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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庙塘河河道治理工程(一期)施工招标【项目澄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正安县庙塘河河道治理工程(一期)施工招标
正安县庙塘河河道治理工程(一期)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正安县水灾旱灾防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0nz 2月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正安县水灾旱灾防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 年 2 月
目 录
第 1 章 招标公告 .......................................... 1 第 2 章 投标人须知 ........................................ 3 第 3 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 ..................... 30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0 第 5 章 工程量清单 ....................................... 91 第 6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 117 第 7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3
第 1 章 招标公告
正安县庙塘河河道治理工程(一期)施工招标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正安县庙塘河河道治理工程(一期)已由遵义市水务局以遵市水审批【2022】66号 文件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正安县水灾旱灾防御中心。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概况:
本工程建设任务为治理河段防洪。工程效益为保护人口 3200 人,保护农田 1120 亩。
小马村河段采用 10 年一遇防洪标准、大田坎河段、坟台坝河段采用 5 年一遇防洪标准,工程等 别为 V 等,工程级别为 5 级工程级别为 5 级。
本次治理主要通过新建堤防工程及河道清淤疏浚,提高工程河段防洪能力。主要治理内容为: 综合 治理河长 6.0km (大田坎河段 2.4km、坟台坝河段 2.85km、小马村河段 0.75km),新建护岸 3.76km(左岸 2.275km、右岸 1.485km),河道疏浚清淤长度 6.0km,加固拦河坝 1 座。同意新建护岸采用生态堤护岸,防护堤由两部分组成,下部采用格宾挡墙固脚;护脚以上部分采用斜坡式生态土堤,其上铺设 20cm 厚 的耕植土后采用植草护坡 。
2.2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所示的全部内容;
2.3 工期为:244 日历天(8 个月),项目估算总投资:2573.57 万元; 2.4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2.5 标段划分:按 1 个标段招标;
2.6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7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本项目招标范围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 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凡贵州省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其他官方网站公布限制参加水利工程投标且期限未满的单 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 2023 年 月 日 时起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下 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 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 24 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录遵义市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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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子招标文件费免费发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招标文件中 时间与此时间不一致的,以此公告时间为准), 地点为:上传至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 址:http://ggzyjy.zunyi.gov.cn/)。
5.2 逾期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遵义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正安县水灾旱灾防御中心
地 址:正安县凤仪镇胜利街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18984990315
招标代理公司: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水榭花都 D 栋 23-1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监督部门:正安县水务局
电话:0851-23176380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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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正安县水灾旱灾防御中心 地址:正安县凤仪镇胜利街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水榭花都 D 栋 23-1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 项目名称 正安县庙塘河河道治理工程(一期)施工招标
1.1.5 建设地点正安县
1.2.1 资金来源财政涉农资金及自筹
1.2.2 出资比例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所示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244 日历天(8 个月)
1.3.3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一、资质条件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本项目招标范围相适应的水利 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投标人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3、投标人无委托代理人的,须由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递交本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原件)。 4、凡贵州省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其他官方网站公布限制参加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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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且期限未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二、财务要求:不要求 三、项目主要关键岗位人员配置要求: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主要关键岗 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 四、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应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 资格并在投标人企业有效注册。 五、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 职称。 六、信誉要求:申请人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 状态,无处于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问题等或不良行为等在《全国水利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栏”或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平台公示限制其在规定时期内参加国内任何行政区域有关建筑市 场活动状态。 七、其他要求: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项目负责人、安全员 提供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 A 类及 B 类、C 类《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相应证明均可。 2、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须是本投标人企业人员,并递交 2022 年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均 可。 3、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须 持有有效的水利专业岗位证书。 4、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项目,均不得兼岗。 备注: 1、上述各项要求中所述证照、材料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 CA 电子印公章,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投标人须响应上述各项要求,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不接受 □接受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论 是否中标,一律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报价时,需综合测算考虑各项费用(不单独列项)。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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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见招标公告)
1.11 分包 不允许
2.2.1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投标人若无澄清申请的视为已全文理解招标文件内 容,逾期不予受理。
3.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所支付的一切费 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3.2.4 近 3 年财务状况 /
3.2.5 近 5 年完成及正在 施工类似项目 近 5 年,指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 5 年。
3.3.1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递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电 子保函、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1)银行转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 的形式,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 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 账户在交易平台(门户网站:http://ggzyjy.zunyi.gov.cn/ 会员系统:http://220.197.200.182:88/ZYHY/)缴费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 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 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 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 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 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 合格。 (4)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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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电子保函:投标人可选择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线申 请开具电子保函,电子保函开具成功后,可直接下载及打印电子保函,作 为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 当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出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形 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在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 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索赔。 (6)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具体内容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 义市)发布的关于“遵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保证 金试行企业承诺函的通知”执行。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伍 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未中标人。(2)对中标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 还给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和补充通知中的方式任选其一均 可。 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遵义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遵义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 (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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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电子投标文件份数(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ZYTF 格式,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 服务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 格式)光盘一份(此光盘模式针对 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 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光盘开评标,要求光盘中电子投标文 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一份带至开标会场备用,不 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 份。
4.2.2 递交投标文件(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 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b、投标人因我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 间与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2)投标单位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nZYTF)光盘一份,由投标单位法 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参加开标会时带至开标会现场备用。 注:开标时须递交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正版 CD 或 DVD 光盘刻录提交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和主要单价分析表电子版(Excel 电子表格)
4.2.3 电子光盘文件☑采用 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九 楼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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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投标人须派有效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提交相关证件验证: 投标人无委托代理人的,须由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递交本人身份 证原件及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 和法人印章的复印件。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 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的复印件。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6)投标人凭 CA 密钥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 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 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注意事项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 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 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 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 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4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 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 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 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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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 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 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 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5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 制作记录。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7 人(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7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7.3.1 履约担保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但须扣留质量保证金。
9.5 投诉本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正安县水务局 电话:0851-2317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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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类似项目 水利工程项目
10.2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工程量清单分两部分制作①“已签章的工程量清单封面”环节上传投标人、造价人员签字的报价文件封面扫描件。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环节上传投 标报价 word 或 excel 版,无需盖章。
10.3 技术标文件编制要求为: 1、正文统一采用宋体。 2、图表大小要求: / 。 3、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 “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 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 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 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施工组织 按 0 分处理。
10.4 中标人须提交的 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签订合同时业主所需要的份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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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承包方式永久工程为固定单价承包,临时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
10.6 工程保险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办理工程保险,若因未办理工程保险而出现的一切后果 由中标人自负,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工程保险费全额退还给业主。
10.7 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澄清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 务系统上公布,投标人自行登陆系统查阅或下载。
10.8 招标控制价及主 要控制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壹万肆仟零贰拾壹元壹角捌 分(小写:¥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8 元),投标成本警戒线为:最高投标限价*0.92。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须注意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标注有黑色 三角形符号的项,标注有黑色三角形符号的项代表投标人在组价时不得超过 已公布的单价。
10.9 补充内容 1.当投标人须知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为准。 2.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 法设置为准。投标招标文件中与本须知表相矛盾的地方以本须知表为准!开 标时间以发布在网上的招标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3.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逾期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 拒绝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并依次与候补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重新招标。
10.10 评标价、投标报价 相同时,排名顺序 确定办法 经评审的综合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为第二中标候选 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 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10.11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 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10.12 工程建设招标不见面开标说明 1、本项目投标人可选择不到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参加开标; 2、招标文件中现场验证环节(若有)不约束未到现场参与开标的投标人。即未参与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只要按时解密其投 标文件,不会因未到现场验证或未现场递交相关资料、光盘等导致投标失败; 3、本项目预约开标时间到达后,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部门、各投标人可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进入“开 标沟通”页面处理本项目信息公布、提出异议、确认信息等相关沟通工作; 4、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开标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名单后,进入会员系统“开标沟通”页面通知投标人开始解 密; 5、未到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按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并进入“开标沟通”页面及时获取相关开标信息,待招 标人(招标代理)通知开始解密后进入“开标签到解密”菜单,在今日开标选项卡下选择本项目,用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 书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时长30分钟,自公布投标人名单后起算,若遇特殊情况,经投标人申请,招标人同意后可延长解密 时长(招标代理在开标系统中修改); 6、因投标人不可抗力原因,或按招标人要求,可用导入非加密文件方式解锁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网上提问功 能由投标人添加在附件中提交给招标代理。*.nZYTF(非加密投标文件)与*.ZYTF(上传到交易系统中的加密投标 文件)须为同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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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未解密的所有投标人明确放弃解密、所有投标人解密完成等3个条件,达到任一条件后招标人开 始解密; 8、招标人解密完成并批量导入后,截图公布开标记录表; 9、若对开标环节有任何问题,投标人可在“开标沟通”页面提出,若所有投标人都在群内回复无异议或开标记录表公布20 分钟后未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操作结束开标沟通,并在开标系统结束开标,进入评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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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投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l.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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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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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 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扫描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通过会员系统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上传至会员系统供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澄清文件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投标截止时间 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会员系统,及时下载相关澄清、补遗、修改,依据最新 发布的澄清、修改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在会员系统发布,不另行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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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 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凭 CA 密匙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网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在网上后获取保证金缴纳账号,投标单位自行(必需从基 本账户转出)缴纳保证金至交通银行保证金缴纳账号,是否缴纳以到达交易中心账户为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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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 证书副本或业主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 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 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 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采用相应“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在投标文件要求位置加盖企业电子章。已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封面扫描件需有造价人员签字。
4. 投标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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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1.10.3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 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款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3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 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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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 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 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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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 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3 章“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
19
“九、原件的扫描件”所列清单的备注栏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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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
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1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
清: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 2 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2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 2 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3
附件四: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标
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月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4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 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 (元) 质量目 标工期备注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名
最高限价

