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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DN400(φ406)和DN600(φ610)管道内检测器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ZJ-2341224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DN400(φ406)和DN600(φ610)管道内检测器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百丰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溪西路132号            
   被投诉人: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32号、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沈阳工业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11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DN400(φ406)和DN600(φ610)管道内检测器采购项目【编号:ZJ-234122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违法,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百丰供应链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评审因素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实例包括但不限于:(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8)将资格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或者将资格条件提级为评审因素(例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作为资格条件,同时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作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一、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4、产品的其他技术指标对采购需求“五、管道内检测器相关要求”的响应情况(已参与序号3评分的技术指标此处不在重复评分)。(1)关键性指标(打▲条款)出现负偏离的投标无效。(2)所有指标均满足得30分,重要指标(打★条款)每一项负偏离扣3分,一般技术指标每一项(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负偏离扣2分。(3)累计扣分至20分(含)以上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采购需求,投标无效。二、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1、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与投标产品同品牌的DN250~DN900的漏磁内检测设备产品的销售业绩;每个合同得0.5分,最高得2分。证明材料:需要同时提供①合同②合同款发票③验收证明等材料的扫描件,缺一不可。”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与投标产品同品牌的DN250~DN900的漏磁内检测应用技术服务业绩(单次检验长度需大于50km)。证明材料: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管道口径、管道长度、服务验收单(需包含管道口径、管道长度内容)和结算发票的扫描件,每项业绩得0.4分,最高得2分。1、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投诉事项2: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事实依据:▲8.5.2 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五年内协助采购人每年获得一个DN400或DN600管道内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8.5.3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五年内每年租赁采购人DN400或者DN600管道内检测器一次,投标人需支付给采购人设备租赁费,费用每次不低于20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投诉事项3: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一、要求所投两项产品必须为同一厂家制造。(▲说明:投标人所投两项产品必须为同一厂家制造。)二、对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非常不合理设置使潜在供应商完全无法形成公平竞争。(4 产品的其他技术指标对采购需求“五、管道内检测器相关要求”的响应情况(已参与序号3评分的技术指标此处不在重复评分)。(1)关键性指标(打▲条款)出现负偏离的投标无效。(2)所有指标均满足得30分,重要指标(打★条款)每一项负偏离扣3分,一般技术指标每一项(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负偏离扣2分。(3)累计扣分至20分(含)以上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采购需求,投标无效。30分。事实依据:一、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概况 1.采购设备清单: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分项最高限价(万元)备注 1 DN400(外径φ406)管道内检测器1套344 以下简写DN400(φ406)内检测器 2 DN600(外径φ610)管道内检测器1套 520 核心产品 以下简写DN600(φ610)内检测器 ▲说明:投标人所投两项产品必须为同一厂家制造。二、4、产品的其他技术指标对采购需求“五、管道内检测器相关要求”的响应情况(已参与序号3评分的技术指标此处不在重复评分)。(1)关键性指标(打▲条款)出现负偏离的投标无效。(2)所有指标均满足得30分,重要指标(打★条款)每一项负偏离扣3分,一般技术指标每一项(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负偏离扣2分。(3)累计扣分至20分(含)以上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采购需求,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投诉事项4: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根据我司调查,两款主要产品的技术指标与精度参数市场现有供应商与产品达不到国家法定的3家或以上,采购人、代理人的采购需求指定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事实依据:一、5.2.2.2 DN600(φ610) 几何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 表2.6 DN600(φ610) 几何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表格内所有参数:略)。二、5.2.1.2 DN600(φ610)漏磁内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 表2.3 DN600(φ610)漏磁内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表格内所有参数:略)。三、5.1.1.2 DN400(φ406) 漏磁内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 表1.3 DN400(φ406)漏磁内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表格内所有参数:略)。