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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ZJ2024-NC0701]危旧房综合保险及动态监测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南昌市西湖区危旧房屋保险+
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项目
保险合同
甲方:南昌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丙方:江西点云测绘有限公司
二 0 二四年八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 2024 年 7 月 25 日江西省化 学工业设计院关于危旧房综合保险及动态监测项目的招标结果(项目编 号:JXZJ2024-NC0701 )的要求,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保 险合同、批单及其它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等都作为西湖区危旧房综合 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相关文件互为补充及解释,如有冲突之 处,以最新生效的一份文件内容为准。
甲方(投保人):南昌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丙方(监测人):江西点云测绘有限公司
乙方和丙方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危旧房综合保险及动态监测 项目。乙方提供保险服务,丙方提供动房屋监测服务。
甲、乙、丙三方就西湖区危旧房综合保险服务项目事宜,经友好 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零时起至 2027 年 8 月 19 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如第二年及第三年存在因棚改等原因造成年 度内投保标的减少的以甲方提供的实际标的清单为准。
一、城镇房屋综合保险:
(一)保险范围
西湖区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且拥有合法产权证明(含建 国前房屋),用于居民生活居住的城镇房屋(以下简称保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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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房屋清单详见附件《西湖区城镇住房投保清单》,相应投保面积 为 5704663.1 ㎡(具体双方核实为准)。
(二)保险责任
1、主险:城镇危旧房屋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整体倒塌造成保险房屋损失的,保险人依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险:城镇住房保险附加房屋部分损失扩展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房屋部分倒塌的损 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附加险:城镇危旧房屋财产损失保险附加临时安置费用财产保 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房屋实际危险状况发生变化,政府发出强 制撤离令而发生的临时安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在 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4、附加险:城镇住房保险附加应急加固维修费用扩展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为避免保险房屋倒塌所发生的应急加固维修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市场价格,在扣除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 赔额后负责赔偿。
5、附加险:附加动态监测费用保险(政府业务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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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房屋出现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点 时,为维护保险房屋安全所发生的房屋安全动态监测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市场价格,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 险金额内负责赔偿。危险点的判定标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6、附加险:附加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及雇员)在保险 单载明的住所,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 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 定负责赔偿。
7、附加险:附加居民安全保障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拥有区域内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以及临时居民(临时来该区域就学、出差、旅游、务工人员)的人身伤亡及产生的 医疗费用,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责任限额:
1、城镇危旧房屋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额:
保 险 金 额 为 : 壹 拾 壹 亿 肆 仟 零 玖 拾 叁 万 贰 仟 陆 佰 贰 拾 元 整(¥1140932620);单位面积保额参考老旧房屋重置价值(200 元/㎡);(根据所交保费和既往赔付经验确定)每户最高赔偿限额 5 万元。
2、城镇住房保险附加房屋部分损失扩展保险条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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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金 额 为 : 壹 拾 壹 亿 肆 仟 零 玖 拾 叁 万 贰 仟 陆 佰 贰 拾 元 整(¥1140932620);单位面积保额参考老旧房屋重置价值(200 元/㎡);(根据所交保费和既往赔付经验确定)每户最高赔偿限额 5 万元。
3、城镇危旧房屋财产损失保险附加临时安置费用保险金额:
保 险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伍 佰 柒 拾 万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叁 元 壹 角(¥5704663.1);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元整(1 元/㎡/户),每次事故最高安置天数 100 天,最多临时安置栋数 8 栋。每户 最高赔偿限额 2 万元。
依据政府批复的强制撤离文件,则触发保险责任;赔偿天数依据 政府要求或实际发生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 100 天。
4、城镇住房保险附加应急加固维修费用扩展保险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50 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 5 万元;
依据丙方提供的监测数据上报至政府相关部门,经政府相关部门 核准后出具批复通知或函。由政府相关部门指定专业维修机构进行加 固,加固后由丙方对其加固成果进行评估,若达到标准,则支付相应 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不超过相应限额。
如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多户发生事故,单户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除以户数,赔偿金额不超过相应限额。
5、附加动态监测费用保险赔偿限额:
年赔偿限额为 80 万(含监测设备和巡检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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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其中: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 50 万元,医 疗赔偿限额人民币 5 万元,医疗费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 100 元 。
如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相应限 额。
7、附加居民安全保障保险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其中: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 50 万元,医 疗赔偿限额人民币 5 万元,医疗费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 100 元 。
如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相应限 额。
(四)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危旧房屋财产损失保险条款(五)附加条款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住房保险附加房屋部分损 失扩展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危旧房屋财产损失保险附 加临时安置费用财产保险条款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住房保险附加应急加固维 修费用扩展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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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动态监测费用保险(政府 业务专用)条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房保险附加居民安全保障保 险条款
(六)项目服务小组
乙方为本项目专门指定项目负责人并成立保险项目服务小组,负 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
项目负责人/组长:赵华文
副组长:张羽
其他成员:王真真
服务专员:卢江红、徐帆
服务专员联系电话:13507093616、15070010068
承保、理赔服务电话:95518
乙方项目人员变动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办好交接工作等。
(七)索赔和理赔
1、出险通知
案情发生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可第一时间通过以下渠道向乙方 报案:
(1)全国统一 365 天、24 小时服务专线: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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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拨打本项目服务专员电话报案。
