内施工/作业,本单位应当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制定确保运行设备安全措施。
(2)设备开箱后,包装箱等易燃杂物应当立即搬离现场。
(3)施工/作业时,不得将导线头子遗留在设备内。每天施工/作业结束时,应当清理施工/作业现场。
(4)施工/作业期间确需进入通信系统,应当办理贵公司要求的手续,用毕立即归还。
(5)施工/作业期间布放线缆,需拆除竖井、巷道防火封堵物的,布放线缆完毕后,应当立即重新封堵。
(6)设备安装完毕,应当经监理、督导、电力维护人员检查、测试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
七、施工/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整洁、美观,对贵公司通信设施、设备应当予有效保护。
(2)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贵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通信畅通。
(3)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4)户外施工/作业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雨天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或雨天施工的,本单位应当有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需夜间在公路上施工/作业的,要设立夜间警示灯和安全防护栏。
(5)符合卫生标准。
(6)作业人员应当佩戴贵公司颁发的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7)搭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的,应当牢固,通风,布放照明电线应当安全。
(8)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八、本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2)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3)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4)禁止在施工/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确因施工/作业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应当经贵公司安全保卫部门书面批准。
九、本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接受贵公司有关各项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的检查、督促。
十、本单位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能力,提升作业人员的施工作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并确保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的落实。本单位保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对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对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一、作业人员仅在贵公司允许的施工/作业区域、场所和设备上施工/作业,不得超范围施工/作业。未经贵公司许可,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与合同约定的生产工作无关的贵公司场所。如需进入贵公司生产机房进行施工的,本单位应当到贵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出入通信要害部位介绍信,方可进入施工。
十二、本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安全生产、防火等工作,并积极与贵公司相关安全部门紧密联系。
十三、本单位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督促其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施工/作业、冒险施工/作业或疲劳施工/作业。
十四、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本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贵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贵公司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本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亡和通信设备事故,切实落实“六防”(即防爆炸、防盗抢、防火、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不发生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发生违法犯罪案件。本单位就作业人员的行为向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作业人员或他人的人身、财产事故,均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六、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创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如本单位违反本承诺书所述的任何情形,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贵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十七、本单位指定如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与协调等工作,并承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贵公司。
(1)姓名:[ ]
(2)联系方式:[ ]
十八、本责任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责任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技术规范书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目 录
1 概述............................................................. 3
1.1 定义................................................................................................................... 3
1.2 建议书要求........................................................................................................ 4
1.3 服务范围............................................................................................................ 4
1.3.1 项目实施与集成服务......................................................................... 4
1.3.2 技术文件........................................................................................... 5
1.3.3 技术支持........................................................................................... 5
1.3.4 上架加电、调测、试运转的技术支持和现场验收测试........................ 5
2 建设内容......................................................... 5
2.1 建设原则............................................................................................................ 6
3 总体技术要求..................................................... 6
3.1 概述................................................................................................................... 6
3.2 集成方案及实施要求.......................................................................................... 7
3.2.1 总体要求........................................................................................... 7
3.2.2 IP网络构建要求................................................................................ 7
3.2.3 计算资源构建要求............................................................................. 8
3.2.4 存储资源构建要求............................................................................. 8
3.2.5 安全要求........................................................................................... 8
3.3 运行测试............................................................................................................ 8
3.4 服务质量............................................................................................................ 9
3.5 网络安全............................................................................................................ 9
3.6 系统质量要求................................................................................................... 10
3.6.1 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 10
3.6.2 系统应具备安全性........................................................................... 10
3.6.3 系统可维护性要求........................................................................... 10
3.6.4 系统完备性要求............................................................................... 11
3.6.5 系统可测试性要求........................................................................... 11
3.6.6 系统可扩展性要求........................................................................... 11
4 设备上架、调试、开通及试运行.................................... 11
4.1 分工界面.......................................................................................................... 11
4.2 上架和调试....................................................................................................... 13
4.3 验收................................................................................................................. 14
5 技术文档........................................................ 15
6 项目管理........................................................ 15
7 ★进度计划...................................................... 16
8 技术支持........................................................ 17
9 维护保障........................................................ 17
10 保修........................................................... 22
11 安全性要求..................................................... 23
12 其他........................................................... 23
13 ★考核与结算................................................... 23
1 概述
1.1 定义
1) 本规范书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招标人)针对云业务类(主要包括一城一池、天翼视联、IT上云、CDN等)工程集成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供系统集成商(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之用。
2) 集采设备:包括集采硬件设备与集采软件设备(集采设备不包含在本次集成服务范围之内)。
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规范书中所提各项要求能否实现与满足,应逐项予以说明和答复。投标人亦可根据自己提供的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建议,并附详细资料和说明。
4) 对本规范书各条目的应答只能为“满足”、“不满足”,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词语。在答复中,要求明确满足程度并作出详细解释的,不得仅有应答而无解释。说明中有“详见”、“参见”的,应指明参见文档中的具体的章节或页码。
5) 本技术规范书中标记★的条款为不可偏离条款。
6) 技术规范书应视为本项目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投标人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认为投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7) 招标人在任何时候都保留和拥有对本文件的解释权。招标人有权在签定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技术规范书,修改补充后的最终技术规范书将作为合同的附件。
8) 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招标人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招标人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招标人有权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9) 投标人应负责其所提交的系统集成方案的正确性、可用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1.2 建议书要求
建议书的内容格式:
一、 总体描述
二、 系统集成方案
项目集成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ー)项目实施部署需求分析。(二)网络部署方案(业务网络、管理网络、带外管理网(三)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安全设备等初始化方案。(四)服务器操作系统部署方案。(五)管理集群配置方案。(六)虚拟化部署方案。(七)云计算业务调度系统配置方案。(八)项目集成实施风险及应对方案。(九)项目设备配置脚本(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
三、 双方责任及工程分工界面(要求图示并加以说明),工程进度安排,以及施工办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四、 测试及验收
设备测试、系统联调测试的方法和环境。
五、 场地及环境准备要求
六、 培训、工程协调会
七、 服务承诺
八、 集成厂商、合作方资质证明
1.3 服务范围
1.3.1 项目实施与集成服务
1) 投标人在项目实施与集成服务中需符合国家、行业以及中国电信企业的施工、集成相关规定规范,并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2) 投标人负责的集成工作应至少包含涉及现网、第三方软件的系统集成和配置实施、系统组网、集群划分、路由设计、网络调整和割接、网络安全、存储网络的规划、IP地址和VLAN的规划、内部逻辑划分及编址、域名/设备名和端口名分配、多厂商互通、系统割接等内容;
3) 投标人负责所有软硬件的调测(包括所有软硬件上架加电完毕后的系统调测)及配合完成全网的系统联测及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须根据系统、网络安全等要求和原则,提出相关部署方案建议并负责实施;
5) 投标人作为集成商,负责沟通及协调现网各相关IT系统及业务平台集成商、设备提供商、第三方软件提供商、其他各相关单位以及招标人之间的工作;
6) 投标人负责组织各相关厂商进行上架加电方案的技术讨论会,并汇总各方技术要求,确定上架加电方案;根据软、硬件到货时间,提出硬件上架加电实施计划及方案;对招标人的机房环境、配套设施等的准备提供明确建议;
7) 投标人负责制作所需的总体硬件平台架构设计及规划、IP地址规划及分配表、路由规划、vlan规划、网络安全规划、系统割接规划,由招标人进行审核;安排人员在现场向最终用户配合人员介绍各设备及系统的有关知识,但不作为正式培训的内容;
8) 投标人负责制定存储规划,负责制定磁盘阵列划分方案,包括卷组、逻辑卷的划分,光纤通道的划分等,并且配合和督促磁盘阵列提供商做好以上工作;
9) 投标人配合进行设备验货、全网联调、系统测试,并协助进行线路调测的工作,确保连接各节点的线路畅通; 如有需要,配合施工队完成光衰耗器的施工;
10) 投标人负责定期向招标人提交工程实施进度的书面报告;
11) 投标人负责起草上架加电验收测试文档;
12) 投标人负责配合招标人进行验收,并且负责相关文档收集、整理工作;
13) 投标人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产品厂商的授权认证,投标人应具备相关项目的实施经验。
1.3.2 技术文件
详细描述见本规范书的第5部分,技术文档。
1.3.3 技术支持
详细描述见本规范书的第8部分,技术支持。
1.3.4 上架加电、调测、试运转的技术支持和现场验收测试
详细描述见本规范书的第5部分,设备上架加电、调试、开通及试运行。
2 建设内容
集成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各厂商进行主机、存储、网络等硬件和相关软件的安装调试,使平台具备应用系统上线条件。
2.1 建设原则
(1)规范性:严格遵循中国电信集团的相关技术规范和业务规范的要求。
(2)开放性:系统遵循开放性架构,采用开放的接口协议与开发平台,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开放的能力调用;业务维护和发展不依赖于设备厂商,能够保证业务的持续升级和发展;
(3)安全性:系统按照电信级的应用进行设计,系统软硬件架构充分考虑整个系统运行的安全策略和机制;针对各类业务流程的安全需求,采用多种安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完善的安全技术保障;
(4)成熟性:采用成熟稳定并具有电信级运营实例的硬件平台和第三方软件。
3 总体技术要求
3.1 概述
投标人应根据本技术规范书中的各项要求,在了解项目需求和建设内容的基础上,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详细的集成方案建议,并在中标后,充分调研现状、与招标人密切沟通优化完善方案,并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方案完成系统部署及调测。投标人所提方案及实施工作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投标人负责项目管理、集成方案设计及系统集成实施工作,根据招标人的建设规模,完成全部软硬件环境集成方案设计及部署实施工作;对由其他供应商完成的具体专业工作,应负责总体方案设计和技术审核把关,确保方案可行有效,做好整体项目实施协调,整体集成和施工进度满足项目需要。
2) 投标人提供的资源池构建方案需满足高容量、快速、高效、可靠、安全、可配置管的总体要求:a)方案不存在性能瓶颈和单点故障风险点,针对各种常见故障部署响应的高可靠及安全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抑制广播风暴等可能造成大面积故障的异常及中断;b)投标人提供的资源池建设方案,应充分考虑资源池现状并能够实现有效互通和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及持续整合;c)方案各组成部分技术架构、整体规划、命名及编码规则等清晰合理,便于集中管理和实施部署、持续优化调整及高效运维;d)方案应实现主要计算、存储资源的池化管理,尽量避免后续难以调整的“硬分配”,能够根据管理及应用部署需要及时调整资源,并支持资源的动态及时回收等;e)方案应提供有效的网络和资源隔离功能,针对不同应用需求实现隔离部署,具备条件的设备应实现分权分域管理。
3) 投标人负责项目整体管理和集成实施,根据招标人的建设要求,提出完整的项目管理、系统设计、工程培训、项目集成实施、项目验收、技术支持方案以及投标人人力资源方案,征得招标人批准后组织及完成实施,并配合招标人完成工程各项测试、验收工作。
4) 投标人负责建立并向招标人提交工程技术文档,负责技术文档的统一管理,协调其他供应商完成集成方案设计、资源规划及分配方案、部署方案、配置文档、维护手册、系统软件版本等管理和技术文档的建立、整理和审核工作,确保和生产环境一致,并根据需要及时移交给招标人。
5) 投标人应提供专业的现场服务支持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期间以及保修期内能够及时响应招标人需要。
3.2 集成方案及实施要求
3.2.1 总体要求
集成服务商提供的《项目集成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实施部署需求分析。 (ニ)网络部署方案(业务网络、管理网络、带外管理网络等)。(三)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安全设备等初始化方案。(四)服务器操作系统部署方案。
(五)管理集群配置方案。 (六)虚拟化部署方案。 (七)云计算业务调度系统配置方案。 (八)项目集成实施风险及应对方案。 (九)项目设备配置脚本(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
投标人技术建议书中的系统集成方案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 投标人需根据不同的业务场景,提供不同的部署方案,并且提供的部署方案应具有灵活性,满足不同业务需求场景。具体的业务需求应至少包括:物理机需求、虚拟机需求、小型机需求、虚拟负载均衡、虚拟防火墙需求等;
2) 投标人需在方案中体现主流软硬件产品包括虚拟化软件、IT设备、IP设备、存储设备等之间的兼容性要求及集成方案的兼容性要求。
3.2.2 IP网络构建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规模及业务需求,提出网络构建及网络虚拟化方案,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网络设备间的互联方案、端口需求规划;
(二) 网络设备的IP地址规划、VLAN划分、协议选择、路由方式及安全机制等的配置规划;
(三) 交换机、防火墙及负载均衡器虚拟化的实施部署方案;
(四) 提供不同域之间隔离部署的实现方案;
(五) 对虚机的外部访问流量进行带宽限制及带宽使用记录采集的具体实现方案;
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承载网络构建。
3.2.3 计算资源构建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规模及集群规划,提出构建及虚拟化方案,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物理主机与网络设备(含KVM)间的互联方案、端口需求规划;
(二) 虚拟化环境的网络规划方案,即对虚拟化环境中涉及的虚拟网络以及虚拟交换机端口组进行规划,同时需提供端口的配置方案,保障虚机迁移时,对单虚机的限速配置及用户限速等配置没有影响;
(三) 提供扩展方案、虚机迁移方案。
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构建。
3.2.4 存储资源构建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规模及集群方案,提出存储资源的构建方案,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SAN网络的架构方案包括磁盘阵列与光纤交换机的互联方案,光纤交换机与物理主机的互联方案及端口规划;
(二) 提供各集群所使用的存储、SAN网络配置、LUN配置实施方案;
(三) 提供详细的数据保护方案,例如磁盘镜像、快照技术的应用;
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存储网络的构建。
3.2.5 安全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需求,配合完成安全环境的构建方案,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提供DDoS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 提供部署IPS、WAF等设备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 明确各种安全设备的配合方式。
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资源池安全方案进行安全环境的部署。
3.3 运行测试
投标人应在完成软硬件环境建设后,进行运行测试。主要工作包括:
(一) 投标人应负责提供硬件测试方案,对运行测试的关键点加以说明,测试方案应覆盖功能、性能,可用性、扩展性、安全性、管理与运维等方面。测试方案应通过招标人的评审。
(二) 投标人应根据通过招标人评审的测试方案,设计运行测试用例,以满足运行测试方案的要求。测试用例应通过招标人的评审。
(三) 投标人应根据测试方案及测试用例,提出整体运行测试计划,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运行测试。测试计划应通过用户方的评审。
(四) 投标人应按照测试方案、测试用例与测试计划完成运行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消除测试工作对系统的影响。
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测试方案完成招标人要求的测试工作。
3.4 服务质量
投标人需提供详尽的服务质量技术保证方案。
投标人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
投标人对集成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返修。
投标人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既要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也要防止危及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事故,要对安全工作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投标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原邮电部和公安部《关于保护光缆通信线路的通告》,共同保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
投标人必须建立集成项目安全组织系统及相应的责任系统,以加强安全组织工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通信阻断事故时,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发生通信阻断事故后,投标人必须积极配合抢修电路,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并制定整改措施,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集成工作。
3.5 网络安全
1) 网络安全的总体要求
网络安全建设主要为保障业务系统的可用性和信息安全性。安全建设方案应包括物理安全、网络设备的安全加固、安全访问控制、内外网隔离、安全管理、安全评估等内容。
2) 为保障信息安全,在安全方案里应体现如下要求:
(一) 安全的部署应实现以下三个环节:以隔离为主,具备异常处理和保护恢复能力;在前一基础上,具有实施监控能力;在前一基础上,描述事件追溯方案;
(二) 设备用户管理应采用分权管理,建议采用多级用户权限:受限查看权限、非受限查看权限、配置权限。
(三) 路由安全方面,防范利用伪造IP的DDoS攻击。
(四) 充分利用设备的自身安全特征,提高设备的安全水平,资源池管理服务器均需配置防病毒软件。
3) 网络虚拟化安全要求
硬件防火墙虚拟化安全,支持虚拟防火墙功能。每台虚拟防火墙都可以作为一台完全独立的防火墙设备使用,可拥有独立的管理员、安全策略、用户认证数据库等。每个虚拟防火墙能够实现防火墙的大部分特性。
4) 存储虚拟化安全要求
支持磁盘锁定功能,确保同一虚拟机不会在同一时间被多个用户打开。支持数据加密存储。
投标人应根据以上网络安全要求结合特定设备对全网网络安全提出物理安全及虚拟化安全两方面的方案建议。
3.6 系统质量要求
3.6.1 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
1) 投标人应向需求方提供成熟的、容错性和易恢复性俱佳的系统。
2)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应急方案和故障修复服务。
3.6.2 系统应具备安全性
投标人提供的系统方案应包含安全域划分,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机制。
系统应支持访问控制、安全检测、攻击监控等一系列安全功能,应提供完整的网络安全监控、报警和故障处理功能。
a) 能定期检查安全漏洞,根据扫描的结果更正网络安全漏洞和系统中的错误配置;
b) 投标人应提供有关网络安全的详细说明,公网上传输的数据,必须以国家标准的加密算法加密,并在应标书列出算法及相关软件列表;
c) 与其它网络的连接须设置防火墙,并定义完备的安全配置策略进行隔离。
d) 系统应提供操作日志记录功能,以便及时掌握系统安全状态。
3.6.3 系统可维护性要求
1) 系统具备方便且可定期执行、分析结果的测试功能;
2) 系统应具备自管理和监控功能,能够实时监控各模块的执行;
3) 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错误都应该有明确的错误编号,并能在系统的相应维护手册中查到错误处理方法与步骤。
3.6.4 系统完备性要求
投标人根据要求提出的实施方案,必须能完成网络连接及所有要求的功能,不存在电缆、网卡或其它附件的短缺,不存在工程设备和软件性能不满足业务需求和系统功能的情况,否则投标人须在一周内免费完善方案。
3.6.5 系统可测试性要求
1) 随系统提交的技术文件必须明确标识出所实现的可度量的功能和性能指标。
2) 投标人应有固定的测试工程师进行专门的测试工作,每次测试完成后,应提供详细的测试文档,包括测试的用例、方法及其结果等,交付局方人员作验收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实际,测试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反馈并进行修改。
3.6.6 系统可扩展性要求
系统方案应具有灵活性与可扩展性。既可以方便的扩展资源池容量,又能确保系统整体的平滑升级。系统升级应在不影响正常业务的条件下进行。
4 设备上架、调试、开通及试运行
4.1 分工界面表
注:(分工界面表未包含内容归属集成工作)
4.2 上架和调试
对于设备的上架加电与调试方面,投标人需明确以下问题:
所有软硬件设备(包括新增、扩容及现网涉及的设备等)均归属于投标人集成的范围。工程使用的设备均需要由投标人全部负责完成网络配置、系统集成等(涉及的所有设备(除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初次上架加电、调试由设备供货商或施工队负责。设备上架加电的具体分工界面参见设备供货商合同,投标人提供的软件设备由投标人负责初次部署及调试,投标人需配合施工单位完成设备上架加电,配合设备原厂商完成设备调试)。
1) 设备上架加电界面如下,投标人负责配合设备供货商或施工队完成以下工作。
² 施工队负责设备机架及加固底座的上架加电和固定;
² 施工队负责设备机柜至列头柜的电力线提供、引接(包括提供集采机柜与电源列头柜连接电缆的全套对接插头);
² 施工队负责设备在机架内的电力线提供、引接;
² 同时,投标人负责资源池内部及资源池与周边网元(含IT、IP设备)间的通信线缆的提供、引接,可能包括网线、光纤、数字同轴电缆等;
2) 双方应协商制定工程进度表,投标人负责按工程进度表进行施工配合;
3) 投标人负责对施工地点进行现场勘察,提供工程施工和相关上架加电资料,并负责指导招标人人员掌握和使用这些技术资料。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各种详细资料:
² 设备上架加电方式和抗震措施;
² 设备、线缆、端口等的实施维护标识办法。
4) 联调测试方案由投标人负责制定,投标人在调试前应提出完整的调试计划并并经招标人确认,包括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方法和进度,并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投标人有责任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调试应进行详细记录,系统调试结束后,由投标人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招标人验收;
5) 投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及相关系统的集成商完成相关系统的联调测试工作,调试前应提出完整的调试计划并经招标人确认,包括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方法和进度,并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投标人有责任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调试应进行详细记录,系统调试结束后,由投标人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招标人验收;
6) 系统测试的条款应与技术规范一致。基于以上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测试条件,方法和过程的草案,最终测试文件由双方共同拟定。各种测试指标必须在测试报告中反映。测试内容应至少包括:
² 功能测试
² 性能测试
² 稳定性测试
² 压力测试
² 容错测试
² 故障测试
² 安全性测试
² 互通测试
² 其它测试等
7) 投标人应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上架加电、调试。
8) ★若集成方案变更,投标人须负责变更后方案的全部实施工作,直至具体项目具备上线试运行条件。
4.3 验收
1) 设备运抵上架加电现场后,招标人将与投标人、设备供货商代表共同开箱验收,如设备供货商届时无代表参加,则验收结果应以招标人和最终用户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招标人有权要求设备厂商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
2) 设备上架加电、系统调试、网络联调达到招标人的要求后,可进行验收测试(初验)。验收规范(包括计划、项目、指标、方式和测试仪器等)应由投标人在验收前两周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书和招标人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验收规范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协议,系统入网开通试运行。
3) 系统经过六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最终验收。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允许设备厂商负责更换或进行修复,但试运行期顺延六个月,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在顺延期内如又出现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则试运行期继续顺延六个月,直到系统完全达标时间满六个月。
5 技术文档
1) 投标人在现场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中如果对软件、硬件作了改动,则必须修改技术文件,及时知会招标人并在初次验收测试前投标人以光盘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最终技术文件;软件的修改应将新老版本的软件清单、框图及说明提供给招标人;
2)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是能确保系统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及维护等有关的全套技术资料,在建议书中列出将提供的技术资料详细清单。
3) 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的所有业务技术资料、文档,投标人有责任对第三方保密;
4)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计划和工程日志。
6 项目管理
投标人需对项目管理的以下方面做详细说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项目人员组织管理、变更管理和例会制度等。
另外,投标人应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实施期间,投标人可以进驻集成场地且满足招标文件对于组织架构要求的集成队伍数量至少1个,具体以实际应答为准。每个集成队伍至少有1名项目经理、1名云计算专业负责人、1名IT专业负责人、1名IP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不可同时兼任多个专业,团队成员应为具有一定的实施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专职人员,实施期间驻招标人现场全程参与本次工程建设。投标人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以保证能够按时完成工程建设。
2) 投标人应熟悉多种虚拟化软件,能够同时实施至少2种虚拟化软件集成工作。
3) 投标人作为集成商,应该负责管理其他参建单位。
4) 投标人应保证,在建设期间,应保持持续稳定的人力投入。
5) 工程例会、项目协调会等项目相关会议由投标人组织召开。
6) 集成商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和客户经理建立与招标人对口联系,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并行的2个及以上项目。
7) 定期组织和参加每周的工程和维护例会,并及时提交相关周报。
8) 投标人要提供整体的项目管理方案,项目的重大事件或者管理员帐号生成、权限的修改等)需以邮件或书面的方式得到招标人相关理变更需要得到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相关人员同意;关键性操作(如:重启服务器、管人员同意。
9) 遵守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的其他制度。
7 进度计划
1) 单次任务为200台内的设备集成工作,应在设备加电后14日内完成所有工作,并进行初验测试的准备,上述时间为基础工期;在基础工期的基础上,每增加200台设备,单位工期增加14日。
2) 通过初验后,系统进入试运行,正常情况下新建工程试运行期为180天(扩容工程90天),在试运行期间如出现重大问题,则试运行期从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180天(扩容工程90天),还达不到要求时,余款不付,且试运行期继续顺延,一直到系统连续180天(扩容工程90天)无故障时为止;
3) 试运行期结束并通过终验测试后,对工程进行终验;
4) 为确保上述进度的实施,双方建立定期的工程联络会制度,以及时协调、解决各个阶段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细节待谈判时由双方商定;
5) 根据上述要求,投标人应在建议书中给出详细的进度安排计划表(采用相对时间),并说明各个阶段的工作安排、以及双方的协调配合问题。
8 技术支持
投标人说明在中国的工程技术维护队伍和机构情况,服务模式。
1) 投标人应提供设备上架加电调试时所需的工程资料,投标人有责任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技术支持,包括: 技术咨询、技术资料、设备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护说明书等;
2) 在系统部署和系统调测期间,招标人有权派出技术人员参加,投标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指导;
