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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边境牧区分散式供水保障工程额尔古纳市边境牧区分散式供水保障工程施工二标段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额尔古纳市边境牧区分散式供水保障工程
施工标段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S1507000733009720
招标人:额尔古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鑫盛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日期:2024年06月18日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71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4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76第六章图纸7777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7878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797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的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 称:额尔古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内蒙古鑫盛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项目名称额尔古纳市边境牧区分散式供水保障工程
1.1.5建设地点额尔古纳市境内
1.2.1资金来源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及乡村振兴资金
1.2.3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经落实
1.3.1招标范围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新打水源井51眼,配备净水设备64套。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施工标段。 施工一标段:新打水源井18眼,配备净水设备16套。 施工二标段:新打水源井33眼,配备净水设备48套。 具体详见标段工程量清单,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7月2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0月22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日历天。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资质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4年1月4日内建行函〔2024〕4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依据2023年12月28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和2024年01月04日内建行函<2024>4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工作的通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项目经理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造师。 ③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具备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④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财务资料:近三年财务资料齐全。 业绩要求: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的经验和业绩。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被责令停业的; ②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③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4资格审查方式及审查资料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前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在诚信库内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示(采用网上招标的应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前),评标(评审)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对其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行上传信息或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 审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授权委托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五大员”证(施工员、安全员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记录。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以匿名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澄清及答疑文件(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
3.3.1投标有效期 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或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今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今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2编制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人员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具备建设工程造价员及以上资格。
3.7.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的位置,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指定签字位置加盖法人签名电子印章。 4、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将单位电子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加盖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5、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及造价人员亲笔签字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6、投标文件中要求授权委托人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
3.7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投标人需提交纸质“投标书”1正2副(必须与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文档投标内容一致)。在开标结束后,送至代理公司指定地点。 注: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应首先在开标系统内查询、审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审查确认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自行在系统开标大厅内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解密合格投标人(供应商)的加密投标文件。系统自动提取投标人上传并解密后的投标文件,系统采取语音自动唱标。语音自动唱标结束后由投标人或招标人用数字证书在系统内确认开标结果。
3.7.5纸质版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均应统一采用A4纸编制,图表可除外,但也应按A4纸张大小装订。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纸质版投标文件封套及密封要求/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本项目为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在开标现场解密(各投标人开标时间远程解密即可)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地点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节点前提前半小时自行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网上开标会议,具体要求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操作手册-呼伦贝尔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v1.1
5.2开标程序开标顺序: 1、投标人代表自行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签到; 2、公布投标人;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进行查询; 4、投标人代表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自行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如超时不能解密带来的后果自行承担(解密时长为30分钟); 5、招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解密并导入; 6、开标系统自动唱标; 7、开标结束; 8、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注:1、关于投标人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详见本项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投标人需自行仔细阅读上述附件。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异常,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30分钟且系统无法更改解密时间。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密投标文件,如因超时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而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收听开标流程及唱标的系统前期准备(在不见面登录页面右侧按照提示下载播放器收看开标视频,如电脑无内置音频播放器需连接音频播放设备收听唱标),以免影响开标。 4、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5、若投标人首次参加本地区(呼伦贝尔市)项目,需提前检查驱动程序及确保CA锁可以正常解密投标文件;已办理其他地区CA锁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CA锁互认工作(关于新办CA锁及CA锁互认详情咨询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若在开标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投标人则需在投标文件解密的30分钟内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7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及招标人代表2人。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7.3.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签约合同价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与水利水电工程有关的工程施工建设项目
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以往招投标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处分的情形。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施工一标段:1261900元 施工二标段:2628300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全程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在线开标的通知》(呼公资联办发〔2021〕1号)要求,自2021年5月8日起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不含公路工程)入场交易项目全面推行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节点提前半小时自行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网上开标会议,具体要求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操作手册-呼伦贝尔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v1.1。 其他地区CA证书是否能跟呼伦贝尔地区全面互通,请提前与第三方数字认证服务企业驻场机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办理地点: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否则因此原因导致影响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7 投标报价说明
如果在一个标段中投标人投标总报价计算错误,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8施工合同的签订
签订施工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施工合同,即视为违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
10.9特别说明
1.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如单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按无效标处理。 2.标段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理。 4.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串通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10.10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10.11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2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3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 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4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5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6其他补充内容