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
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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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中标通知书(格式)
编号: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 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 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6
附表七: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
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7
附表八: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编制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
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大多程度上可以
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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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
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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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办法
2.1.1 (5)形式评审 其他标准投 标 人 有 右 述情形的,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要求的提交证照资料的;
2.1.2 (11) 资格评审 其它标准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其它规定
原件提交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正文须知”第 10.3 款规定
2.1.3(9)响应性评 审其他标 准投标人信用承 诺书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 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 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查询)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A.施工组织设计:25 分 B.项目管理机构:10 分 C.投标报价:55 分 D.其它评分因素:10 分
2.2.2 投标报价计 算 (1)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 标。本工程量清单中备注“▲”为该单项工程的控制价,各投 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单项工程的控制价,超过该控制价 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2) 投标总价得分(55 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 B1 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报价人数≥5 家 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 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人数<5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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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I =55-P×K×100 I–投标总价得分(I≥0) P–偏差率 K–扣分系数:Bn 大于 J 时,K 取 0.2;Bn 小于 J 时,K 取 0.1;Bn 等于 J 时,K 取 0。
3.4.1 投标人最终 得分的计算 方法1、投标人得分=A+B+C+D; 2、A 是评委个人公正评判投标人投标文件主观内容的反映,是 个性与共性的统一。A 为所有有效的评委主观分的算术平均值。为确保公正,有效的评委主观评分 Z 须满足:0.8E≤Z≤1.2E。E为所有评委主观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 均值。
3.4.2 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 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 日。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 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 停招标投标活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形式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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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4)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5)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6)委托代理人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7)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条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 5 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 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响应性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适用于招标人不提供标底的): N ( n5 ) a 1a 2a nM
2 n
S=
a 1a
2a n ( n4 ) n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ia —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100% 评标基准价
2.2.4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表三:评分标准。
32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 评审。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它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 A+B+C+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 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 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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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 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35
附表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
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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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评分标准(格式)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赋分
施工组织设 计25 主观分值
(1) 工程剖析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完整 性、可行性能否满足本项目 实际需要,满分:3.0分。 优:3-2.1分;良:2-1.9分;中:1-0.6 分;差:0.5-0.1分
(2) 项目现状分 析3工程施工现场及项目所在地 外部条件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合理解 决方案,满分:3.0分。 优:3-2.1分;良:2-1.9分;中:1-0.6 分;差:0.5-0.1分
(3) 工程施工方 案与技术措 施3主体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 方法及说明,施工工程难点 分析及处理,满分:3.0分。 优:3-2.1分;良:2-1.9分;中:1-0.6 分;差:0.5-0.1分
(4) 质量管理体 系与措施3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措 施满分:3分。 优:3-2.1分;良:2-1.9分;中:1-0.6 分;差:0.5-0.1分
(5) 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2安全措施保障计划、保障施 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生产 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 生产管理、费用及责任人员 落实情况,满分:2分。 优:2-1.4分;良:1.3-0.9分;中:0.8-0.4 分;差:0.3-0.1分
(6) 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所措 施2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技术及 管理措施,满分:2分。 优:2-1.4分;良:1.3-0.9分;中:0.8-0.4 分;差:0.3-0.1分
(7) 工程进度计 划与措施3施工总进度计划说明、工程 进度保障措施及双代号网络 计划图,满分:3分。 优:3-2.1分;良:2-1.9分;中:1-0.6 分;差:0.5-0.1分
(8) 冬雨季施工 技术及安全 保障措施2冬雨季施工技术及、安全保 障办法及措施,满分:2.0 分。 优:2-1.4分;良:1.3-0.9分;中:0.8-0.4 分;差:0.3-0.1分
(9) 资源配置计 划2施工现场组织机构、设备及 人员安排合理性,满分:2 分。 优:2-1.4分;良:1.3-0.9分;中:0.8-0.4 分;差:0.3-0.1分
(10) 施工总平面 布置2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内容 完整,满分:2分。 优:2-1.4分;良:1.3-0.9分;中:0.8-0.4 分;差:0.3-0.1分
项目管理机 构10分
(1)项目经理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 格提供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 上建造师资格并在投标人企业有效注册 得2分。提供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相应类别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得 1分,以上证件需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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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负责人2职称提供有效的水利水电相关中级及以上职 称得2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3)相关人员岗 位设置1 安全员1、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和安 全考核合格证的得1分。
1 质检员1、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 证书的得1分。
1 施工员1、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 证书的得1分。
1 材料员1、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 证书的得1分。
1 资料员1、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 证书的得1分。
投标报价55 客观分值
(1)投标综合报 价 55 (1)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为无效标。本工程量清单中 备注“▲”为该单项工程的 控制价,各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不得超过该单项工程的控 制价,超过该控制价的投标 为无效投标。 (2) 投标总价得分(55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 B1 B2„„Bn为n个有效投标 总价,当有效投标报价人数≥5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 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 投标报价人数<5家时,评标 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报价的算 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有效 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I =55-P×K×100 I–投标总价得分(I≥0) P–偏差率 K–扣分系数:Bn大于J时,K 取0.2;Bn小于J时,K取0.1;Y=报价得分(最高得分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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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等于J时,K取0。
(2)投标报价合 理性评审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1、评标基准价(J):当有效投标报价人数≥5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 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人数<5 家时,评标基准 价为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本工程招标项目的拦标价 T 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T 值包含劳动保险费、各分组拦标价和主要基础单价拦标价)。投标人不大于 T 值的为有效报价,投 标报价大于 T 值的为无效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则 本次招标失败。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商务文件为无效投标的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 算。
其它评分 因素10 客观分值
(1) 政策履行 5 投标人响应“在劳务用工中优先使用当地或全省原建档立卡的贫困劳 动力的承诺”,具体为:使用1-10人得2分,使用11-20人得3分,使用 21人以上的得5分。
(2)农民工工资 承诺5书面承诺按时支付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得5分,未提供承诺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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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废标条件
废 标 条 件
B1.开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
B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人提供原件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的;
B1.4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B1.5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1.6 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B2. 评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 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项的规定;
B2.6 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多报项目的;
B2.7 未按提供清单格式报价的。
B2.8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B2.9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10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2.11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2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3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 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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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
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
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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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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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1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合同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执行。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 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 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 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 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 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 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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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 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 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 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 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 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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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为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 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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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 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 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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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 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 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 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他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7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 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 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 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也能够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 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 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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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的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 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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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 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 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 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 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 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 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 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 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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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 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 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 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 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 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 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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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自然 条件造成的施工阻碍。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 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 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 同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 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 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 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 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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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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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 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 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 后的 14 天内,由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的 28 天内,将施测得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后的 14 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 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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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 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 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址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 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 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 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 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 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办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 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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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 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1.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 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 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 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 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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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 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 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理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 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 人备案。
9.5.4 施工工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 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 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的措施。
9.8.2 承认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 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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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 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 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 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是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 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 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 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 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 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科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预付 款 完成工作 量付款 质量保证 金扣留 材料款扣 除 预付款 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应收 款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 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 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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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若发包人为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为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 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 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完工证书中明 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第 12 条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 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 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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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 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 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 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 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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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 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 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 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 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 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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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 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 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 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送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自评合格 以及监理人抽检后,有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案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有关规定 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有关规定 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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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 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回报并提交 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 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相关规定和标准来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 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资质发包 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 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 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 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 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63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过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价 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 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 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 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 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 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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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 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 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 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 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 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 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 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 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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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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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 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 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装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 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 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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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 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 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 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 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 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 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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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 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 给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 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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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 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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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 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 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 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提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 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 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程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 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 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 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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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 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 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 的除外。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份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 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的,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 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份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 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 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 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 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 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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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 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 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由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份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 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 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份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 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 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 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 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 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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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 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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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范围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 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江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情形除 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 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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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 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 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 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
76
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 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 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 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77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 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 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 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78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 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 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 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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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 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 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 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 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80
4.2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
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 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正安县水灾旱灾防御中心。
1.1.2.3 承包人:。
1.1.2.5 分包人:无 。
1.1.2.6 监理人: 。
1.1.4 日 期: 。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⑴.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报价书;
⑷. 专用合同条款;
⑸. 通用合同条款;
⑹. 技术条款;
⑺. 图纸;
⑻. 已标价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
⑼.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正安县水灾旱灾 防御中心。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永久工程施工图所示范围,临时工程现场指 定。
2.2.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审核,业主批准,未批场地范围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2)„„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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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 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l)按第 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提交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按第 4.2 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2)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 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3)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 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4)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 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 全部责任。
(5)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6)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应在施工 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7)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做到工完料毕场清。
4.2 履约担保
本工程履约担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0%。
4.3 分包
本工程禁止任何形式的分包和转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作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完工前不得更换,如果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将按中标价的 1%扣减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是承包人驻工地的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的 承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实际每月到场率不少于 20 天(到场率由业主单 位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否则罚款 200 元/日,情节严重发包人可中止 合同。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
82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乙方自行供给。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乙方自行供给 。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由发包人提供基准点和基准线,承包人负责测设,并报监理 人审批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根据厅建设处黔水安监(2011)42 号文件要求,编制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 及要求。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 )土石方开挖工程;(2)高边坡和基坑支 付与降水工程;(3)脚手架工程。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自觉遵守当地乡规民俗,做到文明施工。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竣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工程完工投入运行 2023 年 月 200.00