报案信息包括:出险的详细街道及社区名称、地点、报案人联系 方式、受灾的房屋数量,人员伤亡等情况。
2、现场查勘
乙方根据自身的机构网络设置,接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受灾居 民的报案通知后,乙方专责理赔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查勘。
3、单证审核
甲乙双方对损失的原因和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后,甲方应向乙方 提供下列单证,办理索赔手续:
(1)本保险合同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
(3)事故报告(包括时间、地点、损失原因、实际居住户数及相 应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期限、人员伤亡等)
(4)照片及影像资料(如乙方已拍摄,可由乙方提供)
(5)受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如无房产证等证明以住建局或属 地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6)临时安置期限证明,政府部门发布的强制撤离令,受损房屋 的租赁合同(如受损房屋被用于出租的),受损房屋的危房鉴定证 书。
(7)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 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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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用药清单按照医保目录范围内进行赔偿);受害人伤残 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 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证明书。
本项目伤残鉴定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评 定:
伤残等 级10 级9 级8 级7 级6 级5 级4 级3 级2 级1 级 或死亡
赔 付比 例10%20%30%40%50%70%70%80%90%100%

(8)权益转让书(需要时)
(9)根据案情需要甲方提供的其它索赔单证和支持资料
甲方提供的索赔单证如果与上述列明的清单一致,应视为齐全的 索赔单证。
4、甲方按本保险有关规定向乙方项目服务小组提交必须的、有效 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核实,乙方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一次性 通知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乙方若在接到索 赔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 整。
5、理赔处理
对于甲方的索赔申请,在收到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齐全后,乙方应立即核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并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将赔付意见向 甲方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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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损金额在 RMB100 万以下(含)时,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估损金额在 RMB100 万元以上时,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在甲乙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乙方应按照以下时限将赔款支付给 甲方:
RMB100 万元以内赔案3 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100 万元至 RMB500 万元以内赔案5 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500 万元以上赔案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6、预付赔款
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根据甲方的要 求,乙方应支付预付赔款,支付金额为双方初步商定的损失金额(扣 除免赔后)的 50%.
二、房屋监测服务
丙方通过动态监测工作,掌握房屋使用安全状况变化、科学指导 应急处置、防范出现严重事故,同时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 进行深化查勘、监测分析,持续观测危险状态,定期出具监测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根据三方约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开展动态监测工作。
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项目主要包括:
1、人工监测
将辖区内的危旧房、40 年以上房龄(含 40 年)房屋及预制板房屋 1924 栋(约 570.47 万㎡),购买危旧房综合保险并进行人工监测,定 期监测频率为一月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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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外观检查
①C、D 级房屋定期监测,一月两次;
②原则上所有承保标的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
(2)入户检查
对重点房屋进行定期沉降倾斜测量及入户检查。
如台风登陆、洪水浸泡、周边开挖地下室以及上述监测内容接近 阀值或出现异常情况等,则适当加密监测周期。提供极端天气 24 小时 定点巡检服务。
当被监测房屋出现异常,由专家现场查勘,必要进行应急加固维 修服务。通过专业特种加固维修服务合作成员机构提供应急加固维修 服务。
(3)定期提供房屋监测服务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
2、设备监测
丙方对辖区内风险程度较高的房屋安装监测设备,设备含静力水 准仪、倾角计、振弦式表面测缝计,具体安装数量和设备种类由现场 勘察后确定。重点关注人员密集场所、经常更换经营户的经营场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风险程度较高的房屋。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风险程度较高的房屋,重大安全隐患 参照以下情形判断:
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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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墙体出现缝宽大于 1.0mm 的竖向裂缝,且缝长超过层高 1/2(仅单条裂缝时)或超过层高 1/3(多条裂缝时),要点:竖向裂缝,通常出现在底层的门窗间墙、砖柱。裂缝宽度、长度可用钢卷尺量测(下同)。
(2)钢屋架构件有压曲现象。
(3)阳台或雨篷等悬挑构件明显下挠,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 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 0.5mm 的通长裂缝。
(4)存在超过 3 种(含 3 种)一般安全隐患、同种一般安全隐患 超过 3 处(含 3 处)。
2、一般安全隐患。
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特别是加层、扩建、拆改主体结 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墙体出现竖向裂缝,但程度未达重大安全隐患限值。
(2)纵横墙连接处出现竖向通缝。
(3)支承梁或屋架处墙体或砖柱下方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 宽度已超过 1.0mm。
(4)墙体出现明显水平裂缝。
(5)墙体(柱)明显变形或错位或变截面处出现裂缝。
(6)砌体风化达断面尺寸 15%以上。
(7)人字屋架无下弦拉杆,或屋架明显侧倾且屋架间无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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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钢屋架节点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9)钢屋架结构不合理(架体之间无剪刀撑、单肢角钢架)。
框架结构
1、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框架柱出现竖向受力裂缝且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
(2)框架柱一侧出现水平裂缝,对侧混凝土压碎。
(3)主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且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 2/3,或宽度大于 1.0mm。
(4)主梁端出现斜裂缝。
(5)阳台或雨篷等悬挑构件明显下挠,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 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 0.5mm 的通长裂缝。
(6)钢屋架构件有压曲现象。
(7)存在超过 3 种(含 3 种)一般安全隐患、同种一般安全隐患 超过 3 处(含 3 处)。
2、一般安全隐患。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特别是加层、扩 建、拆改主体结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柱、梁因钢筋锈蚀造成胀裂且缝宽大于 1.0mm。
(2)主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
(3)人字屋架无下弦拉杆,或屋架明显侧倾且屋架间无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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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钢屋架节点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5)钢屋架结构不合理(架体之间无剪刀撑、单肢角钢架)。
3、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需要进行监测。存在 3 种或 3 种以上的 一般安全隐患的,也当重大安全隐患处理。
丙方应及时掌握房屋更新情况、动态监测的数量、频次变更情 况。
三、服务费、保单出具及支付方式
1、保险费
本 合 同 年 度 保 费 为 : 壹 佰 陆 拾 伍 万 伍 仟 零 贰 拾 元 整(¥1655020),服务期限三年,总保费为:人民币肆佰玖拾陆万伍仟 零陆拾元整(¥4965060),详细金额以系统出单为准。
2、保单出具
本项目可按各街道分别进行出具保单,便于各街道公示投保情 况。但所有街道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累计赔偿限 额。
3、支付方式