3) 投标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将要集成资料提前一个月单独发往现场,资料应一式两份;
4)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相关的集成技术服务。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内容包括电话支持、现场服务、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5) 投标人提供实用齐全的全套技术文件两套(一套纸介质技术文件,一套电子介质技术文件)。
6) 由投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投标人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7) 系统升级时,投标人应派技术人员到场完成。
8) 系统升级或有新功能出现时,投标人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并根据招标人需求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9 维护保障
投标人提供的维护保障服务应包括以下服务项目:
(1) 设备故障修复服务(含远程技术支持、现场技术支持)
(2) 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3) 技术资料服务
(4) 应急方案设计与预演服务
(5) 辅助故障定位服务
1) 设备故障修复服务
(1)总体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申告的故障级别,采取必要的服务措施(包括调整),尽快修复故障,恢复设备正常运行。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指导、远程登陆或现场服务等方式进行故障修复,并保证满足双方约定的服务等级中相应故障级别的处理时限。
根据故障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的不同,故障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故障、二级故障和一级故障。当故障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或解决时,故障级别将自动升级(如双方协商一致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不做升级处理)。
一级故障(重大故障):指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系统瘫痪或服务中断,导致设备的基本功能不能实现或全面退化的故障;其他造成业务中断1个小时以上或导致关键业务数据丢失的故障。
二级故障(主要故障):指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直接影响业务、并导致系统性能或业务部分退化的故障;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具有潜在的系统瘫痪或服务中断的危险,并可能导致设备的基本功能不能实现或全面退化,如冗余设备单侧故障、监控终端故障等;系统设备或操作系统故障,造成业务中断但不满1小时的,如系统复位等。
三级故障(次要故障):指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影响系统功能和性能,但关键业务不受影响的故障。
(2)服务要求
根据设备在招标人网络中的作用、承载的业务以及重要性不同,投标人应提供不同服务等级的服务,至少应提供以下三个级别的服务,从服务水平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
A、B、C等级服务的基本区别见下表。
本次合同中,招标人各设备所要求的服务等级如下:
(3)电话响应
投标人设立7×24或5×9小时(根据服务等级)的值班响应电话,并安排有经验的工程师接受申告。当设备出现故障时,招标人通过投标人指定的值班响应电话进行报障。投标人应保证服务时间内,95%以上的呼叫接通时间小于30秒;当投标人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再对招标人的问题进行回复时,应确保在30分钟内回复。
(4)远程支持服务
对于通过电话指导不能解决的故障,投标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应通过远程接入手段,登录到故障设备,进行故障诊断,查找故障出现的原因,指导现场维护人员处理故障。
要求:
l 招标人应提供(或向投标人购买)必要的远程技术支援的设备。如果远程技术支援的设备由投标人提供,应保证该设备具备安全管理功能,能防止非法登录以保证设备和交换网络安全。
l 投标人服务人员登录到故障设备,通过诊断,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制定故障解决技术方案后,应电话通知招标人,待技术方案经招标人批准后,才能进行故障解决方案的具体实施。
l 在远程登录过程中,投标人技术人员通过远程登录手段向设备发送的任何指令、报告回显必须形成命令日志文件;故障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应形成故障处理报告,同命令日志文件一同发送给招标人。
l 对于不同级别的故障,远程支持服务的响应时限要求(从投标人向招标人确认电话指导不能排除故障,要求远程技术支持到投标人技术人员远程登录到设备的时间)见下表。
(5)现场服务
对于通过电话支持和远程支持都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投标人应迅速提供现场支持服务,安排经验丰富的技术支持工程师赴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故障解决方案,并最终排除故障。
要求:
l 投标人服务人员在进行现场支持服务前应作好以下准备:
n 查阅招标人用户档案,了解用户设备运行情况及设备以往所发生过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n 准备技术服务工具、技术服务资料、交通工具、必要的备板备件及软件。
l 投标人服务人员抵达招标人用户现场,首先提交《技术服务申请》给用户负责人签字确认。
l 了解设备运行情况,核实故障现象,并根据故障现象对设备进行故障分析、测试、诊断,并制定业务恢复和故障解决技术方案, 投标人须保证优先实施业务恢复,在恢复业务的前提下,再进行彻底的故障修复。技术方案经客户批准后,由客户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方案;或在客户允许下,由投标人服务人员进行具体实施。
l 如果确定为设备硬件故障,投标人需免费提供设备硬件为招标人进行更换。如果是软件故障,投标人需免费为招标人修复软件故障;如果无法修复,投标人需免费提供重新部署服务。
l 投标人服务人员在处理故障时不能影响到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应有招标人用户维护人员在场协同处理;在必须进行系统重装或系统启动等较大操作时,须经招标人用户维护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若因投标人服务人员误操作或擅自行事等主观原因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索赔。
l 投标人服务人员在处理故障后,要向招标人维护人员解释故障原因和解决方法,以及在日常维护中的预防措施。
l 投标人服务人员在处理故障时,要认真填写《故障处理报告》,并在离开现场前交招标人客户主管部门存档,同时加入投标人的用户故障处理数据库。
l 现场支持响应时间是指在从用户提出现场支持请求到投标人服务人员到达用户故障设备现场所需要的时间,根据招标人设备离投标人服务点的距离不同,服务响应时间要求见下表。
(6)对故障恢复和故障解决时限的要求
对于影响业务的一级故障,在进行故障处理时,投标人应优先考虑业务恢复,然后再彻底解决故障。以下是对故障恢复和修复时限的要求。
注:1.如投标人已选用最快交通方式,但仍因交通原因造成故障恢复超时限的,在考核时经双方协商可将该次故障的时限适当延长。
2.对于服务级别为C类的设备,如果投标人技术支持工程师确定为设备硬件故障,则向招标人提供需更换的硬件型号列表。招标人自行购买硬件,投标人负责将招标人提供的硬件进行更换,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备件后3个工作日内修复故障。
2) 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投标人通过电话为招标人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招标人解决系统日常运行中的问题。
投标人应设立7*24小时的技术支持热线,保证招标人获得设备日常维护的技术支持,保证招标人关于设备的技术性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答。
投标人保证技术支持热线电话95%以上的呼叫接通时间小于30秒;当投标人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再对招标人的问题进行回复时,应确保在30分钟内回复。
3) 技术资料服务
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必要技术资料(含技术和商业机密的除外)。
服务要求如下:
(1) 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有关产品知识、操作手册、设备运行维护经验、技术文档等资料。常用资料应提供纸质文档。
(2) 投标人应提供WEB、FTP等方式,保证资料方便共享,并对招标人如何访问该电子资源进行必要的培训。
4) 应急方案设计与预演服务
应急恢复方案设计与预演的目的在于确保服务器设备发生故障或面对意外灾难时,相关服务能在最短时间内得以恢复以使正常的业务运营继续进行,将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服务要求如下:
投标人需与招标人一起了解招标人业务需求和服务质量要求,确定应急恢复计划的范围与目标,设计提供应急恢复方案,以保证招标人业务的持续性和可用性。双方需共同讨论以完成应急恢复方案设计。
应急恢复方案设计完成后,双方应共同参与,完成应急方案的测试预演,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业务需要和达到设定的恢复目标。
投标人应负责对招标人维护人员进行应急方案操作培训以确保需要时可以立即启动。
5) 辅助故障定位服务
当故障涉及多方设备,招标人无法进行准确故障定位情况下,投标人需提供技术支持,辅助招标人进行准确的故障定位。
服务要求如下:
辅助故障定位服务技术支持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技术支持服务,远程支持、现场服务。
10 保修
1) 系统集成服务保修期为终验后12个月。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发生故障,投标人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
2) 在保修期内系统维护、软件升级、硬件变动所发生的服务费应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给出保修期结束之后服务支持方式和费用。
11 安全性要求
1) 投标人系统应符合中国电信集团运维指挥[2010]732号《中国电信新建业务平台安全验收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
2) 投标人应在项目初验前组织有安全资质的安全服务厂商按照中国电信有关安全防护验收规范的要求完成安全评测工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加固和复测,复测通过后方可组织项目的初验。最终的安全评估报告作为初验文档的附件予以存档。安全检查以及加固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2 其他
1) 投标人需介绍自己公司(和涉及的合作方、第三方)的背景情况和资信状况;
2) 投标人需介绍与中国电信的总体合作经验,包括规范和方案方面、测试方面、产品开发能力方面等;
3) 投标人可介绍国外运营公司较成功的业务管理模式;
4) 投标人对今后系统的升级有何承诺,包括技术的兼容性和采购价格。
5) 支付条款要求详见本工程商务规范书。
13 ★考核与结算
本项目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详见商务规范书),招标人付给投标人的最终费用按服务质量考核总得分进行核算,考核分数以100分为满分。具体如下:
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分册 商务投标文件
1. 商务投标文件封面
2. 初步评审索引表
3. 商务评审索引表
4.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5. 投标函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8. 制造商授权函(如有)
9. 廉洁投标承诺书
10.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1.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12. 资格审查资料
13. 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14. 合同条款偏离表
15. 供应商承诺书
16. 销售/转许可同意函(不涉及)
17. 投标保函
18.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XX年度财务报表
19. 业绩情况表
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信息记录
第二分册 技术投标文件
21. 技术投标文件封面
22. 技术服务评审索引表
23. 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或偏离表
24. 技术建议书
25. 技术规范书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分册 报价文件
26. 报价文件封面
27. 投标一览表
第一分册 商务投标文件
1. 商务投标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标段 /
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部分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__ 年_ __月_ __日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 初步评审索引表
初步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3. 商务评审索引表
商务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4.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
我单位特授权在(采购项目名称)的资格审查、投标活动中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被授权印章名称)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投标人被授权印章: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
1.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代替单位公章进行盖章的,应提供本文件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5. 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XX公司[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包(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投标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为120天)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 我方承诺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我方自愿接受招标人做出的不予退还我方投标保证金的决定。
5. 我方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7.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招标相关的所有信息。
8. 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
9. 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我方承诺不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任何附加条件。
(3)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4)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人要求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
11. 投标有限期为120天。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XX公司[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供国徽面及人像面)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或扫描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XX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系 【XX公司[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XX [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XX项目[招标项目名称]】【XX标包[标包名称]】【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供国徽面及人像面)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本文件的原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或扫描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8. 制造商授权函(如有)
制造商授权函
致:【XX公司[招标人名称]】: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制造商,主要制造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 (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代理商地址)的 (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合法的唯一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投标活动:
(1)代表我方在【中国】办理贵方 (项目名称)货物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暂缓施行不良行为管理的单位,应自行删除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涉及的内容。]
(3)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提供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货物,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4)我方兹授予 (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 (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委托代理人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XX】年【XX】月【XX】日签署本文件, (代理商名称)于【XX】年【XX】月【XX】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本项目联系人职务和部门: 本项目联系人职务和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签名: 联系人签名:
编制要求:
1.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 针对特殊情况下接受代理商投标(①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②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项目,应同时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使用代理商投标理由的说明文件。
3. 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且制造商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文件应由有签署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提供委托签署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4. 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9. 廉洁投标承诺书
廉洁投标承诺书
致:【XX公司[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XX项目[项目名称]】【XX标包[标包名称]】招标项目,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 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订立攻守同盟;
3. 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4. 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与名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情况及中标推荐意见等。
6. 不私下接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7. 不在办公场所、招标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招标的过程和结果;
8.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 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0.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11. 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招标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投标、宣布中标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招标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等。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0.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如投标人有诉讼和/或仲裁(包括已结案和尚在进行的诉讼和/或仲裁阶段的案件),且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则须向招标人提供诉讼和/或仲裁案件的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原告(诉讼和/或仲裁申请人)、被告(诉讼和/或仲裁被申请人)、诉讼和/或仲裁原因、诉讼和/或仲裁事件、诉讼和/或仲裁金额、诉讼和/或仲裁结果等,并填入下表。
如投标人无上述情况,则应在第一行“起诉(仲裁)人”列填写“不涉及”。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1.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我公司为贵公司代理的 项目【XXXX分包】(项目编号:XX)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我方承诺,如我公司中标,同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付款期限为贵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我司按以下第( )种形式向贵公司缴交:
(1)由贵司在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我司向贵司账户银行电汇。请贵公司将投标保证金原路退还至我公司同名账户。
为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顺利退还,请准确填写以下信息:
银行账号
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
承诺日期:
如需邮寄发票则补充: 详细收件地址以及收件人姓名及电话:
详细收件地址: 收件人姓名及电话
12. 资格审查资料
13. 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我方参加【XX项目[招标项目名称]】【XX标段[标段名称]】的投标,根据法律法规维护投标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3.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4.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5.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4. 合同条款偏离表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标段: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 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 如对合同条款无任何偏离,投标人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当本表为空时,视为投标文件对合同条款全部满足,无偏离;
3. 如对合同条款存在偏离,投标人需对合同条款存在的偏离逐条做出说明。
4. 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15. 供应商承诺书
供应商承诺书
[根据规定使用本承诺书的项目,应将本承诺书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致:【XX公司[招标人名称]】:
本单位作为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提供商,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一条 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保证不利用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等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信息通信网络或者使用信息通信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信息通信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信息通信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任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的。
第三条 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非法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获取、传输、发送信息数据等活动;本单位承诺不会向非法获取、传输、发送信息数据等行为提供便利。
第四条 本单位承诺不进行法律、法规、政府监管规定等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所提供或接入的设备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的;
2、将工作中获得的账号、密码私自转让、转租或以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3、对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在系统、计算机软件中非法植入后门程序的;
5、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及重要运营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依法确定的、可以终止合作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单位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中如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远程收集信息数据、远程控制等用途的后门程序,本单位承诺将在投标文件或商务应答文件中对所销售设备和/或产品的后门程序做出明确声明和详细说明,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后门程序的工作原理、操作手册、操作命令及参数列表等内容。
第六条 本单位承诺对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本单位承诺无正当理由不会中断所销售的产品供应,亦不会中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第八条 本单位承诺同意并配合贵公司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按要求提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材料,严格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单位承诺将赔偿贵公司遭受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生效。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原件。
2.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须各自提供一份本承诺函。
3.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且制造商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文件应由有签署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提供委托签署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4.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6. 销售/转许可同意函(不涉及)
销售/转许可同意函
[使用本同意函的项目,应将本函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致:【XX公司[招标人名称]】:
1. 我方【 (同意/不同意)】买方/采购方将【 (招标项目名称)】采购的设备及相关服务、软件许可等直接或集成其他设备、服务销售/转许可给买方/采购方的客户,买方/采购方向其客户销售/转许可的价格由买方/采购方自行确定,我方不再向买方/采购方及其客户收取费用。
2. 如【我方/我方的代理商】在本项目中标,我方承诺将按照本项目签署的合同(协议)向买方/采购方及其客户提供无差别的服务并保证买方/采购方的客户享有协议下买方/采购方的所有权利。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原件。
2.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须各自提供一份本承诺函。
3.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且制造商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文件应由有签署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提供委托签署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愿原则出具本承诺函。
5.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17. 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
致: (受益人)
本保函作为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 (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而提供的投标保函。
(保函开立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方、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 人民币(按投标人须知要求规定的金额和币种)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或
2.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
3.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或
4.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或
5. 投标人有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的。
本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方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保函开立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18.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XX年度】财务报表
编制要求:
1. 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能够体现投标人【XX年、XX年…】财务情况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投标人应提供单一法人的财务报表,如投标人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则视为本文件未提供。
3. 在必要时,投标人有配合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的义务,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19. 业绩情况表
近年(年月日至年月日)业绩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 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应提供销售业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顺序应与“业绩情况表”一一对应。
3. 如【本招标项目/本标包】对投标人或者投标货物业绩有要求,投标人应当如实填写本表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相关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合同关键页(须包括合同服务内容、实施时间、合同金额、合同签页,如果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需提供对应框架合同结算的发票或订单或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信息记录
编制要求:
1. 提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信息记录的复印件。
第二分册 技术投标文件
21. 技术投标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标段 /
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部分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__ 年_ __月_ __日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2. 技术服务评审索引表
技术服务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3. 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或偏离表
技术规范书对点应答
注:
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的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
2)投标人须对每一款作出明确答复(如果需要,可给出详细的应答内容),否则将可能被视为放弃应答。诸如“已知”、“理解”、“明白”或“同意”等这样非确切的答复是不可接受的。
3)如招标文件中所列指标有具体要求、参数或指标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除回答“满足”、“部分满足”或“不满足”外,还须列出具体要求、参数或指标。
4)应答内容须加盖公章。
技术规范书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
注:投标人对照“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如有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或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偏离的条目应填写“技术规范书偏离表”;如无偏离,则在“技术规范书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并加盖公章。未填写视为应答满足。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24. 技术建议书
编制要求:
1. 提供本文件的原件,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提供。
2. 需要提供证明文件的,可为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5. 技术规范书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编制要求:
1. 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规定的先后顺序提供。
2. 要求提供原件的,需提供文件原件;需要提供证明文件的,可为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分册 报价文件
26. 报价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标段 /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部分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7. 投标一览表
投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采购签报[2022]2832号
注:
1. 以上内容为实质性响应内容,投标人漏写,将导致被否决投标;
2.★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集成服务费的费率最高限价为设备的3%,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税率须填写且只能填写一个。
4. 集成服务费费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20220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将各产品品类划分到充足供应源市场和有限供应源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有限供应源市场,否则确定为充足供应源市场。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1)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2)联合采购场景下的应用。在中国电信与其他方联合采购的项目,针对专属于中国电信的标包、标段,除另有说明的情况之外,应按规则应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在中国电信与其他联合采购方共同涉及的标包、标段(含未划分标包、标段的采购项目),是否及如何应用中国电信和/或其他联合采购方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由各联合采购方协商一致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3)联合建设场景下的应用。如果供应商“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且处于被该第三方禁止采购/限制采购(或纳入黑名单等任何相当于禁止采购/限制采购的处理)的状态,则在中国电信与该第三方联合建设项目的范围内,中国电信有权在其认为可行的条件下,响应该第三方要求减少或避免采购、应用该供应商的产品,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应用。以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进行的中国电信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原则上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以拍卖方式进行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是否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等相关文件中明确。