(2)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的 10%。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
83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 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块石、碎石、 砂子、水泥、砂浆、砼、钢筋、格宾笼等。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都不调整合同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15.8 暂估价
15.8.1 (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无。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无。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考虑。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施工单位进场,待施工设备及人员进场满足正常施工条件后一周内拨 付工程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作为施工单位的前期购买主要材料款,但中标单位必须向 发包单位提供银行保函或具有担保资质的合法机构出具担保。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40%时开 始扣款,分三次扣完,第一次扣预付款的30%,第二次扣预付款的30%,第三次扣预付款的 40%。
17.3 工程进度付款:
按月进度合格工程量的70%付给进度款,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 督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确认质量合格并审计后(审增审减效益费用5%内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再付22%,市级验收合格并移交档案后付5%,剩余3%作为质 量保证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成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 3%。
质量保证期:1 年。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六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一式六份。
84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验收条件为:按现 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验收程序为: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 程 SL223-2008。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按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为: 无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项目法人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
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投保内容:建筑安装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相关规定办理。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后 28 个工作日;
24.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 同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 。
27 税金及费率
三税税金税率为 9.0%,工程保险费费率为 0.5%,劳动保险费按建安工程量的 2.0%计 取。
21 农民工工资保障
施工单位必须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合同总价的 2%”
85
4.3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 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 (标 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正本贰分,副本陆分),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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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 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行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87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函(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 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 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 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 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88
第 5 章 工程量清单
5.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 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 .投标总价。
2 .工程项目总价表。
3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 .工程单价汇总表。
6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10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1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12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3 .总价项目分解表。
14 .工程单价计算表。
15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89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 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 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 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 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 .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工 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6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分组工程量清 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 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 .辅助表格填写:
(l)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 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 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格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 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6)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 填写的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90
(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 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 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 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 价一致;
(9)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 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10)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 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 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 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11)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12)本项目工程定额参考 2011 年版《贵州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贵州省水利设备安装工 程预算定额》、《贵州省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13)本工程量清单中备注“▲”为该单项工程的控制价,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单项工程 的控制价,超过该控制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4)本工程量清单中备注“暂估价”的项目,单价按照业主指定不变,投标时报价应按照清单中的 单价不变,并填入汇入总价,不得自主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待施工阶段结合设计方案,由项目业主 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市场询价确定并补签合同。
(1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按 2%比例计取。
(16)工程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投标单位报价 应考虑该费用,施工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缴纳。
(17)第四部分中的其他临时工程,实施时按照《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指南》执 行。
备注:
(18)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报价均包括设备采购及运杂费、安装费用等一切费用。
91
工程项目总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庙塘镇教良居农业产业灌溉及人畜饮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组号 项目分组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工程费用
2 建筑工程
3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4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5 临时工程 固定总价
合计(A) T=4926476.44 元

