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辅助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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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21111006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强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城市管理辅助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1111006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9 —— 2024-01-08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辖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实际发生结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每个季度按实际发生结算费用。 4.1.2本次乙方中标的“城市管理辅助服务”的服务费用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具体一季度(3个月)一结算、一支付;并且双方为按实结算,具体:乙方每服务一季度(3个月)后,由甲方对乙方本次结算周期内的服务情况进行核对,以经甲方、乙方双方盖章确认的核对结算结果为依据,按照本协议书第2条“合同标的及金额”项下约定的费用标准,双方按实结算服务费用。按照付款要求提供完备相关材料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按实结算)。 4.1.3本《》项下约定的服务费用均为包干费用,已包括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材料成本费、任何辅材费用、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设备及工具使用费、交通、通讯、餐饮、打印费用等一切费用。在本《》履行过程中及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况,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要求甲方支付除本条约定之外的费用、补偿或赔偿。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湖南强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201010000026054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5.2.1.1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安装及维护 (1)公共照明灯具完好无损,照明系统设置独立开关控制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2)各类金属栏、杆、桩、牌、盖等以油漆作为保护层的公共设施,表面油漆无明显脱落、无明显锈迹,安装牢固。 (3)用于固定单(电动车)车库(棚)的支架应牢固、整齐、美观。 (4)公共休闲设施油漆无明显脱落、无腐烂、无倒塌、断裂等安全隐患。 (5)公共娱乐设施安装牢固、油漆无明显脱落、表面无锈蚀、无安全隐患,现场设置警示标识与使用说明。 (6)室外健身、公共娱乐设施每日巡查一次,每季度养护一次。 (7)道路、沟渠、围墙、围栏每周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护。 5.2.1.2蓝天保卫战 (1)对辖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社区部分地方(不含已交市政的道路)、空隙地块、项目拆迁地块等黄土裸露地块进行清理整治并覆盖绿网或撒种草籽。 (2)对辖区拆迁区域扬尘污染进行防治和治理。当检测到PM2.5大于标准时,立即启动雾炮车或水车进行降尘处理。 5.2.1.3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1)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安装维护服务及道路交通整治。 (2)对长期占用小区门厅、楼道、过道,绿化带、架空层、消防通道等公共部位的废旧物品杂物,以及外观残旧破损、轮胎干瘪、失去使用功能的“僵尸车”(含机动车、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等)进行清理整治。 (3)全面清理占道经营,对辖区范围内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沿街洗碗、洗菜、堆放杂物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4)对沿街占用人行道开展洗车、维修、电焊加工等作业的进行清理整治。 (5)各类井盖类: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派专人到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措施,不需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应在2小时内解决,需采取施工性措施的2日内解决; (6)各类立杆类:成交供应商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理,不需采取施工性措施的,一般应在12小时内解决,需采取施工性措施的2天内解决,影响道路通行及安全的,应在1小时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7)通讯交接箱类: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理,不需采取施工性措施的,一般应在2小时内解决,需采取施工性措施的2日内解决,影响车辆及行人安全的,应在1小时内设置安全防范措施; (8)消防设施类: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派专人到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措施,不需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应在3小时内解决,需采取施工性措施的2日内解决; (9)行道树木类: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派专人到现场勘查,迅速组织人员处理; (10)暴露性垃圾、积存建筑垃圾类;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清理; (11)道路破损类: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维修,小规模修补的在5小时内解决,采取工程性措施的应在2日内解决; (12)在清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垃圾、白色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废弃物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处理; (13)成交供应商在清运、疏浚过程中垃圾无二次污染,污水无滴漏,如产生二次污染清扫后使用洒水车清洗; (14)积极配合采购人完成防汛工作(内涝积水的清除)和除冰铲雪工作。 (15)遇到上级重要检查考核、领导巡查、处置上级交办重要问题时,必须无条件配合街道完成相关任务。 5.2.1.4广告招牌拆除及拆违控违 (1)对采购人所确定的违章门店招牌拆除、立面广告拆除、大型楼顶广告拆除、户外广告招牌拆除、地锁和隔离墩、护栏的拆除、小区违章建筑物、违法设置的灯箱等进行清理、拆除及收运。 (2)成交供应商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理,在1日内协同城管工作人员及城管执法中队一起拆除。 5.2.1.5数字化、网格化城管案卷处置 (1)接到分派任务时,人员、设备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2)当接收到数字化案卷时,要求在1小时内到达案卷现场,并按数字化案卷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处理完毕,同时不能返工。处置结果、标准需要达到平台的结案标准。 5.2.1.6共享单车综合整治 (1)配合街道城管办、执法中队对占用人行道、盲道、行车道乱停、乱放、乱靠的共享单车进行清理整治。 (2)对开放式小区占用消防通道,影响居民通行的共享单车及绿化带内乱停放的共享单车进行清理整治。 5.2.2其它服务要求: 5.2.2.1接到分派任务时,人员、设备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5.2.2.2所租赁设备由成交人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 5.2.2.3乙方以及乙方人员履行合同以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机械或人员事故,由成交人(乙方)担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2.2.4成交人出于个人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经济损失的, 成交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5.2.2.5械道路修补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等)更换或维修。 5.2.2.6本项目的服务内容范围为劳务用工和机械租赁,服务中涉及使用的任何辅材或其它材料另行计算,不在本项目范围内结算。 5.2.2.7就本次乙方中标的“城市管理辅助服务”的服务项目,乙方承诺和保证:乙方及乙方人员具备提供本次“城市管理辅助服务”的相关资质、许可证件等。 5.2.2.8乙方中标的“城市管理辅助服务”项目,乙方负责人为:颜威,身份证号:430903199705233656(联系电话:18108426523)。 5.2.2.9乙方人员在履行《》或提供该合同项下服务而发生的任何行为均为职务行为,乙方不得以其为个人行为而推卸责任。 5.2.2.10乙方确认具备安全服务条件、安全生产条件,并应保证乙方人员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服务以及履行合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及乙方人员均不得以甲方及甲方人员的指示导致安全与人身损害为由,要求甲方及甲方人员承担责任。 5.2.2.11甲、乙双方签订的本《》为承揽合同,乙方及乙方人员在履行该合同及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和进行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及乙方人员致甲方、本合同签约主体外的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概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本《》项下乙方提供的在室外、户外进行安装的产品(服务产品)、设备设施、户外施工、道路修补等,因乙方安装、施工或质量问题导致本合同签约主体外第三方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5.2.2.12乙方及乙方人员履行《》项下义务,包括担不限于处理工业垃圾、白色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杂物,清理整治共享单车、“僵尸车”,以及户外施工、道路修补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和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和规范操作,应遵守和符合安全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因乙方及乙方人员行为引发(产生)民事责任或是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的,概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负责处理,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5.2.2.13本合同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或是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出具整改意见书,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符合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采购人对每次下达的整治任务进行跟踪监督,每次任务都必须形成签证报告单(报告单内容包含人工和机械的实际使用数量、执法前和执法后的对比照片或实施中照片、整治任务的完成度情况的文字说明、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等内容) 5.3.2、本项目采购简易程序验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签证报告单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是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费用中直接扣减相应损失赔偿款,不足时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对乙方依法以及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甲方均有权在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中直接予以扣除且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 7.5乙方必须自行完成《》项下服务项目的内容和必须自行履行该合同协议书项下合同义务,不得将《》项下部分或是全部服务转让、转包、分包、承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组织、公司、个人等),乙方如有前述任一行为的,视为乙方违约,并且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因乙方的前述违约行为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面损失赔偿责任。 7.6本合同协议书履行过程中,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或是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工作重大失误三次以上(含三次); (2)在服务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本项目负责人的; (3)在服务期间,若乙方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或是合同约定要求的,则甲方出具整改意见书,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经整改三次仍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或是是合同约定要求的; (4)乙方提供的服务造成甲方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5)乙方将合同下部分或是全部服务转让、转包、分包、承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组织、公司、个人等),有任一行为的; (6)未约定的乙方的其他重大过失。 出现本条款约定的上述合同解除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的服务费用据实进行结算,具体按本合同协议书第2条和第4条的约定执行,乙方不得索要任何其他补偿或是赔偿。 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情形)之一的,不论合同是否解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律师费、修复费用、修理费用、修补费用、重作费用等),乙方均应当进行全面损失赔偿。 本合同协议书提前终止的,乙方的服务费用据实进行结算,具体按本合同协议书第2条和第4条的约定执行,乙方不得索要任何其他补偿或是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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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合同明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