在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禁止采购的处理措施理解为取消相关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资格;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在以评分方法择优时理解为相应扣减评分,在以价格为标准择优时理解为相应核减价格(拍卖方式下不适用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2020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以新版本规则为准,除非相关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该合同适用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固定版本。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国电信与其他采购方联合实施的采购活动(联合采购)或中国电信废旧闲置物资处置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中国电信供应商纳入本管理规则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采购签报[2022]2832号),招标人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 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集团公司“云改数转”战略实施,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国家云建设的通知》(中国电信【2022】147号)的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国家云的云网一体化规划建设,提升国家云规划建设效率,快速响应市场发展需求,部署拥有客户需求的属地化公有云资源池,启动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1.2 采购内容及采购方式
序号 | 采购 内容 | 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 服务区域 | 采购估算金额(万元) | 其中:价款估算金额(万元) | 税款估算金额(税率6%)(万元) | 采购方式 |
1 |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 14 服务:CP01720 系统集成服务 | 份额一:西宁、玉树、果洛、海南 | 436.00 | 411.32 | 24.68 | 公开招标 |
份额二:海东、海北、海西、黄南、格尔木 | |||||||
合计 | 436.00 | 411.32 | 24.68 |
注:以上金额为预估采购金额,具体结算时以实际采购订单以及框架金额进行结算。
青海省属于高海拔区域,全省平均海拔3000米以上,自然环境恶劣,高寒缺氧。含氧量不足低海拔地区的2/3。
本项目将按照不定期更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后在“通知-系统公告”模块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采购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是引入两家工程建设(包含但不限于一城一池建设)集成服务商,包含但不限于涉及现网、第三方软件的系统集成,设备集成和配置实施、系统组网、多厂商互通等内容。
1.4服务区域:份额一:西宁、玉树、果洛、海南;份额二:海东、海北、海西、黄南、格尔木。
1.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规范要求。
1.6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原则上期限达到该合同终止,若份额在期限之前执行完毕合同提前终止)。
1.7份额划分:本项目划分2个份额,第1名获得本次采购金额的60%份额,第2名获得本次采购金额的40%份额。
1.8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集成服务费的费率最高限价为设备的3%,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9履约保证金要求: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框架合同金额的5%。可为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银行保函。
1.10本项目采用的合同版本号:ZGDX2022070。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2.1.2税务要求:投标人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需提供已开具的发票或能开具发票的证明材料)。
2.1.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承担过同类项目(同类项目定义:云主机或云存储或大数据或CDN或云安全或IT或IP(数据中心或核心交换机或路由器类)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集成实施项目(含框架)。须提供相关合同关键页(须包括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页)复印件;如果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须提供对应框架合同结算的发票或订单或结算单据)的复印件,合同原件备查。
2.1.4人员要求:投标人须为本项目至少配备项目总负责人1名,负责所中标区域内集成项目的沟通协调,要求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PMP认证证书与通信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自行评定的中高级职称不予认定)。且具备3年及以上同类项目经验。(同类项目定义:云主机或云存储或大数据或CDN或云安全或IT或IP(数据中心或核心交换机或路由器类)集成实施项目)。
注:须提供人员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在投标方企业2022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及累计从事同类项目经验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从事同类项目经验的合同复印件,需能体现项目类型、人员姓名、时间等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清晰不予认可,原件备查)。
2.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违法分包、转包。
2.1.6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投标人及其任一投标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招标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10月14日08时30分至2022年10月20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操作,获取招标文件:
4.2.1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 后在“我要投标-去投标”模块跳转至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进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登记申领。未在系统注册的投标人须先进行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7投标人注册”。
招标文件费用: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开 户 名: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账 号:3110910043850015604
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99418546B
(汇款时须备注:ZJZB-2022-19202文件费和获取文件单位名称。)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时30分】。
5.2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须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48号经发大厦14层会议室。
5.3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后在“我要投标-去投标”模块跳转至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完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人未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招标文件申领登记或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加密的,将无法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5.4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及解密异常时的处理方式:
(1)当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异常时,投标人应及时联系平台技术支撑人员解决。
(2)电子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递交截止时间后统一解密,投标人无需进行解密操作。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导入投标人递交的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经平台校验通过的视为解密成功,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校验失败或未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
(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失败的,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失效并予以退回,其投标无效。
(4)如因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的系统原因无法正常开标、评标,则延期等待系统恢复正常。
(5)建议投标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测试,如有问题及时联系平台技术支撑人员进行解决。
5.5 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6 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5.6.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6.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6.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6.【样品的递交】
6.1 样品递交的时间、地点:/。
7.投标人注册
7.1 【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注册
未注册过的潜在投标人,须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首页“立即注册”模块完成注册后,方可申领本项目招标文件。
7.2
CA证书办理
参与电子采购的潜在投标人须提前办理CA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和投标,并确保CA证书在使用时有效。【CA证书办理流程详见【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操作指引-CA办理”。】
7.3技术支撑联系方式
电子采购系统技术支撑:【服务热线4008227188,服务邮箱zb_support@chinatelecom.cn】。
CA证书办理技术支撑:【服务热线010-82205275/020-83821931/020-83829625,服务邮箱bfdzyzzy.gyl@chinaccs.cn】。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开招标公告同时且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https://txzbqy.miit.gov.cn/)、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9.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9.1联系方式
招标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金汇路29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 箱:duotb.qh@chinatelecom.cn
招标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48号经发大厦14层
项目负责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181-6198-4553/133-6931-7061
购买标书联系人:张志远/张芸萍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邮箱:scmgd_zjqhdx2018.gyl@chinaccs.cn
9.2异议接收方式
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后,通过“采购协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注:随着我司电子招投标平台的业务量日益增多,为满足新的业务需求,在原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基础上增加银行子账号对接(每个项目对应一个子账号)和电子发票的功能,自即日起,我司所开标书费发票全部为增值税电子普票;发票开出后由我司系统自动发送至投标单位联系人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22 年 10月 13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名称: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1.1.3 | 招标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采购签报[2022]2832号 | ||||||||||||||||||||||||||||||||||||||||||||
1.2 | 资金来源 | R招标人自筹 □使用财政资金 □银行贷款 □国家融资 □其他: | ||||||||||||||||||||||||||||||||||||||||||||
1.3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4 | 标包划分 | R不划分标包 £划分标段,标段划分情况如下: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5.1 | 招标方式 | R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 ||||||||||||||||||||||||||||||||||||||||||||
1.6 | 招标组织形式 | □自行招标 R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 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48号经发大厦14层 项目负责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18161984553/13369317061 购买标书联系人: 张志远/张芸萍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邮箱:scmgd_zjqhdx2018.gyl@chinaccs.cn | ||||||||||||||||||||||||||||||||||||||||||||
1.7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预审,本项目已完成资格预审。 R资格后审,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8.1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2.1.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本条款替换为: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 ||||||||||||||||||||||||||||||||||||||||||||
2.1.3 |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及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 | (1)招标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投标将被否决。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 | ||||||||||||||||||||||||||||||||||||||||||||
2.1.4 | 是否以单项报价核定低于成本 | R不要求 □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 ||||||||||||||||||||||||||||||||||||||||||||
2.2.1 | 踏勘现场 | R不组织 □组织,踏勘现场的时间、地点: | ||||||||||||||||||||||||||||||||||||||||||||
2.3 | 投标预备会 | R不召开 □召开,召开投标预备会时间、地点: | ||||||||||||||||||||||||||||||||||||||||||||
2.4.1 | 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 截止时间: 2022 年 11 月 1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提出澄清的方式: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提出,同时将可编辑文件发送至scmgd_zjqhdx2018.gyl@chinaccs.cn | ||||||||||||||||||||||||||||||||||||||||||||
2.4.2 |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 截止时间: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发出澄清或修改的方式:将通过平台向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如平台无法发布时,将通过邮件方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 ||||||||||||||||||||||||||||||||||||||||||||
2.4.4 | 投标人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和方式 | 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的时间:收到招标人发出澄清后12小时内 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方式:潜在投标人须通过平台进入本项目下载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如以邮件方式发布的,则以邮件内容为准。 | ||||||||||||||||||||||||||||||||||||||||||||
2.5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后,通过“采购协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模块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 ||||||||||||||||||||||||||||||||||||||||||||
3.1 | 投标文件组成 | 投标文件必须按照以下顺序编制(本条款十分重要,请遵照办理) 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3.2.2 | 投标文件应答和编写 | 本条款增加规定: 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投标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3.2.4 | ★投标文件的盖章或者签字 | (1)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制作工具”中完成CA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签章完成后生成加密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对。未按规定签章和加密的将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潜在投标人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成功上传电子文件的即认为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 ||||||||||||||||||||||||||||||||||||||||||||
3.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 | 要求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需按照如下要求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需使用专用制作工具编制,投标人需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通过“工作台-在线投标”模块跳转至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后在“操作手册”模块下载并安装“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V2.1投标制作工具”。 (2)投标文件需按照组成部分分别完成编制,单个组成部分正文部分大小不超过【50Mb】。 (3)需要第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如制造商授权函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文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 (4)电子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均须清晰可读,明确要求的内容不得遮盖、隐藏,否则视为未提供。 (5)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投标人CA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并通过专用制作工具生成加密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对。未按规定签章和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 (6)为确保电子投标文件顺利上传,建议电子投标文件生成容量不超过【300Mb】。 (7)投标保证金保函必须递交纸质原件(如有)。 (8)如业绩等证明文件超出电子投标文件单个组成部分大小限制,须按下方操作: ①投标人须在“中国电信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对应文件位置上传业绩情况表及说明等文件,说明中必须包含“该证明文件超过50M,我方承诺在电子采购系统上递交的大附件为真实有效的文件”。 ②该证明文件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投标文件递交-04大附件上传”进行提交。 | ||||||||||||||||||||||||||||||||||||||||||||
3.3.3 | ★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 | □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R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3.3.5 | 投标报价优惠条件 | □报优惠价 ☑不接受报优惠价 □报优惠价的其他方式: | ||||||||||||||||||||||||||||||||||||||||||||
3.3.6 | 投标报价具体要求 | 本条款增加以下规定: (1)★未按要求格式报价的投标文件作投标否决处理。 (2)投标报价按第六章“投标一览表”格式要求报价。 | ||||||||||||||||||||||||||||||||||||||||||||
3.4.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120天 | ||||||||||||||||||||||||||||||||||||||||||||
3.5.1 | ★投标保证金 | R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证金金额:25000.00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无需提交投标保证金 | ||||||||||||||||||||||||||||||||||||||||||||
3.5.2 | ★投标保证金形式 | 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款、支票、汇票以及其他在中国注册的机构依法出具的投标保函、保险等等,以银行汇款、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账户转出。 以银行汇款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至如下 开 户 名: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开 户 银 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账 号:3110910043850015604 每个项目对应一个单独的账号,务必核对清楚再汇款。 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中应当写明受益人为招标人,担保项目为招标项目名称,保函有效期应覆盖招标有效期。保函原件应作为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到指定地点。指定地点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如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应为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有效的银行保函,同时投标文件中提供银行保函复印件。银行保函原件须单独密封提交。 4、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公司账户转出。在转账备注中注明 “招标编号”,同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转账底单复印件。 | ||||||||||||||||||||||||||||||||||||||||||||
3.5.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规定 | 本条款增加规定: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4)中标人未按规定交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5)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 | ||||||||||||||||||||||||||||||||||||||||||||
3.6.1 | 备选投标方案 | R不允许 □允许 | ||||||||||||||||||||||||||||||||||||||||||||
3.7.1 | 投标文件份数 | 1.投标文件形式和份数如下: (1)经平台成功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2)与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U盘); (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存储在USB移动存储介质中,单独密封包装,并于包装上清楚地标记“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字样。) 2.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优先级: (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成功上传且正常解密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失效。 (2)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成功上传但解密异常的(非投标人原因),导入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经平台校验通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校验失败或未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成功上传的,投标人应及时联系平台技术支撑人员解决。 (4)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成功上传,视为该投标人未参与招标。 | ||||||||||||||||||||||||||||||||||||||||||||
3.7.6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 | 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投标人应将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包封上标明“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字样。包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建议加盖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
3.8 | 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上传形式 | 投标人必须在截止时间前登录到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可登录平台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结果,同时可在开标前进行CA证书匹配验证。 为确保电子投标文件顺利上传,请预留足够时间。 | ||||||||||||||||||||||||||||||||||||||||||||
4.1.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 ||||||||||||||||||||||||||||||||||||||||||||
4.1.2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 ||||||||||||||||||||||||||||||||||||||||||||
4.1.3 |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 |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平台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后,平台反馈投标文件上传结果。 | ||||||||||||||||||||||||||||||||||||||||||||
4.1.4 | 投标文件退还 | R不退还 □退还 | ||||||||||||||||||||||||||||||||||||||||||||
4.1.5 | 投标文件不予接收的情形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4.1.6 | 电子招标投标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 | 投标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4.2.1 | 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撤回 |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自行登录平台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平台将已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删除,投标人可重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 ||||||||||||||||||||||||||||||||||||||||||||
5.3 | 开标现场的异议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开标大厅“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 ||||||||||||||||||||||||||||||||||||||||||||
5.4 | 电子招标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 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方法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6.1.1 |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 | 5人 | ||||||||||||||||||||||||||||||||||||||||||||
6.3 | 评标方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R综合评估法 □其他: | ||||||||||||||||||||||||||||||||||||||||||||
6.4 | 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 原则上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1至3名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为两家时,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1至2名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技术和服务得分高者优先;技术和服务得分也相同的,以价格得分高者优先。 | ||||||||||||||||||||||||||||||||||||||||||||
7.1.2 | 邀请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其他媒体 | 无 | ||||||||||||||||||||||||||||||||||||||||||||
7.1.3 | 中标结果的异议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后,通过“采购协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模块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 ||||||||||||||||||||||||||||||||||||||||||||
7.2.1 | 中标人确定 |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数量:【XX】个 R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数量:【2】个 | ||||||||||||||||||||||||||||||||||||||||||||
7.2.2 | 中标原则 | 本项目划分2个份额,由招标人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1、第2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1名获得本次采购金额的60%份额,第2名获得本次采购金额的40%份额。 | ||||||||||||||||||||||||||||||||||||||||||||
7.2.3 | 确定中标人的特殊情形 | (1)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履约的处理办法 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及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或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2)流标预决策方案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然失败后,第三次采购时只有2家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时,继续进行开标评标工作;只有1家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时,直接转为定向谈判。可由评标委员会作为谈判小组。 | ||||||||||||||||||||||||||||||||||||||||||||
8.1.1 | 履约保证金金额和形式 |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框架合同金额的5%。可为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银行保函。 | ||||||||||||||||||||||||||||||||||||||||||||
9 | 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 | 本条款增加如下规定: 9.1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根据中标金额按照下表中的费率进行计算:
例如:某货物招标,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则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0.8%=4万元 (5000-1000)×0.5%=20万元 (6000-5000)×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4.4+4+20+2.5=32.4(万元) 本项目按服务招标费率取费的7.8折收取 9.2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付款通知书后15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失败后可选择再次重新招标或按企业内控管理要求审批通过后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 ||||||||||||||||||||||||||||||||||||||||||||
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条款汇总 | ||||||||||||||||||||||||||||||||||||||||||||||
第一章招标公告 | 2.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人须满足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全部条件,任何一条不满足均会导致投标被否决。 |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1.7.2 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
2.1.3 实质性条款不满足 | (1)招标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投标均将被否决。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 | |||||||||||||||||||||||||||||||||||||||||||||
3.2.2 投标文件编制 | 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 |||||||||||||||||||||||||||||||||||||||||||||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进行影响,或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中标候选人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 |||||||||||||||||||||||||||||||||||||||||||||
第三章评标办法 | 3.1.1 初步评审 |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三章第2.1款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
3.1.2 初步评审 |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允许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投标协议; (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1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3.1.3 低于成本价 |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
