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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全市老旧路灯配电设施更新项目(路灯箱变及解放西路路灯整改采购)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1122007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诚意电力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全市老旧路灯配电设施更新项目(路灯箱变及解放西路路灯整改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122007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50KVA路灯箱变(SCB(R)14) 变电设备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4 864058.8
2 400KVA路灯箱变(SCB(R)14) 变电设备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5 1242040.25
3 500KVA路灯箱变(SCB(R)14) 变电设备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 796694.31
4 路灯远程 智能照明监控终端(WJ3006) 终端控制器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3 321706.06
5 安全工器具(箱变内) 其他用具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2 6407.28
6 模拟图版(箱变内) 图形作品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2 11640
7 路灯地柜 机柜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24877.68
8 路灯箱变拆除安装 其他专业施工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596678.04
9 解放西路(蔡锷路~湘江中路)及相邻路灯整改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1449257.07
 合计金额小写: 5313359.49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叁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玖元肆角玖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全市老旧路灯配电设施更新项目(路灯箱变及解放西路路灯整改采购),5313359.49元,以上金额为含税价且包含了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具体供货和进场安装时间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接到采购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及所有验收工作。
3.2 履行地点:长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成交供应商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并安装完成,其费用和验收前的保管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94007.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货到指定地点经采购人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34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采购货物完成安装,经初步验收合格后达到使用要求,付至合同金额的 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94007.7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项目经验收合格并移交整套竣工验收资料后,予以无息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湖南省诚意电力有限公司:800211761102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质保期:路灯箱式变电站:2 年;解放西路改造:解放西路道路照明设施 2 年。质量保质期内若存在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保修,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换费用、软件维护、升级和维护费用以及其他因保修产生的开支)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不得要求使用单位支付。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经修复后,改瑕疵部位的质量保证期从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3)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达到使用要求并成功送电移交采购人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
(4)质保期满后,无论使用单位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承诺按成交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备件价格为依据,备件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验收标准:本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收”+“一般程序验收”+“回头看验收”方式进行。预验收在成交供应商送货并安装完毕后,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主管领导共 5-7 人对产品数量、品质及使用情况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后 30 日内,由代理公司组织一般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16]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执行,验收小组成员由代理公司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本项目产品相关专业的专家 4 位及采购人代表 1 位组成。
项目验收不合格,按下述方式处理:
(1) 如果数量不足,采购人可以接收所供部分货物,但成交供应商应予以补足。
(2) 如果货物规格、型号、外观、包装配件以及安装等不符合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或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改正至符合本采购需求。
(3) 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如果验收时能够发现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或安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则采购人有权拒收,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予以更换并安装合格的产品;如果验收时无法发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安装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安装标准,则此处的验货合格仅表示采购人认可成交供应商安装产品的数量、外观、包装等符合合同约定,并不表示认可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采购人保留委托专业鉴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和检测的权利。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负责与施工现场有关单位的联络与协调;
2、 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所必需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相关的图纸。如有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接受乙方顺延工期的要求。
4、 甲方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
5、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标的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规格、数量等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技术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8、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须组织优质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
2、 乙方严格按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规范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
3、乙方负责协调与供电部门的关系,保证工程按期竣工,验收送电,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标的数量、型号规格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7、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8、在工程完工后按期提供相应的资料(含竣工图纸,工程资料等);
9、对甲方的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并指导交接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 分,其费用由Z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4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 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同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标的数量、型号规格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整改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且乙方需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7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1月11日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主要设备及材料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1)本节主要对由供应商负责采购的设备及材料提出技术要求。
2)若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及材料被认定不能满足要求,采购人将对所报产品进行调研复核,并保留更换供货品牌或产品的权利。
3)供应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均应有质量证明书正本,经采购人验证确认后才能使用。如发现供应商在工程中使用未经采购人验证确认的材料时,采购人可以要求暂停使用,直至履行确认手续后,才能恢复使用。
4)如发现供应商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采购人立即发出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立即按通知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采购材料的质量确认,均不减轻成交供应商对材料所负的质量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不论该种材料有否履行了质量确认手续,采购人均可视需要进行抽查或送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如发现不合格除按上面第(4)条处理外,供应商还需要负担检验费用。
6)设备、器材及部件必须经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强制检验或型式检验合格认可。
7)供应商所投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必须有同一的制造厂商、品牌和规格型号。
8)投标的低压设备生产许可证应具有“3C” 认证证书,有国家或行业权威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且需提供内部故障电弧试验报告, EMC、抗震试验报告及无功补偿柜的型式试验报告。
9)供应商应确保按照采购人要求自行完成用电手续相关流程报批、表计更换、设备安装试验、恢复供电等,且路灯箱变改造影响非亮灯时间周期不超过48 小时。
10)供应商应确保在10KV 架空配电线路分接处施工时,进线端增设分界开关(分支分界开关或者跌落保险)来进行高压隔离。
11)a)路灯箱式变电站的例行和合同规定项目的试验报告。b) 路灯箱式变电站制造厂的出厂验收报告
12)根据电力部门要求确定每盘电缆长度,每盘电缆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一套
13)a) 低压路灯地柜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 (CCC 认证)、型式试验报告和出厂试验报告。b) 低压路灯地柜主要元件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 (CCC 认证)、型式试验报告和出厂试验报告。c)当产品的设计、工艺、生产条件或使用的材料及主要元件发生重大改变而影响到产品性能时,应做相应的型式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
(二)服务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7X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1)提供7X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2 小时,需要现场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在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问题。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5)质保期内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时,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在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不再额外收取费用,质保期外的现场服务收费标准及项目,采购人按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声明的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费用。
(6)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3 次故障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的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采购人和使用方的损失。
(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户信息。甲方不向约定的收款账户外的任何其他账户办理付款手续,乙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变更账户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文件,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乙方拒绝履行开票责任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甲方违约。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时支付。本合同不适用第4.3、7.1、7.2、7.3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政府二办八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大泽湖街道东马社区东马小区第三排001号3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 邓鹏宇 法定代表人: 冯武

委托代理人: 陈凯丰 委托代理人: 冯金科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3387888

传真: 0731-8866595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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