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统一托管托维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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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统一托管托维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30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统一托管托维项目合同-附件1服务清单.doc 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统一托管托维项目合同-附件3服务考核.doc 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统一托管托维项目合同-附件5保密协议书.doc 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统一托管托维项目合同-附件2服务确认单.doc 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统一托管托维项目合同-附件4网络链路清单.doc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30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309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统一托管托维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309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见附件1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8-20 —— 2025-08-1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证通云谷机房一号楼2-1机房、2-2机房、2-4机房以及郴州东江湖机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项目服务内容:
2、设备认定:本项目总托管设备数量不超过1450台,托维数量不超过1100台,托管/托维设备上架正常运行,由甲乙双方对设备状况进行确认后,共同签署《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托管托维服务确认单》(详见附件2),每台设备对应一张《确认单》,明确设备型号、设备入场时间和计费时间等。3、设备费用计算:项目年度托管费用不超过3915000.00元,年度托维费用不超过1818300.00元,托管/托维服务实施按月计费,服务计费时间自《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托管托维服务确认单》签订之日的次月1日起算(若签订日期为当月1日则从签订之日起算)。最终付款按照附件1设备托管托维单价结合年度实际工作量、审计结论及年度服务考核结果计算服务费用总额,年度服务期到期后结算支付。 4、项目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以签订第一年度服务合同并完成项目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一年服务期满后续签,如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不满足续签条件,甲方有权终止下一年度合同续签。本次为第一次合同。 5、服务交付时间:第1年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项目交付,项目验收合格后进入3年服务期。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1、根据年度实际工作量、审计结论及年度服务考核结果计算服务费用总额,年度服务期到期后一次性结算。2、对乙方的考核依据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考核。3、托管/托维服务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全额计算托管/托维费用;托管/托维服务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考核得分比率计算托管/托维费用,即:托管费用*托管服务考核得分/100+托维费用*托维服务考核得分/100;托管或托维年度服务考核任何一项低于80分的,甲方不计算支付年度托管及托维费用,并有权终止下一年度服务合同续签。 考评办法:详见附件3,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验收。 2、乙方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若乙方无法按期完成服务交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将相应硬件、平台及业务恢复至招标前位置和状态,并承担在此搬迁施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甲方经济损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R委托第三方验收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 R否 3)是否邀请专家:R是 □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R是 □否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R否 6)履约验收程序: □简易程序验收R一般程序验收 履约验收次数:R一次性验收□分段/分期验收 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 R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 11)履约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单位承担。 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无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将托管托维的设备完好无损的运送到托管机房。 2、甲方将设备安全运送到托管机房,需双方检验后并做好书面移交,按《长沙市公安局信息化设备托管托维服务确认单》填写完整,并双方签字。 3、甲方相关人员进出托管场地,应遵守托管场地的机房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满足甲方全局信息化设备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要求,将信息化设备部署至设备托管运行场地。 2、乙方提供的设备托管运行场地(IDC机房)要求达到《GB5017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2887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A级机房标准规范。 