(1)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产权拥有 者支付 70%,政府补助 30%)。乙方应在甲方支付保险费用并出具保单 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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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期间内,因棚改等原因造成投保数量减少,乙方退还减 少面积对应的自收到甲方提出批改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本保险服 务期终止之日的短期保费。
(3)收款账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赣江支行
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账号:1502211009300079084
四、一般条款: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第二年及第三年存在 因棚改等原因造成年度内投保标的减少的以甲方提供的实际标的清单 为准。
(二)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 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 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等泄露给其他方:
1、签有保密协议(条款)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各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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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两年。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如属三 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三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三方当事人 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 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 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维权成本(诉讼费、律师费等)。
(五)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六)其他
1、本合同正本、副本 陆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 份,各正本具 有同等效力。三方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补充修改合同经三方授权签字盖章生效后,即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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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与本合同条款有冲 突,不利于投保人、甲方(或受益人)的条款,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以下无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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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詈签)
员货戡弋姆咏氰卦冈账西市昌南:(章公)氏甲
:(章盖贞字签)(入责负)人耒升宝长
日Q1民8≠AΩ0Ω:瞑日页签
后公食市昌南后公剔诔份翅剑斜气觇呙入国中:(章公)氏δ
(章盖熏宇签)(人责负)入耒升宝长
日Q1民8≠AΩ0Ω:瞑日氏签
后公剔卞衾账云点西工:(章公)氏丙
:(章盖贞宇签)(人责负)人耒升宝未
日Q1民8≠AΩ0S:瞑日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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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本项目各方联系人
甲方小组人员
团队内职务姓 名职务
组长喻斌副局长
其他成员熊烨城乡建设股干部
其他成员刘长林城乡建设股干部
其他成员肖敏迪城乡建设股干部

乙方服务小组人员
团队内职务姓 名职务
组长赵华文副总经理
副组长张羽西湖支公司经理
其他成员王真真西湖支公司副经理
服务专员卢江红西湖支公司客户经理
服务专员徐帆西湖支公司客户经理

丙方服务小组人员
团内职务姓名职务
组长陈明华总经理
技术负责鄢卫成总工
项目实施负责傅嘉恒项目经理
项目实施负责陈涛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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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房屋保险方案
本次投保总面积 5704663.1 平方米(CD 级危房 30324.13 平方米、预制板房 5674338.97 平方米)
房 屋 保 险 方 案保障内容条款保险责任责任限额保险金额(元)
老旧房屋 安全保障城镇危旧房屋 财产损失保险 条款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整体倒塌造成保险房屋 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保险金额=房屋总建筑面 积×单位面积保额。单位 面积保额参考老旧房屋重 置价值(200 元/㎡);1140932620
城镇住房保险 附加房屋部分 损失扩展保险 条款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 房屋部分倒塌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额=房屋总建筑面 积×单位面积保额。单位 面积保额参考老旧房屋重 置价值(200 元/㎡);1140932620
城镇危旧房屋 财产损失保险 附加临时安置 费用财产保险 条款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房屋实际危险状况 发生变化,政府发出强制撤离令而发生的临时 安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按原住房的面积 1 元/㎡/ 户(每次事故最高安置天 数 100 天,最多临时安置 栋数 8 栋)5704663.1
城镇住房保险 附加应急加固 维修费用扩展 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为避免保险房屋倒塌所发生 的应急加固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 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市场价格,在扣除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 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负责赔偿。累计赔偿限额 50 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 万 元;500000
老旧房屋 动态安全 监测附加动态监测 费用保险(政 府业务专用)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房屋出现可能导致保 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点时,为维护保险房屋安 全所发生的房屋安全动态监测费用,保险人 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市场 价格,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 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后,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危险点的判定 标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年赔偿限额为 80 万(含 监测设备和巡检服务费)800000
第三者责 任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 成员及雇员)在保单载明的住所,因过失造 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 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限额 500 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人人身伤亡 赔偿限额 50 万元,医疗 赔偿限额 5 万元,医疗费 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 元5000000
居民安全 保障居民安全保障 保险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拥有区域内户籍 或居住证的居民以及临时居民(临时来该区 域就学、出差、旅游、务工人员)的人身伤 亡及产生的医疗费用,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 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累计赔偿限额 500 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人人身伤亡 赔偿限额 50 万元,医疗 赔偿限额 5 万元,医疗费 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 元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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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危旧房屋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 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或其他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系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的自然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行政辖区内所有已建成且拥有合法产权证明、已被政府有 关部门鉴定为 C、D 级的或 III 级或丙级的城镇危旧房屋均可作为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房屋)。
第四条 下列房屋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待拆除建筑 以及自行搭建的无产权证的附属建筑物;
(二)小产权房等产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房屋;
(三)投保时政府已发出强制撤离令的房屋;
(四)投保时已由政府主管部门列入拆迁计划的房屋。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整体倒塌造成保险房屋损失的,保险 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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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 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 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海啸。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及其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 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致使保险房屋的损失;