92
分组工程量清单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庙塘镇教良居农业产业灌溉及人畜饮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组 号: 1 分组号:工程费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工程费用
1.1 工程保险费 % 0.50% 以一~四部分的合 计为基数计算,不 含水保环保投资
1.2 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 % 2.00% 以建安工程费作为 基数计算,只列项 不汇总
合计(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93
建筑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庙塘镇教良居农业产业灌溉及人畜饮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庙塘水厂至岔路口(L=247m)
(一) 管道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232.00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9.86
3 沟槽土方开挖(不外运) 58.67
4 沟槽石方开挖(不外运) 25.14
5 土石料回填 58.36
6 土方外运 4km 17.818
7 石方外运 4km 16.632
8 砂垫层 48.54
9 路基大渣垫层(30cm 厚) 98.60
10 路基碎石垫层(10cm 厚) 98.60
11 C20 砼路面恢复(15cm 厚) 98.60
12 C20 砼垫层(20cm 厚) 1.81
13 沥青路面恢复(6cm 厚) 1.81
14 C20 砼镇、支墩 8.53
15 普通平面钢模板 36.54
16 浆砌石拆除 外运 4km 3.72
17 原有排污口拆除及修复 1.00
(二) 阀井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11.98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1.80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2.87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11.50
5 碎石垫层 0.87
6 C15 砼垫层 0.86
7 C20 砼镇、支墩 0.11
8 普通平面钢模板 0.96
9 M7.5 浆砌标砖 3.69
10 1:3 水泥砂浆抹灰(内壁) 13.86

