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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坪山区机关食堂食材物资采购的答疑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变更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PSCG202300006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坪山区机关食堂食材物资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5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供应商的澄清问题,采购人的回复汇总如下:
问题1: 招标文件中评标信息—技术部分—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一)评审标准: 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需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以社保为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打分: (2)每提供一个具有食品检验工证书(或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得10分,最高得40 分。此条评分写的食品检验工证书(或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的证书也包括食品检验员证书。建议采购人改为(2)每提供一个具有食品检验工(员)证书(或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得10分,最高得40分。
 事实和依据: 首先,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原食品检验工统一整合为农产品食品检验员,且实施单位为农业、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将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其次,近些年政府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变了发证的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放权给企业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而本项目要求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单位组织颁发的农产品食品检验人员”,目前在“放管服”改革下其他的机构也能够颁发该个种类证书,证书包含(食品检验工证书、食品检验员证书、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农产品检验员证书)那为什么不能够同样得分呢?这个与政府推进的“放管服”改革理念明显不符,故该要求具有特定性与倾向性,与相关法规条例不符。所以我司认为只要提供同类食品检验人员证书和颁发证书相对应的机构网站查询截图也是可以同样得分,而不应该限定其颁发的机构,变相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请求: 建议采购人改为: (一)评审标准: 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需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以社保为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打分: (1)每提供一个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的得20分,最高得60分; (2)每提供一个具有食品检验工(员)证书(或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或农产品检验员证书的得10分,最高得40分。 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不重复计分,按照最高得分项计算。以上累计得分100分。 (二)评审依据: (1)社保:提供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缴纳的近3个月(由于社保部门原因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无法提供的可往前顺延一个月)的社保(含养老保险)证明作为自有员工的证明依据;如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可提供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 (2)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扫描件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查询截图。 (3)提供食品检验工(员)证书(或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或农产品检验员证书扫描件及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 (4)若证书为协会颁发的,则还需要提供该协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的查询“正常”页面截图。 (5)以上资料均要求原件备查。未提供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回复:采纳。修改为:“(2)每提供一个具有食品检验工(员)证书(或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得10分,最高得40分”。
 
问题2: 招标文件中评标信息—技术部分—食品检测报告: 1.评分要求:(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任意一个月的检测报告,是由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 (1)具有禽类检验报告(主要是检测食材质量安全化合物的含量是否合格(包括但不限于:西马特罗、多西环素、磺胺氯哒嗪、艾氏剂、甲氧苄啶、磺胺甲唑、磺胺甲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异唑)) (2)具有蛋品类检验报告(主要是检测食材质量安全化合物的含量是否合格(包括但不限于:氟虫腈、硫丹、甲硝唑、总汞、铅、镉、艾氏剂)) (3)具有水产品类检验报告(主要是检测食材质量安全化合物的含量是否合格(包括但不限于:地西泮、甲基汞、单诺沙星、组胺、沙拉沙星、双氟沙星、恩诺沙星)) (4)具有鲜肉类检验报告(主要是检测食材质量安全化合物的含量是否合格(包括但不限于:莱克多巴胺、甲砜霉素、塞曼特罗、特布他林、林可霉素、总砷、铬)) (5)具有食用油类报告(主要是检测食材质量安全化合物的含量是否合格(包括但不限于:铅、酸价、速灭磷、乙基麦芽酚、没食子酸丙酯、纳他霉素、多效唑、腐霉利、特丁基对苯二酚、丁基羟基茴香醚)) (6)具有调料类检验报告(主要是检测食材质量安全化合物的含量是否合格(包括但不限于:铵盐、全氮、氨基酸态氮、纳他霉素、甜蜜素、三氯蔗糖、糖精钠、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7)具有蔬菜检验报告(主要是检测食材质量安全化合物的含量是否合格(包括但不限于:甲胺磷、水胺硫磷、杀扑磷、三唑酮、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硫环磷、甲拌磷、灭线磷、治螟磷)) (8)具有大米类检验报告(主要是检测食材质量安全化合物的含量是否合格(包括但不限于:稻瘟灵、氟酰胺、七氯、甲萘威、禾草敌、杀螟硫磷、异丙草胺、丁草胺、马拉硫磷、甲基嘧啶磷)) 每提供以上任意类别的检测报告且检测项目判定结果须为合格或符合或达标或同等描述的,得12.5分,最高得100分。
该评分要求提供满足“指定检测项目”要求的肉类、禽类、水产品类、蔬菜类、水果类检测报告,缺项不得分,肉类、禽类、水产品类、蔬菜类、水果类均属于农产品,应当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规定生产或者销售农产品必须检测“招标文件的指定检测项目”,因此招标文件的指定检测项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测项目,该要求属于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建议采购人把该评分项具体检测项目删除,改为需要检测项目的数量,例如:具有禽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10个)。降低采购风险。
