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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科学、高效 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 教〔2012〕488 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细则》(马政〔2009〕33 号)、《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管理暂行办法》(马财〔2009〕178 号)、《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处置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马财〔2014〕429 号)、《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马财〔2014〕144 号)及《马鞍山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 及资产状况报告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 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 资产安全、完整。努力实现“不丢失、不损坏、不闲置”和“登记保管好、调配使用 好、服务保障好”的管理目标。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校建立三级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 的综合管理(一级);教务处、图书馆、总务财务处、学生处、工会、办公室、保卫处、网络中心、团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二级);校内拥有任何 一类固定资产的单位负责其使用管理(三级)。
第六条 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 施统一综合管理,设置固定资产实物账目,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牵头处理全校资产设备购置的计划立项汇总和审核工作。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购入资产设备、物资的验收。
(五)负责资产设备、物资的入库、出库登记及固定资产录入工作。
(六)设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
(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
(八)负责学校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开发利用,促进资产有效使用与优 化配置;负责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动或退休资产变更;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等相关事宜。
(九)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
(十)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十一)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十二)组织培训、考核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十三)根据资产管理情况,对使用部门和个人资产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和奖惩建议。
(十四)负责从学校列支的设备采购、基建维修采购及办公用品采购的报销 审核。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教务处、图书馆、总务财务处、学生处、工会、办公室、保卫处、网络中心、团委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 门,对所属归口管理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总务部门(基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
总务部门(资产管理中心):通用设备(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工具等)、卫生医疗器械、其他固定资产(被服装具、牲畜)等。
教务处:专用仪器、设备等(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网络中心:通用设备中网络工程设备及电子设备。
图书馆:图书、文献、资料等。
学生处:学生公寓楼宇内设施设备等。
工会:职工生活物资、设施、设备等。
办公室:文物、陈列品、对外宣传用品、车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等。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学校年度固定资产配备经费预算,全校固定资产的财务 审核与财务账目管理。
保卫处: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设备。
团委:校园文化设施设备。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 度。
2.运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 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3.参与归口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 织或参与验收。
4.教务处负责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5.负责固定资产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6.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7.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8.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 见,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由资产管理中心报校领导审批或会议研究批准;根据 领导审批情况,办理校内或财政报废程序。
9.检查、指导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和有关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 员,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二)正确使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信息、查询及资产使用人的落实工作,做到所有资产责任到人。
(三)申报购建计划,负责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 具体验收工作。
(四)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配合做好资产内部调剂、清查工作;提 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置。
(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相关业务,接受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 和监管,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六)妥善保存相关业务单据及相关资料。
(七)保管、养护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加强对本部门公用及个人使用 的资产的监管,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做好其他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监察审计处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查、审计各部门、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参与并监督全校各类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对于招标 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全程跟踪监督。
(三)参与并监督全校各类固定资产的清查、清理和处置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分管校领导对其所分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领导责 任;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其所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主管 责任;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对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类固定资 产的使用人和保管人对其所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 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 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学校固定资产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 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按照以下十七类设置分 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 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和牲畜;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财务六大类具体内容: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 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 器设备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教学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和音频、
视频资料等及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 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新添的交通工具,在上路之前发生的各项费用(如车辆购置税等)应 计入固定资产总值内,在上路之后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保险费等)则不计入固定 资产总值。