10.16.1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word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交易指南、下载中心、通知公告”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16.2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10.16.3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内工建协<2022>34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10.16.4一、招标人应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招标文件否定投标的条款中: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三、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四、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五、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六、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为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其他要求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冗余现象发生,施工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1000页。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 2.本次招标项目每个投标人只可对本项目中1个施工标段进行投标。若投标人对2个施工标段进行投标的,其递交的所有标段的投标文件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及时以匿名方式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回答。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版块发布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回答。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定版块澄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以答疑澄清文件为最终版本制作投标文件,否则造成无法解密投标文件后果自负。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计划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过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定版块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为招标控制价乘以百分之二。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和出租出借资质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并由投标人点击“同步诚信库”按钮,同步诚信库相关信息。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并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出或转出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的;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或授权委托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14)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人全称、账户、账号的。
(17)项目经理未在投标人注册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职称证书的除外);
(18)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9) 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单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20)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在本次活动中不同公司使用同一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其他法律法规等阐明的。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投标人应自行在开标时间前24小时,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填写、提交投标信息。投标人提交投标信息后平台系统内无法更改。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按照操作手册及系统提示完成开标前签到,并等待开标时间截止参与观看不见面开标程序。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在开标系统内查询、审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系统内保证金查询失败的投标人将被退回其投标文件(系统内保证金查询失败的,投标人自行承担文件被退回的风险及后果)。在查看投标人签到状态、文件递交状态、保证金缴纳状态等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插入 CA 锁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开标流程展示区的投标文件显示绿色已开锁状态,即代表投标人已解密完成。在所有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解密成功或解密时间截止后观看招标人批量解密。招标代理开始唱标流程后,投标人可查看开标结果并收听电声唱标,开标结束后,投标人点击“开标记录表”按钮,可查看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对于开标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有疑问时,可随时发起开标异议文字提问,并等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回复。
5.1.2、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
5.2 开标程序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操作手册及系统提示完成开标前签到。
(2)公布投标人,在开标系统内查询、审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
(3)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及金额合格的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解密投标人(供应商)的加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解密成功或解密时间截止后由招标人批量解密。
(4)系统自动提取投标人上传并解密后的投标文件,系统采取语音自动唱标。
(5)语音自动唱标结束后由招标人用数字证书在系统内确认开标结果。
(6)开标结束
(7)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系统前期准备、具体流程及操作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请投标人自行阅读,解密时间为30分钟,系统无法更改解密时间,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请各投标人提前做好系统前期准备(在不见面登录页面右侧按照提示下载播放器收看开标视频,如电脑无内置音频播放器,电脑需连接音箱收听唱标),以免影响投标。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采用网上招标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在评标系统内进行电子化初审、详细评审(打分,包括投标报价得分自动计算)。评标(评审)委员会必须核对评标系统内自动核算、汇总结果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及时与电子监察室人员联系,由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核实处理是否为系统问题。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授权委托书有效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身份证明有效法人身份证明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存款信息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五大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2.1.3响应性 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工期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 50 分 项目管理机构: 10 分 投标报价: 4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计算公式A(评标基准价)=(A1+A2+…An)/n(n为有效个数,An为某有效投标报价) 1、若“有效投标报价≤5家”时,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若“5家<有效投标报价≤10家,为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3、若“有效投标报价>10家”时,为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次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5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7分)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最多4-7分;内容基本完整且编制基本合理最多1-3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5分)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17-25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10-16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一定保障的得1-9分,不合理可行的不得分。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7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4-7分,基本完善的得1-3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最多得1分,污染物处理及排放与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合性最多得1分,技术及管理措施可行性最多得1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5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完善合理最多得3-5分,基本合理得1-2分,不合理不得分。
资源配备计划(3分)资源配备计划(拟投入的设备、劳动力、资金等)完善的得3分,基本完善的得2分,不完善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2.2.4 (2)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0分)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40分投标报价满分40分,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40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1%扣0.4分(不足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5分。
2.2.4(3)其他评分因素(10分)工程业绩(8分)投标单位近3年(2021年至今)承担过类似规模的项目(属于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有一项得4分,最多得8分。(以竣工时间为准) 注:竣工证明、竣工验收鉴定书及建设单位出具的其他能证明项目已完工的材料均视为竣工验收报告
财务状况(2分)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或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各种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三年提供齐全得2分,缺少或不提供不得分。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即可得满分。
条款号编列内容
3评标 程序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3.1.2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B:废标条件
注: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将评标过程中所需证明文件等资料原件电子版在投标人系统内投标人信息管理里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自动进行公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自动关联投标人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和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对其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并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3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
(3) ;
(4) ;
(5) ;
…………
A4.4.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
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D。
A4.6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作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附件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6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B1.7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10 ……
……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况的,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附件C: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1.3和3.2.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