94
11 C25 钢筋砼盖板 1.35
12 钢筋制安 t 0.41
13 普通平面钢模板 6.26
14 球墨铸铁井盖(φ800 重型) 1.00
庙塘水厂至 2 号水池至超市(L=547m)
(一) 管道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230.00
2 混凝土路面拆除(挖运 4km) 9.20
3 沟槽土方开挖(不外运) 51.52
4 沟槽石方开挖(不外运) 22.08
5 土石料回填 53.19
6 土方外运 4km 12.887
7 石方外运 4km 5.523
8 砂垫层 42.39
9 路基大渣垫层(30cm 厚) 92.00
10 路基碎石垫层(10cm 厚) 92.00
11 C20 砼路面恢复(15cm 厚) 92.00
12 C20 砼垫层(20cm 厚) 2.56
13 沥青路面恢复(6cm 厚) 2.56
14 C20 砼镇、支墩 18.70
15 普通平面钢模板 80.15
16 C20 台阶恢复 1.00
17 普通平面钢模板 15.00
18 原钢管拆除 m 120.00
(二) 阀井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12.81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2.07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3.30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13.21
5 碎石垫层 1.00
6 C15 砼垫层 0.99
7 C20 砼镇、支墩 0.11
8 普通平面钢模板 0.96
9 M7.5 浆砌标砖 3.99
10 1:3 水泥砂浆抹灰(内壁) 15.12
11 C25 钢筋砼盖板 1.57
12 钢筋制安 t 0.46

