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开福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第二标段)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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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31123010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夕睿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开福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第二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112301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备注:本项目未提供产品具体数量,根据招标文件报价要求,我公司投标报价优惠率为8%。我公司投标产品单价 均为招标文件产品上限单价乘以92%,特此说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19 —— 2024-06-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合同签订后,2024年6月底前完成203张床位建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结算金额的95%;质保维护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结算金额的5%。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技城支行(湖南夕睿建设有限公司:190101860910026122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长沙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清单
注: 1.项目分为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是必须配置的项目,可选项目是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配置的 项目。适老化改造配置项目中的可选项目7项选2项(不可重复选);智能化改造配置项目中的可选项目4项选1项;老年用品配置项目中的可选项目5项选3项(不可重复选),由中标人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制作一人一设计方案,建设一人一档案。 1.本部分采用单价包干方式采购, “上限单价”已包含产品运输、安装调试、项目验收、员工工资、社保、交通、食宿、 通讯、管理、税金、评估设计(一人一方案)、档案制作及管理(一人一档案)等一切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本项目报价实行综合单价,以服务清单为上限单价。 2.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零件及服务,并应及时有效。保质期后应提供长期优质服务。在使用寿命期内,中标人应保证对设备的零件、易损坏的供应。 3.中标人应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和技术支持的服务。 结算价确定:合同结算=综合单价×中标报价折扣×实际发生数量,本项目结算金额平均每张5000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调整后每张上限不超过6000元/张,如超出部分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严格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2.验收时成交人应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资料、方案确认资料、施工过程记录、改造前后图片资料、产品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检验检测资料和竣工验收确认书等相关资料。 3.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成交人应限期整改至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经采购人、老年人(老人联系人)和相关第三方(若有)认可。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此过程中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4.项目整体质保维护期为一年,质保维护期从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质保维护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护,如同一货物出现三次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需予以免费更换。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中标单位如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职责、擅自提高费用或变向收取其他费用、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老人反映质量差的行为,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关记录,若中标人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整改完成,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 开福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第一标段)政策解答和管理由开福区民政局负责政策解答,开福区民政局对本项目实行管理。 3.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现场搬运及安装调试等。项目验收合格前产品的损毁、灭失、脏 污等一切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实施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实施的有关规章制度,实 施人员在实施中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采购人及第三方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和承担赔偿责任。 5.考核标准:开福区民政局养老科将通过开福区智慧养老监管平台的方式进行考核。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象对实施单位的满意度需达到90%以上。实施单位满意率未达到90%,在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扣除项目总金额的3%的费用作为违约金;满意率未达到85%,区民政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项目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中标人需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要求及说明 1.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2024年6月底前完成203张床位建设。 2. 结算方法 (1)付款人:开福区民政局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结算金额的95%;质保维护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结算金额的5%。 3. 投标人在投标的,中标价即为包干价,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及附加工作内容、额外工作内容及各种风险费用、调查费、人工费、交通、通讯、设备(仪器)、保险、利润、税收等所有的直接、间接费用和风险因素的一切费用。该总价不得因薪金、物料价格、税率、保险费、运输费或 其他费用等波动而作出调整。 5.本项目数据层面上要求与“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模块”(操作系统由采购人无条件提供)实现无缝对接,将本项目相关资料归档进入服务档案并同步上传开福区智慧养老监管平台。应充分考虑平台的对接与兼容,合理设计,对平台系统的更新升级不得影响系统和平台接口的正常使用。充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应注意统筹考虑建设目标与技术要求之间的相互关系,技术要求中未尽事宜,必须以实现建设目标为准。为实现建设目标,可对技术要求进一步 细化,适当调整、增加或者优化相关功能,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 6.安全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包括且不限于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等。 7.供应商在公开招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2.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项目整体质保期为1年(改造物品有质保期限的按实际质保期执行) 4.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质保期、售后服务标准应按照生产厂商标准。 5.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与投标的品牌、型号相一致,并完全符合生产厂家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开始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2.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项目整体质保期为1年(改造物品有质保期限的按实际质保期执行) 4.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质保期、售后服务标准应按照生产厂商标准。 5.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与投标的品牌、型号相一致,并完全符合生产厂家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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