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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帘、隔帘采购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窗帘、隔帘采购项目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窗帘、隔帘采购项目补遗如下:
序号
提问内容
回复内容
1
一.结合窗帘行业其他一些项目的技术参数确定:该项目的技术参数是由孙高提供的,全国范围内也只有他才有这几个参数的检测报告,到时能拿出合格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只有他控制或授权的几个公司:重庆耐斯布艺有限公司、重庆凯立亚布艺有限公司、重庆瑞朗布艺有限公司、重庆镁煜商贸有限公司。妥妥的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产品。要求取消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与实际供货的产品无关,无法证明实际供货产品的合格性,应该修改为验收时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二.医院隔帘都是属于针织面料,据了解采购方长期使用的医用隔帘也是常规的针织面料,这次招标使用的隔帘面料当中有织物密度和纱线线密度的要求,说明是梭织面料,针织面料无法检测织物密度和纱线线密度。
一.窗帘、隔帘技术参数通过网上公开采购意向、需求调查、专家论证编制。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结合医院实际需求优化医用隔帘面料。按招标文件执行。
2
一、检测报告中要求提供的“单位面积质量”、“机织密度”、“纱线线密度”的参数与质量指标无关,误差值范围有指向性,限制供应商。这种参数在成千上万的面料中对潜在供应商具有不确定性。建议改为≥或删除。
二、加注“★”“▲”号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未提供检测报告,即做废标处理。属于变相的把生产厂家的证明或背书作为资格条件。确定除了国家强制性技术要求以外的产品检测项目,对潜在供应商具有不确定性。譬如:耐唾液色牢度与窗帘面料没有必然联系而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明显不合理。建议只提供GB 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窗帘属于C类)规定的检测项。
三、评审标准中业绩分了“军品”和“民品”,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歧视条款。
四、评审标准中企业规模第1-5条和财务状况第1-5条和技术力量第4条缴纳社保人数和设施设备的原值和净值的评审内容都属于企业规模,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五、评审标准中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对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企业有歧视性。
六、评审标准中不能把“专利”作为评分项,专利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其不能证明与后续供货有联系。
七、评审标准中技术力量第3条、质量控制第1条和售后服务第3条,参与制订行业标准、检验检测设备(强力机、色牢度检测仪)和近三年的应急支援作为加分项不合理也不合法,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与供货和履约等无必然的联系。
八、评审标准中质量控制第2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主要涉及的行业有电力行业,交通运输,工贸行业,危化行业,非煤矿山,建筑行业,烟花爆竹,煤矿安全等行业。与窗帘行业无关,也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也不合法。
九、评审标准中质量控制第3条和生产工艺第1、2、3条的评分项没有量化,招标文件对“合理性、可行性”、“产品生产、检验、包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没有明确量化指标和判定标准,评委主观打分,影响公平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一、误差值范围:参照FZ/T 43028-2014相关要求制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结合医院的实际需求。招标文件第10页技术要求中:第1条.环保窗帘布料第9项色牢度修改为:耐水色牢度≥4 级,耐干摩擦色牢度≥4级,耐光色牢度≥4级;第2条.遮光环保窗帘布料第9项色牢度修改为:耐水色牢度≥4 级,耐干摩擦色牢度≥4级,耐光色牢度≥6级;第3条.隔帘布料、第7条.布挂(含挂钩)中第9项色牢度修改为:耐水色牢度≥4 级,耐干摩擦色牢度≥4级。
 
三、修改为:比较合同签订时间在开标时间前三年以内的销售业绩(含军品民品),标准分值6分。以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含合同首页、标的清单页、金额页、盖章页)和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为准,最多提供10份合同。(与时限要求不符、同类产品金额或数量不清晰的合同和无相关银行进账凭证的均无效,业绩为0的得0分)。
业绩得分=同类产品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同类产品的销售合同合计最高数量
 
四、五、六、七、八、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评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3
质疑: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
(四)技术要求说明: 加注“★”“▲”号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未提供检测报告,即做废标处理。
诉求: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与实际供货的产品无关,无法证明实际供货产品的合格性,要求取消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修改为验收时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
一、招标文件17页验收方式第3条中第④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采购人随机抽取成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合格,采购人支付检测费用,履行合同后续环节。如送检成品不合格,由中标人支付检测费用,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并终止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抽取送检成品是否合格,以抽检检测结果与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及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一致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执行。
4