3.1.4 算术修正 |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招标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标包划分
本项目标包划分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招标方式
1.5.1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5.3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6招标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资格审查
1.7.1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2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招标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资格要求;
(2) 其他业绩要求;
(3) 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8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责令停业的;
(3) 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 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7)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9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9.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当来自中国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者地区。招标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1.9.2本招标文件所属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1.9.3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1.10投标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1.11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招标人另有规定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招标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与招标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4招标人可以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踏勘现场
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2.4.2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4.4投标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4.5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文件的编制
3.2.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投标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投标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投标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当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投标人应当报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拟提供投标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3.3.2投标货币:人民币。
3.3.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4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只有在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允许报优惠价时,投标人才可以报出。投标人优惠报价的数额,开标时也必须当众宣读。关于优惠条件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6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投标有效期
3.4.1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决定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投标保证金
3.5.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招标人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投标将被否决。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2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投标人递交备选方案,则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外,可以附加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3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投标方案”字样。
3.6.4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者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3.7.1投标人应当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黏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递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
3.7.6招标人对于投标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上传形式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形式上传。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未按照第一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4.1.6招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2.3投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开标程序
5.2.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者其代表出席。投标人代表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2.3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个数以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收到的所有未撤回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一览表”中的内容。“投标一览表”一般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交货期、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开标内容填写在“开标记录表”中,由唱标人、记录人、投标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递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给评标委员会。
5.4电子招标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招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6.1.2评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6.2评标原则
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6.3评标方法
6.3.1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下述评标方法之一作为本项目评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量化的标准和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6.3.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6.4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7. 中标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其他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确定中标人
7.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具体中标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中标通知
7.3.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投标人应当主动告知招标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7.3.3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3.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 合同签订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8.1.2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合同签订
8.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纪律和监督
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5投诉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招标文件、开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共100分,其中技术和服务50分,商务10分,价格40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打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的本次投标执行限制采购处理措施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该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扣减相应分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该投标人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形式评审 | 投标人名称 | 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投标函 | 按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 ||||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应与获取文件信息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的要求签字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针对本次投标的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审查委托书原件。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投标各项事宜(即不存在授权代理人),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有效(不接受备选方案的报价),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 ||||
资格评审 | 营业执照 |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 |||
税务要求 | 投标人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需提供已开具的发票或能开具发票的证明材料)。 |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承担过同类项目(同类项目定义:云主机或云存储或大数据或CDN或云安全或IT或IP(数据中心或核心交换机或路由器类)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集成实施项目(含框架)。须提供相关合同关键页(须包括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页)复印件;如果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须提供对应框架合同结算的发票或订单或结算单据)的复印件,合同原件备查。 | ||||
人员要求 |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至少配备项目总负责人1名,负责所中标区域内集成项目的沟通协调,要求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PMP认证证书与通信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自行评定的中高级职称不予认定)。且具备3年及以上同类项目经验。(同类项目定义:云主机或云存储或大数据或CDN或云安全或IT或IP(数据中心或核心交换机或路由器类)集成实施项目)。 注:须提供人员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在投标方企业2022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及累计从事同类项目经验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从事同类项目经验的合同复印件,需能体现项目类型、人员姓名、时间等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清晰不予认可,原件备查)。 | ||||
联合体及分包转包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违法分包、转包。 | ||||
控股、管理关系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
不得存在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投标人及其任一投标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招标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 ||||
其他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响应性评审 | 实质性响应 | 满足全部实质性指标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
合同条款 | 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合同条款的要求,无负偏离。 | ||||
投标报价 | 按照“投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如有)”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无缺漏项。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商务 | 财务状况 | 1 | 根据投标人的近两年(2020-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投标人2021年收入增长率进行对比排名,收入增长率最高得1分;其余依次扣0.1分,扣完为止,排名可以并列。注:未提供者或提供资料不全者不得分。 |
1 | 根据投标人的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投标人2021年总资产报酬率进行对比排名,总资产报酬率最高得1分;其余依次扣0.1分,扣完为止,排名可以并列。注:未提供者或提供资料不全者不得分。 | ||||
1 | 根据投标人的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投标人2021年净资产进行对比排名,净资产最高得1分,其余依次扣0.1分,扣完为止,排名可以并列。注:未提供者或提供资料不全者不得分。 | ||||
同类项目业绩 | 6 | 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或订单签署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国内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文件(同类项目为:云主机或云存储或大数据或CDN或云安全或IT或IP(数据中心或核心交换机或路由器类)集成实施项目),项目案例中所含的软硬件费用,不计算在系统集成服务金额内。提供一个不少于300万的业绩得2分,每增加150万业绩加1分,最多加4分。 注:须提供相关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标的内容、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合同签章页,如果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需提供对应框架合同结算的发票或订单或结算单据,同一框架下的订单中同一项目认定为一个合同)。 | |||
投标文件编制质量 | 1 | 投标文件和资料编制规范齐全、内容完整清晰、内容完整无错漏、目录编排清楚、扫描清晰得1分,每出现1项不合格扣0.2分,扣完为止。 | |||
技术和服务 | 项目负责人 | 10 | 资质评分: (1)项目总负责人具备通信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得4分,不具备不得分; 经验评分: (2)根据项目总负责人从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承担过同类项目(同类项目定义:云主机或云存储或大数据或CDN或云安全或IT或IP(数据中心或核心交换机或路由器类)集成实施项目)业绩累计数量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6分。 注:须提供人员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在投标方企业2022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及累计从事同类项目经验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从事同类项目经验的合同复印件,需能体现项目类型、人员姓名、时间等相关信息,原件备查)。 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清晰不得分。 | ||
团队成员 | 10 | 投标人须配备可以进驻集成场地且符合要求的集成队伍至少1个,每个集成队伍要求至少配备1名项目经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PMP认证证书),1名云计算专业负责人(具备天翼云架构师ECP或华为HCIP-cloud认证证书),1名IT专业负责人(具备RHCE或CISP认证证书),1名IP专业负责人(具备CCIE或HCIE认证证书)专业负责人不可同时兼任多个专业,各队伍的人员不可复用。符合要求得8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符合要求的集成队伍加2分,满分2分。不满足要求或未提供不得分。 注:以上人员须提供人员清单、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在投标方企业2022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清晰不得分。 | |||
总体硬件平台架构设计 | 5 | 提供总体硬件平台架构设计方案,需满足云资源池基础设施层面的统一建设、资源整合及统一运维要求,架构要具有良好的可扩展、高可靠、高安全。 (1)方案对整体硬件架构的可扩展、高可靠、高安全都有合理的设计,设计方案优秀的,得(3.0,5.0]分; (2)方案对整体硬件架构的可扩展、高可靠、高安全都有较合理的设计,设计方案良好的,得(2.0,3.0]分; (3)方案对整体硬件架构的可扩展、高可靠、高安全都有基本合理的设计,设计方案一般的,得(0.0,2.0]分; 方案内容缺失偏离实际或未提供不得分。 | |||
安全建设方案 | 5 | 提供安全建设方案,包括资源池安全整体架构、设备级安全、网络级安全、虚拟化安全等。 (1)安全架构设计和实现方案内容详细,且分析合理的,得(3.0,5.0]分; (2)安全架构设计和实现方案较为详细,且分析较为合理的,得(2.0,3.0]分; (3)安全架构设计和实现方案基本详细,且分析基本合理的,得(0.0,2.0]分; 方案内容缺失偏离实际或未提供不得分。 | |||
售后服务方案 | 5 | 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响应需求的分类、各类情况响应时间、解决问题时间、预防性维护计划等。 (1)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优秀的,得(3.0,5.0]分; (2)售后服务方案较详细,较好满足实际情况的,方案良好的,得(2.0,3.0]分; (3)售后服务方案一般,基本满足实际情况的,方案一般的,得(0.0,2.0]分; 方案内容缺失偏离实际或未提供不得分。 | |||
云业务产品熟悉程度 | 5 | 考察投标人对云主机/云硬盘/云桌面等产品体系和私有云/混合云等方案架构的熟悉程度,以及HCIP-cloud或ECP认证数量情况: (1)对上述产品体系、方案架构理解阐述非常完整全面,详细具体,提供超过10份天翼云架构师ECP或华为HCIP-cloud认证证书,得(3.0,5.0]分; (2)对上述产品体系、方案架构理解阐述较为完整全面,提供5-10份(含)天翼云架构师ECP或华为HCIP-cloud认证证书,得(2.0,3.0]分; (3)对上述产品体系、方案架构理解阐述基本全面,提供1-5份(含)天翼云架构师ECP或华为HCIP-cloud认证证书,得(0.0,2.0]分; 阐述内容缺失或未提供天翼云架构师ECP或华为HCIP-cloud认证证书不得分。 | |||
工程配合和综合协调能力 | 4 | 考察投标人与相关单位配合协调,及与各专业、各工序的配合安排方案,包括紧急项目的响应速度、重大项目现场支撑程度。 (1)方案完整,可实施性强,针对性强,得(3.0,4.0]分; (2)方案较完整,可实施性较强,针对性较强,得(2.0,3.0]分; (3)方案基本完整,可实施性较低,针对性较低,得(0.0,2.0]分; 方案内容缺失偏离实际或未提供不得分。 | |||
体系认证 | 6 | (1)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CNCERT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省级及以上级别得1.5分; (2)投标人提供合法有效的ISO 45001系列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5分; (3)投标人提供合法有效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5分; (4)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优秀级(CS4)及以上级别得1.5分。 以上须提供相关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
价格 | 价格评分 | 40 | 在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报价≤5家,不再去除最低价和最高价;若有多个最高或最低,只去掉其中1个最高和最低价)取平均价,平均价作为基准价。投标人的评审价越接近基准价,得分越高。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如果投标报价>评审基准价,则价格得分权重-(投标报价-评审基准价)*2000,如果投标报价<评审基准价,则价格得分权重+(投标报价-评审基准价)*1000)。 价格评选依据:价格评选以其投标报价的“集成费率”作为评选依据。 | ||
扣分项 |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 | - |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的本次投标执行限制采购处理措施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扣减相应分值;投标人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扣减对应分值。 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投标人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招标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 ||
3.2.2 | 评分计算原则 | 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4.1 | 综合评分相同的处理原则 | 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技术和服务得分高者优先;技术和服务得分也相同的,以价格得分高者优先。 | |||
3.4.2 | 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 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1. 评标方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投标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投标协议;
(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1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3.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5评标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4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4.2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5评标结果
3.5.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3.5.2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情况;
(2) 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3)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4) 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5)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6)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7)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8)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9)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当解释为:
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技术要求,货物验收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2合同价: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当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1.3货物: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者其他材料。
1.4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5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
1.6买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
1.7卖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
1.8项目现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
1.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生效所包含的所有时间和内容。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当来自国内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者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者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当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当使用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当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专利权
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在国内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者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的期限和金额向买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递交:
7.3.1 由一家在国内注册且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者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
7.3.2 银行汇票、支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买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卖方。
7.5如合同延期,卖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买方承担;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者其代表应当有权检验和/或者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者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者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当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当承担费用。
8.3 对国外进口的货物,卖方应当出具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
8.4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者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当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5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者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者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者放弃。
8.6 在交货前,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递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当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7 如果在第18.2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者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当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9.包装
卖方应当提供货物运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者变质。这类包装应当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当承担由于其包装或者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者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当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0.1.1 收货人;
10.1.2 合同号;
10.1.3 发货标记(唛头);
10.1.4 收货人编号;
10.1.5 目的地;
10.1.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10.1.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10.1.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者2吨以上,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的适当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到岸价”/“运费和保险付至……价”的合同:
11.1.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1.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当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1.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11.1.4 目的地/项目现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11.2 如果是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者货架交货价)合同:
11.2.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11.2.2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当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当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者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2.1.1 卖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一天或者空运前一天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³表示)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当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³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12.1.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³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体积达到或者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当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者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当另行注明。
12.2 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当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者其他单据见第9、10、11、12条规定。
13.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并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当根据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者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当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方式,以人民币投保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照“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卖方应当以货物的实际价值的发票金额投保一切险。
14.3 如果是“出厂价”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当由买方办理。
14.4 如果是买方“指定任意地点”或者“用仓库交货价”合同,则交货前的一切保险由卖方负责。
15.运输
15.1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卖方应当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包括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和存储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当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以“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当获买方同意。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者所有服务,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16.1.1 实施或者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者试运行;
16.1.2 提供货物安装和/或者维修所需的工具;
16.1.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6.1.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者监督或者维护或者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6.2 卖方厂家和/或者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者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3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当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当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4 卖方应当提供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者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当包括在总合同价中。
17.备品备件
