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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通办公区直饮水机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通办公区直饮水机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0733-241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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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
本变更公告是对原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相关内容做出的澄清、补充和变更说明,变更公告内容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变更公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变更公告内容为准。
1.招标公告→二、投标人资格原内容:“7.投标人须在本地具有服务机构。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投标产品原厂商也须在本地具有服务机构”修改为:“7.投标产品原厂商须在本项目所在地具有服务机构”。原招标文件中其他与此相关内容均作相同修改;
2.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9.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原内容:“9.6投标人在本地具有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修改为:“投标产品原厂商在在本项目所在地(北京)具有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3.招标公告→二、投标人资格原内容:“9.投标产品(包含整机及所有核心部件、滤芯)须具备省级(含)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且整机批件上的型号应与直饮水设备铭牌保持一致”修改为:“9.投标产品(包括大型中央主机和终端取水分机)均须具备省级(含)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大型中央主机批件型号应与其铭牌型号保持一致”。原招标文件中其他与此相关内容均作相同修改;
4.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9.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原内容:“9.9投标产品(包含整机及所有核心部件、滤芯)省级(含)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修改为:“9.9 投标大型中央主机产品和投标终端取水分机产品的省级(含)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大型中央主机产品铭牌的图片(复印件)”;
5.招标公告→二、投标人资格原内容:“10.投标产品使用的电机部分须具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CCC认证,且 CCC证书上的型号应与直饮水设备电机型号一致”整体删除,原招标文件中其他与此相关内容均作相同修改;
6.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9.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原内容:“9.10投标产品电机部分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整体删除;
7.招标公告→二、投标人资格原内容:“12.不接受OEM、ODM产品,不接受多品牌联合;” 修改为:“12.投标大型中央主机产品和投标终端取水分机产品须为同一品牌”。原招标文件中其他与此相关内容均作相同修改;
8.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9.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原内容:“9.12投标人对投标产品不是OEM、ODM产品,不是多品牌联合的承诺(格式自拟)” 整体删除;
9.招标文件第三章→三、项目要求→(二)设备参数及性能要求→3.3设备具有碳过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活性炭滤芯→原内容:“(1)采用进口活性炭,有效吸附水中的异味、余氯、三卤甲烷及其他的有害化合物,其材质及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净水技术标准;”修改为:“(1)采用活性炭,有效吸附水中的异味、余氯、三卤甲烷及其他的有害化合物,其材质及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净水技术标准”。原招标文件中其他与此相关内容均作相同修改;
10.招标文件第五章→二、综合评分表→评分大类“设备性能”→细项“过滤能力”→评分标准中原内容:“以整机和各级滤芯独立卫生批件中制造商信息为准(PP棉无需提供卫生批件)(如为同集团旗下公司请出具公司关系说明函)”修改为:“注:上述单位(企业)如为同集团旗下公司(须提供关系说明函),则视为一致”。此项对应的评分大类由原:“设备性能”修改为:“企业实力”,对应的细项由原:“过滤能力”修改为:“品牌研发能力”。原招标文件中其他与此相关内容均作相同修改;
11.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10.商务和技术证明文件:“10.8中央主机(适用180-200人)设备滤芯涉水卫生批件中申请单位、实际生产企业与整机涉水卫生批件中实际生产企业三者一致的证明材料(以整机和各级滤芯独立卫生批件中制造商信息为准(PP棉无需提供卫生批件)(如为同集团旗下公司请出具公司关系说明函,复印件)”修改为:“10.8中央主机(适用180-200人)设备滤芯涉水卫生批件(复印件,批件中单位(企业)如为同集团旗下公司须提供关系说明函)”;
12.招标文件第五章→二、综合评分表→评分大类“设备性能”→细项“能效等级”→评分标准中原内容:“考查投标产品水效等级:在出水TDS值<50的情况下,具有一级能效得3分,具有二级能效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须提供中国水校标识网的数据报告”修改为:“投标产品具有一级水效得3分;具有二级水效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须提供中国水效标识网的数据报告”。此项对应的细项由原:“能效等级”修改为:“水效等级”。原招标文件中其他与此相关内容均作相同修改;
13.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10.商务和技术证明文件:“10.7在出水TDS值<50的情况下,投标产品水效等级(中国水校标识网的数据报告,复印件)”修改为:“10.7 投标产品水效等级的证明材料(中国水效标识网的数据报告截图)”;
14.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由:“2024年5月9日下午16时”变更为:“2024年5月17日下午16时”;
15.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由:“2024年5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变更为:“2024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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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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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40层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shenwei3@citi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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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京城机电大厦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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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lily@biddingcitic.com 、shixd@bidding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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