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E座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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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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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E座房屋出租
项目名称 | 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E座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08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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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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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7.1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636.5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餐饮经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6月18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年06月24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69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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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吕瑶滨 |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8600452022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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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E座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建筑面积 | 1636.5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工交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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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经理办公会(2024)第10次会议 | |
租金估价情况 | 估价单位名称 |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租金估价 | 7.1元/平方米/天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及水电设施以出租方交房现状为准,如现有水电容量等物业条件无法满足承租方需求,出租方不负责提供,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2、信息披露期内,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踏勘联系人电话预约,并赴现场踏勘,踏勘后出租方和承租方对《现场踏勘确认书》盖章确认。意向承租方在递交承租申请时须向交易所提交一份《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先决条件。踏勘时间:信息披露期内14:00到16:00。联系人:吕瑶滨,联系电话:18600452022。 |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7.1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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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636.5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4年涨幅3%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期支付,每三个月为一期。合同签订后5日内缴纳第一期。 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租赁期间产生的日常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燃气、暖气、排污、通讯等、楼宇设备设施分摊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餐饮经营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房屋以现状出租。承租方若需装修,装修方案需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报出租方备案方可实施。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作任何补偿。租期内,租赁标的房产及设施设备大、中、小修及日常维护等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做任何投入。承租方在租期间的所有装修施工报建及消防报批、验收手续等需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所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年检、报批经营、装修改造及消防改造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手续办理完毕后交出租方备案。在营业执照注册、建委报建手续、装修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承租方自身原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施工、经营等由意向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承租方在进行该房屋装修装饰中需对消防、水、电、天然气、供热、空调、网络、电话、管线等设备设施进行改动和安装时,承租方须书面事先提出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在遵守政府相关部门法规和要求下,由承租方选择符合条件的工程单位施工,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方对该房屋的改造、装修、装饰以及投资形成的添附物应按出租方意见进行处置,如出租方同意利用,承租方对该房屋的改造、装修、装饰以及投资形成的添附物归出租方所有,但出租方不对承租方投入支付任何补偿;如出租方不同意利用,承租方对该房屋的改造、装修、装饰以及投资形成的添附物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意见自行清除,恢复原状并在腾空该房屋时保证该房屋清洁、随时可以使用,如恢复原状中给出租方房屋造成损失,由承租方予以赔偿。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确保出租房之利益不因其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受到损害。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设立户外广告。经出租方同意的,应同时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设立。承租方不得私搭乱建,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及公共部位。因承租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非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约定的房产使用用途;因历史遗留问题出租方无法确保能办理消防、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手续。确需办理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不得以此因素作为解除租赁关系依据,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房屋押金及一期房屋租赁金,作为出租方经济补偿费。 3、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情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手续情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4、承租方如从事经营活动,应自行负责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在各种申报手续中,无论是出租方或承租方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经营,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6、因承租方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的扰民等投诉事项,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处理、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就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7、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承租方成立时间须在20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得为0(以工商档案查询为准)。 2、由于房产使用用途限制用于餐饮经营,意向承租方公司营业范围不得包含融资管理、P2P、小额贷款。 3、意向承租方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查询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为准。 4、不接受自然人承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意向承租方应书面承诺。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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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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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 附件: 承诺函.doc 附件: 如何实名认证-企业用户.pdf 附件: 如何意向承租申请-房屋出租(企业用户).pdf 附件: 踏勘确认函.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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