17.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7.1.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7.1.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当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17.1.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当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 卖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目前最新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当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者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或者按照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者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当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者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18.3 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第18条或者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具体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9.1.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9.1.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9.1.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者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当按照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当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者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付款方法和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21.价格
卖方递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见专用合同条款。
22.变更指令
22.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者几项:
22.1.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者规格;
22.1.2 运输或者包装的方法;
22.1.3 交货地点;
22.1.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者时间增加或者减少,将对合同价或者交货时间或者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提出调整的要求应当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具体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3.合同修改
除了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者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者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 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必须符合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当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当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第29条的情况之外,除非拖延是根据第26.2款的规定取得买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买方将按照第27条的规定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除了第29条规定的情况之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应当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直至交货或者提供服务为止,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见专用合同条款。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对卖方违约提出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者全部合同:
28.1 卖方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买方根据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货物;
28.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28.3 买方认为卖方在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28.3.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者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8.3.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29.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当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当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9.2 受阻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者电传通知对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受阻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交中间报告,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者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卖方补偿,但已交付的货物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者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者补救措施的权利。
31.争议的解决
31.1 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实施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31.2 在争议期间,除存在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执行。
32.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 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33.2 合同附件为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常见的合同附件如下,具体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
33.2.1 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33.2.2 技术规格;
33.2.3 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33.2.4 履约保函。
34.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甲方 |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2 | 乙方 | 中标人名称 |
3 | 服务地点 | 青海省 |
4 | 合同有效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原则上期限达到该合同终止,若份额在期限之前执行完毕合同提前终止)。 |
5 | ★付款方式 | 工程开工后支付订单金额的30%;在工程初验后,支付项目审定金额的50%;终验后支付项目审定金额的17%,按审定金额预留3%的资金为质保后结清所有款项。质保金采用预留质保金方式,质保期为一年。 |
6 | ★履约保证金要求 |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框架合同金额的5%。可为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银行保函 |
7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规范要求。 |
8 | 严重违约情况处理 | 如合同履约过程中,中标人有严重违约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等),招标人有权终止所签署的合同,同时取消该供应商三年内参加中国电信青海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招标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资格。 |
备注栏填写无偏离或根据实际情况应答,为“空”值视为无偏离。
第二节:合同正文
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2070
[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系统集成合同
合同签订地:[ 青海省西宁市 ]
甲方(委托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金汇路29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苏小明 ]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同时代表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共同作为合同一方,
乙方(受托人):[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作为合同另一方。
甲乙双方就系统集成项目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
1.1“本项目”:[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 。
1.2“系统”:[ 见技术规范书 ] 。
1.3“系统集成”:根据甲方需求,乙方综合应用集成设计,安装调试,应用开发等相关技术手段,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组合成具备实用价值、具有良好性能并满足甲方实际需要的系统的全过程。
系统集成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见技术规范书 ]。
1.4“全网”:[ 见技术规范书 ] 。
1.5“初步验收”或“初验”:乙方对系统调试完成后,由甲方对系统进行的再测试和验证。若系统的测试结果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初验证书,设备进入试运行期。
1.6“试运行”:初步验收后与最终验收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的系统运行,用来测验系统性能指标是否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
1.7“最终验收”或“终验”:系统经过试运行后,双方共同对系统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系统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终验证书。
1.8“系统软件”:乙方合法地用于开发应用软件的第三方软件及/或乙方自有软件。乙方承诺为该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已从系统软件著作权人处取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且该授权长期合法有效并能够满足本项目需要。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本合同中指:[ ]。
1.9“应用软件”: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务和技术要求为甲方工程项目开发、研制的软件,包括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等。该应用软件的所有权和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10“一方”:甲方或乙方。
1.11“双方”:甲方和乙方。
1.1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二条合同标的及项目进度计划
2.1合同标的:[ ]。
2.2乙方应当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本项目系统集成,项目进度计划表见合同附件。
2.3本项目具体进度如下:
2.3.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完成本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的制定。
2.3.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完成本项目设备安装、调试。
2.3.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通过本项目全部初步验收工作。
2.3.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通过本项目全部最终验收工作。
2.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工作期可以顺延,顺延的日期与甲方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的日期相等。
第三条价款
3.1本合同总价(含税价):大写人民币[ ],¥[ ];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 ],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 ],¥[ ]。
3.2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由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系统集成的费用。
(2)甲方获得系统软件许可使用的费用。
(3)根据本合同甲方获得应用软件的费用。
(4)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应当缴付各项税费。
(5)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培训的费用。
(6)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当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合同总价(含税价)相应变更。
第四条支付
4.1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4.2甲方按照以下条款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工程开工后支付订单金额的30%;在工程初验后,支付项目审定金额的50%;终验后支付项目审定金额的17%,按审定金额预留3%的资金为质保后结清所有款项。质保金采用预留质保金方式,质保期为一年。
4.2.1首付款: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且在收到乙方提供下列单据后[ /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 ]%,计大写人民币[ ],¥[ ]:
(1)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软件许可使用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原件一份。
4.2.2初验付款:甲方应当于本项目全网初步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如下文件后[ /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 ]%,计大写人民币[ ],¥[ ]:
(1)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双方签署的全网项目初验证书原件一份。
4.2.3终验付款:甲方应当于本项目全网最终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如下文件后[ /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 ]%,计大写人民币[ ],¥[ ]:
(1)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双方签署的全网项目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4)由乙方银行出具的作为甲方保修期保证金的不可撤销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保函样本见附件九。
4.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三十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当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4.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5若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除后仍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将不足部分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甲方。
4.6在甲方银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银行以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7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价由甲方中的分公司、子公司承担金额具体见附件[ ],乙方依据附件[ ]的发票抬头以及发票金额,直接向甲方中的分公司、子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8若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均为金钱给付的,甲方有权以其到期债务抵销乙方的到期债务,抵销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
第五条甲方提供的条件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工作外,甲方还负责:
5.1协调甲方内部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5.2协调专网使用,为本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5.3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5.4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方案认可与验收
6.1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的认可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系统设计及实施方案,甲方应当及时进行评审鉴定及认可。
6.2全网初步验收
6.2.1甲方接到乙方关于本项目初步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初验测试,经测试符合附件[ ]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的,由双方签署的全网初步验收报告和/或初验证书。
6.2.2初验不合格,乙方应当立即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附件[ ]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初验不合格[ ]日内,经乙方重新调试仍不能达到附件[ ]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试运行和最终验收
6.3.1初验合格后,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 ]。
6.3.2试运行应当符合附件[ ]中规定的标准。如果出现不符,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同时试运行期间根据更正和修改期间做相应顺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所引起的应用软件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试运行期内一段合理时间内恢复,试运行期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 ],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附件[ ]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3试运行结束后,按附件[ ]进行终验。终验由甲方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经终验测试符合附件[ ]约定的终验测试条件,由双方签署终验证书。终验不合格,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乙方更正、修改后应当再次按照附件[ ]进行终验。如果再次终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4因甲方要求改变设计方案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
6.5本项目验收标准与方法详见附件[ ]。
第七条技术支持与服务
7.1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应当能顺利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支持、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7.2乙方自甲方签署终验证书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 ]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保修期”)。保修期满后,甲方签发两份保修期满证书。
7.3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收取的服务费每年不超过[ ],双方可以就技术支持和服务另行签订合同。
7.4如甲方变更本合同系统使用人、所有人和硬件所有人、持有人,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本项目技术支持和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
7.5 乙方应当与从事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乙方人员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保证从事技术支持和维护工作的乙方人员具备开展维护工作所需要的相应资质,并保证乙方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应当符合上岗标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得乙方人员或用户等第三方误认为乙方人员与甲方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
7.6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工商登记、税务、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各项规定,保持从事本合同项下维护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要求,并承担办理相关证照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年检费用。否则,如前述任一承诺不满足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如造成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当予以赔偿。
7.7 乙方应当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管理。若乙方人员在提供技术和服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当予以赔偿。
7.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如涉及雇佣农民工等用工形式,乙方应当向农民工等雇佣人员及时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等。因乙方所雇佣的农民工等引发纠纷而投诉到甲方或向甲方提出权利请求的,甲方有权从应当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造成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当予以赔偿。
7.9乙方应当签署并履行本合同附件十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乙方应当对其参与合同履行的相关作业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就该等人员的行为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于乙方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7.10其他[ ]。
第八条培训
8.1培训目的
(1)确保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系统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
(2)确保甲方相关业务人员对其使用的应用系统能熟练地操作和使用。
8.2培训内容
(1)网络管理和设备维护。
(2)数据库管理系统、可视化系统维护与管理。
(3)应用系统使用与管理。
(4)掌握其他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知识与信息。
(5)其他:[ ]
8.3培训时间与地点
乙方在甲方所在地为甲方提供不少于[ ]日的技术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应当在培训日前[ ]日内向乙方提供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具体培训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但是乙方应当确保培训质量能够达到上述培训目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原因使得初验(含再次初验或重新调试)、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或重新调试)、保修期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乙方应当就该等延误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乙方应当每天按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天时按1天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的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总价的[10]%或迟延达7天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9.2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9.3对于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甲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从应当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如乙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9.4如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乙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返还甲方付款之日起至乙方退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9.5除非甲方解除合同,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9.6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使得合同时间未能得到履行,则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相应顺延。
9.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甲方(含甲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或对应的合同签署后,发现乙方存在中标无效/中选无效/成交无效的情形或者存在应当被否决投标/否决参选/否决应答的情形;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甲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税费
11.1双方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费。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三条保密
13.1 乙方(“接收方”)对甲方或其关联方(合称“披露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传真、电话、视频、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邮递、快递、挂号信、专人递送、当面告知等方式)提供的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合称“保密信息”),无论其是否为披露方开发或拥有,接收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13.2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接收方仅可为本合同之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同时应当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3.3接收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日内将载有保密信息的原件资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13.4除另有约定外,接收方未经披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仅限于披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13.5接收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并对保密信息在接收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信息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13.6如接收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信息的,接收方应当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披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且接收方应当采取所有措施,协助披露方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或其他措施以阻止该等保密信息的披露,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保密信息的秘密性。若披露方未能阻止该等保密信息的披露,则接收方仅能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必要限度内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3.7披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13.8如果接收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向披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13.9对于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接收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13.10如接收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接收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1本保密条款自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五年内持续有效。
13.12 其他[ ]。
第十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如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应遵守本条相关规定:
14.1个人信息种类:[ ]。乙方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 ];处理方式为:[ ]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14.2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乙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
14.3如果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或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返还个人信息和数据或者予以删除(包括原件和备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处理的任何个人信息和数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
14.4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14.5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或其他数据安全事件的情况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4.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甲方的相关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4.7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乙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甲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软件权利归属和侵权处理
15.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新开发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开发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5.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履行系统维护和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利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5.3甲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利用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5.4乙方或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 ]使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获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保证此等许可长期合法有效并能满足本项目需要。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仍归软件著作权人所有。
15.5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所拥有的应用软件或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系统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5.6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系统软件和/或应用软件的,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软件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软件,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该系统。
(3)其他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系统软件拥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或其他弥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保持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若甲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甲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16.2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16.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受此限。
16.4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当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6.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6.5.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16.5.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如采用甲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信息表单正式创建提交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甲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关闭或故障,双方应当立即使用书面信函形式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6.5.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 址:[ 青海省西宁市金汇路29号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子邮箱:[ ]
乙方:[ ]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子邮箱:[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6.6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乙方均不得声称对甲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6.7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6.8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6.9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劳动关系。
16.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也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质押等形式进行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6.11双方同意,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参选文件/应答文件;