C1算数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C1.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1.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2报价得分计算
C2.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所用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C2.2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C2.3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码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附表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
2投标函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格式
4报价唯一
5
6……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资质等级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授权委托书
5法人身份证明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存款信息
7项目经理
8其他要求
9信用记录查询情况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报价
2投标内容
3工期
4工程质量
5投标有效期
6投标保证金
7权利义务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技术标准和要求
10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7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5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7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3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5
6资源配备计划3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A(满分 50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6: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B(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得分C (满分 40 )
基准价
标底(如果有)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招标人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以方便开标唱标。
附表A-8: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工程业绩8
2财务状况2
3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D(满分 10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9: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代码
1施工组织设计A
2投标报价C
3其他因素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10: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委序号和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1:
2:
3:
4:
5:
6:
7:
各评委评分合计
各评委评分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该合同仅为范本,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可自行制定合同,此合同仅供参考)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保证金。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金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额尔古纳市水利局。
1.1.2.5 监理人:另标指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1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征地及移民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负责任何费用。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1)按第6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按第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2 履约保证金
10%签约合同价。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在场,不得擅自离岗。出勤率必须满足监管要求。
6 工期
6.1进度计划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签收后7天内。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足以影响施工和人机安全的异常恶劣天气。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3000元/天计。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7.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7.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3.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7.3.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7.3.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7.3.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7.3.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7.3.1项或第7.3.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9 变更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告。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10.1.1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0.1.2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按监理人批准的各阶段工程形象目标进行计量。
10.2 预付款
10.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
10.3 进度款
10.3.1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3.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全额的利息。
付款方式: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10.4 质量保证金
10.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格的3%。
10.4.2质量保证金扣留方法:在每次进度付款中按3%扣留,直至签约合同价3%。
10.5 竣工结算
10.5.2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0.5 竣工结算
10.5.2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1. 竣工验收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极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说明);3、各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检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8、工程施工大事记;9、招标人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竣工资料份数:8份
11.3 竣工和验收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
11.4 试运行
承包人应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2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范围为永久工程、工程设备。保修期为1年。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补充条款
18.1 材料和工程设备
18.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8.1.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需采购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及大型材料,须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厂家进行采购,材料的运输、保管由承包人负责。
18.1.1.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8.1.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1.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工程设备;材料。
18.1.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18.1.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18.1.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18.1.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8.1.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8.1.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8.1.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8.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8.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8.2.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18.2.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8.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18.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8.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18.2.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18.2.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18.3 交通运输
18.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18.3.2 场内施工道路
18.3.2.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相关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18.3.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18.3.3 场外交通
18.3.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8.3.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8.3.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18.3.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8.3.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8.4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8.4.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8.4.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8.4.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8.4.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8.4.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4.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8.4.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8.4.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8.4.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末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8.4.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8.4.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8.4.3 治安保卫
18.4.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8.4.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8.4.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8.4.4 环境保护
18.4.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8.4.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4.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8.4.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18.4.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18.4.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8.4.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8.5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提前竣工没有奖励。
18.6 工程质量
18.6.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8.6.1.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8.6.1.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8.6.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8.7 价格调整