3、乙方提供的设备托管运行场地(IDC机房)免费提供设备托管所需强弱电接入、空调、消防、动环监控、环境保障等条件。 4、乙方提供机房应采用19英寸标准工业机架,机柜尺寸应为2200(或者2050)X 800(或600) X1200mm(高度x宽度X深度),承重能力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5、乙方提供机架内应设置机架式电源分配单元,设备不跨机架取电。机架应有接地装置与机房总接地排相连,机架应提供设备接地用的接地端子。机架后部应设置走线空间和线缆管理装置,以便于管理、布设和大量缆线的存储。数据线和电源线分开部署,同时应避免电源线和数据线走线路径妨碍热气流排出。 6、乙方须提供托管托维设备承载的信息化系统运行所需公安网、天网、智能交通专网、WA 业务专网、530网、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出口(含出口IP地址)等网络,以上网络需由甲方指点地点开通至设备托管区域机柜成端上架,并满足甲方对网络接口、网络带宽、流量、安全控制等方面的需求,开通网络所需网络交换、安全等设备及链路由乙方免费提供和实施。上述网络开通的所需的主干光纤线路和搬迁实施中所需的临时线路由乙方免费提供和实施。乙方提供共计33条裸光纤链路服务,具体链路清单详见附件4。 7、乙方需对设备托管运行场地(IDC机房)进行科学规划,托管设备上架前须制定上架方案和上架区域图,报甲方审批后实施。 8、乙方需负责托管设备的安装、上架等实施工作,包括设备安装固定、网络联通(IP地址分配)、安全策略开通等,并满足不同设备对网络、电源的各类接口需求,托管设备上架所需PDU、网线、光模块、光纤跳线、测线仪、网线钳等辅材和工具由乙方免费提供。(网络类型包括且不限于公安专网、视频专网、交警智能专网、互联网、WA网、530网等)。 9、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托管设备进行信息化运维,实现对托管设备的及时、自动故障告警,自动化管理和设备配置管理,公安网信息化设备需对接、扩建长沙市公安局已有IT运维系统或自建IT运维系统,需为原有可视化系统提供机房、设备等数据接口实现对托管设备的可视化管理。 10、乙方需满足甲方对于机房屏蔽区域(相对独立、隔离,视频监控等安防措施)的需求。 11、乙方需建立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机房、设备巡检记录、人员及设备进出机房台账记录等。 12、在服务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保障,提供7×24小时现场值守,并设立值班电话,7×24小时接受甲方故障申告和不间断服务,保障所托管托维信息化设备的正常运行。 13、乙方对于所有因故障需更换的配件或设备等,乙方在故障修复时限内免费提供原厂或高于原厂配置的配件或设备(不包含公安专用及定制设备),更换的配件或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服务期满后无偿移交给甲方。 14、乙方维护操作系统范围包括操作系统漏洞修补、故障处置、系统重装等。 15、针对磁盘、磁阵等存储介质故障,乙方须提供现场维修或免费更换新介质,原介质不返修、不返厂,须返还甲方。 16、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年度绩效评价,提供甲方所需各项资料。 17、乙方需提供甲方现场派驻人员办公值班环境及相关生活便利,测试室(区)和业务托管单位值班用房:(1)测试室 (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供业务托管单位、运营服务商、相关应用开发人员等进行系统的开发调试维护等工作,按照正常办公室标准装修,提供工具、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专用工作柜5个以上,办公工位不少于6个,并按业务托管单位要求开通相应业务网络。(2)业务托管单位值班用房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床位不少于6个,按简单装修,提供值班所需水电及网络保障。(3)测试室(区)值班用房须与机房在同一个大院内。 18、项目服务期间,乙方须提供服务团队不少于9人,7*24小时在岗值守人员不少于驻场服务团队总人数三分之一,且驻场人员一律纳入长沙市公安局日常管理,其中乙方提供的驻场核心工程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驻场核心工程师年度更换不得超过3人次(甲方主动提出更换除外)。 19、在特殊时段、敏感时期和突发事件时,乙方工程师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坚守岗位,提供应急现场值守服务。在发生应急事件时(包括非工作时间),乙方工程师要迅速查明事件原因,迅速应急处理,并负责联系乙方相关工程师或相关厂商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提供服务。 20、乙方需定期开展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消防系统的应急故障处罝演练(每年一次)、网络安全的应急故障处罝演练(每半年一次),市电中断UPS和柴油发电机供电的应急故障处罝演练(每季度一次),柴油发电机启动演练(每月一次),演练前应提前通知甲方,演练中发现并整改相应风险隐患,演练后形成工作报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服务瑕疵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备品备件等货物不符合服务、货物标准或存在缺陷,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7.5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乙方在投标时就应充分考虑采购成本风险,由此带来的相关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乙方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业务工作信息、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警务工作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并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见附件5)。 (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其他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项目所需的所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故障维护、设备巡检、值班、备品备件购买、维修工具、维护耗材、材料购置,以及货物运输保险、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之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在实施项目服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自行负责。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事故、意外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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