2.评分要求指定检测项目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例如畜肉类指定检测项目“杀扑磷”,杀扑磷应用于植物类杀虫,畜肉养殖实际不可能会应用到杀扑磷;禽类指定检测项目“丁硫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主要应用于用于果树、棉花、蔬菜、粮食及其他多种经济作物上的锈壁虱、蚜虫、蓟马、叶蝉等十多种害虫的防治,禽类养殖实际不可能会应用到丁硫克百威;禽类指定检测项目“丙炔氟草胺”,丙炔氟草胺是一种用于大豆和花生的除草剂,禽类养殖实际不可能会应用到丙炔氟草胺(详见附件一);评分细则指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检测项目,涉嫌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事实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相关请求: 建议采购人修改为 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任意一个月的检测报告,是由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 (1)具有禽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10个). (2)具有蛋品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3)具有水产品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4)具有鲜肉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5)具有食用油类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10个) (6)具有调料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10个) (7)具有蔬菜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10个) (8)具有大米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10个) 每提供以上任意类别的检测报告且检测项目判定结果须为合格或符合或达标或同等描述的,得12.5分,最高得100分。
 回复:部分采纳。修改为: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任意一个月的检测报告,是由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 (1)具有禽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2)具有蛋品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3)具有水产品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4)具有鲜肉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5)具有食用油类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6)具有调料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7)具有蔬菜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8)具有大米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7个) 每提供以上任意类别的检测报告且检测项目判定结果须为合格或符合或达标或同等描述的,得12.5分,最高得100分。
 
问题3:招标文件中,综合实力—企业荣誉——((一)评审标准: (1)投标人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发的食品或食材类相关的荣誉,得100分; (2)投标人获得市级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发的食品或食材类相关的荣誉得50分; 以上不累计计分,最高得100分。 (二)评审依据: 1.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以上资料均要求原件备查。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的不得分。) 该评分项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事实和依据: 首先,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国家级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发颁发的食品或食材类相关荣誉,诸如“国家级龙头”企业等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中体现了企业成立年限、市场占有率、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指标。如果将其作为评审因素,表面上没有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但实际上隐含的限制条件起到变相限制效果。 一些荣誉奖项虽明确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但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紧密相关,比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5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占有率,业绩等方面也均须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才能申请参与荣誉证书。那些因经营期限不到5年、企业规模不够、经营效益达不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中小微企业,因客观条件达不到申请条件而无资格申报。如只对获得这些荣誉奖项的企业加分,那么就间接限制了那些客观上无法获得荣誉证书的中小微企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其次,据了解,目前关于食品或食材类相关荣誉不仅仅只有政府部门可以颁发,国家事业单位也可以颁发,或其他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也可以颁发。 综上所述。限定企业获得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发的食品或食材类相关的荣誉,进行商务评分,对其他参与项目的中小企业存在不公平待遇,与本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故建议修改。 相关请求: 为了规避采购风险,扩大市场参与度,建议采购人修改为:企业荣誉——((一)评审标准: (1)投标人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颁发的食品或食材类相关的荣誉,得100分; (2)投标人获得市级政府或政府部门颁(或事业单位)发的食品或食材类相关的荣誉得50分; 以上不累计计分,最高得100分。 (二)评审依据: 1.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以上资料均要求原件备查。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的不得分。)
 回复:采纳。改为“(一)评审标准: (1)投标人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颁发的食品或食材类相关的荣誉,得100分; (2)投标人获得市级政府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颁发的食品或食材类相关的荣誉得50分;以上不累计计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审依据: 1.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以上资料均要求原件备查。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的不得分。)”
更正日期:2023年06月0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详见“关于深圳市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坪山区机关食堂食材物资采购的更正公告”。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333号区政府大楼412B室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实施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11号益科大厦A座办公12层
联系方式:0755-893107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电话:0755-89381536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
2023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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