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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实业公司2024年第六次服务授权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组织部安定区
人才公寓维修改造项目(第一包)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GSZH-2024-032
采 购 人: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组织部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06 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9 第三章 技术要求 ................................. 46 第四章 合同文本 ................................ 60 第五章 附件 ..................................... 89
高压实业公司2024年第六次服务授权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编号:SHSQ24J180
各相关应答人:
高压实业公司2024年第六次服务授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开竞谈)评审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 3日(截止至2024年6月10日16:00)。应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请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邮件)提出。
分标 编号分标 名称包号分包名称成交(入围)候选 人排序应答人工单价 /总价/折扣率质量交货期资格评审
分标1服务 采购包1武宁路600号线路工作楼综合维修(劳务 分包)上海巨金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1258.8元/工日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分标1服务 采购包2武宁路600号变电工作楼综合维修(劳务 分包)上海巨金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1258.8元/工日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分标1服务 采购包3武宁路600号1号楼装饰装修分系统室内 维修(劳务分包)上海巨金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1258.8元/工日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分标1服务 采购包4换流站备班楼一层综合维修(劳务分包)上海巨金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1258.8元/工日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分标1服务 采购包52024年变电站站用电屏监测整治服务(技术服务)悠信(上海)电气设 备有限公司122.4万元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分标1服务 采购包62024年- 2025年超高压房屋及道路维修框架上海巨金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195.00%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上海誉童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295.00%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二名
上海美达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395.00%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三名
上海杰萱建筑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495.00%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四名
上海泓昌源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595.00%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五名

分标1服务 采购包735千伏新微半导体有限公司用电项目-站内网络及安全防护(技术服务)上海泽屿岳笙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189.50%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分标1服务 采购包82024年- 2025年上海电力高压实业有限公司蓄电 池等改造技术服务框架(技术服务)上海泰坦通信工程 有限公司12400元/工日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分标1服务 采购包935千伏新微半导体有限公司用电项目-站内安防工作(劳务分包)上海索骏电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257元/工日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分标1设备 租赁包12024年- 2025年上海电力高压实业有限公司试验 设备租赁框架(租赁服务)(包1)上海杰挚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196.70%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分标1设备 租赁包22024年- 2025年上海电力高压实业有限公司试验 设备租赁框架(租赁服务)(包2)上海仰望实业有限 公司196.00%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综合排序 第一名

应答人对以上结果如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采购人提出。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答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采购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成交候选人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邮件提出,并电话告知。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的名称;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异议人为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异 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由本人提交。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成交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采购活动的应答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采购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5.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联系电话:021-65190352
邮箱:maoting_zb008@hntry.cn
第一包:须具备装饰装修贰级及以上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 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资格,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安全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06-11 至 2024-06-17,每天上午 0:00 至 11:59,下午 12:00 至 23:59
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方式:供应商必须通过 IE 浏览器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系统,在规定的获取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废标 等责任自负(注:电子标招标文件格式为:DXZF)。获取招标文件后,请供应商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关于本项目相关书面变更及通知,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 负。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 详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操作手册”。供应商在投标时请务必携带生成本项 目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 锁)参加投标,如有项目委托人时务必 携带委托人个人数字证书(CA 锁子)参加投标。注:因供应商数字 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 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售价: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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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07-01 09:00
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西市新城区岷县街建设大厦 A2 座)第二不见面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
1.业务要求:
1.1 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必须使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系统发布的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该系统完成投标过程。依照 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2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
1.3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前进入定西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供应商提前 进入该系统签到,实时观看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系统互动区反馈。
1.4 开标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 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 使用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未按 时加入系统对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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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供应商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 CA 证书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或 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评标工作无法进 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1.6 开标、评标过程中,参与远程交互的各供应商应始终为同一 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 互时,供应商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只能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委托人(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供应商不得以 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 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在开标过程中,如各供应商若无异议,视 为默认开标全过程所有结果,不再进行签字确认。
2.供应商主体信息要求:
采用不见面开标后,供应商相关信息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共享平台信息库为依据,各供应商信息更新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前完成并保证真实有效,各供应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供应 商自身原因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由各供应商自行承 担一切后果。
3.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3.1 软硬件及网络要求:
3.1.1 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音响和麦克风设备。
3.1.2 不见面开标系统因接入开标室视频直播等功能,支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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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 浏览器,请确保 IE 浏览器版本在 11 及以上,具体版本可在 IE 浏览器工具菜单下的“关于 internet explorer”子菜单中查看。
3.1.3 为更好实时查看不见面开标室现场,推荐使用 10M 及以 上网络宽带。
3.2 开标过程注意事项
3.2.1 开标当天,供应商务必于开标前提前登录系统,进入所投 标项目,在项目签到界面进行线上签到。
3.2.2 开标过程中请重点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区消息,及时 查阅,并根据消息提醒及时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
3.2.3 项目进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阶段后,须在招标文件规定解 密时间内使用相应的投标文件 CA 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否则将无法解 密。
3.2.4 为更直观了解、掌握本系统使用方法,建议在具体项目开 标前先行浏览本系统相关操作手册,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心网站“下 载中心”栏目下载、查看。
①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②“信用中国”网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组织部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 1 号统办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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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陇西县巩昌镇渭滨家园 3-商业 201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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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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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
1 资金来源
1.1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采购人已获得一笔“投标资料表”中 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2.1 a.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 织。
b.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 合格的供应商
a.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即“供应商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投标。
b.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
c.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 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 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d.只有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e.符合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 其它资格要求的供应商。
f.“投标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还应符合以下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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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 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 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 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 交。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 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 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 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 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 地。所述的“货物”是指生产、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 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 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就本招标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装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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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供 应商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培训、技术支持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 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4“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
3.5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 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3.6 通过签署投标函,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 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 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将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有关投 标。
4 投标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 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 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供应商应承担本章第九节 “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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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 条款。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 术规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 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 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采购代 理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 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 的来源、不涉及商业秘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投标截止时间 15(十五)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 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 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 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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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 视为默认接受。
7.3 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 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 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原则
8.1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 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
8.2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 受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4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
9 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 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 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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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不管是供应商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 标,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 文件的供应商(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 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10.2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 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技术方案、样本资料等)组成,须按如下顺 序并建立清晰目录编制成册:
10.2.1 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 表”。
10.2.2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 表”。
10.2.3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 表”。
