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立医院建瓯市立医院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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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福建 | 城市 | 南平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建瓯市立医院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 | |
采购单位 | 福建省建瓯市立医院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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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建瓯市立医院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闽然采招【2024】019号
项目名称:建瓯市立医院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9.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9.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投标邀请
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建瓯市立医院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闽然采招【2024】019号。
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3、招标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招标文件第五章。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5、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包:1
5.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的“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6.供应商报名期限:于2024年11月01日9:00至2024年11月07日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周末),请投标人在查看到招标公告后直接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并购买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6.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则报名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7.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携带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至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报名,材料均需盖公章。未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且不予以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等(若有)。
8.采购文件售价: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均为2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9、投标截止
9.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1日9:30](北京时间)
9.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载明的地点,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10、开标时间及地点: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
11、公告
有关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补充),我司将通过以下媒介发布通知,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12.采购人:福建省建瓯市立医院
地 址: 福建省建瓯市仓长路208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法: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3.代理机构: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法:18060727153、15860289898
购买招标文件、缴交服务费联系人: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江工)
电子邮箱:2837349830@qq.com
附1:
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
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评标项目第(一)条第3点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评标项目第(一)条第3点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工业 ,应对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对应模板的或者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均不予认定为小微企业,不予价格扣除。 注: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标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扣除的通知》,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还应同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统计表”(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不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得进行价格扣除。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20%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照扣除比例较高的扣除)。 注: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件中其他有关对小微企业及其报价扣除描述情况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为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其他要求 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的规定,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所投产品若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如3C、节能、信息安全产品等)的,供应商可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或提供所投产品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承诺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诺书格式自拟。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 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则须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01日 至 2024年11月07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
方式: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携带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至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报名,材料均需盖公章。未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且不予以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等(若有)
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建省建瓯市立医院
地址:福建省建瓯市仓长路208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8060727153、158602898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18060727153、15860289898
建瓯市立医院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闽然采招【2024】019号
项目名称:建瓯市立医院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9.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9.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投标邀请
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建瓯市立医院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闽然采招【2024】019号。
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3、招标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招标文件第五章。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5、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其他要求 | 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的规定,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所投产品若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如3C、节能、信息安全产品等)的,供应商可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或提供所投产品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承诺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诺书格式自拟。 |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 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则须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
5.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的“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6.供应商报名期限:于2024年11月01日9:00至2024年11月07日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周末),请投标人在查看到招标公告后直接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并购买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6.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则报名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7.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携带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至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报名,材料均需盖公章。未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且不予以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等(若有)。
8.采购文件售价: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均为2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9、投标截止
9.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1日9:30](北京时间)
9.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载明的地点,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10、开标时间及地点: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
11、公告
有关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补充),我司将通过以下媒介发布通知,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12.采购人:福建省建瓯市立医院
地 址: 福建省建瓯市仓长路208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法: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3.代理机构: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法:18060727153、15860289898
购买招标文件、缴交服务费联系人: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江工)
电子邮箱:2837349830@qq.com
附1:
购买采购文件、缴交服务费账户 |
开户名称: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能支行 |
银行账号:35050187390000000386 |
特别提示 |
1、投标人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款项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款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投标人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招标编号:***、合同包:***)的***费用”。 |
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
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 | 允许进口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1 | 1-1 | 建瓯市立医院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 | 2套 | 否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0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评标项目第(一)条第3点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评标项目第(一)条第3点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工业 ,应对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对应模板的或者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均不予认定为小微企业,不予价格扣除。 注: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标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扣除的通知》,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还应同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统计表”(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不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得进行价格扣除。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20%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照扣除比例较高的扣除)。 注: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件中其他有关对小微企业及其报价扣除描述情况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为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其他要求 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的规定,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所投产品若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如3C、节能、信息安全产品等)的,供应商可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或提供所投产品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承诺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诺书格式自拟。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 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则须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01日 至 2024年11月07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
方式: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携带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至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报名,材料均需盖公章。未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且不予以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等(若有)
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建省建瓯市立医院
地址:福建省建瓯市仓长路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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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恒力博纳广场营销中心10层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8060727153、158602898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18060727153、15860289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