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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火化机用柴油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0208002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火化机用柴油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20800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火化机用柴油采购项目 柴油 见附件清单 1 10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0#车用柴油,3,500,000.00元,大写:叁佰伍拾万圆整(本合同据实结算的总金额不超过上述金额)。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交货完成本合同金额叁佰伍拾万圆整对应油量。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扬子路499号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甲方要求按批供应,供货时以甲方的电话通知为准。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电话通知后,由乙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油品运输工具,按通知中规定的油品、 数量、交货地点等要求在 12小时内将油品送达,油料转运至我中心过程中必须打铅封。交货时将对实际供油情况作验收,并由双方签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投标报价优惠率为10%,按交货当天发改委公布每升柴油油价的零售最高价*(1-10%)*实际送货数量据实分次结算。实际送货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油品交接单为准。
在甲方每次支付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且不负违约责任。
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运输、配送、税金、保险、保管、人工、设备等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6610007880150000104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油品的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0#车用柴油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本合同下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完全符合合同和招标文件所述的质量、规格等的要求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参与下进行。
(2)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甲方不定期对油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况。对检验不合格的油品,甲方有权拒收。
(3)乙方油罐车到达规定接卸地点后,第一时间释放静电, 与接卸人核对油品、数量,无误后严格按操作规则卸油;卸油完毕后,确认无误双方在油品交接单上签字,甲方再根据油品交接单进行油款结算。
(4)验收程序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需提供适卸环境和必要协助。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因此给甲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单位,将拉入本单位供应商黑名单。
(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由他人配送,经整改无效的。
(3)要求检测的产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4)乙方在供货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
(5)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乙方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息危机的。
(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6.2乙方在接到供货及安装通知后,备齐产品,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乙方除不可抗力情形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运营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6.3严禁乙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因油质问题导致甲方火化设备部件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6.4乙方所提供每一车(批次)的产品都必须是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最新质量检测标准,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权威性检测报告等给甲方备存。乙方自身须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油品的质量。
6.5乙方须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机制。
6.6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注意配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如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7配送途中,乙方将配备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负责全程监督运油装油。
6.8乙方承诺:配送载体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配送人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证。并保证合同期内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及时提供合格燃油。
6.9乙方为甲方提供配送服务并有自己的中转油库,对中转油库计量设备每月具有自校证明或者鉴定检验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拖延或拒绝。油品供应紧张时,优先满足甲方用油需求。
6.10乙方负责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卸油,在运输途中一切安全责任及运费、运输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签收前毁损灭风险由乙方承担。
6.11乙方保证供货、送货时间,并保证电话畅通。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12小时内且在采购订单所拟定的供货日期前须保证供货到位。由于乙方未能按时正常供货造成甲方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12为避免油源紧张时影响对甲方的供货,乙方将储存足够数量的柴油以确保正常供货。供油期间,乙方每次所供油料均需双方见证取样并将样品送交甲方,以备留存,样品由乙方负责无偿提供。
6.13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不按时提供柴油,经甲方督促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其他企业购买柴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14保密条款: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和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15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自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
7.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6乙方必须优先保障甲方的油料,任何时候都不能断甲方的油料供应。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时配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2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乙方存在3次以上(含3次)未及时配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7.7乙方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甲方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
7.8乙方在供货期内发生安全事件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7.9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货物部分,甲方均有权另行购买类似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产生的全部费用,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部分或未解除的部分。
7.10如在运输、安装、卸油等乙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11乙方提供的柴油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或进行退货、换货处理,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甲方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7.12根据本合同条款约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甲方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7.13乙方存在其他不履行双方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在甲方要求时间内乙方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7.14在乙方违约情况下,其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应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问题,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导致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4)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5双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以合同签署页为准。该通讯地址适用于各类书面形式的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以及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诉讼文书送达。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及各行政机关。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一方按照合同签署页中所记载的或其后书面通知变更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通过邮寄方式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的,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为为送达日。
甲方联系人:毛经锋 电话:85212610
乙方联系人:杨文雅 电话:84452778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扬子路499号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8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罗文 法定代表人: 谭秋武

委托代理人: 毛经锋 委托代理人: 杨文雅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4452778

传真: 0731-85212597 传真: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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