四、5.1.2.2 DN400(φ406) 几何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 表1.6 DN400(φ406) 几何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表格内所有参数: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投诉事项5:质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表转在编制采购需求确定评审因素时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详见我司针对本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评审因素未细化或量化,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标书时未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不能量化和没有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并规定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事实依据: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5 安装调试方案。方案内容完整且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分;内容完整但与采购需求存在细微偏差的得1.5分;内容不完整或仅部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2 主观分。6 检测和试验方案。检测和试验方案内容完整且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分;内容完整但与采购需求存在细微偏差的得1.5分;内容不完整或仅部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2 主观分。7 牵拉试验场地。供应商拥有自己的牵拉试验场地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自行提供场地证明材料。1 客观分。8 设备质保期,满足采购文件基本上每延长一年加1分,最高得2分。2 客观分。9 交货期。交货期为90天(含)以内的得1分,70天(含)以内的得2分,50天(含)以内的得3分他。3 客观分。10 配件耗材、后续维保费用情况,配件耗材规格产地清楚且维保报价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或维保报价明显不合理的不得分。1 客观分。11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提供其它规格[DN400(外径φ406)管道内检测器、DN600(外径φ610)管道内检测器除外]的管道检测器租赁服务,且投标文件中列出各种规格的管道检测器设备(含配套软硬件及耗材、服务人员)租赁价格明细。出具承诺、租赁价格明细内容完整且报价合理性的得1分,无承诺或内容不完整或报价明显不合理的不得分。1 客观分。12 培训方案。仪器操作、软件使用、数据分析和出具报告的培训方案内容完整合理,有利于采购人获得检测相关能力的得1分;方案内容完整但存在不足的得0.5分;无内容不得分。1 主观分。13 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完整性以及服务承诺落实的保障措施,质保期内外的后续技术支持和维护能力情况。要点内容完整、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分;内容与本项目有关联,但仅部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0.5分;完全不符合得0分。1 主观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4、相匹配政府负面清单《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                    
1、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详见我司在本投诉函中所提供的法律依据),在处理的过程中,在作出答复之前,依法依规以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取消中标结果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2、请求采购人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严查招标文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参数要求(特别是某些及技术参数要求变相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完全符合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足3家级家以上)等问题,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请财政部门核实招标文件中违法违规情况,包括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审因素设置不得已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针对核查出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技术参数、评标办法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我司将根据投诉答复或再次发布的招标文件保留对本项目再次质疑、进一步投诉、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1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杭州市特                    
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申辩                    
(一)项目开标前接到的质疑及回复情况:2023年10月1日,浙江百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我院及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与本次向贵局投诉的内容一致。2023年10月10日,招标代理机构受我院委托,回复该公司质疑(附件1《质疑回复函》),对其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详细解释。                    
(二)项目调研情况:根据我院发展需要,2023年编制了长输管道内检测器设备采购预算(取DD1管道内检测能力所需),预算金额为1080万元。采购前,由我院容器管道检验一、二所各派出2名工程师对其进行调研。为更加公平、公开,调研组拟订了调研函件(统一回复格式),请相关设备商填写相关的技术参数并回复至我院的保密邮箱,并在调研组全体人员的见证下打开,共收到3个单位的回复函。我院编写的招标文件中的设备技术参数,已覆盖3家及以上单位符合要求,确保充分竞争(附件2),调研小组起草了管道内检测器调研报告(附件3),调研报告经我院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院长、院长三级审批。                    
(三)项目上会讨论情况:根据调研、分析及相关兄弟单位的采购价格,结合目前价格趋势,2023年9月11日,经院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将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调整至原预算价格的80%,即864万元(附件4)。                    