(三)随机购入的软件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总值内,不应单独入账,单独购 入的软件应单独入账。
(四)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工程审计结束后,按照建 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 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 价;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并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六)原有固定资产因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的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 其原值;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 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 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十)交换固定资产须批准,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十一)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十二)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 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三)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六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建要遵循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 科研的需要和财力,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全面规划,合理购置,原则上应按计划 进行。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 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九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执行《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 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马政办〔2014〕59 号)(见附件 6)。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按照 本部门下年度实际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填写《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 产采购计划申报表》(见附件 1)报归口管理部门,其中 5000 元以上的贵重设备 必须附项目立项文本、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杜绝重复、盲目购 建。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交财 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提出学校下年度购置计划,报分管校长。经学校党政联席会 研究审批后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统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经费审定后,各单位须在审定的计划内购置固定资产。采购时,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原则,采购程序按照省、市、校招标 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 目,学校要组织物资控购评议会或专家论证会,通过后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报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 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不合 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 货或索赔。
第二十四条实行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采购的所有设备由购建单位负责汇 总编制政府采购清单或校内采购清单,填写技术参数,报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招 标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购置固定资产,要与供应厂商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确保资产 质量或安装、调试后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货到时,应仔细检查商品数量、规格、质量,确认 合格后,或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验收,凭验收报告办理资产入库和报销手 续。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无论用部门包干经费,还是用专项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均 纳入采购计划统一管理。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其计划申报、资金安排等,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购置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 各种文物、字画、纪念物品等都要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帐,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 使用、维修记录,并定期与资产管理中心核对,确保使用中固定资产的安全,维 护资产完整性。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中心每年对全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执行、资产总值及变 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通用仪器设备,应在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质量的基础上,由使 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分管校长审 批。所报申请必须标明仪器设备的购置理由、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及 估计单价。
第三十二条 凡单价 5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贵重精密仪器、进口仪器设 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首先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充分的调查研究,提出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随机购置的 必要辅助设备、使用效益分析、人员培训及配备情况、安装调试、使用条件等。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查,报分管校长审批,或报 校长或学校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 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
(一)立项。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前,必须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其程 序如下。
1.申报。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均需填写《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 产采购计划申报表》(见附件 1)。购置 5000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本部 门严密论证后,形成项目立项文本、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可行性报告,与《马 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申报表》一并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交 资产管理中心。
2.会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对各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 论证和审核。具体项目由如下部门会审:①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务部门办理;②教 学仪器、实习、实验等设备的配置由教务处牵头,相关系部共同办理;③一般设 备的配置由资产管理中心办理;④图书的采购由图书馆办理;○5消防设施由保卫
处办理;○6网络工程设备及通用电子设备由网络中心办理。经论证和审核后,根据 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查。
3.预算审批。资产管理中心将经过会审同意的项目进行汇总后,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年度经费状况,提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学校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 公会研究审批。
(二)采购。预算下达或立项后,购建部门负责安排,报招标采购部门组织 招标采购。采购程序按省、市及校招标采购规定执行,购建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
