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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滨湖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4年4月10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无锡市丹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年处置/利用47020吨危险废物建设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圆柏路与舜耕路交叉口东南侧
无锡市丹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丹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圆柏路与舜耕路交叉口东南侧,本项目新建厂房,其中用地面积6637.6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0平方米,新增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处置和利用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固体、感光材料废物-液体、HW17表面处理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上述用地范围内具体建筑规模最终以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为准。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生产废水须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确保无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 表1、表2、表3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焙烧炉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标准,焙烧炉尾气中氨逃逸标准执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管理要求;排气筒高度必须符合环评规定的要求;在生产车间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书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RO膜(纯水制备)、废活性炭(纯水制备)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废乳化液蒸发残液、废乳化液隔油废油、废感光材料蒸发残液、废滤袋、含铜污泥、含镍污泥、含锡污泥、清洗表面处理废物处理污泥、飞灰、炉渣、灰渣、废耐火材料、废布袋、废机油、废油、废抹布、手套、实验室废液、废包装桶、废包装袋、污泥、蒸发残渣、废活性炭、废RO膜(中水回用)、在线监测废液、废塑料均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0510-81178959
wxkaifake@163.com

公开时间: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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