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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项目—非集中采购目录部分产品招标文件》质疑回复函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广西鑫飞报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自2023年11月6日接到贵公司对广西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项目—非集中采购目录部分产品(FCZC2023-G1-10001-GXYX)提出的质疑函,现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号达到 28 项,属于实质性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或优于要求,否则投标无效。比如“▲17. 支持检出两眼瞳距 13 像素点以上的人脸图片,支持侧脸过滤功能,过滤的人脸上下、左右角度阙值可设置,支持人脸目标抓拍头肩照或全景照,模式可选。▲8.支持检测并跟踪指定区域内≥160 个目标(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具有重瞳设置选项,开启后能自动调节优化画面中人脸和车牌区域的曝光,web 界面上具有景深扩展模式选项等”相关参数。
质疑事项1答复:
本项目为广西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项目—非集中采购目录部分产品,旨在通过技术创新、应用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实现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开展的信息化、精细化和智能化建设,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智能化水平。首先,针对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号,为了能够更好的满足该项目采购人的使用需求,根据项目实际建设的需求以及未来建设规划深思熟虑而进行设定的,保证采购人所采购的相关设备质量可靠,功能稳定。其次,贵单位针对质疑事项没有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仅片面描述相关技术参数具备指向性和排他性,纯粹为主观臆测。经核查,市面上能满足以上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的厂家不少于三家,潜在投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设定要求的,均欢迎参与项目投标。
综上所述,不存在贵单位所述的具备指向性和排他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本项内容要求设置合理合法,本项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贵单位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
采购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第 4 点中标人在项目中标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标注“▲”的技术要求(除指挥中心装修工程外)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及厂商授权书进行核查,如不能提供按虚假应标处理,其中标无效。
质疑事项2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中标后提交检测报告和厂商授权书的要求是为了客观证明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功能参数的真实性、可行性及有效性,杜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肆意编写投标产品参数,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应标的行为。
因此,本项设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此项评分设置合法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贵单位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亿翔荣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2023年11月8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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