95
13 普通平面钢模板 7.17
14 球墨铸铁井盖(φ800 重型) 1.00
岔路口至污水处理厂(L=2855m)
(一) 管道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5710.00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593.84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292.35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1169.41
5 砂垫层 1052.35
6 路基大渣垫层(30cm 厚) 2284.00
7 路基碎石垫层(10cm 厚) 2284.00
8 C20 砼路面恢复(15cm 厚) 384.067
9 C20 砼垫层(20cm 厚) 2052.00
10 沥青路面恢复(6cm 厚) 2052.52
11 C20 砼镇、支墩 59.76
12 普通平面钢模板 256.13
13 三油两毡 31.38
(二) 阀井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100.72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12.95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22.06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88.25
5 碎石垫层 6.66
6 C15 砼垫层 6.57
7 C20 砼镇、支墩 0.84
8 普通平面钢模板 7.68
9 M7.5 浆砌标砖 28.10
10 1:3 水泥砂浆抹灰(内壁) 105.43
11 C25 钢筋砼盖板 9.60
12 钢筋制安 t 2.88
13 普通平面钢模板 44.73
14 球墨铸铁井盖(φ800 重型) 8.00
超市至上场(L=651m)
(一) 管道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1302.00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118.48
3 沟槽土方开挖(不外运) 49.22

96
4 沟槽石方开挖(不外运) 196.86
5 土石料回填 145.19
6 石方外运 4km 100.89
7 砂垫层 177.17
8 路基碎石垫层(10cm 厚) 484.00
9 C20 砼垫层(20cm 厚) 455.70
10 沥青路面恢复(6cm 厚) 455.70
11 C20 砼镇、支墩 12.12
12 普通平面钢模板 51.94
(二) 阀井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35.94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5.41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8.62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34.49
5 碎石垫层 2.61
6 C15 砼垫层 2.58
7 C20 砼镇、支墩 0.32
8 普通平面钢模板 2.88
9 M7.5 浆砌标砖 11.06
10 1:3 水泥砂浆抹灰(内壁) 41.58
11 C25 钢筋砼盖板 4.06
12 钢筋制安 t 1.23
13 普通平面钢模板 18.77
14 球墨铸铁井盖(φ800 重型) 3.00
大桥位置至国道岔路口(L=712m)
(一) 管道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1424.00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129.58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61.52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246.07
5 砂垫层 193.77
6 路基大渣垫层(30cm 厚) 498.40
7 路基碎石垫层(10cm 厚) 498.40
8 C20 砼路面恢复(15cm 厚) 58.00
9 C20 砼垫层(20cm 厚) 82.814
10 沥青路面恢复(6cm 厚) 414.07
11 C20 砼镇、支墩 12.12

97
12 普通平面钢模板 51.94
(二) 阀井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11.98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1.80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2.87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11.50
5 碎石垫层 0.88
6 C15 砼垫层 0.86
7 C20 砼镇、支墩 0.11
8 普通平面钢模板 0.96
9 M7.5 浆砌标砖 3.69
10 1:3 水泥砂浆抹灰(内壁) 13.86
11 C25 钢筋砼盖板 1.35
12 钢筋制安 t 0.41
13 普通平面钢模板 6.26
14 球墨铸铁井盖(φ800 重型) 1.00
分流至毛台、粮油小区(L=180m)
(一) 管道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360.00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32.76
3 沟槽土方开挖(不外运) 15.55
4 沟槽石方开挖(不外运) 62.21
5 土石料回填 40.14
6 石方外运 4km 6.52
7 砂垫层 48.99
8 路基碎石垫层(10cm 厚) 378.00
9 C20 砼垫层(20cm 厚) 126.00
10 沥青路面恢复(6cm 厚) 126.00
11 C20 砼镇、支墩 2.65
12 普通平面钢模板 11.35
岔路口至茶台(L=3338m)
(一) 管道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6676.00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227.12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346.60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1386.39
5 砂垫层 621.04

98
6 路基大渣垫层(30cm 厚) 2271.20
7 路基碎石垫层(10cm 厚) 2271.20
8 C20 砼路面恢复(15cm 厚) 2271.20
9 C20 砼镇、支墩 60.54
10 普通平面钢模板 259.47
(二) 阀井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33.70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1.63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3.70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14.78
5 碎石垫层 1.11
6 C15 砼垫层 1.09
7 C20 砼镇、支墩 0.11
8 普通平面钢模板 1.92
9 M7.5 浆砌标砖 4.60
10 1:3 水泥砂浆抹灰(内壁) 16.82
11 C25 钢筋砼盖板 0.23
12 钢筋制安 t 0.02
13 普通平面钢模板 1.89
14 球墨铸铁井盖(φ800 重型) 2.00
分流至张河、惯当门(L=1473m)
(一) 管道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2946.00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95.75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122.96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491.83
5 砂垫层 326.79
6 路基大渣垫层(30cm 厚) 951.533
7 路基碎石垫层(10cm 厚) 951.50
8 C20 砼路面恢复(15cm 厚) 951.53
9 C20 砼镇、支墩 26.24
10 普通平面钢模板 112.48
法院至原久坝(L=391m)
(一) 管道工程
1 路面切缝(缝宽 6mm 缝深 10cm) m 782.00
2 混凝土路面拆除 外运 4km 24.44
3 沟槽土方开挖 外运 4km 30.55