10.3 除非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只允许供 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 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 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 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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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 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 装卸、运输、培训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 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 详见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 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 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 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1.3 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11.4 供应商根据上述供应商须知第 11.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 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 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5 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 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 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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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 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 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应是来自供应商须知第 2 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供应商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以下 要求:
a. 对于进口产品,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 自己生产的,供应商应得到货物生产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提供该货物的直接正式授权,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b. 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 货物、服务的能力;
c. 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 由卖方在项目现场提供安装、调试、运行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d. 除非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允许以 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e. 供应商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供应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下载地址: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工具软件”→“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定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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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 示导入相关内容。
(3)招标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均应 使用数字证书(CA 锁)加盖供应商的单位(法人、委托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 人单位(法人、委托人)电子印章。
(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应该使用供应商单位数字证 书(CA 锁)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5)供应商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 助文档。
14.2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 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由 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14.3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 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4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 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14.5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 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用户证明,包括:
a.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买 方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 例外;(填写“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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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指标的响应;(根据需要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提供 系统建设方案,附加产品详细说明及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c. 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供应商将在被授标后,如何利用人 力及其他资源来承担其合同项下整体的管理和协调责任。该计划应包 括详细的、 以进度表表示的合同执行计划,标明完成合同所有关键 活动的预计时间、顺序和内在联系。项目实施计划还应说明在合同执 行期间,需要买方和其它有关方所做的工作,以及建议采购人如何对 有关各方活动进行协调。(此项目实施计划将在中标后,加上买方的 确认意见,作为合同附件一部分)
d. 供应商书面承诺:将承担起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合同组成 部分进行集成和协调的责任,并提供包括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和售后 服务方案。
14.6 供应商在阐述时应注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技术规 格中指出的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商标、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 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5 投标保证金: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的通知》(甘财采〔2022〕16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 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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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投 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 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 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供应商应准备系统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一份。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制作
18.1 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识
18.1.1 投标文件的加密:加密的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本章第 14.1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电子交易 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加密后的投标文件后缀为.DXTF。
18.2 投标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 联网使用数字证书(CA 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 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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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 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
18.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供应商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供应商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 整的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 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同供应商须知第 19.1 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9.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供应商须知第 7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 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 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供应商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提交 投标文件。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 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
21.1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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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供应商的修改应按第 18 条规定编制、标记和发送。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 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评标
22 开标和资格审查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在线参加开标仪式。
22.2 开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解密,公布供应商名 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以及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 迟到的投标或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 标。开标时未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3 在开标时没有解密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供应商须 知第 21.1 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 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解密。
22.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 22.2 条 的规定在开标时记录的全部内容。
22.6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 格进行审查,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程序;合格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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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投标文件的澄清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投标文件的初审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6 评标货币
26.1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27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8 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8.1 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9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9.1 除供应商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 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29.2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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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予合同
30 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
30.1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具体见“投标资料表”。
30.2 除第 31 条的规定之外,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 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 评价标准的供应商。
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 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 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 一行动的理由。
32 中标通知书
32.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 结果同时公告。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 签订合同
33.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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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33.2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视为其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 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3.3 投标资料表中载明不允许分包的,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 进行分包;投标资料表中载明允许分包的,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34 履约保证金
34.1 投标资料表中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的同时,中标人须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 履约保证金。若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宣布已签订 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4.1 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 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 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 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 腐败和欺诈行为
35.1 定义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 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 事实,损害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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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 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5.2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 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七、询问、质疑
36 综合说明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36.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 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 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 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 作秩序。
36.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 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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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 章,并加盖公章。
36.5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 节的质疑。
36.6 质疑书递交地点:甘肃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第九节“投标资料表”2.1b 条款。
37 询问
3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 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8 质疑与答复
38.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必须为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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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书除应说明需 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 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 疑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38.2 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稳经济稳增长一揽 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 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6 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体内容 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 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 接受的默认。
39 补充
39.1 第 38.1 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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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 告期限届满之日。
39.2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 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 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39.3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 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 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 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 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 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程序和要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 政部第 94 号令)。
40 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4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 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
(一)不符合 36.2 条款规定的质疑供应商条件的;
(二)质疑函的发出时间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
(三)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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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采购政策
41 、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41.1 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41.2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其他规定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 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42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42.1 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 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2022〕19 号》,对于非专门面向中 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20% 的扣除(具体比例见评标办法),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 报价不变)。
42.2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 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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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具体扣除比例见评 标办法。
