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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医零星工程竣工审计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为落实巡视巡察及审计相关要求,规范零星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经院党委会和办公会研究决定,拟对汶川县人民医院零星工程竣工审计服务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一、项目内容:针对汶川县人民医院零星维修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采购人:汶川县人民医院
三、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谈判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5号),参选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描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5号),参选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四、领取询价文件时间: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日(每天上午8:30--下午17:30。)
五、领取询价文件地点及方式:采用邮件报名方式,直接将报名申请(格式自定)扫描件发送至报名邮箱,超过报名时间要求视为无效报名邮件(报名邮箱:wcxrmyy@263.net),参选单位需准确填写联系方式(包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电子邮箱),因以上信息参选人填写不完整或错误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参选人自行承担。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月3日上午09:30时,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询价地点,逾期送达的将被拒绝。
七、询价时间、地点:2024年1月3日上午09:30时,汶川县人民医院四楼网诊会议室。
八、本邀请在“汶川县人民医院官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九、采购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汶川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十、具体评选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内容及评审标准
 
 
 
一、参与询价需提供的资料
(一)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
5.若为法定代表人参与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若为委托代表人参与的被委托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5号),参选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描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5号),参选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7.参加本次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提供参加本次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提供“信用中国”“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信用记录承诺函》附“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二)其他资料
1.投标报价函(依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收费标准报折扣率,折扣率不能大于100%。);
2、业绩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服务方案等;
二、询价要求
1、报价文件包封要求:报价文件正本1份,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后密封完整无破损,并在封面处标注代理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选取确认方式:
供应商报价最低(折扣率最高)的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三、服务内容:
技术、服务要求
(一)政策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3.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水利有关部门的规定等。
(二) 竣工结算审核内容
 1.竣工结算审核是对工程竣工结算事项的审核。包含但不限于:
1.1 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1.2  招投标及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1.3 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1.4 工程量、综合单价、定额套用、人工(材料)调查情况;
1.5 工程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
1.6 工程取(计)费、不平衡报价分析情况;
1.7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审核;
1.8 与竣工结算审核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供应商须具备完成本项工作的专业团队。
1. 配备的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并书面承诺拟派驻人员与实际派驻项目现场的人员一致。若因特殊原因,须更换原响应文件承诺派遣人员,必须书面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按照不低于原响应文件时拟派遣人员的相应标准更换,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审核任务。如无特殊情况未经采购人批准擅自派遣非投标时拟派人员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单独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2.项目负责人须参加现场踏勘、工程量价核对、审核过程中的协调会议等重要工作。
(四)审核服务质量标准 。
1. 供应商有以下情况,应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报告。包含但不限于:
1.1 在审核中发现重大或普遍性问题;
1.2 在审核中发现建设项目资料不齐全或不明确,无法开展审核工作;
1.3 在审核中需要有关单位和人员积极配合;
1.4 在审核中需要采取破坏性检测并提出充分理由;
1.5  在审核中需要咨询造价管理部门。
2. 供应商须保证审核质量,严格控制审核风险。在出具审核报告前须经过内部三级复核,然后提供工程量价对比表、工程费用对比表、调查统计汇总表、取证记录及工作底稿等资料供采购人复核。
(五)审核成果要求
1. 竣工结算审核成果内容
1.1 现场踏勘记录表;
1.2 工程量价对比表 (包括±15%工程量分析、综合单价分析等);
1.3 工程费用对比表 (总价措施费、单价措施费、规费、税金、不平衡报价分析等);
1.4 调查统计汇总表 (人工费调差、材料费调差、认质认价分析等);
1.5 审核结算书;
1.6 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1.7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成果要求
2.1 审核报告应根据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竣工图纸、安全文明取费依据、开(竣)工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建设项目前期相关批复等资料进行审核;
2.2 审核报告应全面、真实地反映审核结果,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2.3 审核结束后,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纸质盖章的审核正式报告6 套,电子版(移动硬盘或 U 盘)一套。
审计报告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缺少内容的,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完善。
(六)服务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服务履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向外泄露审计成果及相关信息,不利用审计获取的信息牟取利益或用于其他与审计无关的任何事项。(提供单独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七)服务纪律要求。(提供单独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1)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①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③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④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⑤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⑥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⑦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⑧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2)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①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②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③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④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八、商务要求
1、依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收费标准报折扣率,折扣率不能大于100%。单个项目依据计费标准折扣后计算后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费。
1、结算审计费原则上供应商完成委托的业务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采购人采 纳审核报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审计费计算明细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期限: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周期满一年后经采购人考评合格后再续签第二年代理服务合同;以此类推。服务期内安排审计任务未完的,服务至完成为止。
九、其他
若因政策调整、审计计划变更或实施主体变更而不具备工作条件等非采购人原 因,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项目未实质性启动导致审计服务无法实施的,采购人有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作为采购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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