(二) 违反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面规定的装修行为致使装修 保险房屋的损失;
(三)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 偿的部分;
(四)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 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单位面积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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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 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 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房屋的安全。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房屋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 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 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 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 保险单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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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索赔申请书;
(三) 损失清单;
(四) 有关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事故证明资料;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 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 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自 保险人发出解除书面合同通知时解除。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房屋发生整体倒塌时,保险人按照倒塌房屋的建 筑面积乘以单位面积保险金额,在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金额,以支付保险 金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获得补偿的,本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则仅对倒塌房屋的实际损失在扣除从责任方获得赔 偿后的部分予以赔付,扣除相应免赔额后最高以倒塌房屋的建筑面积 乘以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四条 部分保险房屋发生整体倒塌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 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 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 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 式中选择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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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 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 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2%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 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 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 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 为准。
释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适用下列释义:
保险房屋:仅指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 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杂物间、简易搭 盖等。
整体倒塌:一幢保险房屋发生倒塌,已构成整体结构破坏,达到 不能够居住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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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险附加房屋部分损失扩展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住房保
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房屋部分倒
塌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房屋发生部分倒塌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在 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 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金额,最高以倒塌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单位面积 保险金额为限,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四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协商确定,并在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 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获得补偿的,本附 加险合同的保险人则仅对倒塌房屋的实际损失在扣除从责任方获得赔 偿后的部分予以赔付,扣除相应免赔额后最高以倒塌房屋的建筑面积 乘以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 部分保险房屋发生部分倒塌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 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 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 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八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
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 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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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危旧房屋财产损失保险
附加临时安置费用财产保险条款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危旧房 屋财产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 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的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房屋实际危险状况发生变化,政 第二条
府发出强制撤离令而发生的临时安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单位面积的保险金额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安置费 用确定,总保险金额按照每幢保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单位面积的 保险金额、最高临时安置天数及每次事故最多临时安置保险房屋幢数 的乘积计算,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第四条 安置费用赔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临时安置居民的每幢房屋平均建筑面积*单位面积保险 金额*临时安置天数*临时安置幢数
临时安置天数按实际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最高临时安 置天数。
临时安置幢数按实际计算,最多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最 多临时安置幢数。
主险与附加险的关系
第五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 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 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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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动态监测费用保险(政府业务专用)条款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只
有在政府部门、村委会投保或政府发文组织、代收代缴模式下投保了 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房屋出现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 危险点时,为维护保险房屋安全所发生的房屋安全动态监测费用,保 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市场价格,在扣除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后,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危险点的判定标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三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协商确定,并在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 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五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 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 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 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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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住房保险附加应急加固维修费用扩展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住房保 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为避免保险房屋倒塌所发生的应急加固