(四)项目招标文件:我院采购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该文件有三大特点:一是将价格分设置为40分,二是要求中标人在设备的租赁使用上给予支持,三是在分值的设置上增加了客观分(客观分54分,主观分6分)。特点一,是希望价格有较充分的竞争,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作用。特点二,是由于该设备在杭州辖区使用范围较小,目前只能用于杭州燃气集团两条高压天然气管线的内检测,其它大部分时间将停留在设备库房,为充分发挥所采购设备的价值,考虑其生命周期内设备的维护、运营成本,有效避免设备闲置和国有资产浪费。该两项要求,既是我院的实际需要,也符合油气管道检验检测行业的特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点三,是为减少评标专家的主观意见,尽可能减少主观分值。招标文件的条款设置,均根据我院《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的实际需求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经我院班子成员、调研组成员、设备使用部门领导、设备管理部门领导、监察室人员、财务人员的集体会签(附件5),充分体现了本招标文件的公正、公开、公平,完全符合我院管理制度规定。                    
(五)投诉单位有关情况:经与投诉单位沟通,并从网上公开资料中了解到,该投诉单位仅中标过金华兰溪应急管理局等的阀门、水泵标项,不涉及管道内检测器的制造、销售代理工作,无相关设备的中标、工程业绩,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通过与其法人代表电话沟通,怀疑其真实目的并非为了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而是希望通过投诉获得其它非法收益。                    
三、被投诉人2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说明:评分项4、产品的其他技术指标对采购需求“五、管道内检测器相关要求”的响应情况(已参与序号3评分的技术指标此处不再重复评分),对应的是采购需求中“五、管道内检测器相关要求”,符合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相关规定,未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分项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与投标产品同品牌的DN250~DN900的漏磁内检测设备产品的销售业绩;每个合同得0.5分,最高得2分。该业绩分的设置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本次采购设备是DN400(φ406)和DN600(φ610)漏磁内检测设备,要求同品牌同类型并适当放宽范围的设备销售业绩并无不妥。该业绩评分项的设定也是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要求。评分项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与投标产品同品牌的DN250~DN900的漏磁内检测应用技术服务业绩(单次检验长度需大于50km)。本次设备管道内检测设备技术复杂,包含漏磁内检测设备、几何检测设备、惯性导航设备、定位跟踪装置(发射机)、液压收发球平台车、超高清管道内检测器对比试件、软件分析系统。除设备供货外,投入使用发挥管道检测的作用更为关键。特检系统中出现过多例设备到货后无法使用的失败案例。故要求投标人具有与投标产品同品牌的DN250~DN900的漏磁内检测应用技术服务业绩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密切相关,并无不妥,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要求。评分项1、2的描述中对行政区域、行业均未作限制,不存在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提及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业绩评分项合计权重为4分,未超过价格分的10%,符合浙财采监[2022]3号文规定。本项目也未将资格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答复说明: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所列的两项采购需求,经与采购人反复确认,均为采购人重要的需求。原因如下:油气管道内检测是识别管道损伤、泄漏风险、治理管道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的重要手段,是推进管道完整性管理的必要环节。本项目所采购的设备,可以满足管道检测能力的建设要求,从而实现采购人承担油气管道检测业务的条件与能力。油气管道内检测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检测对象是输油输气管道,行业范围窄,专业性非常强,技术难度很大。为充分发挥所采购设备的价值,考虑其生命周期内设备的维护、运营成本,有效避免设备闲置和国有资金的浪费,本项目在采购需求中提出了在获取管道内检测项目上要求中标人提供协助,在设备的租赁使用上给予支持的要求。该两项要求既是采购人的实际需要,与本项目所采购设备相关的服务,也是油气管理行业的特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提供协助”、“有偿租赁”与投诉人质所述的“赠品、回扣”属于完全不同的含义。该两项要求均只需要投标人作出承诺,并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开标情况看,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能承诺满足以上两项要求。                    
投诉事项3答复说明:关于“要求所投两项产品必须为同一厂家制造”,本次采购标的都是管道内检测器,只是管径不同。根据前期调研,能够同时制造两种管径设备的供应商远远不止三家,可以构成有效竞争。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从部件兼容性、维护便利和经济性、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同一品牌的优点远远大于不同品牌,因此要求两个规格型号的设备必须为同一品牌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本项目采购需求只是要求同一品牌,并未指定品牌,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的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且从评审结果看,进入评审的5家单位所投两项产品都满足同一厂家制造这一要求。关于“对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非常不合理设置使潜在供应商完全无法形成公平竞争”,同投诉事项1的答复,评分项4、产品的其他技术指标对采购需求“五、管道内检测器相关要求”的响应情况(已参与序号3评分的技术指标此处不再重复评分),对应的是采购需求中“五、管道内检测器相关要求”,符合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相关规定,未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从评审结果看,符合性审查通过的5家单位在这项评分上都得了满分,都能满足采购需求,已经可以形成充分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答复说明:根据采购人前期调研以及投标情况看,符合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供应商已经达到3家及以上。                    
投诉事项5答复说明:事实依据中所述的第7、8、9、10、11项设定为客观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响应情况作出一致判定。第5、6两项主观分分值为2分,第12、13两项主观分分值为1分。评分办法已经做到细化和量化,设置了分值区间,明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且主观分分值较小,即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定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投诉事项的其他说明:1、本项目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和评分因素,均是从采购人实际需求考虑,无违法违规条款,不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2、浙江百丰供应链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后并未参加投标,经查询其历史成交信息,未发现其从事过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供货和技术服务业务,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属于本项目合格的供应商,不属于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本项目提出投诉。                    