18.7.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履行期不作价格调整。
18.7.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8.8 最终结清
18.8.1 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8.8.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0.3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17条的约定办理。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0.3目的约定办理。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Y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5.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
5.1.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5.1.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1.4 投标人投标时,由投标人保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自行测算(其中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按工程量清单各组项目的合计金额计),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1.5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5.1.6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5.1.7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有关部分。
5.1.8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10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5.1.9 本工程合同工期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期内物价波动因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示为投标人已充分考虑合同期内物价波动因素。
工程量清单 (施工第一标段)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I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水源工程
新打水源井(18眼井,井径219mm,钢管厚4mm,单井深110m)m1980
水源井砖砌井台0.5X0.5m(带井盖)18
II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源工程
潜水泵(150QJ5 -128/18(7.5kw)18
变频离心泵16
家用净化水处 理设备16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源工程
水泵开关18
潜水泵电缆(3×4mm2)(每眼井125m)m2250
DN40PE泵管(每眼井130m)m2340
钢丝绳(每眼井125m)m2250
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造价人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施工第二标段)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I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水源工程
新打水源井(18眼井,井径219mm,钢管厚4mm,单井深110m)m3630
水源井砖砌井台0.5X0.5m(带井盖)33
II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源工程
潜水泵(150QJ5 -128/18(7.5kw)33
变频离心泵46
家用净化水处 理设备48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源工程
水泵开关33
潜水泵电缆(3×4mm2)(每眼井125m)m4125
DN40PE泵管(每眼井130m)m4290
钢丝绳(每眼井125m)m4125
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造价人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编号分 项 名 称报价金额(元)
投标总报价(以上部分合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造价人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5. 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单 价 分 析 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 价:
定额编号:
编 号名称及规格单 位数 量单价(元)合价(元)备 注
1直接工程费
1.1直接费
1.1.1人工费
1.1.2材料费
(1)
1.1.3机械使用费
(1)
1.2其他直接费
2间接费
3企业利润
4税金
5其他费用
合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造价人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6.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组为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号分 项 名 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合 计 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造价人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7.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单位:元
组号分组工程 名 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它 直接费现场 经费间接费其它 费用利润税金合计
一类二类、 三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造价人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8. 计日工表
8.1 总则
(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结算。
(2)投标人应按发包人列出的项目,填报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表(格式附后),投标人可根据其施工需要增列必要的项目。
(3)计日工的项目和单价应在签订合同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日工结算的依据。
(4)计日工表中的单价适用于由监理人指示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工程量。
(5)除计日工表中未规定单价而在计日工发生时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外,其它计日工项目的结算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8.2 人工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工种人工费的工时单价填入表8.2-1。计日工人工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的乘积。
(2)表8.2-1中的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按生产工人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下工后回到原出发地点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工间休息时间。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且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生产工人和与班组一起直接参加生产的班组长,不包括其他人员。
8.3 材料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材料费单价填入表8.3-1。材料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材料实际净用量的乘积。
(2)表8.3-1中的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从工革仓库或堆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用规定另行结算。
(3)结算按材料实际净用量计算,单价中应已包含施工损耗。
8.4 施工机械使用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填入表8.4-1。施工机械使用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使用台时数的乘积。
(2)表8.4-1中的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使用台时数为施工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计日工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机械返回工地停放场的途中时间。
表8.2-1 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式)
编号工 种 名 称单价(元/工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造价人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表8.3-1 计日工材料单价表(格式)
编号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单价(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造价人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表8.4-1 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费(格式)
编号施工机械名称及型号规格单价(元/台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造价人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图纸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1 说明
1.1.1工程概况
详见第六章招标图纸及初步设计报告。
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
详见招标图纸、初步设计报告及工程量清单。
1.2.2 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本工程没有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
1.2.3 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本工程不存在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
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3.1 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21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以及用于闸门和启闭机安装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1.3.2 设计修改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办理。
1.3.3 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4.1 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4 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1.4.2 施工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本合同相关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42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持续时间;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1.4.3 施工总布置设计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
1.4.4 临时设施设计
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 7 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和、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各种仓库(包括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
1.4.5 施工方法和措施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1.4.6 施工图纸
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 7 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按本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 5 天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4.7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或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或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日用。
(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1.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如有)
1.5.1 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交一份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本条(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56天内到货。提前超过56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 24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交货日期的变更。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而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获得费用补偿。
