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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维修与保养服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茶陵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维修与保养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6月18日
医院医疗设备整体维保服务合同
 政府采购编号:株茶财采计【2024】000131
 
甲方(采购单位):茶陵县中医医院
乙方(供货单位):湖南省医备乐医疗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茶陵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维修与保养服务(政府采购编号:株茶财采计【2024】000131)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根据甲方医院提供的设备清单和招标文件中所示服务内容及服务范围为准进行服务;为医院提供中小型医疗设备的全方位托管及整体维修保养服务。包括从技术服务到设备管理,解决设备所有状况,包括设备日常保养、预防性维护、故障处置与应急响应、巡检、维修、配件更换、质量监控、季度考核等。为医院提供医疗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软件。对维保设备清单中所有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及更换零配件的费用均含在年度总维保服务费中。详见附件《医疗设备维保清单明细表》。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 3 年,合同每年一签,每年对维保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后签订下一年度合同。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
本项目服务费总额为叁佰伍拾柒万元整(¥3570000.00);该费用包括维保人员工资、差旅费、住宿费、税费、运输费等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费用,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价格不再做任何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按季度支付,先服务后付费;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支付上个季度服务费用 贰拾玖万柒仟伍佰元整(¥ 297500   .00),以此类推。
2、发票:本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价格,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前按甲方要求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到后付款;因本合同而须支付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保证对应的税费支付符合国家规定,且与最终提供的发票税率一致。
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  名:  湖南省医备乐医疗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民中心支行
账  号:   8100  0039  2615  0000  01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督导医院员工能爱护仪器、设备,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设备,以减少人为的故障。因非正常操作或外因(人为操作失误、电源电压问题、雷击、水浸泡等不可抗力的)引起设备故障而发生的维修费用甲方承担。
2、各仪器、设备使用科室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工作并登记建档。
3、对确为修理中有难度的仪器、设备,医院设备科应做好协调调度工作,保证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4、甲方应免费为乙方工程师提供一处独立的、明亮的修理场所,以便仪器、设备的修理和储存。
5、对有异议的付款项目双方应及时做好沟通,排除异议;对已确认的付款项目,应及时付款,以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6、监督乙方服务过程及内容,向乙方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免费为全院的中小型设备贴上设备使用状态标识,便于院方知晓各设备其运行状态。
2、定期对医院的医疗仪器、设备做好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对报修的医疗仪器、设备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提出修理意见,同时与医院设备科取得联系,做好修理方案,使其做好汇报和协调工作。
3、对超过 3 年的高风险、故障率高的设备做到每 1 个月至少一巡。
4、针对巡检过程中发现有疑似问题的设备及时有效提出使用建议。
5、负责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零部件及材料的更换、维修费用,且必须保证更换的零部件及材料是与原厂家一致。
6、确保医院所有医疗设备年平均开机率不低于98%,急救类生命类设备完好率100%。
7、乙方派驻不少于3名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维修管理经验和能力的驻场维修工程师,开通24小时服务电话,并将服务电话公布到设备的使用科室。维修响应时间法定工作时间内半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响应,法定工作时间以外 1 小时内响应。如诊断出需要更换零配件后,常规零配件到达医院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
8、乙方承诺自修设备除特殊类别的,三天内修好;如需购买专业配件的设备,应当于甲方报修后一个星期内维修完毕。
9、超过规定时间未维修好的设备,乙方应当为甲方医院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可移动设备备用机服务,不得影响甲方临床需要。
10、积极配合甲方医院设备科做好医院医疗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管理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做到每次修理、保养每次记录,建立维修病历,开展评估工作,分析故障原因。并且通过自身能力和外部渠道提供及时、可靠、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所有人工和零备件,系统故障服务)。
11、针对甲方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乙方应当提供每年二次除尘保养工作,其他仪器、设备随修随保养,以减少仪器、设备的损坏率,个别特殊设备按照专业要求时限定期保养。在医院日常工作中,听从甲方设备部门的工作安排。
12、提供一级保养:一年四次(每个季度一次)。主要是内部清洁,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如声音、湿度、指示灯等),局部检查和调整,清除机器内部灰尘,清洁电路板脚的氧化层,相关电位器的清洁以及光学医疗设备光路灰尘的清洁。
13、提供二级保养:一年两次。检查设备的主体部分、主要组件,调整精确度,必要时更换已达到磨损限度的机械易损部件,抽样检查一些性能变差的电子元器件(电位器、电容、电阻等),提前更换。
14、为甲方医院提供医疗设备的全方位管理及整体维修保养服务。从技术服务到设备管理,包括设备检测、保养、维修、配件更换、淘汰、置换、质量监控、使用评价等整个设备生命周期的管理服务。
15、乙方对甲方医院指定的医疗设备建立详细的维护保养档案资料,每个季度对维修服务工作的各个方面数据,包括且不仅限于维修工作量、保养工作量、零备件更换记录汇总及分析等,并按季度按时移交给院方。
16、乙方需协助甲方做好国家法律规定的计量、安检等工作,并交医院管理部门。
17、做好易损配件的储备工作,时间性配件,及时更换,以利于维修工作的顺利开展。
18、应及时将年久失修的医疗仪器、设备汇总成册交给甲方医院设备科和院领导审核。
19、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因维护保养工作所发生的施工人员事故及责任,或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甲方设备系统进行整体维保,确保设备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使用。
2、乙方应当保证在维保过程中所采购、使用的材料、配件或设备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六条保密义务。
双方保证并承认,双方均应严格保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作信息、以及所有从本合作过程所获得对方的商业信息、商业技术或其他重要信息;也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除本合作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此条款之效力不受本协议届满、撤销、解除或无效之影响。
第七条特别说明。
(一)医疗设备管理系统功能简介:
1、系统统一为医院建立设备档案、医院档案、科室档案及人员档案。
2、实现医护人员从扫码报修到维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记录设备维保中的各类信息,包括故障情况、维修备件、时间节点等,并可通过系统对维修效率等环节进行分析。
3、设备资料库具备记录并分析设备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如:设备维修、维护、计量、巡检等,为医院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
4、统计报表内可体现系统内全院所有设备使用记录数据。
(二)维修费用说明:
1、以承包的形式对《医疗设备维保清单明细表》中的医疗仪器、设备进行维保服务的费用中,包括维修材料费、维修保养费、旅差费及外请工程师费用。
2、对设备中那些有时间限制的配件和原厂不保的配件(因使用时间太长或生产机器的厂家已不能提供配件的)不包含在维修费用中。
3、大型设备高值配件不在本合同维保费用之内。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应当全面完成《医疗设备清单明细表》中设备的预防性维护、日常巡查、对操作者的培训工作。
2、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引入其他公司参与医院的医疗设备维修,对新购的设备过质保期后,无条件转入乙方维修保养,不再增加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经甲方通知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因乙方操作失误或人为损坏而导致甲方设备受损的,乙方应当对损坏的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
3、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和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甲方通讯地址: 茶陵县犀城大道   ,联系人 谭鸥  ,联系电话:  13974106626      ;乙方通讯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103-1503号  ,联系人  洪正福  ,联系电话: 15377338882  。
2、上述通讯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仲裁、调解、诉讼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仲裁或司法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并在签收后将回执寄送给送达方。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上述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则变更无效。
4、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身份证住址或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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