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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所需2024年杨家坪片区照明设施维修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所需2024年杨家坪片区照明设施维修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4〕1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所需2024年杨家坪片区照明设施维修工程项目”(项目号:JLP24B0000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4B00007采购时间:2024年05月21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所需2024年杨家坪片区照明设施维修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博尊光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11层3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通讯地址:直港大道天宝路8号
被投诉人2: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九龙坡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根据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和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书面回复质疑答复,依旧认为我司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车辆配置要求,且对我司质疑作不成立处理,我司认为不合理,特提出投诉。我司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是行驶证复印件无疑;我司提供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均在有效期,亦能佐证车辆使用状态正常。对评审因素及标准未细化和量化的条款,不能直接作判定没有有效性和符合性,做废标处理。
诉求:判定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制定不严谨、评标过程有偏差、评标结果有偏差和异议,要求重新进行评审。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4B00007)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代理机构答复称:采购人和交易中心于5月24日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质疑答复:1.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完整的行驶证(包括正页,副页)才能证明该车辆的身份及有效期,有效期是衡量车辆能否正常履约的重要依据,若车辆属于线上免检车,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交管部门免检车辆线上年检(且行驶证无强制加盖检验有效期)的相关证明文件。2.磋商小组是按照磋商文件第四篇 供应商须知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电子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电子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进行评审的,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不能对未提交的资料进行推断,也不能通过外界电话或网络对不完整的资料进行证实。3.磋商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 ※四、车辆配置要求已明确要求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非未细化和量化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经核实,《机动车行驶证》由证夹、主页、副页三部分组成。其中:主页正面是已签注的证芯,背面是机动车相片,并用塑封套塑封。副页是已签注的证芯。主页正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住址”、“使用性质”、“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注册日期”、“发证日期”等文字。副页正面包括“号牌号码”、“档案编号”、“核定载人数”、“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准牵引总质量”、“备注”、“检验记录”等文字。
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 “※”标注的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电子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四、车辆配置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自有或租用路灯高空作业车不少于2辆用于维修工作,其中至少保证一辆最大作业高度不低于15米,成交后车辆上需自行安装360度全景记录仪;2.成交供应商须自有或租用日常巡查车不少于1辆(车辆用于巡查,其类别包含皮卡车、面包车、家用小轿车、越野车等),成交后车辆上需自行安装行车记录仪;注:自有车辆需提供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租用车辆需提供租车合同(租赁时间必须覆盖整个项目服务期)、行驶证复印件,所有车辆还须提供有效的车辆保险单(交强险和商业险)复印件”要求提供行驶证复印件,表述明确。
经核实,成都博尊光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巡查车机动车注册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行驶证未显示有有效检验记录,提供的其他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显示有有效检验记录,符合性汇总审查表中显示该公司不合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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