1.5.2 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发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若合同规定由制造厂或发包人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承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有)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应在每年11月份提交下一年度的材料采购计划,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节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1.6.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 7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更换。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列出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列出该年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1.7.2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3 月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7.4 进度会议
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情况;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办理。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9 临时设施
1.9.1 施工交通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包括过水路面)、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包括过水路面)、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1.9.2 施工供电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9,3 施工供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9.4 施工照明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包括过水路面)、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10.3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9.5 施工通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相关规定办理。
1.9.6 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9.7 混凝土生产系统
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8 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机械修配厂(站);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钢筋加工厂;木材加工厂;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9 仓库和堆料场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9.10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银行、邮政和治安等房屋建筑;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10 施工安全保护
1.10.1 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14 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10.11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10.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10.3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1的规定。
表1-1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
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3室内、仓室、走廊、门厅、出品这道7特殊的维修车间

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120 V。
1.10.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10.5 有害气体的控制
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承包人应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复工。
1.10.6 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9.9条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10.7 爆破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10.1条(1)项批准的爆破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爆破的管理规定。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1.10.8 消防
若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10.9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10.10 信号
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标准道路信号;报警信号;危险信号;控制信号;安全信号;指示信号。
(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1.10.11 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56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汽车驾驶安全;用电安全;地下开挖作业的安全;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灌浆作业的安全;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闸门和启闭机安装作业的安全;机修作业的安全;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高空作业的安全;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信号和告警知识;其它有关规定。
1.11 环境保护
1.11.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11.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11.3 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1.11.4 环境污染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11.5 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12 现场施工测量
1.12.1 测量基准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3 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42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12.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3 现场试验
1.13.1 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6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板、钢筋、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13.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如碾压混凝土、喷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土石坝筑坝料的碾压试验和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试验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14 保险
1.14.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投保以下险种:
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1.14.2 保险责任
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若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人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5 工程量计量方法
1.15.1 说明
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规定进行计量。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15.2 重量计量的计算
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人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1.15.3 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5.4 体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o.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15.5 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16 计量和支付
1.16.1 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发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后28天内予以支付。
1.16.2 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
1.16.3 保险费
由发包人按本章第1.14.2条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
1.16.4 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工作后予以支付。
1.16.5 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7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范本编制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其最新版本。
2.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仓库、存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等的临时生产设施。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2.5.1 施工电源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2.5.2 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 20 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2.6 施工供水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本工程不涉及施工供风。
2.8 施工照明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施工现场设置有线通信系统,并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资源门机,承包人可在该虚拟网总机处获得通信接口。其通信接口外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
2.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0.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0.2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30 天和每月底 10 前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1 仓库和堆、存料场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2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治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3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3.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0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3.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2.14 计量和支付
2.14.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
2.14.2 现场试验
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4.3 施工交通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4.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4.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4.6 施工供风设施
本工程不需要供风设施。
2.14.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4.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4.9 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4.10 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4.11 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4.12 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4.13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4.14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施工安全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等。
3.1.2 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SL398-2007)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20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救护、警报、治安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
3.2.2 安全保护
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消防
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9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0 安全标志