(三)验收。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购建部门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四)采购材料归档。各购建部门在完成设备购置后,必须将采购立项、合 同、验收报告原件等各类文件资料交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并留存一套原件或复印件 妥善保管,有关技术资料原件由使用单位负责妥善保管。
(五)入库、入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资产管理中心办 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资产管理中心凭采购 材料备案情况办理入库、领用手续,财务部门凭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报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与领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购建部门应及时组织严格的实物验收和 技术验收。凡未经验收,一律不予入库报销。
(一)一般固定资产在购入后一周内验收完毕;大、中型购建项目,由归口 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中心和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大型精密仪器(单台件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进口仪器设备等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归口管理部门必须组织使用部门及有关技术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 检验,并将主要技术资料整理归档。
(二)土地、机电设备、房屋及建筑物,归口管理部门需在购置或竣工后半 年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土地、房屋及 建筑物需办理相关使用及所有权证。
(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部门,要列出清单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中 心,由归口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予以估价后,办理入库、入账及领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应在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手续,以免贻误时机,造成损失。
(二)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是否与合同相符。(三)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四)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五)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必须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校验。
(六)进口设备必须经商检合格后,才能入库。
(七)按要求规范填写验收报告单。
(八)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固定资产,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并要求采购人员 查明原因,必要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九)验收应填写验收报告单,验收人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 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或索赔。
第三十八条学校所属各部门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到资 产管理中心(图书归口图书馆管理)办理入库、登记、建账手续,凭资产管理中 心出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方可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三十九条自制、校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即应视同新购建的固 定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四十条资产使用人必须亲自办理资产领用手续,资产领用实行“谁使用、谁领用、谁签字”,资产账计入签字人名下。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各占有、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制定具 体操作规程,建立管理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 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检查其使用情况。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实训室建立使用记录,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 案。
第四十三条利用科研等专项经费配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在科研主持人所在 部门名下,具体管理由科研主持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承担管理连带责任。人员、部门如有变动,应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 坏、丢失,应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要求责任人作出赔偿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 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及使用说明书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使用单位留存一套妥 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 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四十七条对固定资产进行优化组合、合理配置,避免重复、盲目购置,提高利用率。对同类固定资产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对长期闲置的固定 资产,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每年调剂一次,校内调剂原则 上采用无偿调拨方式,校外一般采取有偿转让或变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闲置 资产,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出租资产要签订出租合同或协议,承租单位要定期付给学校租金。根据国家国有 资产有关规定,对出借、对外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按资产总值或 评估确认总值收取年率 4%—6%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九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或创收必须事先向归口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范围比较大或固定资产数量较多的报校长 或学校会议批准,并将书面报告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 性固定资产必须报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坚持有偿使用,并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备 案手续。
第五十条 所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服务或创收不得影响本部门的教 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使用单位必须保证设备完好并及时归还。
第五十一条 学校内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 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内经营单位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办理 资产审批手续,且在合同中注明,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严格。对大型、精 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 房屋及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 固定资产变更交接
第五十四条 人员跨部门岗位调整时均需办理资产变更交接手续,办理变更 交接手续资产的范围为个人占有、使用或管理的所有固定资产。部门内部调整固 定资产存放地点时,需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岗位调整人员个人占有、使用的电脑等电子设备仍归本人使用,但需办理资产使用部门及存放地点变更手续;个人名下的电子设备以外的其他资 产,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交还原单位。由行政岗位转为教学岗位,必须办理 除个人占有以外的所有资产交接手续,交还原单位。
第五十六条 岗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变更交接工作,各部
门资产管理员要积极协助岗位调整人员按程序办理变更交接手续,以确保固定资 产的帐、卡、物相符。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组织人事部 门应同相关单位商妥,并要求调动人员到原部门和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交接变更手 续后方可办理调配调动手续,并填写《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管理员登记(变更)审批表》(见附件 2)。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调出、退休、岗位变动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组 织人事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资产交接、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 调出、退休或岗位变动。资产交接、变更填写《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调 整人员资产交接表》(见附件 3),由移交人、接收人或使用人办理审核审批手 续。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配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调剂和优化配置。学校固 定资产调配的职能部门是资产管理中心。