42.3 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优惠政策:
42.3.1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 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 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扣除比例见评标 办法);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 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 购网和甘肃政府采购网查询。
42.3.2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 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42.3.3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 本条第 42.3.1 款、42.3.2 款、42.3.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42.3.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 据。
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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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b)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 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 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42.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 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 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 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详见评标 办法。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 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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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政采贷: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甘肃省政府采购合 同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甘财办〔2019〕16 号)《关于进一 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通知》(甘财采〔2022〕16 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扩面提质增效,有效缓解中小微企 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宣传力度,发 挥“政采贷”融资服务功能,切实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为中 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后,凭借采购合同,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42.6 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3 相同品牌投标产品有效供应商的认定:
4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 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 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 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43.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 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 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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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3.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 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44 变更事项
44.1 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 能够及时获取项目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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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标资料表
条款号 内 容
1.1 项目的资金来源:区级财政补助资金 项目预算:389.212901 万元 最高限价:第一包:120 万元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 理。
1.1 项目名称: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组织部安定区人才公寓 维修改造项目(第一包)
1.1 合同名称: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组织部安定区人才公寓 维修改造项目(第一包)(HT)
2.1a 采购单位: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组织部 详细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 1 号统办大楼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1b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陇西县巩昌镇渭滨家园 3-商业 201 联 系 人:李红英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2a 供应商合格来源国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2e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无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记录或失信执行记录; 3)供应商须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 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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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或财政性资 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 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 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 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 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第一包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方式:设置专门采购包,预留比例:本包预留比例为 30.83%。供应商应为中小企 业或者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为监狱企业;参加本项 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装饰装修贰级及以上 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安 全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货物和服务合格来源国限制: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地区(允 许采购进口产品时)
4.2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文件其 他内容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2.招标代理费壹万元整(10000.00 元),由招标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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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支付方式:转账 户 名:甘肃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1800 3290 0000 1982 53
6.1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2.1.b
8.5 投标文件格式特殊要求: 电子版投标文件 1、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 标时相关操作详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 载中心”栏目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招投标操作指南(供 应商)。投标单位 在投标时请务必携带该项目生成投标 文件的数字证书(CA 锁)参加投标。用数字证书(CA 锁) 制作投标文件前,请确保数字证书(CA 锁) 开标前在有 效期内。 2、投标书制作完成后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 响应文件,投标文件上传完成后方可参加投标。
9.1 投标语言:中文汉语(有关设备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 外)
10.2.1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营业执照 2、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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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包含 5 人),其中评审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采 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投标文件的初审
2.1 资格审查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 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由资格审查人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将 审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 评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资格将按不合格处理: 1、营业执照
2、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加 盖公章)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 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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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的证明材料(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 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由会计事务所出具或经第三方审计的 2023 年审计报告;或者 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 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三者提供其一即可)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 声明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9、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注: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 关证明资料;
10、非联合体声明函
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第一包专门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方式:设置专门采购包,预留比例:本包预留 比例为 30.83%。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者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 为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
1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装饰装修贰级及以上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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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 工程类技术职称,安全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 无效投标。
2.2 算术修正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 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 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 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 报价按照本办法第 4.2 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果 供应商不确认,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 不规则,招标机构和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 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评标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评标委 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 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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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 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 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 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 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的偏离将 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 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 符合性审查
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 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对投标 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或由供应商授 权代表签字,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报价实质性不完整和/或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 高限价)的;
(5)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 错误进行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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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而供 应商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7)供应商串通投标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2.6 废标条件:
2.6.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 应商不足三家的;
2.6.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6.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6.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 评标货币
3.1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4 、投标文件的澄清
4.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其投 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评标办法第 2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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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5.2 计算评标总价的基础是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规定的投标 价。
5.3 在评标时,除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的规定考虑供应商 的报价之外,还要评估“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要求”中所列的 因素。
5.4 供应商如果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货物和服 务报价或没有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货物需 求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 投标;如果供应商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报 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
5.5 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 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2022〕19 号》,对于非专门面向中 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予 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5.6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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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5.7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 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 品优惠中的一项( 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其投标予 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供应商享受支持中 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 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5.8 供应商提供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 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文号、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 ,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 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 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 产品)。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5.9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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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对残 疾人 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 物的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 投标报价不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 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5.10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 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相 关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5.11 根据本评标办法第 2.2 条、第 3 条、第 5 条所计算出的 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
5.1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 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 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 无效投标处理。
6、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6.1 评标原则和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只有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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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排序,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 商作为中标候选人。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1 报价得分 (30 分) 在价格评分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合理的最 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对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 报价不变),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 标报价)×30%×100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 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为无效投标处理。
2 商务部分 (10) 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齐全,证件 资料完备的,得 6 分,证件资料不齐全得 3 分,不提供不得分。(6 分)
其他商务条款:工期、付款方式、工程质量、质保期等均满足得 4 分,任何一项不响应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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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分。(4 分)
