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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体空调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中心集采-YC2024-006      
二、项目名称: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体空调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萍乡市宇建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萍乡市跃进北路276号萍乡三中旁
当事人2: 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433室 
当事人3: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 址: 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169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体空调项目(编号:中心集采-YC2024-006)于2024年4月2日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4年5月7日公告采购结果、中标供应商为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28日公告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14页,技术加分31分,格力作为一线品牌,加分项无法得到满足,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不同厂家空调生产工艺差异较大,循环风量作为空调的技术参数,但并非越大越好,不同的压缩机、蒸发器等需要匹配不同的风量。当空调换热器的铜管直径较小时(节约成本),冷热交换效率降低,某些厂家会通过增加电机功率,即增加循环风量的方式来弥补效果。风量的增加,虽然可以使室内空气快速循环,但会降低舒适度,增加耗电量,增加噪音,所以能在保证空调使用效果的同时,控制风量大小,才能体现空调制造工艺的优秀。
并提供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技术部分“1.5匹挂机空调优于基本技术参数加分”-3、循环风量在满足基本技术参数最低要求(500m³/h)的情况下每增加50m³/h加0.5分,本项最多加1.5分。并附格力KFR-35GW/(35563)Fnhad-B1JY01和美的KFR-35GW/G2-1两种品牌、特定型号产品得分5.5分、6.0分为佐证。
修改建议:调整或删除循环风量加分。
相关当事人1称:
1.采购需求中设置的参数是空调的重要指标,与空调的质量、舒适度等方面息息相关,同时评审因素的设定须与项目所要求的货物质量相关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本项目的评分办法要求循环风量参数控制在500m³/h-650 m³/h之间是基于舒适度、噪音、节能等因素综合考虑,故循环风量在500 m³/h-650 m³/h之间应该“越大越好”,并非是没有限制的“越大越好”。此外,市场上销售的空调除格力外还有多个品牌具有满足上述评审因素要求的产品,同时市评审因素要求的产品,场上销售的格力空调也有满足上述评审因素要求的产品,所以并非投诉函中描述的格力作为一线品牌,加分项无法得到满足。
2.被投诉人称:本次投诉答复以采购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经调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部分明确1.5匹挂机空调“循环风量≥500 m³/h”; 对应在评分表中技术部分“1.5匹挂机空调优于基本技术参数加分”-3、循环风量在满足基本技术参数最低要求(500m³/h)的情况下每增加50m³/h加0.5分,本项最多加1.5分;采购人的质疑回复“有1.5匹美的KFR-35GW/G2-1,循环风量750 m³/h,1.5匹海尔KFR-35GW/02XCA81TU1,循环风量760 m³/h,1.5匹志高(CHIGO)KFR-35GW/G1A(BP)-02循环风量700 m³/h”;在答复投诉时,提供了满足本项评审因素且得分满分的1.5匹格力品牌空调产品;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投诉事项所列技术评审因素,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在3家以上,构成充分竞争。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购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本项目中,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采购需求设定相应评审因素,符合法规规定;评审结果也反映构成充分竞争。投诉人以特定品牌、特定型号产品不能得满分作为投诉依据,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偏概全,既而否定市场其他品牌产品、或特定品牌其他型号产品。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投诉人《投诉书》
2.被投诉人《关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体空调项目投诉事项的答复函》
3.相关当事人《关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体空调项目投诉事项的答复函》
3.本项目招标文件
4.本项目评标报告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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