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市场价格,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 算的免赔额后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中载 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条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
偿限额,并在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
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 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 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 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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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及雇员)在保险 单载明的住所,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 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 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 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赔偿 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 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 用;
(六)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的财产或人身 伤害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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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九)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十)各种间接损失。
第四条 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 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是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本 附加险下责任限额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第三者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 额以当事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同意的金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 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为准。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责任限额范 围内计算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 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相应的责任限额,则该保险 责任即行中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责任限额时,投保人应补交保险 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相应的责任限 额,其有效责任限额应是责任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第七条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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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 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 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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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房保险附加居民安全保障保险条款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住房保 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住房保险(团体客户适 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危旧房屋财产损失保 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危旧房屋财产损失保险(团体客户适用)》(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 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发生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拥有区域内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以及临 时居民(临时来该区域就学、出差、旅游、务工人员)的人身伤亡及 产生的医疗费用,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 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构成主险房屋倒塌的非主要承重构件(如雨棚、女儿 墙、隔热板、瓦片等)零星脱落、掉落;
(二)人为增加或违章搭建的附属结构(如私自搭设的厨房、卫 生间、连廊、屋顶加层、阳光房等)垮塌;
(三)建筑物外墙面(如建筑幕墙、外墙面砖、保温层、粉刷 层、外墙装饰线条等)掉落;
(四)建筑物附着物(如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 等)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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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房屋倒塌导致人身伤亡、医疗费用,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 工、骚乱、暴动;
(三)核爆炸;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居民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六)居民实施的自残、自杀等故意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 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赔偿限额、每人医 疗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根据保 险责任分项载明。
第八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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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
(三)居民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 单据;居民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 明;居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医疗机构 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赔 偿:
(一)发生居民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每人伤亡赔偿限额赔偿。
(二)发生居民伤残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 司法机构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发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能力鉴定职 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T/T16180-2014)标准,鉴定残疾程度 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保险人按照附录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赔 偿限额赔偿。
(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仅承担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在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四)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 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 赔偿限额。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十一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 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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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附录:伤亡赔付比例表
项目伤害程度赔付处理 (按责任限额 的%)
(一)死亡100%
(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
(三)二级伤残90%
(四)三级伤残80%
(五)四级伤残70%
(六)五级伤残60%
(七)六级伤残50%
(八)七级伤残40%
(九)八级伤残30%
(十)九级伤残20%
(十一)十级伤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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