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3 应急救援措施
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3.2 伤亡事故处理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4 计量和支付
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人群健康保护措施;本工程存料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完工后场地清理。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地点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后,进行专门的处理,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规定表3.4.2规定范围内。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存储罐,所有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第3.2.8条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002 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5.施工导流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5.1.2 承包人责任
(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
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
(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
5.1.3 主要提交件
(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28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
2)基坑排水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下闸封堵措施;
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
(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56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
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
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
(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5)截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施工进度;
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
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
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
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
(6)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将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
2)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
3)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
4)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
5)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的封堵措施);
6)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
7)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
5.1.4 引用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1994);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1996);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
(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
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
5.2.2 临时通航、下游供水和排冰凌
(1)施工期临时通航要求:         ;
(2)下游供水要求:            ;
(3)排冰凌要求:             。
5.3 截流
5.3.1 截流设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
5.3.2 模型试验论证
对大型或重要工程,承包人应进行截流水工模型试验,提交监理人批准,其试验项目包括截流流量选择、龙口尺寸和截流戗堤位置、落差和流速,护底方式、抛投强度、各品种投料数量和顺序、龙口合拢时间,以及配备的测试仪器设备等。
5.3.3 临时断航
在截流期间,对有通航要求的河段,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并配合地方交通部门和灌溉部门,妥善安排好短期断航事项,尽量缩短临时断航时间。
5.4 导流建筑物施工
5.4.1 导流围堰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
(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
(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
5.4.3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
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
5.5 基坑排水
5.5.1 基坑初期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
5.5.3 基坑排水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
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
5.6.1 安全度汛
(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5.6.2 排冰凌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可能发生凌汛的河流采取有效的排冰凌措施,在每年凌汛前备足必要的排冰凌材料和设备,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破冰的各项参数。
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
(2)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
5.8 施工期临时通航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承担各施工导流期的航运过坝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通航安全。
(2)在下列条件情况下允许短暂断航:
1)主河床截流期:得到监理人批准,允许主河床在截流过程中短暂断航  小时;
2)下闸封堵期:当临时通航设施已被封堵,而永久通航设施因库水位尚未达到航运水位,可允许短暂断航  小时;
3)上述断航措施的费用补偿由发包人另行安排。
5.9 质量检查和验收
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
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5.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主河床截流前,应按SL223-2008第6.2.2~6.2.4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
5.9.3 水库蓄水前验收
(1)水库蓄水前,工程建筑物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工程建筑物的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已达到下闸封堵和安全度汛的要求,永久挡水建筑物下闸封堵水位以下部位已验收完毕,永久泄水建筑物已建成和验收合格;
2)工程施工面貌应达到下闸封堵后不影响未完工程建筑物的后续施工;
3)永久工程建筑物和导流工程的各项闸门和启闭机及其控制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安全操作要求。必要时,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永久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均已按本技术条款要求埋设和调试完毕,并已取得施工期初始观测数据;
5)水库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的挖掘和迁移保护工作已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完成;
6)水库蓄水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
(2)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SL223-2008第6.3.2~6.3.5条的规定进行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验收。
5.10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截流”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模型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和排冰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分年度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施工期临时通航费用(包括断航期内的补偿费用)和向下游供水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导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临时闸门及其启闭机的安拆和建设期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6.土方明挖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砂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明挖工程。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6.1.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1.3 主要提交件
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14 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的,编制土方明挖施工措施计划,提交送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开挖方法和程序;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6.1.4 引用标准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SL303—2004)。
6.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6.2.1 植被清理
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2m距离。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
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6.3 土方开挖
6.3.1 土方定义
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
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6.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或临时边坡时间保留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
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6.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6.4 施工期临时排水
6.4.1 排水措施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干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 m以下。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6.5.1 料场开采
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
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开挖边坡面的整治。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6.6 开挖渣料的利用
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6.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6.7 检查和验收
6.7.1 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6.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6.8 计量和支付
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的土方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石料场进行的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以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7 土石方填筑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l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堤防工程的施工。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
7.1.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的全部施工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
7.1.3 主要提交件
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堤防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土石方平衡计划;施工设备、设施配置;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的原始依据。
(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42天,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7.2条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7.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提交详细的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7.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19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
