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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项目名称 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项目编号 TA2024BJ1001621-3
转让方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转让方承诺
    承诺函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转让底价 25622.00万元 资产来源 其他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6-1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6-28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侯经理 / 联系电话:01083143136

  • 资产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交易方式
  • 其他信息


一、资产情况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详见附件1、2
房产证号 详见附件1、2 目前用途 详见附件1、2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
批准单位名称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汇入北交所的指定账户。若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在签订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汇入北交所的指定账户,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收回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标的资产购买资格的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房产权属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交本项目附件3承诺函进行承诺。
6、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北京光耀东方中心8个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受让方每逾期1天申请,需向转让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7、转让方将大同177套抵债资产的产权登记证办理完成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受让方每逾期1天申请,需向转让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踏勘安排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一、裁定抵债情况
1、依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4执恢100号之三、(2021)京04执恢100号之四、(2021)京04执恢100号之五、(2021)京04执恢100号之六、(2021)京04执恢100号之七、(2021)京04执恢100号之八,裁定将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100号的北京光耀东方中心16358.35㎡不动产抵债至转让方,目前转让方已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2、依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4执恢100号之一,裁定将被执行人大同鑫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持有的大同市城区下寺坡街华严寺东侧新东方尚街(以下简称大同新东方尚街商场)的共计177套不动产抵债至转让方,面积12667.24㎡、抵债金额0.806554亿元。目前转让方尚未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二、资产情况及现状
(一)光耀东方中心(16358.35㎡)。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100号,为综合性写字楼,距金融街约3公里。转让方于2023年7月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取得“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0035229号”等8个《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

序号 楼层 不动产权证号 面积(㎡) 证载用途
1 6 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0035229号 1493.90 办公及配套用房
2 7 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0035156号 1735.85 办公及配套用房
3 16 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0035248号 1602.92 办公及附属用房
4 -1 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0035422号 1039.52 配套及商业用房
5 -1 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0035115号 3370.46 配套及商业用房
6 -1 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0035157号 1794.58 车库、设备
7 -2 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0039278号 3631.79 车位、库房
8 北配楼 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0035112号 1689.33 配套用房
合 计 16358.35

各楼层现状如下:
序号1,第6层(1493.90㎡),占用状态。占用方为原承租人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租赁合同自2018年11月至2026年11月,原承租人函告转让方于2023年11月30日前退租,终止原租赁合同。原承租人租金已支付至2022年11月9日,拖欠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今的租金或占用费。转让方已于2023年11月对其提起诉讼。
序号2,第7层(1735.85㎡)。为空置状态。
序号3,第16层(1602.92㎡)。为空置状态。房屋为顶层挑高设计,有6个独立单元,部分房间尚未清空,存有原产权人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物品。
序号4至6,负1层(合计6204.56㎡,3个产权证)。现由北京航天桥食宝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占用,转让方未与该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未收到过租金。房产现用于小餐饮招租经营,现大部分店铺处于空置状态。
序号7,负2层(3631.79㎡)。原为47个车位及库房。其中,部分面积被原产权人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改造为健身中心并由物业运营,另有部分面积被物业占用。
序号8,北配楼(1689.33㎡)。该处房产为配套用房,地下1层、地上2层。现承租人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产权人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限至2027年5月止)签订于本转让方的抵押权利登记之前,且承租人已全额支付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的租金。
(二)大同新东方尚街商场(12667.24㎡)。位于大同市古城步行街南端,主体建筑地上3层、地下1层,目前由大同鑫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整体经营。转让方抵债资产主要在负一层大部分区域、商厦一层以及二、三层的部分区域及四层角楼,共177户,北京四中院于2022年9月裁定交付转让方抵债,抵债金额0.806554亿元,目前转让方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且仍由鑫城公司占用。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一)抵债资产按现状转让。本次转让的抵债资产均存在部分被占用、部分租赁的情况,转让方按照现状向受让方交付,由受让方负责与占用人、承租人谈判接收或清退。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物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受让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二)包括交易服务费在内的本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三)抵债资产处置涉及的税费由受让方和转让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方先行将大同新东方尚街商场资产办理过户至转让方名下,并承担本环节相关税费;后续转让方向受让方交割过户环节需要缴纳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
大同新东方尚街抵债资产过户过程中,如转让方替鑫城公司代缴相关税费,转让方保留追偿权,由转让方向其进行追偿。
(四)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日为双方权利义务的转移日,转移日前产生的租金等收益、管理费用、抵债资产持有期间涉及的税费等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转移日及之后产生的租金等收益及全部费用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转让方对本资产描述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谨慎调查并独立判断,转让方对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情况以意向受让方实际尽调结果为准。转让标的预约踏勘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参与踏勘需提前预约,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13699117378;预约踏勘地点:标的所在地。
相关交易风险与转让方及北京产权交易所无关。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5124.00万元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交纳截止时间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5)受让方没有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处置方法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受让方被确定后,自行申请退还保证金。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日起9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可以协议转让。



五、其他信息
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 附件1:北京抵债资产明细表.xls
附件: 附件2:大同抵债资产明细表.xls
附件: 附件3:承诺函.pdf
附件: 附件4:实物资产交易合同.pdf
图片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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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出口



确定













































5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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