99
4 沟槽石方开挖 外运 4km 122.19
5 砂垫层 79.23
6 路基大渣垫层(30cm 厚) 244.367
7 路基碎石垫层(10cm 厚) 244.40
8 C20 砼路面恢复(15cm 厚) 244.38
9 C20 砼镇、支墩 6.72
10 普通平面钢模板 28.82
管道跨桥工程
1 跨桥支架制作安装 t 0.40

10
0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庙塘镇教良居农业产业灌溉及人畜饮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评审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 价(元) 合 计(元)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 工程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管道工程
(一) 庙塘水厂至岔路口(L=247m)
1 DN25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247.00
3 DN250 管道消毒 m 367.00
(二) 庙塘水厂至 2 号水池至超市(L=547m)
1 DN20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人工转 运 150m) m 304.00
2 DN20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243.00
4 DN200 管道消毒 m 547.00
(三) 岔路口至污水处理厂(L=2855m)
1 K9 级 DN200 球墨铸铁管 m 2855.00
2 K9DN200 球墨铸铁管管件 37.00
3 DN200 管道消毒 m 2855.00
(四) 超市至上场(L=651m)
1 DN10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651.00
2 DN100 法兰连接(含 2 片法兰片,1 片钢垫,1 套螺栓) 109.00
3 DN100 管道消毒 m 651.00
(五) 大桥位置至国道岔路口(L=712m)
1 DN10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712.00
2 DN100 法兰连接(含 2 片法兰片,1 片钢垫,1 套螺栓) 118.00
3 DN100 管道消毒 m 712.00
(六) 分流至毛台、粮油小区(L=180m)
1 DN10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180.00
2 DN100 法兰连接(含 2 片法兰片,1 片钢垫,1 套螺栓) 30.00
3 DN100 管道消毒 m 180.00
(七) 岔路口至茶台(L=3338m)

10
1
1 DN10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1001.00
2 DN100 法兰连接(含 2 片法兰片,1 片钢垫,1 套螺栓) 167.00
3 DN100 管道消毒 m 1001.00
4 DN8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1715.00
5 DN80 法兰连接(含 2 片法兰片,1 片钢垫,1 套螺栓) 286.00
6 DN80 管道消毒 m 1715.00
7 DN5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622.00
8 DN50 管道消毒 m 622.00
(八) 分流至张河、惯当门(L=1473m)
1 DN5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1236.00
2 DN50 管道消毒 m 1236.00
3 DN25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237.00
4 DN25 管道消毒 m 237.00
(九) 法院至原久坝(L=391m)
1 DN25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391.00
2 DN25 管道消毒 m 391.00
控制闸阀
(一) 庙塘水厂至岔路口(L=247m)
1 DN25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2.00
2 DN250PN16 铸钢伸缩节 6.00
(二) 庙塘水厂至 2 号水池至超市(L=547m)
1 DN20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3.00
2 DN200PN16 铸钢伸缩节 20.00
(三) 岔路口至污水处理厂(L=2855m)
1 DN20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20.00
2 DN200PN16 铸钢伸缩节 20.00
(四) 超市至上场(L=651m)
1 DN10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8.00
2 DN100PN16 铸钢伸缩节 8.00
(五) 大桥位置至国道岔路口(L=712m)
1 DN10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4.00
2 DN100PN16 铸钢伸缩节 4.00
(六) 分流至毛台、粮油小区(L=180m)
1 DN10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2.00

10
2
2 DN100PN16 铸钢伸缩节 2.00
(七) 岔路口至茶台(L=3338m)
1 DN10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2.00
2 DN100PN16 铸钢伸缩节 2.00
3 DN8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2.00
4 DN5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2.00
(八) 分流至张河、惯当门(L=1473m)
1 DN5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1.00
2 DN25PN16 铸钢闸阀 1.00
(九) 法院至原久坝(L=391m)
1 DN25PN16 铸钢闸阀 1.00
预留供水管及闸阀
1 DN5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30.00
2 DN50 管道消毒 m 30.00
3 DN50PN16 软密封加密闸阀 20.00
消防栓
1 SS100/65-1.6 消防栓 31.00
2 DN100 内涂塑热镀锌钢管 m 124.00
3 DN100 沟槽法兰连接(含 2 片法兰 片,1 片钢垫,1 套螺栓) 21.00
4 DN100 管道消毒 m 124.00
水厂排泥设施
1 DN200PE 管(1.25Mpa) m 30.00
2 DN200PN12.5 铸钢排泥阀 1.00

10
3
施工临时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庙塘镇教良居农业产业灌溉及人畜饮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评审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固定总价
临时工程
1 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施工仓库 1.00
2 其他临时工程 % 2%

10
4
投 标 总 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单位盖章)
(¥): 元
10
5
5.3.1 工程项目总价表
注:本项格式及内容以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中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为准,请 登陆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
投标总价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单位盖章)
(¥): 元
10
6
5.3.1工程项目总价表
注:本项格式及内容以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中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为准,请
登陆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
5.3.2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0
7
注:本项格式及内容以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中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为准,请 登陆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
10
8
5.3.2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注:本项格式及内容以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中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为准,请
登陆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
10
9
5.3.3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11
0
5.3.4 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其它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合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111
5.3.5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注
其它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112
5.3.6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合计 备注

