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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XJHRX-(GK)-2023-16-01-02号         
二、项目名称:2023年喀什市普法和法治能力提升项目(第一包)(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柏尚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融合大道正和商业广场2号楼301-14室
被投诉人:新疆浩瑞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山陆林时代广场六楼
四、项目基本情况
本投诉项目2023年7月10日11:00时(北京时间)由喀什市司法局与被投诉人在喀什市山陆林时代广场6楼组织开标、评标,2023年7月17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另一投标人因对中标结果存有质疑,进行了质疑投诉,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受理并做出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2023年8月24日该投诉人(预中标单位)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向被投诉人提交了书面质疑函,2023年8月30日新疆浩瑞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因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2023年8月31日向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了投诉书,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将投诉审查情况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1: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由于制作投标文件时,工作人员因理解有偏差,导致填写内容不规范,但在开标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以及评标小组对该问题已进行了现场讨论,并依据相关网站的查询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定为我公司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对于这一点,可调取开标现场视频为证。
投诉事项2:代理机购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因操作失误,误将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写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我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投标企业中无任何一家企业就该问题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喀什弘一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在获取招标文件阶段、资格审查阶段以及后期开标过程中,也并未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疑议。
代理公司在资格审查阶段也并未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企业,也都均符合要求。投标企业均在同等资质条件下参与开标评标活动,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的失误并未构成重大偏差,也未对中标结果产生任何影响。
投诉事项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本次招标活动不涉及法律规定的四种废标情形,不应予以废标处理。另外,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公司认为该项目不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8月31日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书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开标现场视频等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对2023年喀什市普法和法治能力提升项目(第一包)(三次)(项目编号XJHRX-(GK)-2023-16-01-02号)进行审查。
审定结果认定:
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新疆柏尚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此投诉事项已在2023年8月23日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依法处理并进行了回复。因此,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对投诉事项2、3:经审查,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但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误在“详细评审标准”部分将该项目写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造成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也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导致投标供应商无法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影响了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此投诉事项已在2023年8月23日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依法处理并进行了回复。因此,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综上诉述,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投诉人此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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