(5)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16.12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协议正文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买卖/甲乙双方同意:卖方/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签订并递交的《投标函》中第8条关于“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承诺,和/或制造商授权函(如有)适用于本合同,中国电信有权按照不定期更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请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后在“通知-系统公告” 模块查阅最新版本),对【卖方/乙方/服务方】和/或其代表的制造商(如有)、软件著作权人(如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有)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和处理。
甲方: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为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在贵公司与本单位双方签订的[ ]系统集成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
二、本单位参与合同履行的相关施工、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具备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和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始终具备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和资质。本单位不使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作业和工作。
三、贵公司或贵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或其他方有权对本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进行监督,贵公司代表或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及作业人员必须服从贵公司代表或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工程/作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确保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并承担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
四、本单位认真贯彻相关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施工/作业、文明施工/作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确保电信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
五、通信管道、线路施工现场,本单位应当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设立警示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当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2)如施工作业区域有平行与交越电力线缆,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3)作业人员进入人(手)孔作业,应当先探明人(手)孔内有无有毒、易燃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4)作业人员进行登高作业,应当先检查登高工具和保险装备,避免发生摔伤事故。
(5)现场施工用电源线架设高度,应当满足安全要求,并应当安装警示红灯。
六、在通信机房内施工/作业,本单位应当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制定确保运行设备安全措施。
(2)设备开箱后,包装箱等易燃杂物应当立即搬离现场。
(3)施工/作业时,不得将导线头子遗留在设备内。每天施工/作业结束时,应当清理施工/作业现场。
(4)施工/作业期间确需进入通信系统,应当办理贵公司要求的手续,用毕立即归还。
(5)施工/作业期间布放线缆,需拆除竖井、巷道防火封堵物的,布放线缆完毕后,应当立即重新封堵。
(6)设备安装完毕,应当经监理、督导、电力维护人员检查、测试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
七、施工/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整洁、美观,对贵公司通信设施、设备应当予有效保护。
(2)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贵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通信畅通。
(3)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4)户外施工/作业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雨天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或雨天施工的,本单位应当有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需夜间在公路上施工/作业的,要设立夜间警示灯和安全防护栏。
(5)符合卫生标准。
(6)作业人员应当佩戴贵公司颁发的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7)搭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的,应当牢固,通风,布放照明电线应当安全。
(8)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八、本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2)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3)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4)禁止在施工/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确因施工/作业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应当经贵公司安全保卫部门书面批准。
九、本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接受贵公司有关各项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的检查、督促。
十、本单位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能力,提升作业人员的施工作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并确保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的落实。本单位保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对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对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一、作业人员仅在贵公司允许的施工/作业区域、场所和设备上施工/作业,不得超范围施工/作业。未经贵公司许可,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与合同约定的生产工作无关的贵公司场所。如需进入贵公司生产机房进行施工的,本单位应当到贵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出入通信要害部位介绍信,方可进入施工。
十二、本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安全生产、防火等工作,并积极与贵公司相关安全部门紧密联系。
十三、本单位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督促其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施工/作业、冒险施工/作业或疲劳施工/作业。
十四、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本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贵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贵公司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本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亡和通信设备事故,切实落实“六防”(即防爆炸、防盗抢、防火、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不发生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发生违法犯罪案件。本单位就作业人员的行为向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作业人员或他人的人身、财产事故,均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六、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创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如本单位违反本承诺书所述的任何情形,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贵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十七、本单位指定如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与协调等工作,并承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贵公司。
(1)姓名:[ ]
(2)联系方式:[ ]
十八、本责任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责任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技术规范书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目 录
1 概述............................................................. 3
1.1 定义................................................................................................................... 3
1.2 建议书要求........................................................................................................ 4
1.3 服务范围............................................................................................................ 4
1.3.1 项目实施与集成服务......................................................................... 4
1.3.2 技术文件........................................................................................... 5
1.3.3 技术支持........................................................................................... 5
1.3.4 上架加电、调测、试运转的技术支持和现场验收测试........................ 5
2 建设内容......................................................... 5
2.1 建设原则............................................................................................................ 6
3 总体技术要求..................................................... 6
3.1 概述................................................................................................................... 6
3.2 集成方案及实施要求.......................................................................................... 7
3.2.1 总体要求........................................................................................... 7
3.2.2 IP网络构建要求................................................................................ 7
3.2.3 计算资源构建要求............................................................................. 8
3.2.4 存储资源构建要求............................................................................. 8
3.2.5 安全要求........................................................................................... 8
3.3 运行测试............................................................................................................ 8
3.4 服务质量............................................................................................................ 9
3.5 网络安全............................................................................................................ 9
3.6 系统质量要求................................................................................................... 10
3.6.1 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 10
3.6.2 系统应具备安全性........................................................................... 10
3.6.3 系统可维护性要求........................................................................... 10
3.6.4 系统完备性要求............................................................................... 11
3.6.5 系统可测试性要求........................................................................... 11
3.6.6 系统可扩展性要求........................................................................... 11
4 设备上架、调试、开通及试运行.................................... 11
4.1 分工界面.......................................................................................................... 11
4.2 上架和调试....................................................................................................... 13
4.3 验收................................................................................................................. 14
5 技术文档........................................................ 15
6 项目管理........................................................ 15
7 ★进度计划...................................................... 16
8 技术支持........................................................ 17
9 维护保障........................................................ 17
10 保修........................................................... 22
11 安全性要求..................................................... 23
12 其他........................................................... 23
13 ★考核与结算................................................... 23
1 概述
1.1 定义
1) 本规范书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招标人)针对云业务类(主要包括一城一池、天翼视联、IT上云、CDN等)工程集成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供系统集成商(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之用。
2) 集采设备:包括集采硬件设备与集采软件设备(集采设备不包含在本次集成服务范围之内)。
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规范书中所提各项要求能否实现与满足,应逐项予以说明和答复。投标人亦可根据自己提供的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建议,并附详细资料和说明。
4) 对本规范书各条目的应答只能为“满足”、“不满足”,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词语。在答复中,要求明确满足程度并作出详细解释的,不得仅有应答而无解释。说明中有“详见”、“参见”的,应指明参见文档中的具体的章节或页码。
5) 本技术规范书中标记★的条款为不可偏离条款。
6) 技术规范书应视为本项目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投标人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认为投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7) 招标人在任何时候都保留和拥有对本文件的解释权。招标人有权在签定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技术规范书,修改补充后的最终技术规范书将作为合同的附件。
8) 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招标人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招标人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招标人有权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9) 投标人应负责其所提交的系统集成方案的正确性、可用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1.2 建议书要求
建议书的内容格式:
一、 总体描述
二、 系统集成方案
项目集成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ー)项目实施部署需求分析。(二)网络部署方案(业务网络、管理网络、带外管理网(三)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安全设备等初始化方案。(四)服务器操作系统部署方案。(五)管理集群配置方案。(六)虚拟化部署方案。(七)云计算业务调度系统配置方案。(八)项目集成实施风险及应对方案。(九)项目设备配置脚本(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
三、 双方责任及工程分工界面(要求图示并加以说明),工程进度安排,以及施工办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四、 测试及验收
设备测试、系统联调测试的方法和环境。
五、 场地及环境准备要求
六、 培训、工程协调会
七、 服务承诺
八、 集成厂商、合作方资质证明
1.3 服务范围
1.3.1 项目实施与集成服务
1) 投标人在项目实施与集成服务中需符合国家、行业以及中国电信企业的施工、集成相关规定规范,并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2) 投标人负责的集成工作应至少包含涉及现网、第三方软件的系统集成和配置实施、系统组网、集群划分、路由设计、网络调整和割接、网络安全、存储网络的规划、IP地址和VLAN的规划、内部逻辑划分及编址、域名/设备名和端口名分配、多厂商互通、系统割接等内容;
3) 投标人负责所有软硬件的调测(包括所有软硬件上架加电完毕后的系统调测)及配合完成全网的系统联测及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须根据系统、网络安全等要求和原则,提出相关部署方案建议并负责实施;
5) 投标人作为集成商,负责沟通及协调现网各相关IT系统及业务平台集成商、设备提供商、第三方软件提供商、其他各相关单位以及招标人之间的工作;
6) 投标人负责组织各相关厂商进行上架加电方案的技术讨论会,并汇总各方技术要求,确定上架加电方案;根据软、硬件到货时间,提出硬件上架加电实施计划及方案;对招标人的机房环境、配套设施等的准备提供明确建议;
7) 投标人负责制作所需的总体硬件平台架构设计及规划、IP地址规划及分配表、路由规划、vlan规划、网络安全规划、系统割接规划,由招标人进行审核;安排人员在现场向最终用户配合人员介绍各设备及系统的有关知识,但不作为正式培训的内容;
8) 投标人负责制定存储规划,负责制定磁盘阵列划分方案,包括卷组、逻辑卷的划分,光纤通道的划分等,并且配合和督促磁盘阵列提供商做好以上工作;
9) 投标人配合进行设备验货、全网联调、系统测试,并协助进行线路调测的工作,确保连接各节点的线路畅通; 如有需要,配合施工队完成光衰耗器的施工;
10) 投标人负责定期向招标人提交工程实施进度的书面报告;
11) 投标人负责起草上架加电验收测试文档;
12) 投标人负责配合招标人进行验收,并且负责相关文档收集、整理工作;
13) 投标人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产品厂商的授权认证,投标人应具备相关项目的实施经验。
1.3.2 技术文件
详细描述见本规范书的第5部分,技术文档。
1.3.3 技术支持
详细描述见本规范书的第8部分,技术支持。
1.3.4 上架加电、调测、试运转的技术支持和现场验收测试
详细描述见本规范书的第5部分,设备上架加电、调试、开通及试运行。
2 建设内容
集成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各厂商进行主机、存储、网络等硬件和相关软件的安装调试,使平台具备应用系统上线条件。
2.1 建设原则
(1)规范性:严格遵循中国电信集团的相关技术规范和业务规范的要求。
(2)开放性:系统遵循开放性架构,采用开放的接口协议与开发平台,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开放的能力调用;业务维护和发展不依赖于设备厂商,能够保证业务的持续升级和发展;
(3)安全性:系统按照电信级的应用进行设计,系统软硬件架构充分考虑整个系统运行的安全策略和机制;针对各类业务流程的安全需求,采用多种安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完善的安全技术保障;
(4)成熟性:采用成熟稳定并具有电信级运营实例的硬件平台和第三方软件。
3 总体技术要求
3.1 概述
投标人应根据本技术规范书中的各项要求,在了解项目需求和建设内容的基础上,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详细的集成方案建议,并在中标后,充分调研现状、与招标人密切沟通优化完善方案,并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方案完成系统部署及调测。投标人所提方案及实施工作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投标人负责项目管理、集成方案设计及系统集成实施工作,根据招标人的建设规模,完成全部软硬件环境集成方案设计及部署实施工作;对由其他供应商完成的具体专业工作,应负责总体方案设计和技术审核把关,确保方案可行有效,做好整体项目实施协调,整体集成和施工进度满足项目需要。
2) 投标人提供的资源池构建方案需满足高容量、快速、高效、可靠、安全、可配置管的总体要求:a)方案不存在性能瓶颈和单点故障风险点,针对各种常见故障部署响应的高可靠及安全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抑制广播风暴等可能造成大面积故障的异常及中断;b)投标人提供的资源池建设方案,应充分考虑资源池现状并能够实现有效互通和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及持续整合;c)方案各组成部分技术架构、整体规划、命名及编码规则等清晰合理,便于集中管理和实施部署、持续优化调整及高效运维;d)方案应实现主要计算、存储资源的池化管理,尽量避免后续难以调整的“硬分配”,能够根据管理及应用部署需要及时调整资源,并支持资源的动态及时回收等;e)方案应提供有效的网络和资源隔离功能,针对不同应用需求实现隔离部署,具备条件的设备应实现分权分域管理。
3) 投标人负责项目整体管理和集成实施,根据招标人的建设要求,提出完整的项目管理、系统设计、工程培训、项目集成实施、项目验收、技术支持方案以及投标人人力资源方案,征得招标人批准后组织及完成实施,并配合招标人完成工程各项测试、验收工作。
4) 投标人负责建立并向招标人提交工程技术文档,负责技术文档的统一管理,协调其他供应商完成集成方案设计、资源规划及分配方案、部署方案、配置文档、维护手册、系统软件版本等管理和技术文档的建立、整理和审核工作,确保和生产环境一致,并根据需要及时移交给招标人。
5) 投标人应提供专业的现场服务支持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期间以及保修期内能够及时响应招标人需要。
3.2 集成方案及实施要求
3.2.1 总体要求
集成服务商提供的《项目集成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实施部署需求分析。 (ニ)网络部署方案(业务网络、管理网络、带外管理网络等)。(三)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安全设备等初始化方案。(四)服务器操作系统部署方案。
(五)管理集群配置方案。 (六)虚拟化部署方案。 (七)云计算业务调度系统配置方案。 (八)项目集成实施风险及应对方案。 (九)项目设备配置脚本(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
投标人技术建议书中的系统集成方案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 投标人需根据不同的业务场景,提供不同的部署方案,并且提供的部署方案应具有灵活性,满足不同业务需求场景。具体的业务需求应至少包括:物理机需求、虚拟机需求、小型机需求、虚拟负载均衡、虚拟防火墙需求等;
2) 投标人需在方案中体现主流软硬件产品包括虚拟化软件、IT设备、IP设备、存储设备等之间的兼容性要求及集成方案的兼容性要求。
3.2.2 IP网络构建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规模及业务需求,提出网络构建及网络虚拟化方案,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网络设备间的互联方案、端口需求规划;
(二) 网络设备的IP地址规划、VLAN划分、协议选择、路由方式及安全机制等的配置规划;
(三) 交换机、防火墙及负载均衡器虚拟化的实施部署方案;
(四) 提供不同域之间隔离部署的实现方案;
(五) 对虚机的外部访问流量进行带宽限制及带宽使用记录采集的具体实现方案;
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承载网络构建。
3.2.3 计算资源构建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规模及集群规划,提出构建及虚拟化方案,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物理主机与网络设备(含KVM)间的互联方案、端口需求规划;
(二) 虚拟化环境的网络规划方案,即对虚拟化环境中涉及的虚拟网络以及虚拟交换机端口组进行规划,同时需提供端口的配置方案,保障虚机迁移时,对单虚机的限速配置及用户限速等配置没有影响;
(三) 提供扩展方案、虚机迁移方案。
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构建。
3.2.4 存储资源构建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规模及集群方案,提出存储资源的构建方案,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SAN网络的架构方案包括磁盘阵列与光纤交换机的互联方案,光纤交换机与物理主机的互联方案及端口规划;
(二) 提供各集群所使用的存储、SAN网络配置、LUN配置实施方案;
(三) 提供详细的数据保护方案,例如磁盘镜像、快照技术的应用;
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存储网络的构建。
3.2.5 安全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需求,配合完成安全环境的构建方案,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提供DDoS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 提供部署IPS、WAF等设备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 明确各种安全设备的配合方式。
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资源池安全方案进行安全环境的部署。
3.3 运行测试
投标人应在完成软硬件环境建设后,进行运行测试。主要工作包括:
(一) 投标人应负责提供硬件测试方案,对运行测试的关键点加以说明,测试方案应覆盖功能、性能,可用性、扩展性、安全性、管理与运维等方面。测试方案应通过招标人的评审。
(二) 投标人应根据通过招标人评审的测试方案,设计运行测试用例,以满足运行测试方案的要求。测试用例应通过招标人的评审。
(三) 投标人应根据测试方案及测试用例,提出整体运行测试计划,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运行测试。测试计划应通过用户方的评审。
(四) 投标人应按照测试方案、测试用例与测试计划完成运行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消除测试工作对系统的影响。
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测试方案完成招标人要求的测试工作。
3.4 服务质量
投标人需提供详尽的服务质量技术保证方案。
投标人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
投标人对集成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返修。
投标人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既要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也要防止危及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事故,要对安全工作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投标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原邮电部和公安部《关于保护光缆通信线路的通告》,共同保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
投标人必须建立集成项目安全组织系统及相应的责任系统,以加强安全组织工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通信阻断事故时,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发生通信阻断事故后,投标人必须积极配合抢修电路,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并制定整改措施,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集成工作。
3.5 网络安全
1) 网络安全的总体要求
网络安全建设主要为保障业务系统的可用性和信息安全性。安全建设方案应包括物理安全、网络设备的安全加固、安全访问控制、内外网隔离、安全管理、安全评估等内容。
2) 为保障信息安全,在安全方案里应体现如下要求:
(一) 安全的部署应实现以下三个环节:以隔离为主,具备异常处理和保护恢复能力;在前一基础上,具有实施监控能力;在前一基础上,描述事件追溯方案;
(二) 设备用户管理应采用分权管理,建议采用多级用户权限:受限查看权限、非受限查看权限、配置权限。
(三) 路由安全方面,防范利用伪造IP的DDoS攻击。
(四) 充分利用设备的自身安全特征,提高设备的安全水平,资源池管理服务器均需配置防病毒软件。
3) 网络虚拟化安全要求
硬件防火墙虚拟化安全,支持虚拟防火墙功能。每台虚拟防火墙都可以作为一台完全独立的防火墙设备使用,可拥有独立的管理员、安全策略、用户认证数据库等。每个虚拟防火墙能够实现防火墙的大部分特性。
4) 存储虚拟化安全要求
支持磁盘锁定功能,确保同一虚拟机不会在同一时间被多个用户打开。支持数据加密存储。
投标人应根据以上网络安全要求结合特定设备对全网网络安全提出物理安全及虚拟化安全两方面的方案建议。
3.6 系统质量要求
3.6.1 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
1) 投标人应向需求方提供成熟的、容错性和易恢复性俱佳的系统。
2)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应急方案和故障修复服务。
3.6.2 系统应具备安全性
投标人提供的系统方案应包含安全域划分,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机制。
系统应支持访问控制、安全检测、攻击监控等一系列安全功能,应提供完整的网络安全监控、报警和故障处理功能。
a) 能定期检查安全漏洞,根据扫描的结果更正网络安全漏洞和系统中的错误配置;
b) 投标人应提供有关网络安全的详细说明,公网上传输的数据,必须以国家标准的加密算法加密,并在应标书列出算法及相关软件列表;
c) 与其它网络的连接须设置防火墙,并定义完备的安全配置策略进行隔离。
d) 系统应提供操作日志记录功能,以便及时掌握系统安全状态。
3.6.3 系统可维护性要求
1) 系统具备方便且可定期执行、分析结果的测试功能;
2) 系统应具备自管理和监控功能,能够实时监控各模块的执行;
3) 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错误都应该有明确的错误编号,并能在系统的相应维护手册中查到错误处理方法与步骤。
3.6.4 系统完备性要求
投标人根据要求提出的实施方案,必须能完成网络连接及所有要求的功能,不存在电缆、网卡或其它附件的短缺,不存在工程设备和软件性能不满足业务需求和系统功能的情况,否则投标人须在一周内免费完善方案。
3.6.5 系统可测试性要求
1) 随系统提交的技术文件必须明确标识出所实现的可度量的功能和性能指标。
2) 投标人应有固定的测试工程师进行专门的测试工作,每次测试完成后,应提供详细的测试文档,包括测试的用例、方法及其结果等,交付局方人员作验收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实际,测试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反馈并进行修改。
3.6.6 系统可扩展性要求
系统方案应具有灵活性与可扩展性。既可以方便的扩展资源池容量,又能确保系统整体的平滑升级。系统升级应在不影响正常业务的条件下进行。
4 设备上架、调试、开通及试运行
4.1 分工界面表
项目阶段 | 项目实施内容 | 建设方 | 设计方 | 施工方 | 集成方 | 供货方/原厂 | 监理 |
项目前期 | 设计方案沟通、编写 | 配合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配合 | 配合 |
集成方案沟通、编写 | 配合 | 配合 | 配合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
施工方案沟通、编写 | 配合 | 配合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配合 | |
项目进度表、风险分析及应对、质量保证措施等 | 配合 | 配合 | 配合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
设计文件沟通与实施条件协调 | 配合 | 配合 | 配合 | 配合 | 配合 | 负责 | |
基础实施 | 信号线缆布放、绑扎 | - | - | 负责 | 配合 | - | 配合 |
电力线缆布放、绑扎(电源-列头柜-机柜) | - | - | 负责 | 配合 | - | 配合 | |
机柜内设备电源线布放、绑扎 | - | - | 负责 | 配合 | - | 配合 | |
插线(信号线缆) | - | - | 负责 | 配合 | - | 配合 | |
线缆成端 | - | - | 负责 | 配合 | - | 配合 | |
设备上架安装(含托盘安装调整) | - | - | 负责 | 配合 | - | 配合 | |
机柜固定(含底座制作) | - | - | 负责 | 配合 | - | 配合 | |
标签标识 | - | - | 负责 | 配合 | - | 配合 | |
设备加电测试 | 配合 | - | 配合 | 配合 | 负责 | 配合 | |
其它基础工程实施 | - | - | 负责 | - | - | 配合 | |
网络阶段(含安全) | 网络设备初始配置 | - | - | - | 配合/负责 | 负责 | 配合 |
IP地址规划 | 配合 | - | - | 负责 | - | 配合 | |
网络设备调试、测试 | 配合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
网络设备入网割接方案 | 配合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
网络设备入网割接实施 | 配合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
存储调测 | 存储设备初始配置 | - | - | - | 配合 | 负责 | 配合 |
Zone配置与端口规划 | -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
Zone配置与端口实施 | - | - | - | 配合/负责 | 负责 | 配合 | |
存储设备Raid Group、LUN配置 | - | - | - | 配合/负责 | 负责 | 配合 | |
存储、主机联调 | -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
存储设备测试 | 配合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
主机调测 | 主机OS安装与配置 | -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补丁更新与配置 | - | - | - | 配合 | 负责 | 配合 | |
OS安全加固 | -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
主机测试 | 配合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
软件部署 | 虚拟化软件部署 | 配合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系统联调 | 虚拟化平台联调 | 配合 | - | -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配合纳管 | 配合云公司自研软件(如云管理平台)的部署 | 负责 | - | - | 配合 | - | - |
自测 | 开发自动化验收软件/脚本,通过软件进行自测 | 配合 | - | 配合 | 负责 | - | 配合 |
初验 | 发起初验申请及验收后的整改 | 配合 | - | 配合 | 负责 | - | 配合 |
业务上线 | 资源上线 | 负责 | - | 配合 | 配合 | 配合 | 配合 |
项目结尾 | 项目移交材料整理 | 配合 | - | 配合 | 负责 | 配合 | 配合 |
项目交付移交 | 配合 | - | 配合 | 负责 | - | 配合 | |
项目验收 | 负责 | - | 配合 | 配合 | - | 配合 |
注:(分工界面表未包含内容归属集成工作)
4.2 上架和调试
对于设备的上架加电与调试方面,投标人需明确以下问题:
所有软硬件设备(包括新增、扩容及现网涉及的设备等)均归属于投标人集成的范围。工程使用的设备均需要由投标人全部负责完成网络配置、系统集成等(涉及的所有设备(除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初次上架加电、调试由设备供货商或施工队负责。设备上架加电的具体分工界面参见设备供货商合同,投标人提供的软件设备由投标人负责初次部署及调试,投标人需配合施工单位完成设备上架加电,配合设备原厂商完成设备调试)。
1) 设备上架加电界面如下,投标人负责配合设备供货商或施工队完成以下工作。