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产品,面料的克重、织物密度、纱线线密度设定了很小的误差范围指向了特定产品,只有目标供应商事先按照已有的检测报告来进行设定才能满足,对于其他的潜在供应商来说,要从上千万种窗帘面料中匹配一致好比大海捞针,参数设置指向了特定供应商。希望采购人重设参数,给予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的参选机会。
误差值范围:参照FZ/T 43028-2014相关要求制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5
问题6
本项目评分细则中:
3设施设备的“1.根据投标人填报生产报价产品的关键设备原值评分,原值为购买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15年内关键设备的原有价值。原值计算依据为设备购置票据的影印件(每台设备提供购置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且发票数量和汇总表数量必须一致,发票名称需与采购文件要求设备名称相对应,设备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无效设备),用外币购买的进口设备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每种设备原值基准分=标准分值/关键设备种数。裁剪设备,原值最高的排名第一得基准分,其余依次递减基准分值的10%。(无设备的不得分)缝纫设备,原值最高的排名第一得基准分,其余依次递减基准分值的10%。(无设备的不得分)2.根据投标人填报生产报价产品的关键设备净值评分,净值以每年固定折旧率测算,15年后设备净值为0。净值计算依据为设备购置票据的影印件(每台设备提供购置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且发票数量和汇总表数量必须一致,发票名称需与采购文件要求设备名称相对应,设备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无效设备),用外币购买的进口设备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每种设备净值基准分=标准分值/关键设备种数。裁剪设备,净值最高的排名第一得基准分,其余依次递减基准分值的10%。(无设备的不得分)缝纫设备,净值最高的排名第一得基准分,其余依次递减基准分值的10%。(无设备的不得分)” 为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生产工艺的“1.根据产品生产、检验、包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情况评分,排名第一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 25%递减,最低分为0分;2.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图、加工作业指导书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情况评分,排名第一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
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工艺要求须有影印资料证明,否则得0分)3.根据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车间人员、物资流程图的合理性、连贯性进行评分,排名第一得标准分,其 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评分未细化量化,依据何为排名依据未明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事实依据:
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评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6
问题5
本项目评分细则中:
技术力量的“1.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拥有所投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由多到少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非所投产品专利无效2.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拥有所投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由多至少排名,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 准分值25%递减,没有得0分,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非所投产品专利无效)3.生产企业参与制定与投标产品相关的国际、国家、军队、行业标准的数量由多到少排序评分,排名第 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评分设置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生产部门连续缴纳社保三年以上工人数量由多到少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须提供证明材料)” 为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且社保缴纳作为本项目资格要求,不可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事实依据:
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评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7
问题4
本项目评分细则中:
投标人信誉在的“1.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连续获得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价证书的得标准分,获得过两次的得标准分的50%,获得过一次的得标准分的25%,没有得0分;事业单位无纳税信用A级评价证书的, 可提供上年度12个月纳税凭证,得标准分;(网上公示的,须提供截图和查询网址) 2.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近一年获得银行颁发的资信(信用)等级证明,级别最高的得标准分,其他得 0分;3.近三年(2020-2022年)内未被列入军队采购网失信生产企业名单的得标准分值,否则不得分。(以采购机构查询为
准) 4.近三年(2020-2022年)参加军队采购未按时交货的,每次得-1分,最低得-2分;5.近三年(2020-2022年)参加军队采购部队反馈差的每个品种每次得-0.2分,最低得-1分;6.近三年(2020-2022年)存在中标后拒不执行中标结果的(不可抗力除外)得-5分;7.承诺无条件接受军队授予的应急生产任务,但未接受的得-1分;”评分设置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事实依据:
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评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8
问题3
本项目评分细则中:
