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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功能及要求:
1、为了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 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就长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沙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置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二、相关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要求标准,项目涉及的标准、规范,以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按湘卫医发(2010)79号和湘环评验(2018)19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1]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 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 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技术规格:
详见采购文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时间:自供应商提供服务开始之日起叁年。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供应商必须保证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场所是湖南省环保厅特许,且具备先进的处置设备和烟气净化系统的规范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其处置技术和排放标准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根据采购人实际产生垃圾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
3、供应商进行医疗废物周转箱的接收及管理中,所有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必须集中放置在采购人建立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待运,并保证医疗废物周转箱完整不破损。
4、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做到当面交接,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5、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
6、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采购人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接受医疗废物。转运周期为48小时内转运。
7、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运输中,若发生事故,由供应商负责执行处理。
8、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中做好自我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子),定期体检。
9、供应商工作人员在采购人工作区内文明作业并遵守采购人的安全卫生制度。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验收标准按照长县财发〔2022〕3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付款人:长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沙县妇幼保健院)
2、付款方式:按月支付,由乙方于结算前10日向甲方提供处置费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
3、本项目服务期限:自供应商提供服务开始之日起叁年。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自行确定本项目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由于中标人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中标人负全部责任;由此引起采购人的连带责任,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将在中标人的服务费中扣除。
6、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自行组织,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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