四、相关供应商沈阳工业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未做陈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评审条款“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与投标产品同品牌的DN250~DN900的漏磁内检测设备产品的销售业绩;每个合同得0.5分,最高得2分。证明材料:需要同时提供①合同②合同款发票③验收证明等材料的扫描件,缺一不可”、“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与投标产品同品牌的DN250~DN900的漏磁内检测应用技术服务业绩(单次检验长度需大于50km)。证明材料: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管道口径、管道长度、服务验收单(需包含管道口径、管道长度内容)和结算发票的扫描件每项业绩得0.4分,最高得2分”、“产品的其他技术指标对采购需求‘五、管道内检测器相关要求’的响应情况(已参与序号3评分的技术指标此处不再重复评分)。(1)关键性指标(打▲条款)出现负偏离的投标无效。(2)所有指标均满足得30分,重要指标(打★条款)每一项负偏离扣3分,一般技术指标每一项(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负偏离扣2分。(3)累计扣分至20分(含)以上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采购需求,投标无效”,投诉人主张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设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前述评审条款的设置,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或者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 ▲8.5.2 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五年内协助采购人每年获得一个DN400或DN600管道内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8.5.3 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五年内每年租赁采购人DN400或DN600管道内检测器一次,投标人需支付给采购人设备租赁费,费用每次不低于20万元”,投诉人主张前述要求属于“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被投诉人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对此未能作合理解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投诉事项2,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说明:投标人所投两项产品必须为同一厂家制造”,投诉人主张前述要求“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对该需求设置做了解释说明,结合有五家供应商参加投标且皆满足该需求的实际情况,本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前述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情形。评审条款“产品的其他技术指标对采购需求‘五、管道内检测器相关要求’的响应情况(已参与序号3评分的技术指标此处不再重复评分)。(1)关键性指标(打▲条款)出现负偏离的投标无效。(2)所有指标均满足得30分,重要指标(打★条款)每一项负偏离扣3分,一般技术指标每一项(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负偏离扣2分。(3)累计扣分至20分(含)以上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采购需求,投标无效”,投诉人主张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属于“非常不合理设置使潜在供应商完全无法形成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5.1.1.2表1.3 DN400(φ406)漏磁内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5.1.2.2表1.6 DN400(φ406) 几何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5.2.1.2表2.3 DN600(φ610)漏磁内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5.2.2.2 表2.6 DN600(φ610)几何检测设备机械性能指标”,投诉人主张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指定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不仅未明确具体何种技术要求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表示有三个以上市场主体及其产品可以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提供了中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沈阳工业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分别出具《漏磁内检测器技术指标说明》。投诉人未提供其拟投产品及技术参数,也未提供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损害其权益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2、1.5、1、0)”、“检测和试验方案(2、1.5、1、0)”、“培训方案(1、0.5、0)”、“售后服务方案(1、0.5、0)”,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审条款“牵拉试验场地”、“设备质保期”、“交货期”、“配件耗材、后续维保费用情况”、“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提供其它规格[DN400(外径φ406)管道内检测器、DN600(外径φ610)管道内检测器除外]的管道检测器租赁服务,且投标文件中列出各种规格的管道检测器设备(含配套软硬件及耗材、服务人员)租赁价格明细”,属于客观评分项。投诉人主张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未细化或者量化”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中主观评分项的具体评审内容、占商务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专家评审打分情况等,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DN400(φ406)和DN600(φ610)管道内检测器采购项目【编号:ZJ-2341224】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1-89580456   
附件信息:
杭财采监〔2023〕17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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