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写人: | 鞍山市海城市财政局 | 有效期: | 2024-05-17 至 2024-05-24 | 撰写单位: | 鞍山市海城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HCZCJDJC-002) 一、项目编号: JH23-210381-00169 二、项目名称:海城市牌楼镇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辽宁富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兴海管理区老广济医院东 100 米原永强社区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海城市牌楼镇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3-210381-00169)、海城市牌楼镇段头路新建工程JH23-210381-00170、海城市牌楼镇段头路新建工程(二次)JH23-210381-00170进行监督检查。查明情况,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成评标评审委员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给予辽宁富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以9000元罚款。暂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6个月。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海城市财政局 2024 年 5 月 17 日 |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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