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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及交警黄兴中队业务用房智能化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1221008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方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黄兴派出所及交警黄兴中队业务用房智能化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1221008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黄兴派出所及交警黄兴中队业务用房智能化项目 其他信息化设备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3061888.05
 合计金额小写: 3061888.05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陆万壹仟捌佰捌拾捌元伍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3061888.05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陆万壹仟捌佰捌拾捌元伍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及安装调试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初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包装物不回收,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甲方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3.3.2安装调试
(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垃圾转运费和加班费、及协调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安全文明施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环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施工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源代码等,移交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开始试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通过试运行初验合格后(试运行期限为一个月)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竣工终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剩余合同总额的5%待质保期、运行维护期结束、双方无任何争议、项目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正规、合法有效、等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长沙方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800198173808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项目质保期要求三年,自项目完工并经甲方终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超出厂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 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4售后服务和运维期
根据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全部系统终验收合格,甲方出具终验收报告,并将终验收结果相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后,公示当天起计算三年为运维期。
(1)设备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乙方应制定定期维护计划,经甲方确认后,予以执行。
2)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提供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3)故障响应
1)提供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乙方应在接到产品故障报修后1 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 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若故障检修一个工作日后仍无法排除的,乙方应在故障报修一个工作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产品供甲方使用,直至原产品故障排除为止。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设备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甲方只支付备品备件费,其它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方式:本项目严格按照长县财发〔2022〕3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3.2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县政办发(2022)8 号)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采购单位需邀请专家(验收专家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单位推荐能胜任该项目的专家担任,须填制验收专家名单表)参与验收,由采购单位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 5 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单位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因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后,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本项目实行初验收。所有软硬件产品安装调试到位,软件安装调试完成,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初验申请,甲方收到初验申请后,由甲方组织乙方等共同进行初步验收。如通过初验,甲方、乙方共同签署《初验合格报告》;如未通过初验,则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最终通过初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此造成逾期交付使用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通过初验收后,进入项目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一个月;
本项目实行终验收。本项目在初验收合格后经过一个月试运行,运行状态良好,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实行终验收。若试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延长试运行期。甲方收到乙方终验申请后,进行终验收。如项目通过终验,甲方、乙方共同签署《终验合格报告》。如未通过终验,则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最终通过终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建议。
6.2乙方严格按照相关的安装规范、标准进行安装,不得私自变更;加强现场人员、安装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安装;加强人员安全安装教育,并保证提供的人员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如安装调试中造成的甲方、乙方、第三方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质量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严格按照安装进度计划以及设计进行安装调试,搞好现场管理,确保按期完工。
6.3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水、电、施工及生活临时设施等均由乙方承担。
6.4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需要的设备、材料等,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具有合格证明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乙方提供的设备等由乙方负责保管及维修,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5乙方不得私自将本合同义务转包或分包,不得冒用他人资质承包本项目。
6.6乙方提供的人员(运输人员、装卸人员、安装调试人员、运维服务人员、质保人员等)与甲方不存在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乙方应妥善处理其劳资关系,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及检查并交纳相关费用,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其员工工资,如若发生未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纠纷、诉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7乙方必须为他人提供方便,不得因项目施工而影响当地群众出行及交通方便。
6.8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系统平台、软件等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或者第三方的授权,保证甲方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系统平台运行流畅稳定,显示连续、不中断,显示清晰、准确。
6.9乙方应当亲自履行本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方。
6.10乙方承诺具有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资质,并将相关资质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乙方予以存档。
6.11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政策文件、设计图纸、技术材料、财务信息、工作内容、案件信息、内部结构、视频资料、采购内容及其他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6.12由乙方负责免费向甲方提供培训,并根据产品需求以及甲方需求指定培训计划。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质量问题或系统平台,经甲方验收不合格,需要重新补货、换货等其他情形或运行调试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补货、换货而不能增加任何费用。若因乙方提供的货物评定不合格或后续经第三方评定存在质量问题,由此给甲方建设工程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将负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外运费用、人工机械费用、损耗材料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7.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该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7.6若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并通过验收,且供货或安装工期不予顺延,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该合同,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该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7.7由于乙方所供产品质量和安装存在问题和缺陷导致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不可避免地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7.8质保期以及运维服务期内,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响应甲方需求的,应按1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需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10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项目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乙方需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11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或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解除通知送达或项目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甲方交予乙方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壹万元的场地占用费,逾期超过五天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不予结算。
7.12乙方违约除承担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甲方损失,以上所称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所支出的、或因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保函费、鉴定费、差旅费、邮寄费、调查取证费等一切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时,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联系方式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园二期3栋201

法定代表人: 王坚 法定代表人: 罗云

委托代理人: 黄河 委托代理人: 罗云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401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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