第六十条 为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资 产管理中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 查盘点。对使用效益不高或长期闲置的资产,按程序进行校内调剂。对固定资产 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固定资产在校内调剂,须办理固定资产校内调剂手续,填写《马 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内部调剂单》(见附件 4)并按要求办理审核审批。
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须征得学校批准方可施行,并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进行资产 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中心监督 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岗位变动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组织人事部门方能办理退休或离校手续。
(五)闲置资产调配使用。
第六十三条固定资产交接程序: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时部门资产交接程序。
1.岗位变动人员对部门资产进行核查,以备向接收方移交。
2.由资产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监督交接组,对管理使用的 资产移交过程进行监督,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3.涉及房屋交接的,按照房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履行移交手续,由资产 管理中心参与接收或监交。
4.资产交接完毕后,由资产管理中心出具资产交接完毕证明。
(二)资产管理员变动时部门资产交接程序。
1.岗位变动前资产管理员从资产系统中导出本部门资产清单。
2.资产管理员将资产清单交新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
3.资产管理员将领导签章并加盖本部门公章的资产清单报资产管理中心进 行核对确认,并达到一致,否则要说明原因。
4.部门负责人监督新老资产管理员资产帐务移交工作。资产管理中心参与 监交工作。
5.涉及资产管理员本人使用的资产,应由所在部门新任资产管理员到学校 资产登记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移交手续。
6.资产交接完毕后,由资产管理中心出具资产交接完毕证明。
(三)工作人员(部门副职)变动交接程序。
1.工作人员离岗前先清理好本人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并从资产系统中 导出资产清单。
2.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资产清单,并检查资产完好状况。
3.有明确接收人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监交;暂时不能明确接收人 员的,由资产管理员直接接收,部门负责人监交,接收人明确后再办理交接。
4.资产管理员应将资产交接单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由资产管理中心出具 资产交接完毕证明。
(四)调离人员(含退休)交接程序。
调离学校的人员(含退休)在离校前要把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归还所在单位,按照上述移交程序负责固定资产的移交,并由所在单位出具交接证明,经资产管 理中心核准后,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离校(退休)手续。
第六十四条学校组织人事处根据资产管理中心出具资产交接完毕证明办 理人员调整及退休等有关手续,否则拒绝办理。
第六十五条 人员变动固定资产移交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处监督。
第六十六条经批准的学校机构调整或增设新机构,组织人事处须及时书面 通知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相应调整资产系统的学校机构库,确保系统的 基础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六十七条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含学校各部门及其它所有占有、使用学 校固定资产的单位。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情况,固定资产使用
现状,固定资产的配置状况,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的完整及部门资产管理的情况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 3 年进行一轮回清查 盘点,每年进行一次核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并根据 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标签、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 定资产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并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 做出处理,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年末 进行抽查评比。
第六十九条 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中心要按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对出现 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账。
第七十条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归口管理单位定 期组织资产清查和账、卡(单)、物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对存在 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十一条在清查过程中,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各部门要分类如实 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落实赔偿等责任,报送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学校批准,超过权限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 能作调账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清查中发现的部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一般违规问题,由 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存在重大问题的,由使用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 处理意见,报学校或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拒不说明情况的,资产管理管理部门 可视为存在重大违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请学校予以处理。
第七十三条资产清查期间停办资产采购、入库、处置等业务。清查全部结 束后,固定资产账务如需变动,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上级批示及时处理,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七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 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七十五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报归口管理部门。(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分管资产管理领导签署意见。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通过资产控购评议会论证。(六)根据论证结果、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七十六条学校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部门会同资产 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七十七条 报废、报损资产实行集中管理,需要变卖,由固定资产管理中 心办理变卖手续,所得变价收入一律先上交学校财务,再由财务处上缴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超过使用年限,设备陈旧落后,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
(二)设备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其主要功能的;或根本没有维修价值的。(三)设备虽然能修复,但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对于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管理中心不予办理报废手续并暂缓安排同类资 产的购建。
固定使用年限执行《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 行)》(马政办〔2014〕59 号)(见附件 6)及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 旧技术规范。
第七十九条严格按资管部门公布的程序与要求履行报废手续,未获批准,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对于主管部门已同意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 定期回收按规定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调整账目。