² 施工队负责设备机架及加固底座的上架加电和固定;
² 施工队负责设备机柜至列头柜的电力线提供、引接(包括提供集采机柜与电源列头柜连接电缆的全套对接插头);
² 施工队负责设备在机架内的电力线提供、引接;
² 同时,投标人负责资源池内部及资源池与周边网元(含IT、IP设备)间的通信线缆的提供、引接,可能包括网线、光纤、数字同轴电缆等;
2) 双方应协商制定工程进度表,投标人负责按工程进度表进行施工配合;
3) 投标人负责对施工地点进行现场勘察,提供工程施工和相关上架加电资料,并负责指导招标人人员掌握和使用这些技术资料。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各种详细资料:
² 设备上架加电方式和抗震措施;
² 设备、线缆、端口等的实施维护标识办法。
4) 联调测试方案由投标人负责制定,投标人在调试前应提出完整的调试计划并并经招标人确认,包括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方法和进度,并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投标人有责任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调试应进行详细记录,系统调试结束后,由投标人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招标人验收;
5) 投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及相关系统的集成商完成相关系统的联调测试工作,调试前应提出完整的调试计划并经招标人确认,包括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方法和进度,并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投标人有责任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调试应进行详细记录,系统调试结束后,由投标人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招标人验收;
6) 系统测试的条款应与技术规范一致。基于以上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测试条件,方法和过程的草案,最终测试文件由双方共同拟定。各种测试指标必须在测试报告中反映。测试内容应至少包括:
² 功能测试
² 性能测试
² 稳定性测试
² 压力测试
² 容错测试
² 故障测试
² 安全性测试
² 互通测试
² 其它测试等
7) 投标人应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上架加电、调试。
8) ★若集成方案变更,投标人须负责变更后方案的全部实施工作,直至具体项目具备上线试运行条件。
4.3 验收
1) 设备运抵上架加电现场后,招标人将与投标人、设备供货商代表共同开箱验收,如设备供货商届时无代表参加,则验收结果应以招标人和最终用户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招标人有权要求设备厂商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
2) 设备上架加电、系统调试、网络联调达到招标人的要求后,可进行验收测试(初验)。验收规范(包括计划、项目、指标、方式和测试仪器等)应由投标人在验收前两周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书和招标人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验收规范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协议,系统入网开通试运行。
3) 系统经过六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最终验收。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允许设备厂商负责更换或进行修复,但试运行期顺延六个月,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在顺延期内如又出现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则试运行期继续顺延六个月,直到系统完全达标时间满六个月。
5 技术文档
1) 投标人在现场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中如果对软件、硬件作了改动,则必须修改技术文件,及时知会招标人并在初次验收测试前投标人以光盘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最终技术文件;软件的修改应将新老版本的软件清单、框图及说明提供给招标人;
2)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是能确保系统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及维护等有关的全套技术资料,在建议书中列出将提供的技术资料详细清单。
3) 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的所有业务技术资料、文档,投标人有责任对第三方保密;
4)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计划和工程日志。
6 项目管理
投标人需对项目管理的以下方面做详细说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项目人员组织管理、变更管理和例会制度等。
另外,投标人应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实施期间,投标人可以进驻集成场地且满足招标文件对于组织架构要求的集成队伍数量至少1个,具体以实际应答为准。每个集成队伍至少有1名项目经理、1名云计算专业负责人、1名IT专业负责人、1名IP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不可同时兼任多个专业,团队成员应为具有一定的实施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专职人员,实施期间驻招标人现场全程参与本次工程建设。投标人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以保证能够按时完成工程建设。
2) 投标人应熟悉多种虚拟化软件,能够同时实施至少2种虚拟化软件集成工作。
3) 投标人作为集成商,应该负责管理其他参建单位。
4) 投标人应保证,在建设期间,应保持持续稳定的人力投入。
5) 工程例会、项目协调会等项目相关会议由投标人组织召开。
6) 集成商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和客户经理建立与招标人对口联系,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并行的2个及以上项目。
7) 定期组织和参加每周的工程和维护例会,并及时提交相关周报。
8) 投标人要提供整体的项目管理方案,项目的重大事件或者管理员帐号生成、权限的修改等)需以邮件或书面的方式得到招标人相关理变更需要得到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相关人员同意;关键性操作(如:重启服务器、管人员同意。
9) 遵守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的其他制度。
7 进度计划
1) 单次任务为200台内的设备集成工作,应在设备加电后14日内完成所有工作,并进行初验测试的准备,上述时间为基础工期;在基础工期的基础上,每增加200台设备,单位工期增加14日。
2) 通过初验后,系统进入试运行,正常情况下新建工程试运行期为180天(扩容工程90天),在试运行期间如出现重大问题,则试运行期从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180天(扩容工程90天),还达不到要求时,余款不付,且试运行期继续顺延,一直到系统连续180天(扩容工程90天)无故障时为止;
3) 试运行期结束并通过终验测试后,对工程进行终验;
4) 为确保上述进度的实施,双方建立定期的工程联络会制度,以及时协调、解决各个阶段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细节待谈判时由双方商定;
5) 根据上述要求,投标人应在建议书中给出详细的进度安排计划表(采用相对时间),并说明各个阶段的工作安排、以及双方的协调配合问题。
8 技术支持
投标人说明在中国的工程技术维护队伍和机构情况,服务模式。
1) 投标人应提供设备上架加电调试时所需的工程资料,投标人有责任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技术支持,包括: 技术咨询、技术资料、设备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护说明书等;
2) 在系统部署和系统调测期间,招标人有权派出技术人员参加,投标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指导;
3) 投标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将要集成资料提前一个月单独发往现场,资料应一式两份;
4)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相关的集成技术服务。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内容包括电话支持、现场服务、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5) 投标人提供实用齐全的全套技术文件两套(一套纸介质技术文件,一套电子介质技术文件)。
6) 由投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投标人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7) 系统升级时,投标人应派技术人员到场完成。
8) 系统升级或有新功能出现时,投标人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并根据招标人需求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9 维护保障
投标人提供的维护保障服务应包括以下服务项目:
(1) 设备故障修复服务(含远程技术支持、现场技术支持)
(2) 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3) 技术资料服务
(4) 应急方案设计与预演服务
(5) 辅助故障定位服务
1) 设备故障修复服务
(1)总体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申告的故障级别,采取必要的服务措施(包括调整),尽快修复故障,恢复设备正常运行。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指导、远程登陆或现场服务等方式进行故障修复,并保证满足双方约定的服务等级中相应故障级别的处理时限。
根据故障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的不同,故障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故障、二级故障和一级故障。当故障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或解决时,故障级别将自动升级(如双方协商一致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不做升级处理)。
一级故障(重大故障):指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系统瘫痪或服务中断,导致设备的基本功能不能实现或全面退化的故障;其他造成业务中断1个小时以上或导致关键业务数据丢失的故障。
二级故障(主要故障):指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直接影响业务、并导致系统性能或业务部分退化的故障;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具有潜在的系统瘫痪或服务中断的危险,并可能导致设备的基本功能不能实现或全面退化,如冗余设备单侧故障、监控终端故障等;系统设备或操作系统故障,造成业务中断但不满1小时的,如系统复位等。
三级故障(次要故障):指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影响系统功能和性能,但关键业务不受影响的故障。
(2)服务要求
根据设备在招标人网络中的作用、承载的业务以及重要性不同,投标人应提供不同服务等级的服务,至少应提供以下三个级别的服务,从服务水平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
A、B、C等级服务的基本区别见下表。
服务等级 | 服务描述 |
A级 (7x24x4h) | 7x24小时接受申告,4小时现场响应 |
B级 (5x9x4wh) | 7x24小时接受申告,4工作小时现场响应 |
C级 (5x9Next Day) | 5x9小时接受申告,第二天现场响应 |
本次合同中,招标人各设备所要求的服务等级如下:
本期工程设备 | 服务等级 |
服务器、网络设备(交换机、防火墙、负载均衡器)等 | A级 (7x24x4h) |
磁盘阵列、SAN交换机等 | B级 (5x9x4wh) |
(3)电话响应
投标人设立7×24或5×9小时(根据服务等级)的值班响应电话,并安排有经验的工程师接受申告。当设备出现故障时,招标人通过投标人指定的值班响应电话进行报障。投标人应保证服务时间内,95%以上的呼叫接通时间小于30秒;当投标人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再对招标人的问题进行回复时,应确保在30分钟内回复。
(4)远程支持服务
对于通过电话指导不能解决的故障,投标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应通过远程接入手段,登录到故障设备,进行故障诊断,查找故障出现的原因,指导现场维护人员处理故障。
要求:
l 招标人应提供(或向投标人购买)必要的远程技术支援的设备。如果远程技术支援的设备由投标人提供,应保证该设备具备安全管理功能,能防止非法登录以保证设备和交换网络安全。
l 投标人服务人员登录到故障设备,通过诊断,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制定故障解决技术方案后,应电话通知招标人,待技术方案经招标人批准后,才能进行故障解决方案的具体实施。
l 在远程登录过程中,投标人技术人员通过远程登录手段向设备发送的任何指令、报告回显必须形成命令日志文件;故障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应形成故障处理报告,同命令日志文件一同发送给招标人。
l 对于不同级别的故障,远程支持服务的响应时限要求(从投标人向招标人确认电话指导不能排除故障,要求远程技术支持到投标人技术人员远程登录到设备的时间)见下表。
故障级别 | 服务级别A | 服务级别B | 服务级别C |
一级故障 | 小于30分钟 | 小于30分钟 | 小于30分钟 |
二级故障 | 小于30分钟 | 小于2小时 | 小于2小时 |
三级故障 | 小于2小时 | 小于2小时 | 小于2小时 |
(5)现场服务
对于通过电话支持和远程支持都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投标人应迅速提供现场支持服务,安排经验丰富的技术支持工程师赴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故障解决方案,并最终排除故障。
要求:
l 投标人服务人员在进行现场支持服务前应作好以下准备:
n 查阅招标人用户档案,了解用户设备运行情况及设备以往所发生过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n 准备技术服务工具、技术服务资料、交通工具、必要的备板备件及软件。
l 投标人服务人员抵达招标人用户现场,首先提交《技术服务申请》给用户负责人签字确认。
l 了解设备运行情况,核实故障现象,并根据故障现象对设备进行故障分析、测试、诊断,并制定业务恢复和故障解决技术方案, 投标人须保证优先实施业务恢复,在恢复业务的前提下,再进行彻底的故障修复。技术方案经客户批准后,由客户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方案;或在客户允许下,由投标人服务人员进行具体实施。
l 如果确定为设备硬件故障,投标人需免费提供设备硬件为招标人进行更换。如果是软件故障,投标人需免费为招标人修复软件故障;如果无法修复,投标人需免费提供重新部署服务。
l 投标人服务人员在处理故障时不能影响到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应有招标人用户维护人员在场协同处理;在必须进行系统重装或系统启动等较大操作时,须经招标人用户维护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若因投标人服务人员误操作或擅自行事等主观原因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索赔。
l 投标人服务人员在处理故障后,要向招标人维护人员解释故障原因和解决方法,以及在日常维护中的预防措施。
l 投标人服务人员在处理故障时,要认真填写《故障处理报告》,并在离开现场前交招标人客户主管部门存档,同时加入投标人的用户故障处理数据库。
l 现场支持响应时间是指在从用户提出现场支持请求到投标人服务人员到达用户故障设备现场所需要的时间,根据招标人设备离投标人服务点的距离不同,服务响应时间要求见下表。
距离技术支持中心所在城市的距离 | 响应时间A | 响应时间B | 响应时间C |
50公里以内(含50公里) | 小于4小时 | 小于4工作小时 | 第二天 |
200公里以内(含200公里) | 小于8小时 | 小于8工作小时 | 第二天 |
400公里以内(含400公里) | 小于12小时 | 小于12工作小时 | 第二天 |
400公里以上 | 第二天 | 第二天 | 第三天 |
(6)对故障恢复和故障解决时限的要求
对于影响业务的一级故障,在进行故障处理时,投标人应优先考虑业务恢复,然后再彻底解决故障。以下是对故障恢复和修复时限的要求。
故障级别 | 服务级别A | 服务级别B | 服务级别C |
一级故障恢复 | 小于4小时* | 小于4工作小时* | 小于12小时 |
一级故障解决 | 小于24小时 | 小于24小时 | 小于24小时 |
二级故障解决 | 小于24小时 | 小于24小时 | 小于72小时 |
三级故障解决 | 小于48小时 | 小于48小时 | 小于72小时 |
注:1.如投标人已选用最快交通方式,但仍因交通原因造成故障恢复超时限的,在考核时经双方协商可将该次故障的时限适当延长。
2.对于服务级别为C类的设备,如果投标人技术支持工程师确定为设备硬件故障,则向招标人提供需更换的硬件型号列表。招标人自行购买硬件,投标人负责将招标人提供的硬件进行更换,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备件后3个工作日内修复故障。
2) 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投标人通过电话为招标人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招标人解决系统日常运行中的问题。
投标人应设立7*24小时的技术支持热线,保证招标人获得设备日常维护的技术支持,保证招标人关于设备的技术性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答。
投标人保证技术支持热线电话95%以上的呼叫接通时间小于30秒;当投标人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再对招标人的问题进行回复时,应确保在30分钟内回复。
3) 技术资料服务
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必要技术资料(含技术和商业机密的除外)。
服务要求如下:
(1) 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有关产品知识、操作手册、设备运行维护经验、技术文档等资料。常用资料应提供纸质文档。
(2) 投标人应提供WEB、FTP等方式,保证资料方便共享,并对招标人如何访问该电子资源进行必要的培训。
4) 应急方案设计与预演服务
应急恢复方案设计与预演的目的在于确保服务器设备发生故障或面对意外灾难时,相关服务能在最短时间内得以恢复以使正常的业务运营继续进行,将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服务要求如下:
投标人需与招标人一起了解招标人业务需求和服务质量要求,确定应急恢复计划的范围与目标,设计提供应急恢复方案,以保证招标人业务的持续性和可用性。双方需共同讨论以完成应急恢复方案设计。
应急恢复方案设计完成后,双方应共同参与,完成应急方案的测试预演,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业务需要和达到设定的恢复目标。
投标人应负责对招标人维护人员进行应急方案操作培训以确保需要时可以立即启动。
5) 辅助故障定位服务
当故障涉及多方设备,招标人无法进行准确故障定位情况下,投标人需提供技术支持,辅助招标人进行准确的故障定位。
服务要求如下:
辅助故障定位服务技术支持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技术支持服务,远程支持、现场服务。
10 保修
1) 系统集成服务保修期为终验后12个月。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发生故障,投标人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
2) 在保修期内系统维护、软件升级、硬件变动所发生的服务费应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给出保修期结束之后服务支持方式和费用。
11 安全性要求
1) 投标人系统应符合中国电信集团运维指挥[2010]732号《中国电信新建业务平台安全验收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
2) 投标人应在项目初验前组织有安全资质的安全服务厂商按照中国电信有关安全防护验收规范的要求完成安全评测工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加固和复测,复测通过后方可组织项目的初验。最终的安全评估报告作为初验文档的附件予以存档。安全检查以及加固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2 其他
1) 投标人需介绍自己公司(和涉及的合作方、第三方)的背景情况和资信状况;
2) 投标人需介绍与中国电信的总体合作经验,包括规范和方案方面、测试方面、产品开发能力方面等;
3) 投标人可介绍国外运营公司较成功的业务管理模式;
4) 投标人对今后系统的升级有何承诺,包括技术的兼容性和采购价格。
5) 支付条款要求详见本工程商务规范书。
13 ★考核与结算
本项目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详见商务规范书),招标人付给投标人的最终费用按服务质量考核总得分进行核算,考核分数以100分为满分。具体如下:
考核分数 | 结算系数 | 结算费用 |
85~100 | 1 | 当期应结算费用*1 |
75~84 | 0.9 | 当期应结算费用*0.9 |
50~74 | 0.8 | 当期应结算费用*0.8 |
0~49 | 0.6 | 当期应结算费用*0.6 |
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权重 | 评分细则 | 得分 |
1 | 响应速度 | 考察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时限完成服务。 | 40 | 1. 正确理解招标人需求,按招标人计划完成服务需求,得40分。 2.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工程推迟交付,每迟延一日扣除5分,扣完为止。 1. 3.未能按照招标人要求,在集成阶段启动工作当天到场服务或中途因投标人原因中断延期提供服务,每延期一日扣5分,扣完为止。 | |
2 | 服务质量 | 考察投标人服务的专业能力 | 50 | 1.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的,并遵守招标人的评价考核机制,得50分 2.工程交付时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且未在招标人要求时限内整改,每迟延交付一日,扣除10分。 3.由于投标人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和/或事故损失的,扣50分。 1. 4.若收到项目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履约情况通报批评,一次扣50分。 | |
3 | 工作态度 | 考核投标人服务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 10 | 1.有强烈的责任心,非常积极主动认真完成工作,配合非常好:得(8,10]分。 2.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主动认真完成工作,配合良好:得(5,8]分。 3.有一定的责任心,能按需求配合完成工作:(0,5]分。 4.工作较粗心,常应付了事,需要多次催促才能完成工作:得0分。 |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分册 商务投标文件
1. 商务投标文件封面
2. 初步评审索引表
3. 商务评审索引表
4.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5. 投标函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8. 制造商授权函(如有)
9. 廉洁投标承诺书
10.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1.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12. 资格审查资料
13. 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14. 合同条款偏离表
15. 供应商承诺书
16. 销售/转许可同意函(不涉及)
17. 投标保函
18.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XX年度财务报表
19. 业绩情况表
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信息记录
第二分册 技术投标文件
21. 技术投标文件封面
22. 技术服务评审索引表
23. 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或偏离表
24. 技术建议书
25. 技术规范书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分册 报价文件
26. 报价文件封面
27. 投标一览表
第一分册 商务投标文件
1. 商务投标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标段 /
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部分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__ 年_ __月_ __日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 初步评审索引表
初步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组成 | 对应页码 | 备注或者说明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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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3. 商务评审索引表
商务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组成 | 对应页码 | 备注或者说明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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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4.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
我单位特授权在(采购项目名称)的资格审查、投标活动中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被授权印章名称)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投标人被授权印章:
|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
1.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代替单位公章进行盖章的,应提供本文件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5. 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XX公司[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包(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投标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为120天)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 我方承诺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我方自愿接受招标人做出的不予退还我方投标保证金的决定。
5. 我方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7.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招标相关的所有信息。
8. 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
9. 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我方承诺不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任何附加条件。
(3)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4)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人要求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
11. 投标有限期为120天。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XX公司[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供国徽面及人像面)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或扫描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XX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系 【XX公司[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XX [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XX项目[招标项目名称]】【XX标包[标包名称]】【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供国徽面及人像面)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本文件的原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或扫描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8. 制造商授权函(如有)
制造商授权函
致:【XX公司[招标人名称]】: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制造商,主要制造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 (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代理商地址)的 (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合法的唯一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投标活动:
(1)代表我方在【中国】办理贵方 (项目名称)货物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暂缓施行不良行为管理的单位,应自行删除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涉及的内容。]
(3)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提供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货物,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4)我方兹授予 (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 (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委托代理人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XX】年【XX】月【XX】日签署本文件, (代理商名称)于【XX】年【XX】月【XX】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本项目联系人职务和部门: 本项目联系人职务和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签名: 联系人签名:
编制要求:
1.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 针对特殊情况下接受代理商投标(①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②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项目,应同时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使用代理商投标理由的说明文件。
3. 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且制造商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文件应由有签署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提供委托签署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4. 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9. 廉洁投标承诺书
廉洁投标承诺书
致:【XX公司[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XX项目[项目名称]】【XX标包[标包名称]】招标项目,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 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订立攻守同盟;
3. 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4. 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与名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情况及中标推荐意见等。
6. 不私下接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7. 不在办公场所、招标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招标的过程和结果;
8.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 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0.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11. 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招标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投标、宣布中标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招标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等。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0.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如投标人有诉讼和/或仲裁(包括已结案和尚在进行的诉讼和/或仲裁阶段的案件),且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则须向招标人提供诉讼和/或仲裁案件的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原告(诉讼和/或仲裁申请人)、被告(诉讼和/或仲裁被申请人)、诉讼和/或仲裁原因、诉讼和/或仲裁事件、诉讼和/或仲裁金额、诉讼和/或仲裁结果等,并填入下表。
如投标人无上述情况,则应在第一行“起诉(仲裁)人”列填写“不涉及”。
序号 | 日期 | 起诉(仲裁)人 | 被诉(被仲裁)人 | 诉讼(仲裁)事件 | 诉讼(仲裁)金额 | 诉讼(仲裁)结果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1.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我公司为贵公司代理的 项目【XXXX分包】(项目编号:XX)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我方承诺,如我公司中标,同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付款期限为贵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我司按以下第( )种形式向贵公司缴交:
(1)由贵司在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我司向贵司账户银行电汇。请贵公司将投标保证金原路退还至我公司同名账户。
为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顺利退还,请准确填写以下信息:
银行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 | 投标单位银行信息 |
开 户 名: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行号: |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 |
帐 号: | |
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
承诺日期:
如需邮寄发票则补充: 详细收件地址以及收件人姓名及电话:
详细收件地址: 收件人姓名及电话
12. 资格审查资料
13. 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我方参加【XX项目[招标项目名称]】【XX标段[标段名称]】的投标,根据法律法规维护投标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 | 【XX公司[投标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姓 名 | 【XX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XX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 |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投标人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投标人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应从出资比例由高到低进行填写]】 |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XX公司[管理单位全称]】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XX公司[被管理单位全称,应列明所有被管理单位]】 |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3.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4.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5.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4. 合同条款偏离表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标段: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 | 投标文件偏离情况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 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 如对合同条款无任何偏离,投标人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当本表为空时,视为投标文件对合同条款全部满足,无偏离;
3. 如对合同条款存在偏离,投标人需对合同条款存在的偏离逐条做出说明。
4. 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15. 供应商承诺书
供应商承诺书
[根据规定使用本承诺书的项目,应将本承诺书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致:【XX公司[招标人名称]】:
本单位作为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提供商,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一条 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保证不利用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等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信息通信网络或者使用信息通信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信息通信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信息通信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任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的。