三、企业规模“1.根据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金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 减,最低分为0分;(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对账单等判定。) 2.根据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 递减,最低分为0分;(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数据为准。)3.根据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 减,最低分为0分。(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数据为准。)4.根据投标报价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由多至少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 25%递减,最低分为0分。(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证明材料)5.根据投标报价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缴纳社保总金额由多至少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 递减,最低分为0分。(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证明材料)”以及四
财务状况“1.根据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金额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 减,最低分为0分,净利润为负值的得0分;2.根据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的得标准分,50%-70%(含)得标准分 的50%,70%以上得0分;3.根据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由大到小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 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4.根据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研发投入金额由大到小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 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5.根据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由大到小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为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事实依据:
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评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9
问题2:
本项目评分细则中:
二、业绩“比较合同签订时间在开标时间前三年以内的销售业绩(军品)。
以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含合同首页、标的清单页、金额页、盖章页)和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为准,最多提供5份合同。(与时限要求不符、同类产品金额或数量不清晰的合同和无相关银行进账凭证的均无效,业绩为0的得0分) 业绩得分=同类产品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同类产品的销售合同合计最高数量”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事实依据:
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修改为:比较合同签订时间在开标时间前三年以内的销售业绩(含军品民品),标准分值6分。以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含合同首页、标的清单页、金额页、盖章页)和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为准,最多提供10份合同。(与时限要求不符、同类产品金额或数量不清晰的合同和无相关银行进账凭证的均无效,业绩为0的得0分)。
业绩得分=同类产品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同类产品的销售合同合计最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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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按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一、
技术要求(一)货物一览表及技术要求★1.环保窗帘布料中“2.单位面积质量(g/m²)±5%:365;3.机织密度(根/10cm)±5%:经向1370,纬向385;4.纱线线密度(tex)±5%:经向7,纬向21;”及文件其他产品类似表述,本项目中多个产品的“单位面积质量”、“机织密度”、“纱线线密度”限定了一个较小的范围,但实际中,优于该参数值的产品均可满足采购需求;且“机织密度”、“纱线线密度”的径向横向的“±5%”范围内的固定数值比例与材料本身质量无直接关联,且当数值小于20时,“±5%”其实指向的是某一固定数值,多产品共同设置较小范围实则为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变相限定供应商,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
事实依据:
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一、误差值范围:参照FZ/T 43028-2014相关要求制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11
1、资格条件(二)要求的独资企业排斥了大多数的有限公司,前者的设立必须是一个自然人,后者的设立可以两人或两人以上。要求成立三年以上对新成立或成立未满三年以上的企业有歧视性和排斥性。
2、技术要求中,★1.环保窗帘布料,▲2.遮光环保窗帘布料,▲3.隔帘布料,▲7.布挂(含挂钩)要求提供这几个产品所有参数检测报告的实质性要求具有限制性。可以对产品的质量指标和功能性提出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要求,但“单位面积质量”、“机织密度”、“纱线线密度”等参数不属于产品质量指标和功能性的指标,设定的误差值范围排斥正偏离产品,指向特定产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窗帘不属于标准件,投标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与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履行合同无关,投标时的检测报告合格不能证明后续供应的产品就合格。与货物的提供和履行合同无必然的联系。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第二部分(四): 加注“★”“▲”号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未提供检测报告,即做废标处理。属于限制性条款。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不提供即废标属于变相的把生产厂家的证明或背书作为资格条件。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通过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商务评审标准中,对业绩分了“军品”和“民品”不同的得分,带有歧视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歧视条款。
