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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自贸区国企改革组织实施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营口自贸区国企改革组织实施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3-04-22 至 2023-04-27
撰写单位: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撰写人: 邹家骏

   (营口自贸区国企改革组织实施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营口自贸区国企改革组织实施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5月0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800-00415
项目名称:营口自贸区国企改革组织实施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900,000.00
最高限价(元):9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营口自贸区国企改革组织实施等  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服务需求
 
一、 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吸收合并工作;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划转工作。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付款方式
1.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2. 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吸收合并工作,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5%
3.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划转工作。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5%。
4.本项目咨询服务内容全部完成,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10%合同金额。
三、服务内容
依据《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区属国资企业整合重组方案》要求,对整合重组所涉及的变更投资主体、吸收合并、清算注销、股权退出等提供全流程服务,具体包括:
(一)变更投资主体5家。保留一级公司1个(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5个,辽宁渤海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二级公司)、营口四海开发有限公司(二级公司)、营口自贸区航信网络货运实业有限公司(三级公司)、营口自贸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级公司)、营口万通邮件快件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三级公司)变更为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公司。
(二)吸收合并3家。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公司(独资一级公司)吸收合并至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营口自贸区渤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全资三级公司)吸收合并至营口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辽宁渤海科技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资三级公司)吸收合并至辽宁渤海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
(三)清算注销3家。辽宁自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控股三级公司)、辽宁中金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股三级公司)、大连理工(营口)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清算注销。
(四)股权退出3家。营口高新汽保设备公共研发有限公司(营口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持股10%)、营口安全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渤海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0%)、营口融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渤海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7%)退出。
四、服务要求
(一)拟选取一家专业、客观、独立,由一家具备把控全流程专业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牵头,组织协调其他机构联合完成。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围绕整合重组方案中所涉及的整合重组形式,按照法定流程,结合工作实际,完成整合重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变更投资主体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流程,应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操作。
(1)制订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报辽宁营口片区自贸区管委会批准;
(2)在可行性论证报告基础上,划转双方进行内部决策,形成书面决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4)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评估或清产核资;
(5)划转双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6)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7)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8)其他办理事项。
2.吸收合并
(1)制订合并方案,并报辽宁营口片区自贸区管委会批准;
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方式、吸收方合并后的注册资本或总股本、股东出资比例等,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处理方法、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处理方案、吸收方公司章程变更事项、职工安置等;
(2)各方履行决策审批程序(股东会决议、国资审批等)、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等、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决策审批;
(3)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4)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6)签订《吸收合并协议》;
(7)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8)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9)其他办理事项。
3.清算注销
(1)做出清算决策;
(2)成立清算组并备案;
(3)通知或公告债权;
(4)清理公司资产;
(5)核定公司债权债务;
(6)编制公司人员清册;
(7)制定清算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股东会确认;
(8)执行清算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9)注销,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
(10)清算组解散;
(11)其他办理事项。
4. 股权退出
股权退出,通常采取股权转让或减资方式进行。
一是股权转让工作内容:
(1)股权转让决策;
(2)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3)制定股权转让方案并取得批准;
 设定股权转让的条件、转让价格、受让方的条件、律师事务所就转让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批准决策;
(4)披露股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开交易;
(5)确定转让方并签订相关协议;
(6)进行股权交割;
(7)办理变更登记;
(8)其他办理事项。
二是减资工作内容:
(1)减资决策,内容主要包括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进行债权人登记等;
(5)减资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
(6)向登记机关申请减资变更登记;
(7)其他办理事项。
以上均为通常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流程,因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目的的不同、政策的调整等,相关流程会发生变化,服务供应商要充分考虑各企业实际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完成整合重组工作。
(三)在实施整合重组的具体工作中,因相关部门要求或其他需要,增加的上述工作内容以外的其他工作。
(四)若整合重组过程中出现诉讼工作,诉讼(如有)等其他费用由采购方负担。
五、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
2、法律文书、审计报告等质量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鉴于本项目涉及审计、法律等工作事项,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在组织实施本项目时,将审计或者法律等工作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工作资格的第三方实施时,成交供应商应对委托事项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主体责任,同时成交供应商与被委托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相应工作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
六、验收标准及方法
1、本项目完毕后,成交供应商书面通知采购人验收,采购人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同时应参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2、验收程序:根据实际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由采购人执行,同时签订“履约验收书”。
验收报告: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标准执行。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3、完成《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区属国资企业整合重组方案》既定工作任务目标。
七、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
1、依法依规完成整合重组工作,并履行响应文件中相关“服务承诺”。
2、法律文书、审计报告等确保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吸收合并工作;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划转工作。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4月22日 08时30分至2023年04月27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5月0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五(不见面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未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解密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地  址: 营口市澄湖西路89号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营口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箱地址: ykggzycgk@163.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新联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210501108521000000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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