(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
(8)《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
7.2 料源要求
7.2.1 土料
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堤防上。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要求和DL/T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
7.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
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
7.3 填筑现场试验
7.3.1 一般要求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7.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7.3.2 土料碾压试验
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7.3.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
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
7.4 坝体填筑
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清基厚度为30cm。
7.5 填筑合理用料
7.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
7.5.2 合理用料
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
7.6 堤防工程施工
7.6.1 一般要求
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260-1998第2.2节的规定。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260-1998第2.3节的规定。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1998第2.4节的规定。
7.6.2 筑堤施工
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1998第4章的规定。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SL260-1998第5章、第6章的规定。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260-1998第9章的规定。
7.6.3 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
7.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
7.7.1 材料
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
7.7.2 运输与储存
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225-1998第3.3节的规定。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
7.7.3 拼接
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225-1998第5.6.2~5.6.5条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
7.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
7.7.5 保护层施工
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7.8 质量检查和验收
7.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7.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7.6.2~7.6.3条的规定。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对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7.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7.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
7.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
7.8.4 完工验收
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现场试验成果;堤体填筑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9 计量和支付
7.9.1 坝体填筑
(1)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
(3)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8 .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浆砌石挡土墙以及铅丝石笼等工程。
8.1.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8.1.3 主要提交件
8.1.3.1 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8.1.3.2 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8.1.3.3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凝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8.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8.2 砌石体工程
8.2.1 材料
(1)石料
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
3)要求块石胸径一般不小于25 cm,重量一般不小于25 kg。石质坚硬,抗冲性强,耐腐蚀,抗风化的新鲜岩石,且不溶于水,如片麻岩、花岗岩、玄武岩。片麻岩抗压强度不低于80 MPa;花岗岩抗压强度不低于75 MPa;玄武岩抗压强度不低于160 MPa。块石冻融损失率小于1 %。
(2)胶凝材料
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8.2.2 浆砌石挡土墙砌筑
(1)浆砌石挡土墙的砌筑应遵守SD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
(2)浆砌石挡土墙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7.3节的规定。
(3)本次浆砌石标号M10。
8.2.3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8.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
8.2.4 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8.2.5 铅丝石笼的质量控制
铅丝石笼应满足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并遵守国家《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343-1994标准之相关规定。铅丝采用SZ-F-4.00GB/T343-94标准铅丝,直径为4 mm,抗拉强度295~540 MPa;伸长率≥12 %;180°弯曲试验(次)≥4;缠绕试验(圈)>6;镀锌层质量按F级要求不小于30 g/m2。铅丝笼的网格大小视块石大小而定,以块石不漏出网格为准,一般控制在18 cm×18 cm以内,采用人工编织铅丝网。
8.2.6 铅丝石笼的质量检查
铅丝石笼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铅丝石笼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铅丝石笼的铅丝、石料和网片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铅丝应有资质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铅丝网片网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双扣编造,搭接牢固,不松扣。水上铅丝石笼施筑,要先铺网片,然后砌石封口成笼,石料上下网片每隔1 m应设置一道铅丝拉筋,以保证铅丝网片与笼中块石相对稳定,石笼施筑表面平整美观,用2 m靠尺检验,高差不大于5 cm。
8.2.7 铅丝石笼施筑完工验收
铅丝石笼施筑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对铅丝石笼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铅丝石笼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8.3 计量和支付
(1)干砌石、铅丝石笼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砌筑工程的砂浆、垫层、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 .混凝土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浆砌石挡土墙以及铅丝石笼等工程。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注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9.1.2 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合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承包人应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4)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9.1.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合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9.1.4 引用标准
(1)《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3)《水工混凝土试验规范》(SL 352—2006)
(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
(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9.2 混凝土生产
9.2.1 混凝土材料
(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 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9.2.2 混凝土配合比的选定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
9.2.3 混凝土拌和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 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
9.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塌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 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
9.3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2节的规定执行。
9.3.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营遵守DL/T 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
9.3.2 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
(2)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
(4)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
(5)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 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
9.3.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
9.3.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9.3 计量和支付
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位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 钻井施工技术要求
10.1 一般规定
10.1.1 新建机井,应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必须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等级的凿井队施工。
10.1.2 机井施工必须确保安全与成并质量,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10.1.3 机井施工应编制施工设计任务书,做到安全、低耗、优质、高效。
10.2  管井施工
10.2.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钻机选择,应根据管井设计的孔深、孔径、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并考虑钻机运输、施工、水电供应条件等因素。 
2 根据设计井孔位置,安装钻机时,井孔中心距电话线至少10m;距地埋电力线路及松散层旧井孔边线的距离至少5m(基岩钻孔不受此限制);距地下通信电缆、构筑物、管道及其他地下设施边线的水平距离至少2m;距高压电线的距离,一般为塔高的两倍;与地面高层楼房及重要建筑物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应遵守有关行业施工现场的规定。
3 钻机及附属配套设备的安装,必须基础坚实,安装平稳,布局合理,便于操作;回转钻机转盘要水平,天车、转盘及井孔中心必须在一条铅直线上;冲击钻机必须保证连接牢固,钻具总重不得超过钻机说明书规定的重量,活芯应灵活,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在钻进过程中不得位移。
4 应做到路通、水通、电通(或备好机械动力设备),施工场地平整。
5 试钻前应按质量要求,检查钻井设备各零部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 泥浆循环系统的泥浆池和沉砂池的容积,必须满足施工储浆和沉砂的要求。泥浆槽的长度一般应在15m以上。
7 管井施工所需管材、滤料、粘土(球)及其他物料,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开钻前准备好,并及时运到井场。
10.2.2 钻进工艺应包括钻进方法、冲洗介质、泥浆质量、井孔防斜及事故预防。
1 钻进方法与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松散层或基岩层,可采用正循环回转式钻进;碎石土类及砂土类松散层,可采用冲击式钻进;无大块碎石、卵石的松散层,可采用反循环回转式钻进;岩层严重漏水或供水困难的基岩层,可采用潜孔锤钻进。
2)冲洗介质,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情况等因素合理选用。一般在粘土或稳定地层,采用清水;在松散、破碎地层,采用泥浆;在严重漏失地层或缺水地层,采用空气钻进。
3)松散层钻进时,应根据钻进机具和地层岩性采取水压护壁或泥浆护壁。采用水压护壁时,孔内一般应有3m以上的水头压力;采用泥浆护壁时,孔内泥浆面距地面应小于0.5m。
4)基岩顶部的松散覆盖层或破碎岩层,宜采用套管护壁。
