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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第四人民医院内科楼电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第四人民医院内科楼电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24-13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市第四人民医院内科楼电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GZC2024-135 采购预算40(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柏泰君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81号
被投诉人1: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85号
被投诉人2:天水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 址:天水市麦积区区府路34号
相关供应商: 甘肃盛兴楼宇电梯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西广丰凤凰公馆3楼30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7月25日收到的甘肃柏泰君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对“天水市第四人民医院内科楼电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并优于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主要性能参数第*28项、第*31项、第一大项第6 小项的要求,属于正偏离,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评审打分有失公平公正。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须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彩页等相关技术支持文件,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如无技术文件支持或提供的文件无法证明投标产品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按照负偏离扣分。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满足并优于招标文件参数的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的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该项目存在评审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3、4、5: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中的“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方案”打分不合理,恶意打低投诉人的分数。
经核查,根据评标报告及打分结果,评标委员会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质量保证措施”、“培训方案”进行扣分,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现有材料、评标委员会核分说明等,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3、4、5不成立。
投诉事项6: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28、第*30、第*33项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和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依据等,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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