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济南中央商务区区域能源工程项目换热站大温差改造监理(中部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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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济南中央商务区区域能源工程项目换热站大温差改造监理(中部片区)
发布日期:2024-07-29
发布日期:2024-07-29
合同名称 | 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济南中央商务区区域能源工程项目换热站大温差改造监理(中部片区) | 发包人 | 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122 |
合同价款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 合同规模 | 55座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历山路以东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5-30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4.05.30 |
违约责任 | 四、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 偿。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在补偿监理人后,有权代替监理人向第三人追偿。 (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契约锁用。 (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监理费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 履约担保 | 无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七、解决争议 1.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第三方进行调解。 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支付担保 | 无 |
其他内容 | 无 | 备注 | 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