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购--2023B001028200]莲花县分散特困自理人员探视照护定期巡防项目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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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江西 | 城市 | 萍乡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莲花县分散特困自理人员探视照护定期巡防项目 | |
采购单位 | 萍乡市莲花县民政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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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分散特困自理人员探视照护 定期巡访项目
合
同
书
甲方:萍乡市莲花县民政局
乙方:莲花县志愿者协会
签署日期:2024 年 1 月 29 日
甲方:萍乡市莲花县民政局
联系地址:萍乡市莲花县民政局
联系人:贺剑平
联系电话:13576450776
乙方:莲花县志愿者协会
联系地址:县文体中心
联系人:李燕群
联系电话:18079913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萍乡 市莲花县辖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照护和农村留守老年 人定期巡访项目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
一、项目目的
根据萍乡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 务的通知》(萍民字【2020】22 号)和萍乡市民政局等九部 门转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萍 民字 【2018】119 号 )文件精神,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 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 系,为老年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献爱心,坚持“助人自助”的服务原则,真正体现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和宗旨,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 展。
二、服务期限:2024 年全年
三、服务对象:莲花县辖区内具备自理能力的分散特困 人员
四、服务内容
1、为具备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人每月提供两 次上门服务。(填写个案工作表,服务内容包括“三查”(检 查饮食安全、用电安全、居住环境整洁)“二看”(查看精 神面貌、政策落实情况)“四服务”(提供理发修剪指甲、内务整理、安全知识宣传、精神慰藉服务),及时了解服务 对象需求,及时反馈结对的党员志愿者或者莲花县志愿者协 会工作人员,链接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2、定期巡防和日常照料的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 1。
五、服务费核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服务费用根据分散供养特困自理人员数量进 行实际结算,服务费用标准根据 2023 文件精神暂定为 100 元/月/人(包含税金、劳务费、交通费、通信费等所有费用),如 2024 年省政策标准有调整则根据 2024 年政策及时进行相 应调整。其中招标费用不包含在服务费中,由甲方根据实际 产生费用支付给乙方。
2、 付款方式:2023 年全年按月由县民政局支付项目实 施费用。
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帐 户 名: 莲花县志愿者协会
帐 号:14307101040016376
帐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莲花县支行
六、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根据乙方服务工作的相关需要,为乙方提供 服务对象名单。
(2)甲方指定专人参与本项目的沟通工作,并与乙方 进行及时的沟通,协同工作。
(3)甲方及时组织乡镇进行工作协调部署,各乡镇指 定村(社区)联络人,协助乙方工作人员(志愿者)进行入 户探视照护、巡访工作。
(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提供情况,有权对 本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甲方有权在乙方的服务过程中提出相关建议。
2、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委派具有责任心、爱心且经验丰富的工作人 员(志愿者或社工)组成项目组,并委派专人与甲方进行及 时沟通接洽。
(2)负责聘用社会工作师对工作人员(志愿者或社工)进行培训、管理、协调与指挥工作,使之能按时顺利完成本
合同工作。
设立党员志愿者监督岗,监督志愿者服务质量、失能/ 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情况,同步了解服务对象需 求,直接反馈到相关部门或者乙方后台。
乙方为参加本次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志愿者或社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乙方应如实将本项目的进行情况以及在项目进行中遇 到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每月 30 日前向 甲方根据服务对象类别提供相应服务台账等相关资料。
乙方在为患有精神病或有暴力倾向人员提供服务时,服 务对象的监护人应在场,否则乙方有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的权 利。
负责解决现场突发事件,并保证项目顺利执行。在服务 过程中与服务对象或及其亲属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期限不应超过 5 个工作日,处理结果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当遇到服务对象外出(不在本村/社区区域范围)、死亡 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当月不能及时为其提供服务时,其 未享受的服务次数将由乙方统筹安排。
乙方组织工作人员不定期入户走访,调查服务质量,每 月至少抽查 2 个村进行服务质量考评。
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任何个人信息及隐私进行 严格保密,不得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服务费支付手续的,甲方 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付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总额(合同价)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 服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二十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 务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交服务成果 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 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 抗力事件结束后第一时间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 后,允许延期履行、修订或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 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如 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 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双方可协 商另签署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3、如一方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有变更,应在 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所列联系地址、联系 人、联系电话即为合同履行及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送达地 址。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 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5、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6、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萍乡市莲花县民政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莲花县志愿者协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