6、商务评审标准中,企业规模第1、2、3、4、5条和财务状况第1、2、3、4、5条的评审内容都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评分因素的设定也不应歧视中小企业。
7、商务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信誉第1条的评审内容不合法。纳税信用等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A级要求生产经营期满3年的企业,对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企业有排斥性。也不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
8、技术评审标准中,技术力量第1、2条,把“专利”作为评分项不合法,专利证书与货物提供的技术水平和履约能力等无必然的联系。专利技术一般为独家享有,以专利技术为评标标准,抑制投标竞争。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 第十七条。
9、技术评审标准中,技术力量第3条,质量控制第1条,售后服务第3条,把生产企业参与制定与投标产品相关的国际、国家、军队、行业标准,把检验检测设备(强力机、色牢度检测仪),把近三年的应急支援作为加分项不合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提供的技术水平和履约能力等无必然的联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都应该与采购需求相关。
10、技术评审标准中,技术力量第4条,把缴纳社保人数作为加分项不合法,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1、技术评审标准中,质量控制第2条,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作为加分项不合法,窗帘行业不属于必须要办理此类证书的行业,其主要涉及的行业有电力行业,交通运输,工贸行业,危化行业,非煤矿山,建筑行业,烟花爆竹,煤矿安全等行业。与货物提供的技术水平和履约能力等无必然的联系。
12、技术评审标准中,质量控制第3条,生产工艺第1、2、3条的评分项没有量化指标,招标文件对“合理性、可行性”、“产品生产、检验、包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没有一个规范要求、判定的标准和量化指标,属于评委自由裁量,影响公平公正。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另外请明确工艺要求的影印资料是什么资料?彩图还是动画图?如果是动画图该怎么提供?
13、技术评审标准中,把设施设备的原值和净值作为评分项不合法,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与货物提供的技术水平和履约能力等无必然的联系。
1、本项目资格条件参照《军队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模板》制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2、误差值范围:参照FZ/T 43028-2014相关要求制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17页验收方式第3条中第④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采购人随机抽取成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合格,采购人支付检测费用,履行合同后续环节。如送检成品不合格,由中标人支付检测费用,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并终止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抽取送检成品是否合格,以抽检检测结果与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及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一致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执行。
4、修改为:
(1)加注“★”号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未提供检测报告,即做废标处理。
(2)加注“▲”号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修改为:比较合同签订时间在开标时间前三年以内的销售业绩(含军品民品),标准分值6分。以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含合同首页、标的清单页、金额页、盖章页)和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为准,最多提供10份合同。(与时限要求不符、同类产品金额或数量不清晰的合同和无相关银行进账凭证的均无效,业绩为0的得0分)。
业绩得分=同类产品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同类产品的销售合同合计最高数量
 
6、7、8、9、10、11、12、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评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12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一)货物一览表及技术要求.★1.环保窗帘布料:第2、3、4。▲2.遮光环保窗帘布料第2、3、4。▲3.隔帘布料:2、3、4。▲7.布挂(含挂钩):2、3、4。的要求有没有国家标准?有没有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的话,那只有可能是企业的内部标准,把这些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企业和产品。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四)技术要求说明: 加注“★”“▲”号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未提供检测报告,即做废标处理。投标文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本身已经对内容真实性负责,提供原件备查并未提供检测报告,即做符合性审查的的原因,是否为特定供应商排除障碍?窗帘近10年来,从未出现如此无法无天的控标手法。请依法公开:前期设计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的三家单位,并核查这三家报告是否真实。
商务评审标准表中:业绩、企业规模、财务状况、投标人信誉。未细化量化。严重的排他性。