113
5.3.7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工程部 位 混凝土 强度等级 水泥 强度等级 级配 水灰比 预算材料量(kg/m³) 单 价 (元/m ³) 备注
水泥

114
5.3.8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供应价格 (元) 预算价格 (元)

115
5.3.9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规格型 号 计量单 位 预算价格 (元) 备 注

116
5.3.10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单位:元/台时(班)
序号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招标人收取 的折旧费 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 合计
维修费 安拆 费 人工 柴油 小计

117
5.3.11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单位:元/台时(班)
序 号 机械名称 规格型 号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 费 维修 费 安拆 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小计

118
5.3.12 总价项目分解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单 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说明

119
5.3.13 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 价 编 号 :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 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1 直接费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1.4 其它直接费
1.5 现场经费
2 间接费
3 企业利润
4 税金
合计

120
5.3.14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工 种 单 位 单 价 (元) 备注

121
第 6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 年版)。
一、工程概况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所示的全部内容。
工期:180 日历天。
122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 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 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 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称 备注(不限于,仅供参考)
1 工程剖析施工导流设计说明及附图(包括加 高、维护、拆除);施工排水设计说 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 水等);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 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土方工 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 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 度工期计划等);
„„ „„
2 施工总平面布置
„„ „„
3 主体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及说明
„„ „„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 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 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 等);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 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 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 图;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 进度计划说明书;建筑与装修工程施 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工程质量管 理方案;安全生产管理方案;防汛度 汛;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 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水土保持、环 境保护管理方案;其他有关工程的施 工工艺及进度计划;有关施工建议。
4 施工总进度计划说明及双代号网络计划图
„„ „„
5 质量保证措施
„„ „„
6 安全生产措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
„„ „„
7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及责任人员落实情况
„„ „„

123
8 施工现场组织机构、设备及人员安排合理性
„„ „„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124
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 及*.nZYTF 格式,以下 格式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为准。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 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 名要求。
125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6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二、授权委托书„„„„„„„„„„„„„„„„„„„„„„„„„„„„„„( ) 三、投标承诺函„„„„„„„„„„„„„„„„„„„„„„„„„„„„„„( ) 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 五、项目管理机构„„„„„„„„„„„„„„„„„„„„„„„„„„„„„ ( )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 ) 附1.项目经理简历及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 (一)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二)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七、资格审查资料„„„„„„„„„„„„„„„„„„„„„„„„„„„„„( )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八、其他投标材料„„„„„„„„„„„„„„„„„„„„„„„„„„„„„„„( ) 九、原件的扫描件„„„„„„„„„„„„„„„„„„„„„„„„„„„„„( )
127
一、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 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28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2 工期 / 天数: 日历天
3 质量标准 /
4 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12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30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31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第1.4.3 项情形:
(1)(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 外;
(3)(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8)(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9)(被或未被)责令停业;
(10)(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
(12)最近三年内(有或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1.4.4 项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或不为)同一人;
(2)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或不存在)控股关系;
(3)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或不存在)管理关系。
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有或没有)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四、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拟派任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 员。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32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3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房号职务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安全生产 考核证号缴纳养老 保险备注
⑴.项目经理
⑵.技术负责人
⑶.施工员
⑷.质量员
⑸.安全员
⑹.材料员
⑺.资料员
⑻.
⑼.
⑽.……
⑾.
12

注:附缴纳养老保险扫描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署单位(或 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 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 或扫描件。
134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及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项目经理养老保险
毕业学校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工程概况备注

注:1.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安全员考核证(B类)、职称证(如有)扫描件,以证书所署单 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135
附 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名年龄
性别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养老保险
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及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注:1.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 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 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36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一)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
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或接收证书资料中应能体现工程结构类型、
建设规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否则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
证明材料。
137
(二)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扫描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或接收证书资料中应能体现工
程结构类型、建设规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否则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
督机构应出具证明材料。
138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已年检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认证
体系证书(如要求)的扫描件。
139
八、其他投标材料
附件一:
一、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 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次投标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转 让、出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书;除非资质降 低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作为本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位中标,未经招 标人同意,不得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不向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中标单位应立即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 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制 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 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条 款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保证 工程质量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诺的 失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 统,并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接受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 联合惩戒。属于省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关规 定对本单位作出的失信行为惩戒。
法人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40
附件二:
与投标相关的其他资料,格式不限,投标人自拟。
141
九、原件的扫描件
序号 名称 备注
1 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资质证书
4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如有)、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传系统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传系统
6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传系统
7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传系统
8 关键岗位人员和其他主要岗位人员人员配置(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岗位证书、社会保 险证明、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传系统
9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传系统
10 认证体系证书 不要求
11 其它

142
用于暗标
正安县庙塘河河道治理工程(一期)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技术标
投 标 人 编 号:
年 月 日
143
目录
一、工程剖析
二、项目现状分析
三、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四、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五、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六、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所措施
七、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八、冬雨季施工技术及安全保障措施
九、资源配置计划
十、施工总平面布置
144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 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145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仪器设 备名称 规格 数量 国别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146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47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
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48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 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49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位置需用时间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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