3 技术部分 (60 分) 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主要技 术措施、质量保证及控制措施、施工进度计划 及保证措施、劳动力安排、材料投入计划及保 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布置计划及 措施合理得 42 分,每缺少 1 项或措施与本项目 特点不匹配扣 6 分,扣完为止。(42 分)
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有完善的售后 服务体系,有可行的维护维修措施,有详细得 当的质保期内服务措施得 9 分,缺少一项或者 该项方案、措施粗糙缺乏针对性、可行性扣 3 分,扣完为止。(9 分)
文明施工措施:根据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 的健全性、措施合理性(如机械设备及施工过 程中的降噪、降尘,自然环境的保护)评审,方案齐全的得 9 分,方案较齐全的得 6 分,不 提供不得分。(9 分)

6.3 评标结论
6.3.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总得分相 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 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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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
6.3.2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 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 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 应按低价优先的原则推荐排序候选人资格,价格得分相同时,由评标 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决定。
核心产品是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 定的,已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7.1 除本评标办法第 4.1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 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招标机构 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7.2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 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8 、解释权
8.1 本评标办法解释权归甘肃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 、附件
附件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库【2020】46 号)
附件 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 库〔2022〕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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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附件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 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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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 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 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 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 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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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 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 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 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 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 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 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 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 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 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 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 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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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 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 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 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 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 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 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 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 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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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 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 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 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 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 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 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 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 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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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 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 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 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 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 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 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 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 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 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 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 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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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 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 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 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 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 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 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 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 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 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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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 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 (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 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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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 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 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 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 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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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 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 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 知》(国发〔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 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 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 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 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 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 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 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 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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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 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 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 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 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 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 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 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 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 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 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 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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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 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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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 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 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 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 育和娱乐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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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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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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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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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 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 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 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 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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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
废止。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 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 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 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 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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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 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 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 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 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 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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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 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 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 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 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 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 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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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 参加____ __单位的___ ___项目采购活动提 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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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 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 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 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 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 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 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3>7 号)文件精神,发 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 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 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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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 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
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 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 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 以上,专门面 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 试、等级考 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 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 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 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 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 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 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 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 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 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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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
通知 (财库〔2019〕9 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 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 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 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 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 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 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 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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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 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 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 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 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 相关情况。
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 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 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 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六、本通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 库〔2018〕70 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 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 号)同 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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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 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 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 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 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采购品目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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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 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 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我们研究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采购品目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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