技术评审标准表中:技术评审标准表中:技术力量、质量控制、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售后服务,未细化量化。严重的排他性。
我们公司规模不大,参与不了本项目。请贵单位公示能符合本项目商务及技术的三家窗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一、技术要求
(一)依据GB/T 36973-2018  , FZ/T 43028-2014,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市场调研制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修改为:(1)加注“★”号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未提供检测报告,即做废标处理。
(2)加注“▲”号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评审标准表中业绩评审修改为:比较合同签订时间在开标时间前三年以内的销售业绩(含军品民品),标准分值6分。以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含合同首页、标的清单页、金额页、盖章页)和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为准,最多提供10份合同。(与时限要求不符、同类产品金额或数量不清晰的合同和无相关银行进账凭证的均无效,业绩为0的得0分)。
业绩得分=同类产品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同类产品的销售合同合计最高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评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13
问题1: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部分“1.环保窗帘布料2.遮光环保窗帘布料3.隔帘布料7.布挂(含挂钩)”均对机织密度、纱线线密度做出了技术要求,以上两条参数均不是诸如“面料成分”“面料克重”“阻燃效果”等的功能性参数,面料的机织密度与纱线线密度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履行合同无关,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并且以上参数给出的偏差范围仅为“±5%”,这明显就是为某位供应商量身打造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其他供应商很难满足,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贵单位应当删除对“1.环保窗帘布料2.遮光环保窗帘布料3.隔帘布料7.布挂(含挂钩)”机织密度、纱线线密度的特定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题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部分“1.环保窗帘布料2.遮光环保窗帘布料3.隔帘布料7.布挂(含挂钩)9.半遮光卷帘(含面料、卷管、底杆、传动系统及拉珠等配件)10.全遮光卷帘(含面料、卷管、底杆、传动系统及拉珠等配件)”均要求“面料质量符合GB/T 18401-2010标准”,以上标准引用错误,正确的名称应当是“GB 18401-2010”,贵单位可自行咨询各大检测机构或进行网络查询求证。故该条参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题3: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表业绩分一栏,分为军品同类销售业绩与民品同类销售业绩,并且分值不同,该设置不合理。市面上的窗帘产品并未分为军品窗帘和民品窗帘,两者业绩所供应的产品其属性并未因为合作对象的单位性质而产生改变,如此一来将业绩得分细分为军品与民品就毫无意义,并且该评分标准的计算方式是以提供业绩最多的供应商作为基准业绩,这是明显的以企业规模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不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国之方针,采购人应当以提供一份业绩得几分,最多得几分的方式设置该评分。综上,以上要求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问题4: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表企业规模一栏、财务状况一栏的设置均属于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以上要求均与项目特点不相适应,并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上要求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问题1:误差值范围:参照FZ/T 43028-2014相关要求制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修改为:GB 18401-2010。
                              
        问题3:修改为:比较合同签订时间在开标时间前三年以内的销售业绩(含军品民品),标准分值6分。以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含合同首页、标的清单页、金额页、盖章页)和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为准,最多提供10份合同。(与时限要求不符、同类产品金额或数量不清晰的合同和无相关银行进账凭证的均无效,业绩为0的得0分) 。
业绩得分=同类产品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同类产品的销售合同合计最高数量
 
问题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评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14
一、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产品,面料的克重、织物密度、纱线线密度设定了很小的误差范围指向了特定产品,只有目标供应商事先按照已有的检测报告来进行设定才能满足,对于其他的潜在供应商来说,要从上千万种窗帘面料中匹配一致好比大海捞针。全世界范围内只有重庆耐斯布艺有限公司、重庆瑞朗布艺有限公司、重庆镁煜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高才能满足,指向了特定供应商,采购人应从该项目参数的来历进行严肃调查,请慎用专家,孙高与专家的关系都很密切。
一、窗帘、隔帘技术参数通过网上公开采购意向、需求调查、专家论证编制。按招标文件执行。
15
招标文件中第32页“商务评审标准表”及34页“技术评审标准表”中的评分细则设置不合理,限制了小微企业中选的可能性,有一定指向性、排他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评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后至2023年7月17日上午10:30时,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窗帘、隔帘采购项目部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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