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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关于2024年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转让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关于2024年浙江城 投建设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不良贷款转让公告
本机构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依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和《银行业信贷资 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拟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贷款转 让业务,现予以公告。
一、不良贷款基本信息
交易基准日20240514未偿本金总额(元)16,000,000.00
资产笔数(笔)1未偿利息总额(元)940,702.87
借款人名称浙江城投建设有限 公司未偿本息总额(元)16,940,702.87
加权平均逾期天数306其他费用(元)0.00
借款人所属行业建筑业借款人所在地区浙江省杭州市
五级分类情况可疑 1 笔
核销情况已核销 0 笔
担保情况概述保证+抵押 1 笔
诉讼情况概述已调解 1 笔
备注截至基准日,出让方尚未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受让方需承继律师代理 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后受让方需依约向代理律师支付律师费

注1:若无特殊说明,本表格中“加权平均逾期天数”按拟转让贷款本息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注2:逾期起始点确定标准:贷款自2023年7月14日开始出现逾期,截至交易基准日2024年5月14日,该户不良贷款逾期天数共计306天
二、时间安排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24日 15:00
竞价日:2024年7月1日
三、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线上公开竞价
竞价方式:多轮竞价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2024-07-01 10:00
自由竞价结束时间2024-07-01 10:30
延时周期(分钟)5
起始价(元)16,940,702.87
加价幅度(元)10,000.00

四、交易对象要求
1.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1)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 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 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文件及《银行业信贷资 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银登字〔2023〕1号)文件要求的受让方范围;(2)若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注册地需在浙江省范围内,应取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 其参与试点的文件;
(3)受让方必须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平台完成开户手续;
(4)受让方同意出让方交易条件。
2.意向受让方申请渠道: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申请。
3.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分支机构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 章)。浙江省内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需提供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的同意试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保密承诺书(加盖公章)。
五、交易条件
1.通过项目挂牌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时,接受协议转让。
2.是否使用标准协议文本
不使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
3.是否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不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4.保证金要求:
本次竞价不收取保证金。
5.转让协议签署要求: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结果确认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该项目所在机构签订转让协 议。
6.资金支付要求:
(1)除成交确认书确认的成交金额外,买受人还需按照从转让基准日至实际转让价款 付清之日期间债权产生的全部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所对应金额同时向我行支付 对价。
(2)转让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出让方收取竞价款项的账户以协议约定为准。
7.档案移交要求:
根据交易双方确认的资产接收通知书完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应于转让协议签署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移交。
六、其他要求
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本项目的,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同意以下内容:
1.符合监管机构、银登中心对受让方资格的有关规定,因意向受让方违反该规定所造成的一 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我行以及我行在本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过程中出具的任何文件及作出的任何说明均不构成 对标的债权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
3.意向受让方出于自愿参加本项目,其对标的债权的任何判断均应独立做出,我行将为意向 受让方对标的债权的现状做出判断提供便利条件,但我行对意向受让方的判断失误不承担法 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主张债权过程中放弃对我行及我行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一切法律责任的 追究,这一承诺对意向受让方的后继受让方同样有效。
5.竞价结束当天受让方及时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对成交结果进行确认。
6.已被告知并完全接受,受让不良资产后,只能采取正当、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置,承诺不得 再次将该资产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严禁暴力催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 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特别注意事项:
1、截至基准日,出让方尚未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受让方需承继律师代理服务协议,债权转 让后受让方需依约向代理律师支付律师费。
特此公告。
联系人:夏佳楠
联系电话:13957516102
电子邮件:qsczsxzxb_zj@bank-of-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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