2 钻孔用的泥浆,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地层泥浆密度应为1.1~1.2,遇高压含水层或易塌地层,泥浆密度可酌情加大。
2)砾石、粗砂、中砂含水层泥浆粘度应为18~22s;细砂、粉砂含水层应为16~18s。
3)冲击钻进时,孔内泥浆含砂量应不大于8%;回转钻进时,应不大于12%。
4)冲击钻进时,胶体率应不低于70%;回转钻进时,应不低于80%。井孔较深时,胶体率应适当提高。
3 停钻期间,应将钻具提至安全孔段位置并定时循环或搅动孔内泥浆;泥浆漏失必须随时补充;如孔内发生故障,应视具体情况调整泥浆指标或提出钻具。
4 井孔倾斜度应符合本规范3.3.2规定。钻进时要合理选用钻进参数,必要时应安装钻铤和导正器。如发现孔斜征兆,必须及时纠正。钻具的弯曲、磨损必须定时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2.3 在钻进过程中应及时采样并做好地层编录工作。
1 松散层钻进时,采取岩(土)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只采鉴别样,冲击钻进时,可用抽筒或钻头带取鉴别样;回转无岩心钻进时,可在井口冲洗液中捞取鉴别样。所采鉴别样应准确反映原有地层的理深、岩性、结构及颗粒组成。
2)鉴别样的数量,每层至少一个。含水层 2~3m采一个,非含水层与不宜利用的含水层3~5m采一个,变层处加采一个。当有较多钻孔资料或进行电测时,鉴别样的数量可适当减少。
3)探采结合井、试验井等应采颗粒分析样,在厚度大于4m的含水层中,宜每4~6m取一个;当含水层厚度小于4m时,应采一个。岩(土)样重量(干重)不得少于:砂1kg,圆(角)砾3kg,卵(碎)石5kg。
2 基岩层钻进必须采岩芯的,岩芯采取率:完整基岩为70%以上;构造破碎带、岩溶带和风化带为30%以上。取芯特别困难的溶洞充填物和破碎带,要求顶底板界线清楚,并取出有代表性的岩样。
3 土样和岩样(岩芯)必须按地层顺序存放,及时描述和编录。土样和岩样(岩芯)可保存至工程验收,必要时可延长存放时间。
4 土的分类,可按下表的规定进行。
土 的 分 类
类别名称定名标准
碎石土类漂石圆形及亚圆形为主,粒径大于 200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50%
块石棱角形为主,粒径大于 200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50%
卵石圆形及亚圆形为主,粒径大于20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 50%
碎石棱角形为主,粒径大于20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 50%
圆砾圆形及亚圆形为主,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 50%
角砾棱角形为主,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 50%
砂土类粘性土类砾砂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占全重的 25%~50%
粗砂粒径大于0.5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 50%
中砂粒径大于 0. 25mm 的颗粒超过全重的 50%
细砂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 85%
粉砂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不超过全重的 50%
粉土塑性指数 Ip≤10
粉质粘土塑性指数 10<Ip≤17
粘土塑性指数Ip>17

5 土样和岩样(岩芯)的描述,可按下表的规定进行。
土样和岩样(岩芯)描述内容
类别描 述 内 容
碎石上类名称、岩性、磨圆度、分选性、粒度大小占有比例、胶结情况和弃填物(砂、粘性土的含量)
砂土类名称、颜色、分选性、粒度大小占有比例、矿物成分、胶结情况和包含物(粘性土、动植物残骸、卵砾石的含量)
粘性土类名称、颜色、湿度、有机物含量、可塑性和包含物
岩石类名称、颜色、矿物成分、结构、构造、胶结物、化石、岩脉、包裹物、风化程度、裂隙性质、裂隙和岩溶发育程度及其填充性况

6 土样和岩样(岩芯)的编录,内容包括采样时间、地点、名称、编号、深度、采样方法和岩性描述以及分析结果。
7 松散层中的深井、地下水质和地层复杂的井、全面钻进的基岩井,必须进行井孔电测,校正含水层位置、厚度和分析地下水矿化度。
10.2.4 疏孔、换浆和试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松散层中的井孔,终孔后应用硫孔器疏孔,疏孔器外径应与设计井孔直径相适应,长度一般不少于8m,达到上下畅通。
2 泥浆护壁的井孔,除高压自流水层外,应用比原钻头直径大10~20mm的疏孔钻头扫孔,破除附着在开采层孔壁上的泥皮。孔底沉淀物排净后,及时向孔内送入稀泥浆,使孔内泥浆逐渐由稠变稀,不得突变。泥浆密度应小于1.1,出孔泥浆与入孔泥浆性能接近一致,孔口捞取泥浆样应达到无粉砂沉淀的要求。
3 下井管前应校正孔径、孔深和测斜。井孔直径不得小于设计孔径20mm;孔深偏差不得超过设计孔深的正负2/1000;孔斜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10.2.5 常用井管外观质量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管应无残缺、断裂和弯曲等缺陷。金属井管管端和管箍的螺纹必须完整、吻合。
2 井管每米弯曲度不得超过:钢管1mm;铸铁管2mm;钢筋混凝土管和混凝土管3mm。
3 井管的上下口平面应垂直于井管轴线。无砂混凝土井管与混凝土井管管口平面倾斜度偏差不得超过井管外径的1.5%。
4 井管直径偏差不得超过:无缝钢管外径上1%~±1.5%;有缝钢管外径±2%;铸铁井管内径±3mm;钢筋混凝土井管内径±5mm,无砂混凝土井管内径±6~±9mm;混凝土井管内径±5~±6mm。
5 井管管壁厚度偏差不得超过:钢管和铸铁井管±1mm,钢筋混凝土井管±2mm;无砂混凝土井管±4~±6mm;混凝土井管±3~±4mm。
6 过滤器开孔率偏差不得超过设计开孔率的±10%。缠丝间距偏差不得超过设计丝距的±20%,缠丝至穿孔管壁的最小距离必须大于3mm。
7 含水层厚度不超过30m时,滤水管可比含水层厚度稍长一些。
10.2.6 井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管安装前必须按照钻孔的实际地层资料校正井管设计,然后进行井管组合、排列、测量长度,并按井管排列顺序编号。
2 下管方法应根据管材强度、下置深度和起重设备能力等因素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悬吊下管法,宜用于井管自重(或浮重)小于井管允许抗拉力和起重的安全负荷。
2)托盘(或授板)下管法,宜用于井管自重超过井管允许抗拉力和起重的安全负荷。
3)多级下管法,宜用于结构复杂和下置深度过大的井管。
各类井壁管及过滤器允许一次安装长度可按表6.2.6的规定选用。
3 井管的连接必须做到对正接直、封闭严密,接头处的强度应满足下管安全和成井质量的要求。 
各类井壁管及过滤器允许一次安装长应表
井壁管和过滤器钢制井壁和过滤器铸铁井壁及过滤器钢筋混凝井壁及过滤器塑料井壁管及过滤器混凝土井壁及过滤器无砂混凝土井管
允许一次吊装长度(米)250~500200~250150~200≤150
托盘下管允许一次吊装长度(米)200~250≤10050~100

4 过滤器安装位置的上下偏差不得超过300mm。
5 采用填砾过滤器的管井,井管应位于井孔中心。下井管时要安装井管扶正器,其外径比并孔直径小30~50mm。根据井深和井管类型确定扶正器的数量,一般间隔3~20m安装一组,每井至少安装2组。
6 井管底部一般应座落在坚实的基础上,若下部孔段废弃不用时,必须用卵石或碎石填实。
10.2.7填砾和管外封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料必须按标准要求严格筛选,不合格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15%。滤料除按设计备妥外,还要准备一定的余量。
2 填砾一般采用循环水填砾或静水镇砾。填砾时必须连续均匀,及时测量填砾高度,校核数量,所填滤料应留样备查。
3 不良含水层一般用粘土球封闭,要求较高时用水泥砂浆封闭。粘土球应用优质粘土制成,直径为25~30mm,以半干为宜。投入前应取非孔内的泥浆做浸泡试验。
4 管外封闭位置,上下偏差不得超过300mm。
10.2.8洗井和试验抽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砾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洗井并补填滤料。
2 洗井方法和工具,可按井的结构、管材、钻井工艺及含水层特征选择,应尽量采用不同的洗井工具交错使用或联合使用。必要时,可根据井管类型选择适宜的化学药剂(如二氧化碳、盐酸等)配合洗井。
3 洗井和试验抽水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洗井完毕后,井底沉淀物厚度应小于井深的5/1000。
2)洗井完毕后,进行试验抽水,水泵出水后 30分钟采取水样。用容积法测定的含砂量:中、细砂含水层不得超过1/20000;粗砂、砾石、卵石含水层不得超过1/50000。
3)试验抽水时,一般只做一次大降深抽水,水位稳定延续时间:松散层地区不少于8小时;基岩地区、贫水区和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地区,水位稳定延续时间应适当延长。有特殊要求的管井,应做三次降深抽水。
4)试验抽水应达到设计出水量,如限于设备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亦应不低于设计出水量的75%。
5)试验抽水终止前,应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10.2.9 管井成井后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其内容如下:
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2 管井结构和地层柱状图,包括岩层的名称、岩性描述、厚度和埋藏深度;钻孔及下管深度;井壁管和过滤器的规格及其组合;填砾及封闭的位置;地下水静水位和动水位;电测井资料。
3 含水层砂样及滤料的颗粒分析成果。
4 试验抽水成果。
5 井水含砂量。
6 水质分析成果。
7 管井配套和使用注意事项的建议。
10.2.10 管井竣工后,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在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如下:
1 井位、井深和井径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 试验抽水时,管井出水量应与设计相符。如水文地质条件与原设计不符时,可按修改后的设计验收。
3 井水含砂量符合设计要求;水质符合用水标准。
4 井底沉淀物厚度,应小于井深的5/1000。
5 管井轴线垂直度,应在本规范3.3.2允许值之内。
10.3 水样采集与送检
10.3.1 抽水试验结束前,应根据水的用途或设计要求采集水样进行检验。
10.3.2 采集水样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容器应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2)容器必须洗净。采样时,应用采样水冲洗三次。
10.3.3 水样应在抽水设备的出水管口处采集。采集数量宜为2~3L。特殊项目的水样的采集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10.3.4 卫生细菌检验用的水样容器,必须进行灭菌处理,并应保证水样在采集、运送、保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10.3.5 水样采集后,应贴上标签置于阴凉处,并及时送交检验。需要加入保存剂的水样,应符合有关规定。
10.4 计量与支付
打井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实际井孔进行,以每延长米计量,该单价应包含打井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施工失误而报废的钻孔,发包人不与计量和支付。
第二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其它相关的规范及行业标准如有新发布的最新规范标准,则按新规范标准执行。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额尔古纳市边境牧区分散式供水保障工程
施工 标段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计划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额尔古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额尔古纳市边境牧区分散式供水保障工程施工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价格,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
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额尔古纳市边境牧区分散式供水保障工程施工 标段
序 号条款内容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名:
2工期 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年
4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额尔古纳市边境牧区分散式供水保障工程施工 标段
标段(包)编号:
项目单位数据备注
总价大写: 元 ¥: 元
工程质量等级
工期日历天
建造师: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材料员: 资料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
单位性质: .
地 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姓 名: 性 别: .
年 龄: 职 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正面)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额尔古纳市边境牧区分散式供水保障工程施工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 年 月 日采用银行转帐或电子保函方式递交了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担保。请贵方予以核实。
银行汇款回执或电子保函出具的证明扫描件
投标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期和雨期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 “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 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 数用 途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年 龄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
扫描件: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年 龄
性 别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附:
扫描件: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附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额尔古纳市边境牧区分散式供水保障工程施工 标段 (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八、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 年 月 日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万元)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附: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  
附:
项目扫描件: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 ‘无’。
诉讼及仲裁说明 查看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证书名称 查看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十、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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