第三条 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非法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获取、传输、发送信息数据等活动;本单位承诺不会向非法获取、传输、发送信息数据等行为提供便利。
第四条 本单位承诺不进行法律、法规、政府监管规定等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所提供或接入的设备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的;
2、将工作中获得的账号、密码私自转让、转租或以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3、对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在系统、计算机软件中非法植入后门程序的;
5、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及重要运营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依法确定的、可以终止合作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单位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中如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远程收集信息数据、远程控制等用途的后门程序,本单位承诺将在投标文件或商务应答文件中对所销售设备和/或产品的后门程序做出明确声明和详细说明,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后门程序的工作原理、操作手册、操作命令及参数列表等内容。
第六条 本单位承诺对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本单位承诺无正当理由不会中断所销售的产品供应,亦不会中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第八条 本单位承诺同意并配合贵公司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按要求提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材料,严格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单位承诺将赔偿贵公司遭受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生效。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原件。
2.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须各自提供一份本承诺函。
3.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且制造商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文件应由有签署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提供委托签署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4.除本文件允许投标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投标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6. 销售/转许可同意函(不涉及)
销售/转许可同意函
[使用本同意函的项目,应将本函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致:【XX公司[招标人名称]】:
1. 我方【 (同意/不同意)】买方/采购方将【 (招标项目名称)】采购的设备及相关服务、软件许可等直接或集成其他设备、服务销售/转许可给买方/采购方的客户,买方/采购方向其客户销售/转许可的价格由买方/采购方自行确定,我方不再向买方/采购方及其客户收取费用。
2. 如【我方/我方的代理商】在本项目中标,我方承诺将按照本项目签署的合同(协议)向买方/采购方及其客户提供无差别的服务并保证买方/采购方的客户享有协议下买方/采购方的所有权利。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原件。
2.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须各自提供一份本承诺函。
3.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且制造商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文件应由有签署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提供委托签署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愿原则出具本承诺函。
5.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17. 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
致: (受益人)
本保函作为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 (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而提供的投标保函。
(保函开立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方、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 人民币(按投标人须知要求规定的金额和币种)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或
2.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
3.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或
4.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或
5. 投标人有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的。
本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方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保函开立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18.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XX年度】财务报表
编制要求:
1. 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能够体现投标人【XX年、XX年…】财务情况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投标人应提供单一法人的财务报表,如投标人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则视为本文件未提供。
3. 在必要时,投标人有配合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的义务,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19. 业绩情况表
近年(年月日至年月日)业绩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产品 | 最终用户 | 最终用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供货数量(XX单位) | 销售金额(万元) | 证明文件所在页码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 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应提供销售业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顺序应与“业绩情况表”一一对应。
3. 如【本招标项目/本标包】对投标人或者投标货物业绩有要求,投标人应当如实填写本表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相关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合同关键页(须包括合同服务内容、实施时间、合同金额、合同签页,如果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需提供对应框架合同结算的发票或订单或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信息记录
编制要求:
1. 提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信息记录的复印件。
第二分册 技术投标文件
21. 技术投标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标段 /
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部分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__ 年_ __月_ __日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2. 技术服务评审索引表
技术服务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组成 | 对应页码 | 备注或者说明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3. 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或偏离表
技术规范书对点应答
注:
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的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
2)投标人须对每一款作出明确答复(如果需要,可给出详细的应答内容),否则将可能被视为放弃应答。诸如“已知”、“理解”、“明白”或“同意”等这样非确切的答复是不可接受的。
3)如招标文件中所列指标有具体要求、参数或指标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除回答“满足”、“部分满足”或“不满足”外,还须列出具体要求、参数或指标。
4)应答内容须加盖公章。
技术规范书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 | 招标文件的技术应答 | 说明 |
1 | | | | |
2 | | | | |
3 | | | | |
… | | | | |
注:投标人对照“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如有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或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偏离的条目应填写“技术规范书偏离表”;如无偏离,则在“技术规范书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并加盖公章。未填写视为应答满足。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24. 技术建议书
编制要求:
1. 提供本文件的原件,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提供。
2. 需要提供证明文件的,可为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5. 技术规范书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编制要求:
1. 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规定的先后顺序提供。
2. 要求提供原件的,需提供文件原件;需要提供证明文件的,可为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分册 报价文件
26. 报价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标段 /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部分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7. 投标一览表
投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采购签报[2022]2832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集成服务费费率 | 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税率 |
1 |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22年-2023年工程建设集成服务商采购项目 | % | | % |
注:
1. 以上内容为实质性响应内容,投标人漏写,将导致被否决投标;
2.★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集成服务费的费率最高限价为设备的3%,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税率须填写且只能填写一个。
4. 集成服务费费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20220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将各产品品类划分到充足供应源市场和有限供应源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有限供应源市场,否则确定为充足供应源市场。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1)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2)联合采购场景下的应用。在中国电信与其他方联合采购的项目,针对专属于中国电信的标包、标段,除另有说明的情况之外,应按规则应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在中国电信与其他联合采购方共同涉及的标包、标段(含未划分标包、标段的采购项目),是否及如何应用中国电信和/或其他联合采购方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由各联合采购方协商一致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3)联合建设场景下的应用。如果供应商“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且处于被该第三方禁止采购/限制采购(或纳入黑名单等任何相当于禁止采购/限制采购的处理)的状态,则在中国电信与该第三方联合建设项目的范围内,中国电信有权在其认为可行的条件下,响应该第三方要求减少或避免采购、应用该供应商的产品,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应用。以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进行的中国电信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原则上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以拍卖方式进行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是否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等相关文件中明确。
在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禁止采购的处理措施理解为取消相关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资格;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在以评分方法择优时理解为相应扣减评分,在以价格为标准择优时理解为相应核减价格(拍卖方式下不适用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2020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以新版本规则为准,除非相关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该合同适用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固定版本。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国电信与其他采购方联合实施的采购活动(联合采购)或中国电信废旧闲置物资处置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中国电信供应商纳入本管理规则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序号 | 行为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也包括中国电信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和中国电信以招标、比选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实施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串通或同类行为 (2)在以拍卖方式实施的中国电信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存在《拍卖法》第三十七条所指向的恶意串通行为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相应项目评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针对行为描述(2),人民法院或市场行政监督管理部作出具相关认定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也包括中国电信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和中国电信通过招标、比选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实施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弄虚作假或同类行为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相应项目评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网信安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公安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 (1)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2)国家部委通报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8 | 因供应商责任给中国电信造成网信安全风险 | 1.行为描述: (1)所开发的信息系统存在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使用中国电信商标、标识情况,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2)违反《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未经授权探测、发布中国电信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漏洞的 (3)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存在后门、木马和恶意程序的。对发现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4)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中国电信拥有所有权的软件(或固件)源代码的 (5)未经授权对中国电信运营的网络开展渗透测试的 (6)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登录中国电信所运营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修改、删除等操作的 (7)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保存中国电信运营的网络、信息系统极其设备账号、口令、数据、系统解构、拓扑图等信息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国家部委通报,经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3)、(4)、(5)、(6)、(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9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0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1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2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3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4 | 恶意扰乱采购供应链工作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或其他采购工作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工作进程、采购工作秩序、工作结果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采购管理、物流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商管理和其他供应链管理工作 | 采购实施部门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5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6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7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8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9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0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1 | 虚假履约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弄虚作假,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明材料企图让中国电信相信其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履行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合同履行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2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3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4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5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6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7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8 | 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处理的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中国电信需要按要求落实处罚决定结果或者应用处罚决定中的相关信息 2.认定标准:有关部门招投标行政处罚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根据处罚决定或研究结果处罚范围应当涉及中国境内全地域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根据处罚决定或研究结果处罚范围仅涉及指定省地域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9 | 涉及中国电信的供应商其他违法犯罪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涉因涉及中国电信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并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中国电信权益或给中国电信造成风险,或虽然未侵犯中国电信权益、未给中国电信造成风险但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含冒用、盗用)了中国电信名义或与中国电信的合作关系(含捏造、伪造的关系) 2.认定标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仲裁结果。符合其他不良行为类目的行为不认定为本类目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信息来源说明: | | | |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 |||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 |||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 | ||
3.其他说明 | | | |
①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
②上述各类目行为描述、认定标准中提及的“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也包括中国电信与其他采购方联合实施的采购。 | | ||
③关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机构生效仲裁结果,中国电信有权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或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走访查证、函询查证的结果为准;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一审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 |||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序号 | 行为 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处理规则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在充足供应源市场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 在有限供应源市场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也包括中国电信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和中国电信以招标、比选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实施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串通或同类行为 (2)在以拍卖方式实施的中国电信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存在《拍卖法》第三十七条所指向的恶意串通行为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相应项目评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针对行为描述(2),人民法院或市场行政监督管理部作出具相关认定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也包括中国电信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和中国电信通过招标、比选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实施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弄虚作假或同类行为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相应项目评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6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6%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5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网信安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公安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 (1)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2)国家部委通报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8 | 因供应商责任给中国电信造成网信安全风险 | 1.行为描述: (1)所开发的信息系统存在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使用中国电信商标、标识情况,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2)违反《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未经授权探测、发布中国电信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漏洞的 (3)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存在后门、木马和恶意程序的。对发现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4)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中国电信拥有所有权的软件(或固件)源代码的 (5)未经授权对中国电信运营的网络开展渗透测试的 (6)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登录中国电信所运营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修改、删除等操作的 (7)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保存中国电信运营的网络、信息系统极其设备账号、口令、数据、系统解构、拓扑图等信息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国家部委通报,经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3)、(4)、(5)、(6)、(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9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10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11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12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13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
14 | 恶意扰乱采购供应链工作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或其他采购工作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工作进程、采购工作秩序、工作结果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采购管理、物流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商管理和其他供应链管理工作 | 采购实施部门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15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16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17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 ||||||
18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19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20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21 | 虚假履约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弄虚作假,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明材料企图让中国电信相信其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履行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合同履行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22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23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24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25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26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27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如果供应商“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且处于被该第三方禁止采购/限制采购(或纳入黑名单等任何相当于禁止采购/限制采购的处理)的状态,则在中国电信与该第三方联合建设项目的范围内,中国电信有权在其认为可行的条件下,响应该第三方要求减少或避免采购、应用该供应商的产品,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如果供应商“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且处于被该第三方禁止采购/限制采购(或纳入黑名单等任何相当于禁止采购/限制采购的处理)的状态,则在中国电信与该第三方联合建设项目的范围内,中国电信有权在其认为可行的条件下,响应该第三方要求减少或避免采购、应用该供应商的产品,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
28 | 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处理的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中国电信需要按要求落实处罚决定结果或者应用处罚决定中的相关信息 2.认定标准:有关部门招投标行政处罚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根据处罚决定或研究结果处罚范围应当涉及中国境内全地域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禁限期、处理措施原则上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或要求为准(必要时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 禁限期、处理措施原则上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或要求为准(必要时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根据处罚决定或研究结果处罚范围仅涉及指定省地域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禁限期、处理措施原则上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或要求为准(必要时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 禁限期、处理措施原则上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或要求为准(必要时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 |||||
29 | 涉及中国电信的供应商其他违法犯罪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涉因涉及中国电信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并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中国电信权益或给中国电信造成风险,或虽然未侵犯中国电信权益、未给中国电信造成风险但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含冒用、盗用)了中国电信名义或与中国电信的合作关系(含捏造、伪造的关系) 2.认定标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仲裁结果。符合其他不良行为类目的行为不认定为本类目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1.处理规则说明: | | |||||||||||
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 ||||||||||||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足供应源市场和有限供应源市场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足供应源市场和有限供应源市场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 ||||||||||||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 ||||||||||||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 ||||||||||||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 ||||||||||||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 ||||||||||||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有限供应源市场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在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禁止采购的处理措施理解为取消相关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资格;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在以评分方法择优时理解为相应扣减评分,在以价格为标准择优时理解为相应核减价格(拍卖方式下不适用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 | ||||||||||||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3.其他说明: | | | ||||||||||
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部门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 ||||||||||||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 ||||||||||||
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 ||||||||||||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 ||||||||||||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 ||||||||||||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 ||||||||||||
⑦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 ||||||||||||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 ||||||||||||
⑨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