第八十条 资产处置需按照校内资产处置和政府资产管理中心资产处置程 序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第八十一条 资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 工,都负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树立正确的固定资产产权 意识、责任意识,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八十二条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十三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改 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 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违反仪器使用说明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更改、调换专有设备及配套设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资产闲置且不执行学校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给学校造成重复购建 的。
(八)利用学校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九)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十)查明故意损坏学校资产,给学校带来损失的。
(十一)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八十四条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资产管 理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1.限期改正;2.经济赔偿;3.党纪、政纪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
第八十五条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损坏,使用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填写《马 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登记表》(见附件 5),上报归口管理部 门和资产管理中心,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 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 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凡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
第八十六条因下列主观原因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为责任事故,应予 以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使用方法,不听从 指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二)不按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拆卸、改装者。
(三)工作失职,保管不善,不负责任者。
第八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贯不爱护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四)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者。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资产挪作私用造成损失者。
(六)故意损坏者。
第八十八条赔偿计费方法: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其责任者一般按直接损失部 分的实价(折旧价)赔偿;如损坏整体,则按实价(折旧价)的 50—100%赔偿;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实价(折旧价)的 50—100%
赔偿。
(二)对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乐器、文物、打字机等,确因工作需要,办理定期借用手续,到期不按时归还造成丢失、损坏 者,一律按原价赔偿;凡隐匿者加倍赔偿;丢失、损坏进口的科教免税紧俏物品 及珍贵文物,按原价的二至三倍赔偿。
(三)局部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原技术性能指标的,按修理费、材料费 计价赔偿。
(四)局部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修理后尚能降级使用的除承担修理费外,按质量变化情况增加赔偿费。
(五)办公家具等常用固定资产,由于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损坏者,按同 类物品重置价格计算赔偿。
(六)事故责任者多人,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责任不明时共 同承担赔偿费。
(七)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按损失部分实价(折旧价)的 50—100%赔 偿。
第八十九条赔偿的方式: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实物赔偿,二是赔偿现金。采 取何种方式,由资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酌情商定。对于明确赔 偿实物者,资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所赔偿的实物 进行性能和质量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者,主管部门应对赔偿人实物作补号等技 术处理,方可批准投入使用;经鉴定不合格者,应要求责任者改赔现金或更换实 物。对于确定以现金方式赔偿者,应以实际损失日期为依据计算赔偿额(即折旧 计算赔偿额)。
第九十条赔偿额的折旧计算公式:
赔偿价=A÷B×(B-C)
注: A——固定资产的购入价或现行市场价
B——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
C——损失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年限
其中仪器设备使用年限确定为:
1.贵重精密仪器设备(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使用年限为 15 年;
2.机械、动力、传输、电热、光学等设备使用年限为 10 年;
3.其他设备使用年限执行《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配置 标准(试行)》(马政办〔2014〕59 号)(见附件 6)
第九十一条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中 心,按相应程序报批。
第九十二条赔偿费须在做出赔偿处理决定后,根据决定的赔偿数额制定赔 偿计划,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申报表
部门(盖章):上报时间:单位:

序号采购项目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经费来源预算审定情况备注
制表人部门负责 人意见 (签章)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签章)

附件 2: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管理员登记(变更)审批表
单位名称(公章):
资产管理员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
职务学历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E-mail QQ 号
办公地点
主管资产领导 基本情况姓名职务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单位意见组织人事处 意见
资产管理中心 意见校领导意见

注:1.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必须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并 由变动单位主管领导督促办理资产清点和移交手续,及时将变更审批表报资产管理 中心备案;
2.本表一式二份,所属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各一份;
3.资产管理员变更需附资产交接单。
附件 3: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调整人员资产交接表
编报单位(盖章):
原部门名称:原责任人:原存放地点:
现部门名称:现责任人:现存放地点:
序号资产名称原值数量单价购置时间规格型号品牌
移交 方移交人(签字): 年月日资产管理员(签字): 年月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接收 方接收人(签字): 年月日资产管理员(签字): 年月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归口 部门意见: 签字:年月日资 产 管 理 部 门资产管理员(签字)
负责人 (签字)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归口部门和资产管理各一份。

附件 4: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内部调剂单
资产调出部门(签章):资产调入部门(签章):
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单价购置日期现状生产厂家备注
调出部门主管领导意见调入部门主管 领导意见原保管人现保管人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签名: 年月日签名: 年月日签名: 年月日签章: 年月日
调出部门资产 管理员意见调入部门资产管 理员意见归口管理部门意见校领导审批
签名: 年月日签名: 年月日签章: 年月日

说明:此单一式三份,调出部门、调入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 5: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资产管理员:填表日期:
资产编号名称分类号
型号和规格单价数量
购置日期厂家总值
丢失或损坏 原因
所在单位 意见
赔偿比例
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
资产管理 部门意见
监察审计处 意见
校领导审批 意见
备注

注:此表一式二份,所在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各一份。低值耐用品或材料参照上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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